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社区相关工作及明确有关经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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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徐府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14〕2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是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政府为民办事窗口和基层社会管理载体。

为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提升服务能级、完善保障机制、深化本区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关于本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指导意见》(沪编〔2013〕276号)和《关于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行)》(沪府办发〔2012〕52号)的要求,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2009)(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规定,现就本区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的原则,实行“中心一头管理、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的工作模式,全面落实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建设规范、标识标牌、管理软件和评估体系“六个统一”,进一步统一管理模式、规范受理项目、优化办事流程,促进徐汇区政务服务更加便捷、高效、透明,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优质化。

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已经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7月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15日焦作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2024年7月3日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社区设施建设第三章城乡社区治理第四章城乡社区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的设施建设、治理、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社区治理,是指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村(居)民等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城乡社区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高水平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党政统筹、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社区治理格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城乡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乡社区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治理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建设服务基层、管理基层、服务群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由街道(乡镇)聘用,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管理、服务、党建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绩能,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确保廉洁高效。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保障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街道(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发挥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第二章招聘与配置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招聘社区工作者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聘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道德操守;(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和学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按照岗位性质和要求进行配置,并按照岗位责任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对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执行街道(乡镇)党工委、办事处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三)负责辖区内的党建、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城市管理、社会事务等工作;(四)负责协调辖区内各类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五)组织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发展便民利民服务网点,为居民排忧解难;(六)负责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七)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八)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九)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十一)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顺义区社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顺义区社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顺义区社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5•【字号】顺政办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顺义区社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06〕32号)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研究制定的《顺义区社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顺义区社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保障社区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社区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社区工作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和社区有关单位拨付给社区的办公经费、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专项工作和活动经费以及社区接受的各类社会捐助款项。

(一)办公经费。

办公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居委会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水费、电费、电话费、订阅报刊杂志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劳务费等。

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的租金、维修费、冬季供暖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居委会实际所需统一拨付。

(二)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

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为支持社区公益事业发展而建立,并进行独立核算,用于社区公益事业的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项目管理、优先急需、加强监督”的原则安排使用。

主要用于:1.社区各种文体活动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1)开展社区文化、娱乐、体育竞赛活动等购置器材、道具及相关物资所需的经费;(2)对社区居民进行法律法规、健康知识、生活常识、文明礼仪等方面教育培训所需的经费;(3)社区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法律宣传与服务、维护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经费;(4)社区文艺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宁波市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

宁波市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

宁波市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篇一:关于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实施方案东城区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东和社发[20XX]5号关于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东城区《关于加强新时期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社区与外部工作关系,切实减轻社区居委会的行政性负担,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区工作准入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及上级部门的要求以外,区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包括街道工委、办事处),原则上不得在社区内设立对应机构或下达工作任务。

区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入社区或需要社区协助完成,属于常规性项目,可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属于临时性项目,需要进入社区或需要社区协助完成的,要实行准入审批制度。

二、社区工作准入的审核机构成立东城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负责区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进社区工作的审核。

由区民政局、街道办牵头,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区文明办、综治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

办公室设在区社区办。

街道可参照成立相应审核机构,负责街道工委、办事处进社区工作的审核、审批。

三、社区工作准入的审批程序(一)申请。

由申请单位向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填写《东城区申请准入社区工作审批表》,注明申请事项内容、进入的时间、下放社区的相应权限和划拨的工作经费等项目。

(二)初审。

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办公室对其申请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初审。

(三)征求意见。

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办公室征求半数以上街道和一定数量社区的意见(或实行听证、公示)。

(四)审批。

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审核,报主管区长和主管书记审批。

四、社区工作准入的实施经审批准入社区的工作项目,由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持审批表与各街道办事处联系,由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严格按照《东城区申请准入社区工作审批表》批准项目予以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28•【文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3月28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事关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事关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事关巩固党的长期执政根基,对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为民服务,坚持专业化方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着力健全职业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激励保障,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结构合理、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基本建立,能力建设不断强化,管理制度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机制愈加健全,关心关爱社区工作者氛围日益浓厚;社区工作者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全面加强,队伍结构持续优化,收入待遇合理保障,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切实增强,为民爱民、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进一步提升。

二、健全职业体系1.明确人员范围。

本意见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市地级或县级统一组织招聘,街道(乡镇)集中管理,社区统筹使用。

规范相关部门(单位)多头设岗招聘行为,此前招聘的在社区工作的网格员等专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公开招聘规定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县级层面统筹原招聘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经费予以保障。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的通知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的通知永昌县委、金川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金昌开发区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金昌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已经市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2020年12月9日金昌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深入推进全市城市基层党建工作,全面提升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城市社区党支部建设标准化手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范。

一、总体要求在社区建设面向辖区各领域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等群体,突出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以党群服务、综合治理、文明实践、宣传教育等为主要内容,具备集约、便捷、高效、开放、共享等特点的城市综合服务平台,不断提升社区治理能力,满足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真正把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打造成党领导城市基层治理的坚强阵地和服务党员群众的温馨家园。

二、基本原则——集约建设原则。

坚持“场所集中、功能集成、人员集约”,按照办公场所最小化、服务区域最大化、公共设施最优化的要求,整合现有资源、人员、设施,以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设施齐全、互联互通的党群服务中心,提升社区服务承载能力。

——便民高效原则。

结合社区阵地功能定位、服务内容等,健全完善党员群众服务机制,合理配备社区工作力量,规范服务事项、内容和流程,推行精细化服务管理,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协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体系。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八条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社区财务工作报告

社区财务工作报告社区财务工作报告1今年来,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办事处各科室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我们咬紧全年各项工作目标,真抓实干地开展工作,现将上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思路做一汇报。

一、精心组织财政收入,多措并举壮大税源。

一是紧盯辖区重点工程项目,做好沟通对接。

近年来辖区内有九州高架、象湖隧道等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相继动工,我们积极跟进企业,衔接好相关财税部门,全力守住项目“红利”。

二是加强摸排力度,深挖自有税源。

通过与工商、税务部门的信息分享,掌握蓝天郡、上林春天及水榭花都等重点商务楼宇招租情况,提前对接新建项目物业单位,引导税款征缴。

三是密切部门联系,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一方面加大与上级税务部门的对接力度,吸引其更大方面的对京山的关心。

另一方面巩固与区内各级财税征管单位的关系,更好的为京山的财税工作提供支持。

1-9月份,全街财税运行情况良好,财政总收入完成9535万元,同比增幅44.6%,完成全年任务的80%,超序时进度5%。

一般预算收入2744万元,同比增幅64.5%。

完成全年任务的86.6%,超序时进度11.6%。

其中,协税总收入374万元,一般预算收入133万元。

完成全年任务数的66.5%,欠序时进度8.5%。

鉴于当前总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情况较好,参照近两年街道基础税源完成情况,每月税收完成额度约600万元左右,同时我们已掌握到辖内象湖隧道项目工程年底前有一笔票面金额2亿元,约700万元税款入库。

由此保守推算末季度仍有2500万元税收入库,可以推测两项指标全年任务完成压力不大。

协税任务目前欠序时进度8.5%,(不包含:象湖隧道、九州高架项目税收)。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接,积极争取区外税源。

二、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多措并举规范财务。

一是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

来,财政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增收节支,厉行节约。

上半年度“三公”经费支出3.4万元,同比减少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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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社区相关工作及明确有关经费事项
一、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社区
工作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
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做好社区党建工作,抓好社区党员队伍建设,开
展特色社区、星级社区等创建活动,做好工会、团委、妇联
等群团组织建设。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
(四)协助公安、司法、综合治理、统战及民族宗教等
部门对社区治安、人口(包括流动人口)、宗教、防邪工作
进行管理,做好调解民间纠纷、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
区普法及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五)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社区计划生育的管理、教
育工作。
(六)协助民政、城管、残联等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有
关的“双拥”、老龄、优抚、社会救济、民间组织和最低生活
保障、残疾人等摸底统计、初审工作及廉租住房申报审核工
作。
(七)协助城管、环卫部门对社区内的物业及社区的环
境卫生进行监督和管理,做好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和爱国卫生
工作。
(八)协助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对社区内的建筑工地和
违章建筑实行监督管理。
(九)协助劳动、社保部门做好社区内下岗职工的登记
和再就业工作,配合做好劳务产业工作。
(十)协助武装部门做好适龄青年入伍的政审工作。
(十一)协助文明办做好文明单位和文明市民的评选工
作。
(十二)协助市社保局对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存状
况进行摸底,配合做好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退休
人员的家属领取丧葬费和遗属津贴工作。
(十三)协助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制定防
火安全公约,配合做好防火安全检查、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
工作。
二、经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准入社区的工作
(一)协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新农合、食品安
全、“五免一救助”工作。
(二)协助区妇联做好巾帼建功创建工作。
(三)协助医保、社保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协助区总工会做好职工之家、社区职工(农民工)
帮扶站、社区职工(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的建设。
(五)协助区统计局做好个体户、劳动力、人口变动、
群众安全感、人口及经济普查。
三、社区工作经费事项
(一)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研究确定
的社区工作,所需经费从区政府拨付社区的工作经费中支
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社区从事工作量大小,给予社区资金
和物质的支持。
(二)经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准入社区的工作,
所需经费由部门拨付。经费组成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进入
社区的工作需要配备的设施费用;二是进入社区的工作宣传
费用;三是进入社区的工作产生的其他费用。具体费用由部
门与街道及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任务量实际进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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