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管理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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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加强对井下放炮作业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二、井下放炮组织1. 煤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设立专门的放炮组织机构,负责组织井下放炮作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2. 放炮组织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放炮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生产。

三、人员培训及资质要求1. 参与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持有相关的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2. 煤矿应当定期对参与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四、井下放炮作业前准备1.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之前,必须对矿井地质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确定放炮方案。

2. 放炮前,煤矿应当组织人员对放炮区域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没有人员和设备留置在危险区域内。

五、井下放炮安全措施1. 井下放炮作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2. 放炮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六、井下放炮作业程序1. 放炮前,必须对矿井进行严格的通风管理,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作业程序,确保放炮过程中不发生意外。

3. 放炮后,必须及时进行通风换气,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七、井下放炮监测1. 在井下放炮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对井下环境和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2. 煤矿应当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矿井环境安全。

八、事故应急处理1. 在井下放炮作业中,如出现事故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2. 在事故发生后,煤矿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九、违规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煤矿和责任人员,煤矿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模版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炭开采的重要工作环节,关系着矿山的安全与生产效率。

为保障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制定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提供一个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模板,以帮助煤矿企业建立规范的井下放炮管理体系。

1. 法律法规依据1.1 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并强调依法管理、依法作业。

2. 适用范围2.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煤矿井下放炮作业。

3. 井下放炮设备3.1 井下放炮设备必须具备国家安全标准的炮身、起爆器、导火线等。

3.2 井下放炮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4. 放炮人员管理4.1 放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4.2 放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规程和操作规范。

5. 放炮前的准备工作5.1 放炮前必须进行详细的井下巡检,排除一切隐患。

5.2 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清理,确保煤炭堆积、水浸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6. 放炮操作程序6.1 放炮人员在进行放炮操作前,必须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

6.2 放炮操作必须按照矿山的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变更或违规操作。

6.3 放炮人员必须对井下放炮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7. 放炮安全措施7.1 放炮作业必须在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7.2 放炮前必须切断与煤矿通风系统相关的电力供给,防止产生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7.3 放炮前必须对井下的可燃气体进行监测,确保井下环境的安全性。

8. 爆破效果评估及记录8.1 放炮后,必须对爆破效果进行评估,并记录下来。

8.2 爆炸效果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以便进行进一步的矿山生产安排。

9. 管理责任和处罚9.1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9.2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管理的执行和有效性。

10. 其他事项10.1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样本(2篇)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样本(2篇)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样本为了切实加强爆破物品的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爆破物品必须由持爆破作业证人员到炸药库领取爆破物品,严禁其他人员领用爆破物品。

2.炸药库不得发放非专用容器领取爆破物品。

3.对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炸药和雷管。

4.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有临时存放当班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容器,炸药、雷管分开锁放好,放在安全地点存放,由专职爆破工保管钥匙,下班后,容器内禁止存放爆破物品。

5.爆破工必须用专用容器领取、存放雷管,每次领取炸药量不得超过工作面爆破图表中当班用药量。

6.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剩余炸药和雷管必须在本班时间内退回爆破物品仓库,按照销帐单的内容填写销帐单,剩余退库的爆破物品经库工清点核实后填写退库登记表。

销帐单上的内容必须和领料单、退库登记表上的数量相符,并由双方共同签名。

7.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____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安监局和公安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和爆破员证。

8.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箱内,并加锁。

9.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10.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药外面。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清炮眼内的煤(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密接,用水炮泥、炮泥封实炮眼。

严禁无水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12.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必须在“一炮三检”手册上签字后,方准放炮。

严禁瓦斯超限放炮,工作面出现异常情况严禁装药放炮。

13.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

14.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除尘制度。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保障安全生产,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放炮作业。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实行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责任。

第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进行技术评估、方案设计、风险评估等必要的前期准备。

第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必须由具备合格证书的人员操作。

第七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发布,煤矿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十二条:进行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必须进行技术评估和方案设计。

第十三条:技术评估应当明确下井放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方案设计应当合理安排爆破参数,防止煤矿井工程破坏和职工伤害。

第十五条:方案设计应当保证爆破震动、气体和粉尘的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放炮方案,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编制的放炮方案必须包括爆破设计、爆破参数、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应当按照放炮方案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和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按照放炮方案要求采购和储存合格的爆炸物品。

第三章作业操作第二十一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操作。

第二十二条: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必须按照放炮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

第二十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期间,应当保持畅通的通风和瓦斯抽放。

放炮安全管理制度(3篇)

放炮安全管理制度(3篇)

放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炮放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放炮活动的组织和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庆祝活动、婚庆活动、民俗节日等。

第三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和管理活动,参与者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参与活动。

第四条放炮活动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放炮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放炮活动进行举报,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放炮活动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二章放炮活动组织要求第八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九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活动许可,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待审批后方可组织活动。

第十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确保活动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选择安全的放炮地点,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提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放炮安全培训,确保参与者了解放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放炮活动组织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三章参与者的安全要求第十五条参与者应自觉遵守放炮活动的安全规定,服从组织者和安全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六条参与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眼镜、口罩等,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七条参与者应遵守放炮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或延长放炮活动。

第十八条参与者应合理使用放炮器材,不得私自改装或使用损坏的器材,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参与者应在放炮活动现场保持秩序,不得随意闯入禁入区域,不得乱扔火箭等易燃物品。

放炮洒水喷雾管理制度(4篇)

放炮洒水喷雾管理制度(4篇)

放炮洒水喷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与民众的健康,规范放炮、洒水和喷雾等行为,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小区、建筑工地、农田和公共场所等。

第三条放炮、洒水和喷雾等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注重环保、节能和健康。

第二章放炮管理第四条室外放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私自放炮。

(二)遵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使用违禁品种和超量放炮。

(三)临近居民小区、医院、学校等人口密集地禁止放炮。

(四)临近燃气站、油库和易燃易爆场所禁止放炮。

第五条室内放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经营场所或专门场地进行,不得在居民住所等非指定场所放炮。

(二)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扰民。

(三)遵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使用违禁品种和超量放炮。

第六条放炮者应保持警觉,确保周围环境安全,不得因放炮而引发事故或火灾。

第七条放炮后应清理现场,脚手架、建筑工地等场所禁止乱放炮渣和炸灰。

第八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洒水管理第九条洒水作为保持环境清洁和灭尘的一种手段,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洒水应合理使用水资源,避免浪费。

(二)洒水应选择适合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扰民。

(三)禁止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水进行洒水,如污水、化学溶液等。

第十条洒水者应使用专业洒水设备,并确保洒水均匀、彻底。

第十一条洒水后应及时清理积水,避免造成滑倒、积水引发蚊虫滋生等问题。

第十二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喷雾管理第十三条喷雾作为一种常见的农田和植物养护手段,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喷雾应选择适合的时间和天气条件进行,避免风力大、雨天等不适宜的条件。

(二)应选择适用的喷雾药剂,妥善保管,避免对周围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

(三)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的农药进行喷雾。

第十四条喷雾者应使用专业喷雾设备,并确保喷雾均匀、不漏喷、不误喷。

放炮管理规定

放炮管理规定

放炮管理规定放炮管理规定一、背景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爆竹、烟花等燃放活动愈发频繁,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生态,制定放炮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爆竹、烟花等燃放活动。

三、基本原则燃放爆竹、烟花一定要确保安全、文明、环保,共同维护和谐社会。

本规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一)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工作。

(二)强化行政管理和法律监督,确保按规定燃放,防范火灾、事故等安全隐患。

(三)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文明、环保意识。

(四)加强环境保护,降低噪音、空气污染等环境污染。

四、燃放登记要求(一)燃放时限:每年春节期间是燃放爆竹、烟花的主要时期,但不得燃放超过15天。

(二)燃放对象登记要求:1、燃放单位:凭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到负责管理的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2、居民自用:凭身份证到负责管理的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三)燃放场地登记要求:1、禁止在禁放区、地下车库、地铁、隧道、市场、公园、森林、草原、港口、码头、民房、高层建筑物、公路、桥梁、保安区或不具备燃放条件的区域燃放。

2、居民自用的,应选择开阔、安全的场地,禁止在窗户、阳台、过道等公共场所燃放。

3、燃放单位要向负责管理的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内进行燃放。

燃放单位应事先与周围居民或企事业单位协商并取得其同意。

(四)燃放数量、规格及时段限制:1、每家燃放居民不得超过2个炮仗或3支鞭炮,燃放单位每日燃放量也应在适当范围内。

2、禁止燃放超过2英寸以上的烟花。

3、燃放时间从早6点到晚10点。

除夕当天延长至晚11点。

五、安全措施(一)防火安全:1、禁止在燃放地点附近摆放易燃品。

2、燃放单位应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毛巾、水桶等灭火器材,并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

3、控制燃放位置、数目、燃放过程中应有防风、防火、防水等措施,提前清除鞭炮纸屑、其它爆竹杂物及垃圾。

放炮管理规定

放炮管理规定

放炮管理规定1. 背景介绍为了确保企业内部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本制度针对企业内部放炮行为进行管理制定。

2. 放炮管理标准2.1 定义:放炮行为是指企业内部人员在工作场所非法或未经授权使用炮火器械,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信号弹等放炮物品。

2.2 禁止放炮:严禁企业内部人员在工作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放炮行为,以确保企业内部工作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2.3 炮火器械管控:企业将严格控制炮火器械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存放、使用和销毁等方面,确保炮火器械的合法合规。

2.4 安全措施:为预防和控制放炮事故的发生,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包括但不限于放炮区域的设立、防护措施的维护和员工的培训等。

2.5 文明礼仪:企业鼓励文明礼仪,严禁任何不文明的放炮行为,以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

3. 放炮管理考核标准3.1 合规管理:评估企业对炮火器械管控方面的合规程度,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持有炮火器械合法许可证、存放是否符合规定、使用是否合法等。

3.2 安全措施落实:评估企业对放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设立放炮区域、是否设置防护措施、员工培训是否到位等。

3.3 事故记录与处理:评估企业对放炮事故的记录和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率、责任追究、事故后的救援和善后处理等。

3.4 员工遵守情况:评估企业员工对放炮管理规定的遵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自觉遵守规定、文明礼仪等。

4. 管理措施4.1 指定专人负责:企业需指定专门负责放炮管理的人员,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宣传和培训、监督检查等。

4.2 放炮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放炮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规定和措施,并进行全员宣传和培训。

4.3 放炮区域设立: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定放炮区域,并进行显著标识,以便员工和管理人员识别。

4.4 安全措施落实:企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如安全眼镜、防护服等,并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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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692
放炮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放炮管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放炮安全措施
1、固定母线只准在后边放炮器侧使用,长度不低于200米,前侧活动双胶线不低于100米。

三层煤掘进(包括二层煤探煤掘进)时,放炮距离不少于300米,三层煤回采(正规壁式回采、放垛)时,放炮距离不少于150米;二层煤采掘工作面放炮距离不少于150米。

2、加强放炮警戒,装炮前必须把所有与装炮无关的人员撤到装炮警戒线(20米)外,只有公司领导、安全科长、通防科长、纠察队长可以进入装药工作地点进行检查,其他人员严禁进入。

但必须从放炮母线侧进入工作地点,且必须经站岗人员同意方可进入。

3、安全员、瓦斯检查员要认真负责,切实监督好放炮员做好以下工作:
①固定母线用防爆接线盒接好,箱子内母线接头必须扭结成短路,并且用胶布裹好。

②固定母线必须与电器设备或电缆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挂线钩高轨道面1米处悬挂,不准放在地沟内或巷道
顶板。

③活动双胶线放炮后必须及时回撤,并且接头不准超过1个,接头拧紧接牢,用绝缘胶布缠好,严禁有明接头。

④脚线必须扭结好,并用绝缘胶布缠好;填实封好炮泥,使用好水炮泥,使用好爆破喷雾。

⑤因监督不力,出现不安全事故,安全员、瓦检员负完全责任。

4、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放炮操作技能,严格按规程放炮,放炮前检查好放炮器和放炮母线,搞好雷管导通检查,确保不出现哑炮,出现一次哑炮,罚放炮员20元。

5、丢失一个雷管和一管炸药各罚款50元。

(二)放炮半小时的规定
1、三层煤的掘进煤巷、半煤岩巷及采煤工作面掘进煤洞时,必须执行半小时放炮制度;掘进全岩巷和采煤工作面割面、放垛时执行15分钟。

2、二煤(烟煤):掘进工作面在平巷掘进过程中和边切眼未形成前,必须执行半小时放炮制度。

掘进全岩巷和采煤工作面回采时执行15分钟放炮制度;二层煤在形成回风煤洞后,独头掘进不超过50米,炮后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可以执行15分钟,但必须保证是在炮烟吹净
后,瓦斯浓度不超过规定,经过认真检查顶帮、支架情况,再进行洒水灭尘后,才准进入迎头作业。

瓦检员负责撤岗时间,安监员搞好现场监督。

(三)其它规定
1、不坚持放炮半小时制度,每次罚款30元,应该执行15分钟,偏执行30分钟的,每次罚瓦斯检查员、安全监察员各10元。

2、除本工作地点的瓦斯检查员外,任何人不得拆栅栏,违者罚款50元;坚持好“三小件、三保险”制度,加强放炮站岗警戒工作,防止人员误入炮区。

3、井下一线员工在交接班时,必须等三大员到达工作地点后,方可离开工作地点,严禁早升井晚下井,发现一人次提前离开工作地点,每次罚款20元。

4、工作地点装药期间,在装药警戒线以外,区队要安排清理、换料等工作;放炮期间,员工可以在放炮警戒线外休息。

但到撤岗时间后,人员可以到回风煤洞外的进风侧等候。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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