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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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煤矿筹建处
关于发爆器的使用管理规定
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对发爆器的使用维修管理,使职工养成遵章放炮的良好习惯,杜绝放炮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根据《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煤炭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2、发爆器由矿安排统一管理、发放。定期对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3、发爆器的维修人员要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维修保养质量高质量的完成维修计划任务。
4、维修人员要认真执行制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人为故障和人身事故的发生。
5、维修人员对因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发爆器的损坏、丢失等,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6、通防工区认真做好各项技术数据的记录及各种资料的填写工作,并妥善保管。
7、井下试验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上报批准。
二、发爆器的使用
1、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发爆器,严禁用其它电源放炮。发爆器钥匙,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发爆器有故障要交回维修室检查处理。严禁在井下私自打开。
2、发爆器的领用,实行器材卡片管理制度。发爆器必须存放在地面专用橱内并上锁,由专人保管发放。
3、使用前,必须先检查发爆器是否处于完好状态,使用中发现其上有零部件松动、丢失等现象,要立即停止使用,严禁将发爆器改为其它用途。
4、放炮员保管发爆器起爆钥匙必须随身携带,发爆器必须进行导通测量,测量合格后再放炮。放炮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各雷管接线头严禁接地,以免消耗电流,出现哑炮。
6、放炮母线必须与接线柱接牢才允许放炮,母线与连接线之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确保放炮安全。
7、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内使用2台及以上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三、发爆器的保养和维修
1、电池短路电流不低于2.5A/只,否则应更换电池,严禁在井下打开外壳更换电池。
2、发爆器应在清洁、干燥、无硫化物处存放。
3、长期不用时应取出电池。
4、发现发爆器出现以下故障应及时维修:
①测量灯不亮、②开关拨到充电位不充电;③充电时振动声音不正常,电容不充电;④充电超过20秒ND不发光、
⑤刚充电发光管ND即亮;⑥冲量下降。
5、维修中杜绝碰伤限流电阻的胶封引线,如有损坏及时更换和胶封。
6、维修时不得改变发爆器本安电路和与本安电路有关的元器件的电气参数、规格和型号。
7、使用和维修时,不得损坏发爆器上、下壳接触防爆面,如已损坏,严禁使用。
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