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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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吉政办发[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7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7月1日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在国家暂未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情况下,为使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能够随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同步得到提高,全省绝大部分市县在规范本级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时,都相应提高了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额度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

因此,《实施意见》下发后,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义务教育学校,在当地未对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标准进行新的调整之前,不需对在职教师的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进行调整。

各地在贯彻《实施意见》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要认真学习掌握《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并将学校现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过渡到《实施意见》上来,实现绩效工资的正常管理。

二、各地在研究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时,要注意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班主任教师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各义务教育学校要结合学校的实际,研究制定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标准及办法,并注意不断改进完善。

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六安寿县事业单位招聘117人

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六安寿县事业单位招聘117人

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六安寿县事业单位招聘117人公共基础知识怎么复习| 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一、招聘原则(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招聘计划2014年寿县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117名工作人员。

(具体见《2014年寿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三、招聘条件招聘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历届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符合乡镇卫生院具体专业要求的可放宽到中专学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年龄条件”中“30周岁以下”为“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及工龄计算的依此类推。

“报考条件”中的工作经历要求,按足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

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

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招聘后即构成原人事部6号令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四、报名事项(一)报名时间:2014年5月6日—10日。

(二)报名地点:寿县南门外宾阳大道城投大厦11楼(东)(三)报名所需材料:1、属全日制2014年应届毕业生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对部分学校尚未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2、属社会人员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对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3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13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和各科“成绩单”,及有关证件材料及其复印件报考。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苏教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6〕1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体现教师岗位特点,规范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严把教师“入口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推进全省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公平就业。

以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为目标,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到中小学校任教,为提升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全面覆盖、统一规范原则。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领导干部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中小学校新进教师,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二)坚持按岗招聘、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中小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结合空编情况,按照具体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察的方法择优聘用。

(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公正公开,择优聘用。

按照规定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切实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

三、适用范围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新进事业编制教师的招聘工作,适用本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现结合《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于能力建设和素质提升,讲求实效,探索前沿,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以不断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用人单位要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增加投入以多种形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培养与使用有机结合。

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学时认定(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教协同,加强医学人才培养,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助推健康云南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协调,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以推动健康云南建设为引领,坚持把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摆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创新体制机制,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核心,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有机衔接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加快建立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全科、儿科、妇产科等紧缺人才培养,促进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康复、医学技术等人才培养协调发展,加大医学交叉学科人才培养。

到2030年,医学人才总量稳步增长,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对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具有云南特点的标准化、规范化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健全,医学人才队伍基本满足健康云南建设需要。

(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二、调整结构,提升医学学历教育层次加强对医学院校设置、区域布局、专业结构、招生规模、教学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州市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我省民办学校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民办学校发育的时间较短,一些政策不够衔接配套,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

为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01]306)号、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2001] 297号)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 3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民办学校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登记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坑称为民办学校,纳入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

民办学校包括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学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学校应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二、审批和登记民办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17•【字号】鲁教师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鲁教师发〔2023〕1号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发挥职称在教师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等有关职称改革的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评审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称评聘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

正高级职称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可采取授权方式委托设区的市组织评审;副高级职称授权设区的市组织评审;中级职称设区的市可授权县(市、区)组织评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各大企业所属中小学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

坚持师德为先,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突出全环境立德树人成效评价。

各地要健全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办法,通过个人述职、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并形成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材料。

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岗位业绩贡献,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幼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幼儿师范男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6]4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2.29【实施日期】2016.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幼儿师范男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4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的通知》(苏教师〔2011〕26号)精神,为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解决幼儿园师资性别严重失衡问题,我省开展男幼儿师范生的培养工作。

为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加强乡村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公办民办并举的幼儿园办园体制等要求,针对首届幼儿师范男生就业与履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现就规范做好2016年及以后各届免费幼儿师范男生的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免费培养幼儿师范男生是为解决社会各类幼儿园师资队伍性别结构失衡而作的特别制度安排,其就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均衡的原则,既可到公办幼儿园,也可到民办幼儿园;既可到城镇幼儿园,也可到农村幼儿园。

二、城区公办幼儿园聘用免费幼儿师范男生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地不得通过定向招聘、双向选择、协调指定等方式安排免费幼儿师范男生到上述幼儿园工作。

三、农村公办幼儿园(指县级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及其以下农村公办幼儿园)聘用免费幼儿师范男生可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农村公办幼儿园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本地生源情况统一组织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或面向免费幼儿师范男生的定向招聘。

四、各地教育、人社部门要采取协调推荐、双向选择等多种方式安排免费幼儿师范男生到各类非公办幼儿园任教。

五、各市县教育、人社部门和各培养学校要加强有关政策宣传解释,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免费幼儿师范男生的就业工作。

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号)精神和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在我省全面推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二)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聘上岗的原则;(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及省、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统一的职称制度体系。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30
•【字号】粤人社发〔2024〕19号
•【施行日期】2024.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指导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落实工作任务。

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24〕44号文和《202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粤就发〔2024〕1号)有关部署要求,细化实化落实举措,做到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成长、见习培训、权益维护同向发力,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按照人社部发〔2024〕44号文规定,执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和见习补贴有关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继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
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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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皖人社发[2010]2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2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清理整顿,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利。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适时组织部署对各
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入学、就业体检工作进行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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