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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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科学、规范设置与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体系,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科学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为根本,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基本方针,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专业建设总体目标是:着力构建国家、省、校三级专业建设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实施5年一个周期对专业的校内专业评估。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调研,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检查和评估;组织增设与调整专业的评审与申报;协调行业专业评估与认证,组织校内专业评估等。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评审,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审议专业建设的重大事项,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六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下列原则:(一)坚持需求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坚持一致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的要求相一致。

(三)坚持效益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四)坚持协调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相协调,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与已有学科专业群的发展相协调。

(五)坚持优先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优先考虑国家、地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优先考虑新兴战略前沿发展的需要,优先考虑发挥学校整体办学优势的需要。

xx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xx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xx学院
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突出学院办学特色和优势,进一步提升专业内涵,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与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择优遴选和建设若干个理念先进、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特色专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二条特色专业是学校特色的具体化,特色专业建设要以“对接产业(行业)、校企融合、提升质量,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指导思想,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宗旨,强化特色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培养,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院专业建设形成优势和特色。

第三章建设目标
第三条自2019年起,利用两年的时间,在学院现有专业的基础上,建设7个院级特色专业或特色课程体系。

第四条制定科学的专业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方案,建立专业调研和动态调整机制。

瞄准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围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深化校企合作和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加快“一体化”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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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专业建设指导性意见和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指导性意见和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指导性意见和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使专业建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升学校专业建设水平和学校办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专业建设规划和方案审定,主要职责是:1 .研究学校专业建设的重大问题和审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2 .审定专业结构调整和新专业设置;3 .审核各级品牌(培育)专业和教学资源库的申报和建设工作;4 .组织专业建设的实施、检查和评估等;第三条教务处具体负责统筹全校专业建设工作,组织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的规划、申报工作。

各专业带头人负责本专业建设方案的制订。

第五条各学院必须按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开展专业建设工作。

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课程设置、产学合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全面论证和审核。

第六条专业建设规划、设置与调整,应该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和地方经济的变化和现实需要,及时调整、更新专业设置,实行专业总量控制,原则上,以质量求发展,不追求数量。

第七条各学院要把专业内涵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办出质量办出特色。

要把《2018年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所规定的12项建设工作及其所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评定指南作为专业建设的基本工作和质量指标。

各学院要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努力完成省级和校级品牌专业以及资源库建设任务。

第八条新专业设置需提交论证材料,材料包含:1 .专业人才需求分析报告;2 .专业建设规划;3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4 .专业基本状态数据库;5 .有关部门、协会、专家等对专业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第九条严格执行新专业设置申报与审批程序:1 .对于专业调整和新专业申报工作,教务处每年受理一次。

各学院按教务处通知要求提出专业调整和新专业设置计划,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2 .教务处召开专家会议审议。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升我校专业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校内外专家对专业建设与改革的研究及指导作用,更好地对接地方产业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办出职教特色,全面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建设机构,负责专业建设的顶层设计。

(二)根据学校现有专业布局,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提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同意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委员会统一冠名为“学院**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其日常办公地点设在所属院(系),以院(系)为单位开展活动。

二、机构组成(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5-7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校外专家)1名,秘书1名。

校外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并聘为外聘专家。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应由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专任教师和毕业生代表组成。

(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院(系)推荐,一般校外专家应具有本专业副高(或以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根据实际情况个别委员可以在任期内作调整。

三、主要职责(一)每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活动需提前告知教务处并报告分管校长,经费从教学经费中列支。

(二)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提出专业设置调整的原则、意见及发展规划,审议新设专业(专业方向)的可行性研究及论证。

(三)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核心课程课程标准的制定(修订)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校企合作计划、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进行论证并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四)指导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尤其是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

(五)校外委员要协助学校了解社会、行业、企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向学校提供各种信息及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

学院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学院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业建设经费管理,深化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专业建设效益,结合学院专业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二条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学院为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教务处负责实施;二级院(系)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负责经费具体执行。

第三条专业建设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教务处根据学院批准的预算总额进行二次分配,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业建设经费用于支持专业建设目标要求的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教研室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术讲座开展、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以及专业评估认证等所需要的必要支出,主要范围包括:(一)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经费: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包括教师进修费、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费,校外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二)教研室建设经费:用于投入教研室基本条件建设、开展教研室交流与研讨活动以及奖励先进教研室,包括教研室建设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院级先进教研室专业建设奖补经费等。

(三)课程教材资源开发经费:用于课程、教材、教案及教学视频的开发、制作与共享,包括课程制作费、教材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费、文献检索费、信息化教学所需的系统开发费用。

(四)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经费:用于改善本科生实验实训条件,包括专用材料和设备购置费、设备升级和维修费、实验室维修改变费、校外仪器设备租用费、测试化验加工和计算分析费。

设备采购按学校规定执行。

用于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建设经费的30%。

(五)学术讲座活动经费:用于举办专业领域内的面向教师或学生的学术讲座,包括支付专家的劳务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六)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经费:用于提升本科生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如各种实习实训实践、项目引导实施、科技创新和竞赛活动等产生的费用,包括实验材料购置费、学生租车费、学生差旅费、必要的竞赛报名费、外聘人员指导费等。

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学校(以下简称商会校)专业建设,加强对学校专业建设的管理,促进学校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校服务XX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满足企业、行业、家长及学生对学校职业教育教学的需求,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二条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以校企合作为抓手,以教师队伍建设为关键,以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为动力,以企业、行业、学生及其家长满意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手段,建设多专业开放式协调发展,重点突出专业,努力增强其他专业,适时增设新专业;动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成一套完整的专业动态评价、动态调整机制;示范专业有范、辐射有力、引领有势、示范有成,教学模式和教学评价体系适应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行业企业发展特点,人才培养质量满足学生终身学习、生涯发展的需求。

第三条专业建设的原则(一)落实学校办学定位,构建与“以会计专业为引领,以金融事务、国际商务为支撑,其他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瞄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学校主管部门(经信委的信息技术优势)拓展以信息技术为发展趋势相关专业的发展空间。

(二)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XX市产业布、人才市场需求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以国际视野、战略眼光、全观念和前瞻思维,加强内涵建设,增强动态适应能力,立足教学模式改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坚持学校办学,充分依托学校会计专业的良好社会声誉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的优质成果,继续加强品牌专业和专业建设,持续提高专业水平,进一步提高学校竞争力。

(四)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优化专业结构;根据行业企业发展的新情况,动态调整人才培养规格、人才培养目标、职业能力标准、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和教学模式。

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专业建设是高等职业院校内涵建设的中心工作,是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深化教学改革的逻辑主线,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院综合办学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加强专业建设与改革,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全面提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学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全面贯彻“服务区域经济、优化专业结构、彰显办学特色”的总体原则和“突出重点专业,培育潜力强势专业,改造传统专业,撤销负效益专业”的专业建设思路。

1.结构优化原则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学院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以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适应性强的专业(群)结构。

2.校企合作原则专业建设要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和深度,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本着建设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筹资方式多样化原则,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和配套经费,探索校企融合共建专业新模式。

3.评建结合原则按照教高〔2008〕5号文的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建立相应的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机制,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培养目标,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4.分类管理原则传统老专业要加强改造与提升,新办专业要进行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及倾斜性政策扶持,引导其发挥专业优势,推进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相关专业建设和改革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5.稳步推进原则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常抓不懈;要依据学院各个阶段的发展规划和定位,制定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编制年度专业建设进程,有步骤分阶段逐项落实。

(二)总体目标1.控制专业规模在现有12个专业大类52个专业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专业发展的规律,调整和培育新专业,形成5至7个专业群,优先发展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

专业建设及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专业建设,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三条学校的专业建设,要有计划扩展外延,着力充实内涵,坚定不移地为国防、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坚持稳定提高理学、工学、管理学等门类专业办学水平,积极发展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类专业的原则。

二、专业设置和调整第四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五条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要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及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优势,办出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六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专业修业年限也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设置新专业和调整必须具备下列要求:(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

在新设或调整专业时,须认真做好人才需求预测,要充分论证新设或调整的专业对本校、本地区人才培养工作和学校可持续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二)有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

(五)新设专业一般应有已设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第八条新设专业应有一定的规模效益,每年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除外);第九条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大学数据管理办法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数据管理办法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一、大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数据管理成为了各个领域的重要一环。

大学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摇篮,数据管理在其专业建设与管理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大学数据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数据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大学数据的安全、有效和有序。

它涉及到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等环节,尤其对于教学与研究数据的管理更加重要。

只有通过合理的数据管理办法,大学才能更好地利用数据资源,提升教学与研究水平,推动学科的发展。

二、数据管理办法的制定原则1. 科学合理性:建立数据管理办法应遵循科学的原则和规范,确保数据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 安全保密性:大学数据涉及大量敏感信息,例如学生个人信息、科研成果等,必须严格保护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

3. 效率与便捷性:大学数据管理办法应鼓励使用高效的管理工具和技术,提高数据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方便相关人员进行数据管理操作。

4. 合规性:大学数据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大学数据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数据采集与录入:(1)明确数据采集的渠道和方式,规定数据采集的标准和要求。

(2)规定数据录入的流程和权限,确保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数据存储与备份:(1)制定数据存储的规范和要求,明确数据存储的位置、方式和周期。

(2)建立数据备份机制,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3. 数据处理与分析:(1)规定数据处理的过程和方法,确保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建立数据分析的模型和工具,辅助决策和优化管理,提高大学教学与研究效果。

4. 数据安全与保密:(1)加强数据安全性管理,制定数据权限和访问控制等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2)建立紧急事件响应机制,及时处理数据安全事故和故障,减少数据损失和影响。

5. 数据共享与开放:(1)规定数据共享的条件和措施,鼓励师生之间、学校与外界之间的数据共享,促进协作与合作。

专业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建设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专业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经费包括各级财政下拨的项目专项资金、企业投入资金和学校预算资金。

第三条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总体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第四条学校每年在校级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新设专业、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等项目的建设。

第五条学校根据年度专业建设规划,在预算额度内制定当年经费使用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六条专业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预算规范使用,不得随意更改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

确有必要调整的,应专题提出申请,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七条专业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一)专业仪器设备购置费。

指为完成专业建设项目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

(二)软件建设费,包括与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文件建设配套的软件等。

教学改革包括课程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改革和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等。

(三)其他建设费用。

其中:专业建设所需开支的差旅费、会议费、调研费等;专业建设聘请专家、学者、临时人员所支付的讲座、咨询及劳务报酬。

第四章经费使用第八条各二级学院应实现专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总结的全过程负责。

第九条专业建设经费可通过对公转账的形式支付,避免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条专业建设经费的报销按照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专业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经费预算的执行进度,按期自查经费使用情况。

年末结余的资金,学校将按有关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对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项目,学校将缓拨或停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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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青港院教字…2006‟61号
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特色专业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院专业建设工作有序进行,建成一批质量高、特色明显的特色专业,提高我院综合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特色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行业现状与发展要求,坚持优化专业结构和提高专业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重点建设和扶持学术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具有行业特色和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

第三条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第四条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及整体专业建设要求,坚持特色
专业建设与一般专业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特色专业建设的组织
第五条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特色专业建设的规划、立项、评审、经费划拨、经费预算的审批、经费使用督查、学年检查及验收工作。

同时负责省、国家级特色专业的推荐与管理。

其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各系负责本部门特色专业建设的规划、申报与推荐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审核特色专业建设方案及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各系研究特色专业建设问题,应通知专业负责人、专业教研室负责人等参加,并认真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各系应成立特色专业建设工作小组,实行专业带头人负责制,其成员由专业教研室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具体组织实施特色专业建设事宜。

负责人是特色专业建设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特色专业建设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及经费使用和日常管理等。

申报书见附件1
三、特色专业建设立项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具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及一定的专业辐射面,第一志愿填报率、毕业生就业率较高,有一定的招生规模,人才需求市场前景较好;对相关学科和其他专业有一定的支持度,学生受益面较宽。

第九条在省内同类专业中有一定(潜在)优势,适应本省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并与产业发展结合紧密。

第十条有科学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建设任务明确并落实到人;有合理的经费预算方案。

第十一条专业负责人必须从事本专业教学,且具有副高以上的职称,有一定的专业研究方向,专业研究成果突出。

第十二条专业的现有水平较高,包括:师资结构较好,专任教师比例较高;近三年的科研课题及发表的论文较多;实验设备及图书资料较齐备;教学文件齐全;教学管理到位;注重教材的合理选用,并有一定的自编教材;近三年学生的获奖率、就业率较高,违纪率较低,毕业生的社会反映较好。

四、特色专业建设的申报与审定
第十三条特色专业建设的申报与审定程序为:专业负责人提出申报、系组织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专家组论证,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特色专业建设的审定以《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特色专业申报书》为依据,经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校级特色专业建设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校级特色专业建设:
1、无院级重点建设课程者;
2、毕业生未满一届的专业不得申报校级特色专业建设;
3、未达到校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其他基本条件者。

第十六条特色专业建设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建设
周期一般为3年。

申报的起止日期为每年4月1日~4月30日。

五、特色专业建设的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十七条凡列入校级特色专业建设,学校将给予专项资金建设经费。

学院对于“校级特色专业”、“省级特色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每年分别拨付专项建设经费20000元、40000元、60000用于专业建设。

(不含设施、设备费用)。

第十八条特色专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参加学术会议;
2、购买专业建设需要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声像资料;
3、多媒体(电化)教学建设(不含设施、设备)
4、市场调研;
5、其它与专业建设直接相关的活动等。

第十九条特色专业专项资金的审批。

1、通过校级特色专业立项评审的专业由专业负责人与学院签订立项协议,并由学院领导审批确定专项经费。

2、经学院审定下拨的特色专业建设专项经费,须经一定的审批后方可支付。

3、对预先支付的有关费用,经审核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可申请报销。

第二十条特色专业专项资金的管理
1、该资金主要用于经申报和评审并被确定为校级及校级以上的特色专业建设,实行专款专用
2、该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限定在特色专业建设上,费用支出由专业负责人签字、系部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3、学院每学期根据各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组提交的进展报告,对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的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年终进行审核、评估,如发现计划不落实、工作无明显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等情况,学院将停止经费使用,限期整顿,缓拨或取消经费,并追究责任。

4、财务处每年度审核各特色专业建设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经费的正确使用。

5、该资金由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人员对特色专业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

整改期满仍未达到特色专业要求的,取消院级“特色专业”称号。

第二十二条其它专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参照特色专业建设的经费支持与管理实施执行。

六、特色专业建设的检查、验收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特色专业建设的验收以负责人申请、系自评、学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审核结果、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

建设任务完成后,专业负责人填写《青岛港湾职业学校级特色专业建设验收评审表》,并根据“青岛港湾职业学校级特色专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做出自评报告。

院专业建设指导
委员会进行评审。

验收评估合格,经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可确定为特色专业。

评审表详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确定为校级特色专业:
1、无专业特色或优势者;
2、无两门院级以上重点课程者;
3、无特色自编教材或者学院编写出版的系列教材者。

第二十五条被确定为校级特色专业的,发给荣誉证书,特色专业建设评定结果将作为教师晋职、岗位评定及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依据相关文件给予专业建设项目组一定的奖励。

院级特色专业建设组成员一次性奖励5000元;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组成员一次性奖励10000元;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组成员一次性奖励20000元。

第二十六条届期未评为校级特色专业的,一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仍达不到特色专业标准,视为未通过验收。

未按时完成建设的,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1年,延长期内仍不申请验收,按照未通过验收处理。

再申请验收或延期验收期内,专业建设工作小组及专业负责人不享有专业建设津贴;限期整改期内相关人员不享有专业建设津贴,被取消特色专业称号的,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七条特色专业负责人享受专业建设津贴。

津贴的数
量由学院根据特色专业建设的工作量大小和质量进行考核,由人事处随工资发放。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专业负责人及系专业建设工作小组成员一般任期为三年,因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专业建设职责的,由所在系、专业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后,报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九条院级立项的特色专业在申报高一级立项后,按高一级对待,经费按有关规定最高额拨付,不重复拨付。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特色专业申报书》
2.《青岛港湾职业学院特色专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二○○六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特色专业管理办法
抄送:学院领导。

发:院属各部门、系部,各教研室。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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