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兹有我公司(以下简称“承诺方”)就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事宜,向贵方(以下简称“接收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准确无误
承诺方保证所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准确,包括但不限于地址、面积、产权归属等,且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住所(经营场所)用途合法合规
承诺方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仅用于合法的商业活动,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
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无争议
承诺方保证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权无争议,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法律诉讼,承诺方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和处置权。
四、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安全标准
承诺方保证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标准,承诺方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使用。
五、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
承诺方承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符合合同约定,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接收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六、住所(经营场所)变更通知
如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承诺方将提前通知接收方,并协助接收方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七、违约责任
若承诺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接收方遭受损失,承诺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接收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方和接收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接收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1)本公司的地址是XXX,并在该地址进行经营活动。
(2)所经营的项目由XXX行业管理部门许可,确保合规合法,
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3)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各项章程、规章及法律法规,着力建立
诚信企业文化,坚持“诚信为本、客户至上、质量第一”的经营宗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4)本公司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及其他隐私,
保证不采取任何形式的泄露,不擅自使用客户信息,维护客户利益。
(5)本公司坚持真实、公正、公开、诚信正当的原则,不干预
任何投诉事项,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对所有客户公平公正,不得以
任何方式部分偏袒。
(6)本公司本着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服务,实现信誉优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假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号一、基本信息(一)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称(含拟设立):市场主体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房屋使用期限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1.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①不属于《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证明的;②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信用未修复的;③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④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2.本承诺书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3.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可以按照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
4.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
5.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6.申请人不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住所使用的承诺书(5篇)

住所使用的承诺书(5篇)住所使用的承诺书(精选5篇)住所使用的承诺书篇1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
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注:1、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2、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住所使用的承诺书篇21、承诺由承诺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勾选。
2、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栏应填写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栏应填写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
3、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企业的,其设立登记时,承诺人为出资人,由出资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设立登记时,承诺人为全体设立人,由全体设立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开业登记时,承诺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由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签字。
4、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时,承诺人为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承诺人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由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签字。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住所使用的承诺书篇3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本公司(企业)作出如下承诺:一、本生产经营者,对所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本经营生产者使用此场地作为住所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年月日住所使用的承诺书篇41、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鉴于本协议涉及的事项,甲方承诺如下:第一条住所(经营场所)情况1、甲方住所(经营场所)位于(详细地址),产权性质为(产权性质),租赁合同编号为(租赁合同编号),租期为(租期)年/月/日至(租期结束日期)年/月/日,租金为(租金金额)元/年/月/日,房屋面积为(房屋面积)平方米。
2、甲方已经取得了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许可证,并已经交纳了相关的手续费用。
3、甲方保证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二条住所(经营场所)用途甲方承诺其住所(经营场所)仅用于(使用用途),不从事任何与其用途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法律责任1、甲方保证其住所(经营场所)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如发生违反情况,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不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用途,若需变更,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离开该住所(经营场所)。
2、甲方对于乙方因甲方违约导致的一切损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其他约定1、本协议自(起始日期)起生效,至(终止日期)止,届时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迁出住所(经营场所)。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内容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解决。
文档注释:1、产权性质:指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包括自有、租赁等。
2、租赁合同编号:指甲方与房屋所有人(或代表)签订的租赁合同编号。
3、手续费用:指甲方在取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许可证时需要缴纳的手续费等。
4、使用用途:指甲方租用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用途。
法律名词及注释:1、违约责任:指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损失赔偿:指违约方应对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尊敬的相关负责人:为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住所经营场所的正常运营及安全管理,本人郑重承诺遵守以下内容:1.住所经营场所基本信息:1.1 场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1.2 场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1.3 场所面积:__________________2.场所用途:2.1 本人确保场所仅用于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具体经营用途),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2.2 本人将按照规定提供充足的防火安全设施,并定期维护、检查其有效性,确保场所安全。
2.3 本人理解并承诺在可能存在的应急情况下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处置工作。
3.住所经营场所管理:3.1 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并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明确员工职责,确保住所经营场所的正常运营。
3.2 本人将落实场所内员工培训计划,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场所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3.3 本人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定期进行场所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4.住所经营场所责任:4.1 本人将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4.2 本人承诺保证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和利益,确保场所内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4.3 本人将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员工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确保员工不泄露相关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5.住所经营场所合规:5.1 本人将定期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了解最新要求,并对住所经营场所进行调整和改进。
5.2 本人将确保住所经营场所在经营过程中依法纳税,遵守税务审查和监管。
5.3 本人将购置合格的产品、器材以及实施合法合规的商业活动。
请知悉,本人郑重承诺以上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愿,并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人将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责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住所经营场所的运营安全和合规性。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市、县(市、区)(乡镇、村)(道路名)(门牌号)(小区楼栋号、房间号)。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住宅/商铺/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单位盖章)- 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使用,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有类型市场主体,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负面清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4.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
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
5.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
市场主体承诺书
市场主体承诺书市场主体承诺书三篇市场主体承诺书篇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全体股东承诺如下:石家庄亮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长安区广安街1号棉三宿舍46-2-501的房屋用于本公司办公和经营使用。
1、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房屋租赁协议真实、合法,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3、该房屋属于住宅,不会产生扰民问题。
4、该房屋不属军产。
因租赁协议对房屋地址、规划用途进行虚假记载或者股东进行虚假承诺的,由股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全体股东签字:年月日市场主体承诺书篇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如下: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的位于号室的`房屋用于本公司办公和经营使用。
1、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房屋租赁协议真实、合法,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3、该房屋不属住宅,不会产生扰民问题。
4、该房屋不属军产。
因租赁协议对房屋地址、规划用途进行虚假记载或者股东进行虚假承诺的,由(或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市场主体承诺书篇三: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文件和有关规定,由出资拟成立,现郑重做出如下准入前信用承诺:一、严格先照后证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法公示即时信息企业(公司)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依法公示年报信息企业(公司)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范围登记;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口晓以上承诺条款”。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手机号码:年月日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附件一(对住所登记的承诺):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手机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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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意登记机关将本
承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晓以上承诺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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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涉及“先照后证”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申请变更登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
(苏政发, 2015? 113 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
表人 ( 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的身份郑重
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 ( 开业 ) 、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 ( 经营场所 ) 详细地址
房屋用途
□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 □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城镇独立住宅
□农村住宅)
产权所有人
是否属于公告 拆迁征收范围内 是否实行住所与实 际经营场所分离
□是 □否 □是 □否
实际经营场所
申请人已阅读 《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以
身份郑重承诺:
本企业已知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江苏省
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
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
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
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
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下简称为《实施意见》 )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
( 经营场所 )
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该住所 ( 经营场所 ) 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
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
( 经营场所 ) 的建筑物。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
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
见》(国发, 2015? 62 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
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 2016? 13 号)等有关
规定,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
(农
专社法定代表人 / 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下同 )
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
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
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 经营场所 ) 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及《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经营项目,不得经营。
3 .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
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7. 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8. 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晓以上承诺条款”
。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 1. 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经营 范围登记;
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申请登记的住所(经
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
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
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 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 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2. 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 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 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 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晓以上承诺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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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手机号码:
年月日
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6. 知晓《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项目。
知晓相城区《关于工业项目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住所(经营场所)
选址符合《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不从事《指导意见》禁止发展产业的经营项目,不从事《指导
意见》限制发展产业中属禁止建设的经营项目。
4. 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意见》第
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登
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染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