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放炮一般规定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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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文煤矿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能源基础,然而在煤矿井下,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其中之一就是放炮作业。

为了确保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进行,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相关的放炮管理规定尤为必要。

下面是一份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管理,提高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井下放炮作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的放炮作业,是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的通过引爆爆炸物破坏煤矸石体,以便后续采矿作业的一种作业行为。

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经过批准和备案,并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放炮人员的条件和权限第五条从事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放炮人员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和精神病史。

(二)具备相应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能独立进行放炮作业,并能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

(三)具备良好的纪律性和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突发情况和应急事故。

第六条放炮人员应依法取得炸药专用车、燃炸品运输车(装载爆炸物的车辆)驾驶证,并经过矿方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放炮人员应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得擅自停止培训或者过期不参加培训。

第八条放炮人员在进行放炮作业时,应按照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技术规范和作业规程进行操作,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越放炮权限进行操作。

第三章放炮作业的准备工作第九条放炮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通过安全生产会议审核。

第十条放炮作业前,应市场对矿井井下环境进行详细的检查,确保煤矿井下内部通风畅通、氧气含量符合要求,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在允许范围内。

第十一条放炮作业前,应清理和排除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

第十二条放炮作业前,应检查放炮器材的完好情况,特别是导爆管等关键设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文(3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文(3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文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生产中一项重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个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维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放炮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炮,是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包括装药、布置导火线、引爆炸药等活动。

第四条放炮作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同时还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所有从事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证书,方可参与放炮作业。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从事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责任第八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进行,并对其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九条煤矿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保证放炮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现场负责人负责具体放炮作业的组织、调度和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参与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作业,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煤矿的监察部门负责对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安全隐患,保证放炮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放炮作业,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防护第十四条在进行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防护措施进行,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指示员工禁止入内,确保人员不进入危险区域。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加强对井下放炮作业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二、井下放炮组织1. 煤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设立专门的放炮组织机构,负责组织井下放炮作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2. 放炮组织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放炮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生产。

三、人员培训及资质要求1. 参与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持有相关的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2. 煤矿应当定期对参与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四、井下放炮作业前准备1.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之前,必须对矿井地质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确定放炮方案。

2. 放炮前,煤矿应当组织人员对放炮区域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没有人员和设备留置在危险区域内。

五、井下放炮安全措施1. 井下放炮作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2. 放炮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六、井下放炮作业程序1. 放炮前,必须对矿井进行严格的通风管理,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作业程序,确保放炮过程中不发生意外。

3. 放炮后,必须及时进行通风换气,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七、井下放炮监测1. 在井下放炮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对井下环境和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2. 煤矿应当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矿井环境安全。

八、事故应急处理1. 在井下放炮作业中,如出现事故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2. 在事故发生后,煤矿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九、违规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煤矿和责任人员,煤矿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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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模版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炭开采的重要工作环节,关系着矿山的安全与生产效率。

为保障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制定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提供一个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模板,以帮助煤矿企业建立规范的井下放炮管理体系。

1. 法律法规依据1.1 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并强调依法管理、依法作业。

2. 适用范围2.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煤矿井下放炮作业。

3. 井下放炮设备3.1 井下放炮设备必须具备国家安全标准的炮身、起爆器、导火线等。

3.2 井下放炮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4. 放炮人员管理4.1 放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4.2 放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规程和操作规范。

5. 放炮前的准备工作5.1 放炮前必须进行详细的井下巡检,排除一切隐患。

5.2 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清理,确保煤炭堆积、水浸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6. 放炮操作程序6.1 放炮人员在进行放炮操作前,必须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

6.2 放炮操作必须按照矿山的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变更或违规操作。

6.3 放炮人员必须对井下放炮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7. 放炮安全措施7.1 放炮作业必须在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7.2 放炮前必须切断与煤矿通风系统相关的电力供给,防止产生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7.3 放炮前必须对井下的可燃气体进行监测,确保井下环境的安全性。

8. 爆破效果评估及记录8.1 放炮后,必须对爆破效果进行评估,并记录下来。

8.2 爆炸效果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以便进行进一步的矿山生产安排。

9. 管理责任和处罚9.1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9.2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管理的执行和有效性。

10. 其他事项10.1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保障安全生产,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放炮作业。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实行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责任。

第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进行技术评估、方案设计、风险评估等必要的前期准备。

第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必须由具备合格证书的人员操作。

第七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发布,煤矿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十二条:进行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必须进行技术评估和方案设计。

第十三条:技术评估应当明确下井放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方案设计应当合理安排爆破参数,防止煤矿井工程破坏和职工伤害。

第十五条:方案设计应当保证爆破震动、气体和粉尘的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放炮方案,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编制的放炮方案必须包括爆破设计、爆破参数、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应当按照放炮方案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和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按照放炮方案要求采购和储存合格的爆炸物品。

第三章作业操作第二十一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操作。

第二十二条:持有合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必须按照放炮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

第二十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期间,应当保持畅通的通风和瓦斯抽放。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了确保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规范放炮作业流程,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包括爆破施工人员、煤矿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二、井下放炮组织管理1.煤矿应成立放炮作业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放炮作业计划、组织实施放炮作业,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2.放炮作业前,应进行项目安全评估,确保施工方案的科学可行性,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包括爆破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安全操作流程。

三、井下放炮作业准备1.放炮前,必须对井下工作面进行通风检查,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瓦斯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2.放炮前,必须检查爆破器材是否完好,包括导爆管、雷管、延时装置等,任何有损坏的器材一律禁止使用。

3.在放炮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周边地质条件和存在隐患的矿层进行调查,确保作业区域的稳定性。

四、井下放炮作业安全措施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作业井下区域,除非经过工作面安全管理小组批准。

2.放炮作业时,必须设置临时封闭区域,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靠近,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3.作业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鞋、防尘口罩等,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煤矿井下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

五、井下放炮作业监控1.放炮作业时,必须配备专门的监控人员,对作业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组织疏散人员。

2.放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摄像监控设备,记录作业全过程,以备后期安全分析和事故调查。

3.在放炮过程中,必须确保通信设备畅通,实现与地面指挥中心和其他井下区域的及时联络。

六、井下放炮作业事故处理1.一旦发生煤矿井下放炮作业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伤员救治,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范文(3篇)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范文(3篇)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井下作业安全、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井下放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工人、监理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1. 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1) 监督井下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井下放炮作业;(2) 检查井下放炮设备的完好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 对井下放炮工作进行现场监控,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4) 协助制定井下放炮预案,确保井下作业有序进行。

2. 井下作业人员的职责:(1) 仔细阅读并熟悉相关的井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井下放炮设备,确保操作正确、安全;(3) 在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爆,确认放炮所在位置的安全;(4) 在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清理和设备检查,确保无任何隐患。

第三章井下放炮设备管理1. 井下放炮设备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并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2. 井下放炮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 井下放炮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操作证件;4. 井下放炮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完整性检查,确保设备无任何损坏或故障。

第四章井下放炮作业流程1. 制定井下放炮预案,明确井下放炮的目的、位置、时间等重要信息;2. 井下作业人员按照预案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科学合理;3. 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放炮所在位置的安全性;4. 在放炮前,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进行通告,确保周围人员撤离;5.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井下放炮设备;6. 放炮结束后,及时清理爆炸残留物,并进行设备检查;7. 将放炮过程及检查结果进行记录,以备查阅。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1. 在发生井下放炮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

2.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保护现场、挽救伤员是首要任务,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中,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是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的活动。

第二章井下放炮作业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地点。

第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的炮工进行。

所有炮工必须持有炸药炸破资格证。

第七条炮工应当熟悉煤矿井下的地质情况和工作环境,以便正确判断爆破效果和安全风险。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爆破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实行严格的作业和巡检制度,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严格按照炸破规程进行,爆破时间、起爆点、爆破药量等必须符合工作计划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井下放炮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区域应当设置专门的爆破区域,周围应当设置足够的防护设施,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十三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在爆破区域内进行,严禁在安全距离以内任何地方进行放炮作业。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采取防爆电气设备和无线装置,确保爆破过程中不产生火花或电火花,避免引发爆炸。

第十五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紧急救援装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突发情况。

第十六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事先通知周边矿区和相邻矿区,确保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井下放炮作业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撤离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发生爆炸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疏散和救援,并向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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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97555 井下放炮一般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井下放炮一般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①井下放炮必须由持有公司发给的《放炮合格证》的放炮员担任。

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放炮说明书。

放炮员必须按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③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使用毫秒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④放炮作业时,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都必须在严格现场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严格执行放炮“三警戒”制度,即:警戒人、警戒网、警戒牌。

班组长要亲自安排警戒和撤除警戒。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否则,罚责任人5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1000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⑤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⑥严禁一个炮眼使用两个雷管或不同品种的炸药,否则罚放炮员10元/眼。

⑦井下爆破都应采用正向起爆。

低瓦斯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以反向起爆,但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⑧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机电设备的地点。

每次放炮前,都必须将炸药箱挪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严禁将便携仪、矿灯、放炮器放在炸药箱内。

炸药雷管乱扔乱放的罚放炮员每卷炸药5元,每发雷管10元。

炸药箱存放位置不合理罚放炮员20元;在炸药箱内放置其它物品的罚放炮员50元。

⑨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放炮器,严禁使用矿灯及动力电源放炮,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⑩严禁放糊炮、明炮、空心炮,否则罚放炮员1000元,当班班长罚款500元,不得用雷管脚线做为放炮母线放炮,否则罚放炮员50元。

2、装配引药装配引药应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装配引药以当班当地需要量为限。

不按规定装配引药的罚放炮员50元,引药质量不合格的罚放炮员5元每发。

3、装药①装药工作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督下由熟悉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

②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

严禁装垫药和盖药。

毫秒雷管不得跳段使用,否则罚放炮员10元每眼。

③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悬空,严禁雷管脚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放炮员50元。

④炮眼封泥应用座底泥和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封泥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封泥不合格的罚放炮员5元每眼。

⑤装药前,必须对工作面附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报告带班长,及时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妥善处理前严禁装药,否则,罚放炮员100元:⑴未检查瓦斯或装药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⑵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⑶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定,或支架有损坏、顶板不安全;⑷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⑸炮眼深度、角度与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要求;⑹炮眼变形,有异状,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⑺无合乎质量和数量要求的粘土炮泥和水炮泥;⑻掘进工作面正在打眼、装岩,采煤工作面装炮距回柱放顶及打眼距离不符合规定;⑼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⑽有冒顶、透水、瓦斯异常等预兆。

4、联线①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

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放炮母线同电缆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

严禁使用固定的放炮母线。

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短路。

②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放炮员一人操作,脚线的联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进行。

③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破皮。

严禁用放炮器检查母线是否导通,否则罚放炮员50元。

④放炮母线长度一般情况下规定为:直巷不少于100米,拐弯45度及以上巷道不少于75米;回采工作面的放炮母线长度不少于45米,但在有夹矸、天然焦或在煤垛处放炮不得少于50米;石门揭煤及在突出危险煤层中采掘工作面放炮,放炮母线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凡放炮母线长度不合格的,罚放炮员200元。

5、放炮①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②放炮前撤人时,放炮员必须走在最后。

放炮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采煤工作面放炮,放炮员应处在放炮地点以上的位置)。

③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

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号,至少再等待5秒方可放炮。

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放炮器把手或钥匙,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等待15分钟后,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

在未处理前,不准放炮。

否则,罚放炮员200元,瓦斯超限放炮的罚放炮员1000元,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⑴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⑵工作面风量不足、风流不正常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⑶放炮母线长度、质量和敷设不符合规定;⑷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⑸掘进工作面10米长度内支架未加固或空顶作业,放炮地点20米内未洒水降尘;⑹采煤工作面两个出口不畅通,放炮地点上下方5米内的支架不齐全、不牢固,链板机未正常运转;⑺炮泥不足或装填不符合规定;⑻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设备电缆未保护好;⑼无放炮掩体;⑽“三警戒”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⑤放炮后,瓦检员、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若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不进行验炮的罚责任人50元,未验炮其它人员强行进入工作地点的罚款200元,当班班组长不制止的罚款100元。

⑥出现瞎炮、残爆,要留下标记,附近5米内停止其它工作。

处理瞎炮、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指挥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当班不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罚责任人200元,处理瞎炮,班组长不在现场指挥或指使进行其它工作的罚款500元:⑴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⑵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⑶严禁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来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将炮眼的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⑷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岩,收集未爆的雷管;⑸在瞎炮处理未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6、放炮贯通巷道,距贯通点5米时,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探眼,探眼深度为进度的两倍,眼内不准装药。

放炮前要将探眼用炮泥封满。

7、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8、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放炮,但在遇到坚硬夹矸,确需进行放炮时,应放震动炮,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9、用放炮方法处理卡眼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10、在老空区或接近老空区放炮,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瓦检员、放炮员在现场工作中不坚持原则,听从施工单位违章指挥的罚款200元,施工单位违章指挥放炮作业的,罚责任人500元,不听劝阻强行作业的罚款1000元,对制止违章的瓦检员、放炮员进行漫骂的罚款2000元,殴打的赔偿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罚款2000元/人,并给予开除留用处分,带头漫骂、殴打,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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