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员安全,根据《煤矿井下作业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的煤矿井下进行放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炮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措施、设备设施、人员培训等手段,确保放炮作业过程中人员的安全。
第四条各煤矿单位应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第五条煤矿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井下放炮安全操作规程,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放炮作业前的准备第六条放炮作业前,煤矿单位应对井下进行详细的勘探和评价工作,确保煤层结构和地质条件的准确性。
第七条放炮作业前,煤矿单位应对放炮区域进行严格的封闭和封堵措施,确保安全无人员进入。
第八条放炮作业前,煤矿单位应进行放炮作业的计划和设计,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和沟通。
第九条放炮作业前,煤矿单位应对专业放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放炮作业前,煤矿单位应对放炮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放炮作业的实施第十一条放炮作业应按照放炮作业计划和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放炮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措施,确保无人员进入放炮区域。
第十三条放炮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放炮过程中的气体和振动情况,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放炮作业过程中,应确保放炮设备的安全操作,防止误操作和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放炮作业过程中,应加强对放炮区域的巡视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放炮作业过程中,应确保放炮人员的安全,禁止喧哗和聚众,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章放炮作业后的处理第十七条放炮作业后,煤矿单位应进行现场评估和记录,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放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放炮作业后,煤矿单位应进行放炮区域的清理和恢复工作,确保无残留物和安全隐患。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的放炮作业,包含煤矿的爆破工作、巷道掘进等相关工程作业。
第二章责任和组织第三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专职的放炮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引导和监督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放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放炮作业人员应经过特地的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知识。
第三章作业前准备第六条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煤矿企业应订立认真的放炮作业方案,包含具体的工作内容、人员配备、设备准备等。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确保全部参加放炮作业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证书,并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定期健康监测。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应检查相关设备和器材的完好性和可靠性,不得显现任何异常情况。
第四章放炮作业操作要求第九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在特地指定的区域进行,确保与其他作业区隔离。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前,应确认现场的人员和设备已经疏散到安全区域,并进行必需的警示提示。
第十一条放炮作业人员应依照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时,应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雷管和炸药,不得使用过期、损坏或未经许可的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放炮作业期间,其他人员严禁靠近作业现场,必需时应设立警戒线,确保安全区域不受干扰。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清理,确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第五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五条井下放炮作业必需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安全帽、防尘面罩、耳塞、防护鞋等。
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牌,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七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保证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第十八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确保人员作业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加强对井下放炮作业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二、井下放炮组织1. 煤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设立专门的放炮组织机构,负责组织井下放炮作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2. 放炮组织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放炮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确保安全生产。
三、人员培训及资质要求1. 参与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持有相关的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2. 煤矿应当定期对参与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四、井下放炮作业前准备1.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之前,必须对矿井地质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确定放炮方案。
2. 放炮前,煤矿应当组织人员对放炮区域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没有人员和设备留置在危险区域内。
五、井下放炮安全措施1. 井下放炮作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2. 放炮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六、井下放炮作业程序1. 放炮前,必须对矿井进行严格的通风管理,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作业程序,确保放炮过程中不发生意外。
3. 放炮后,必须及时进行通风换气,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七、井下放炮监测1. 在井下放炮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对井下环境和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2. 煤矿应当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矿井环境安全。
八、事故应急处理1. 在井下放炮作业中,如出现事故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2. 在事故发生后,煤矿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九、违规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煤矿和责任人员,煤矿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属于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放炮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准备工作,包括测量、布鞋、配合用炮剂等。
2. 放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合法的炸药证书。
3. 放炮人员必须佩戴相关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爆服、防爆鞋等。
4. 放炮现场必须进行安全封锁,确保没有其他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5. 放炮现场必须配备专门的监测仪器,用于实时监测瓦斯、温度、压力等安全指标。
6. 放炮现场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监控和指挥,确保操作安全。
7. 放炮前必须进行警告广播,通知井下其他人员做好防护措施。
8. 放炮操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9. 放炮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检查是否有未爆炮药,确保安全。
10. 放炮后必须进行安全评估,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以上是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实施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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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开采中的一项紧要工作,可以提高采煤效率、改善煤质,但也是一个不安全的工作环节。
为了防止煤矿井下放炮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必需严格订立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提出一份可供参考的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一、放炮前的准备1.订立作业方案:在放炮前必需订立相应的作业方案,包括洞眼布置、炮孔钻孔参数、装药数量和位置、装药方式等。
煤矿井下放炮方案的订立是必需具备丰富的阅历的,必需经过煤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2.检查安全设施:在放炮前必需检查全部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包括通风设备、防爆设备、神经药等,假如发觉问题必需适时予以排出,确保安全设施处于有效状态。
3.明确炮区范围:在放炮前必需明确炮区范围和巷道大小,划分好安全分区和炮区。
4.维护炮孔:在放炮前必需维护炮孔,确保孔壁光滑,避开孔壁贯穿,同时要清洁孔口和炮膛。
二、装药操作1.依据炮孔直径和炮孔深度,依照规定的装药量,将装药填充好炮孔内。
2.装药时注意在炮孔内翻转、平整填料,确保装药充实、紧密、均匀,避开药柱开裂,产生峰压。
3.煤矿井下放炮时必需严格依照规定的装药方式操作,如充填式、连接式、分层式、预分卸药等。
4.装药后,必需在孔口处喷射矿泉水冷却孔口和炮膛壁面,加强降不冷不热保护孔壁。
同时要将炮孔口和炮膛用砂浆、木板等材料封口。
三、防爆管理1.严格依照“防爆规定”履行防爆管理职责。
2.检查所选药品的防爆性能,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3.在爆炸前,必需停止在炮区内的一切作业,炮区范围内不能有人员自由进出,防止矿工无意中触发炸药。
4.放炮前必需对炮区进行探风检测和观测,检查是否存在附带矿层漏出和矿杆穿孔等异物,确保安全炮基。
四、放炮操作1.放炮是一项不安全性极高的操作,需要由有相关资质的矿工负责。
2.放炮前必需再次确认炮区内是否有人员,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确保炮区内空旷、无人员存在。
3.放炮前必需依照规定调整短路电容,达到预设参数,确保放炮成功率。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范文(3篇)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井下作业安全、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井下放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工人、监理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1. 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1) 监督井下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井下放炮作业;(2) 检查井下放炮设备的完好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 对井下放炮工作进行现场监控,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4) 协助制定井下放炮预案,确保井下作业有序进行。
2. 井下作业人员的职责:(1) 仔细阅读并熟悉相关的井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井下放炮设备,确保操作正确、安全;(3) 在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爆,确认放炮所在位置的安全;(4) 在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清理和设备检查,确保无任何隐患。
第三章井下放炮设备管理1. 井下放炮设备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并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2. 井下放炮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 井下放炮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操作证件;4. 井下放炮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完整性检查,确保设备无任何损坏或故障。
第四章井下放炮作业流程1. 制定井下放炮预案,明确井下放炮的目的、位置、时间等重要信息;2. 井下作业人员按照预案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科学合理;3. 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放炮所在位置的安全性;4. 在放炮前,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进行通告,确保周围人员撤离;5.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井下放炮设备;6. 放炮结束后,及时清理爆炸残留物,并进行设备检查;7. 将放炮过程及检查结果进行记录,以备查阅。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1. 在发生井下放炮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
2.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保护现场、挽救伤员是首要任务,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矿井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组织、管理和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井下放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井下放炮作业的责任、权限和制度,完善井下放炮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井下放炮作业行为。
第四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以安全生产为前提,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手段,全面加强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井下放炮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有严格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井下放炮作业组织机构,明确组织职责和权限,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井下放炮作业管理人员。
第八条井下放炮作业组织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井下放炮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井下放炮作业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井下放炮作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培训记录等。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时程、人员组成、责任分工、安全措施等,并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前应当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地质条件和矿井结构,评估风险,确定安全预控措施。
第三章井下放炮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管和指导,确保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爆服、安全鞋等。
第十五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设置防爆隔离带,并配备合格的安全标志、灭火器材等。
第十六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当保持通风畅通,确保瓦斯浓度和粉尘浓度处于安全范围内。
第十七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当增设有效的瓦斯、烟尘监测装置,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是矿井煤矿工作中一种常见的爆破作业方式,为了确保矿井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煤矿井下放炮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爆破方案编制:每次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包括爆破参数、装药方式、延时时间等内容,并经过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2. 人员培训:参与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爆破原理、操作要求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同时必须持有合法的爆破证书。
3. 安全防护措施: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同时井下设备和通风系统也要保证正常运行。
4. 爆破现场管理:在爆破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保证操作区域的安全。
5. 确保安全距离:在爆破作业进行时,必须确保工作人员和设备与爆破现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止意外伤害。
6. 炮倒处理:爆炸后,必须对炮倒进行专门的处理,确保无漏网之鱼。
7. 安全监测:在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需要对爆破效果进行安全监测,确保矿井结构和通风系统的安全性。
以上是一般的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煤矿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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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管理规定一、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爆破图表。
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爆破图表规定的数量。
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爆破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2米(中深孔爆破的3米)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100mm;装药前迎头2m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并进行扫眼,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
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大炮眼深度的1.5倍。
4、装药前水泡泥、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装药工必须具备放炮助手资格证。
5、装药时工作面20范围设置装药警戒,与装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炮警戒线以内的,严禁从事其它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6、装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泥”规定。
应将座底泥先放在炮眼口摆放好,装好座底泥后再装药。
取炮头时必须同时带一个水泡泥,水炮泥外炮眼剩余部分必须用封泥要填满捣实,封泥长度必须不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7、装药过程中,装药工必须一手拉住雷管脚线末端一手拿炮棍,轻轻将炮头送入眼内,防止捣坏雷管脚线外皮或捣断脚线。
炮头必须和眼内炸药密接。
8、底部两排炮眼及周边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下山掘进底部三排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特殊情况下所有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彩带必须绑在底部药卷上,并使彩带露出眼口长度不得少于200mm)。
9、《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工作面炮眼连线方式。
所有雷管脚线必须悬空,不得与工作面煤(岩)壁接触,有淋水地点,必须对脚线接头用防水胶布进行包裹。
工作面装药结束后,由放炮员和经过培训的班队长共同进行连线。
连线结束后由放炮员负责进行连线情况检查,并测试爆破网络全电阻,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放炮。
否则,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详细记录异常炮眼编号和位置,并在脚线上设置彩带进行标志。
10、放炮警戒距离必须大于措施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警戒地点设置警戒标志。
每次放炮前,工作面班长必须对放炮警戒距离进行确认。
11、放炮前,施工单位班长必须按措施规定亲自安排警戒人进行警戒,所有放炮警戒地点必须按规定执行“人牌网”三警戒。
对于独头巷道单个放炮警戒位置的,必须由班长负责亲自安设警戒;对于巷道贯通放炮警戒或巷道有多处放炮警戒的,班长必须安排警戒人和信息反馈人员共同设置放炮警戒,警戒人设置好警戒后,信息反馈人必须确认警戒范围内没有人员后,立即返回放炮员放炮位置,将警戒情况当面反馈给班长。
班长、警戒人员和信息反馈人员必须共同在放炮员的放炮记录手册上签字确认。
12、放炮前,班组长负责安排人员对放炮前后20m范围内洒水灭尘和警戒范围内瓦斯传感器进行保护工作。
放炮员和班长必须最后离开迎头,并打开放炮喷雾。
13、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
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所汇报放炮警戒设置和爆破网络是否正常等情况;测气员汇报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瓦斯情况和通风情况。
确认正常后,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
调度所通知施工班长下达放炮命令。
14、放炮结束并等待规定时间后,由班长、放炮员和测气员共同进入迎头进行验炮。
每次放炮必须坚持二次验炮制度。
(1)、第一次验炮:放炮后及时验积矸以上部分巷道内是否落炮或残药,积矸上是否有残药、残管,如有残药等情况必须及时收集入箱。
确认无落炮等安全隐患后,方可结束验炮工作。
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上部已验,可以作业”牌,并向调度所汇报,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恢复工作面连锁电源。
放炮员通知施工队班长安排专人至各警戒点撤除警戒,并进行确认。
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作业。
否则,必须先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后,按措施规定要求处理落炮。
待落炮处理结束后,再次验炮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处理落炮的过程中,放炮警戒不能撤除。
(2)、第二次验炮:工作面支护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将迎头炮眼长度范围内积矸出完见实茬实底,再进行全断面验炮。
确保没有落炮等安全隐患。
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下部已验,可以作业”牌。
验炮结束确认安全后,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施工单位方可打下部炮眼。
15、放炮后,如发现落炮,放炮员必须应立即汇报调度所及通风队,通风队立即安排放炮班副班长以上干部赶到现场,现场指导处理落炮。
落炮未处理完前,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二、特殊情况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16、综采工作面、综掘工作面过断层放炮安全管理规定(1)、装药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工作设备进行安全保护,防止放炮崩坏设备。
(2)、所有炮眼必须都装设彩带,装药结束后,放炮员必须进行对每发雷管单个电阻检测,发现异常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详细记录异常炮眼编号和位置,并在脚线上设置彩带。
(3)、综掘工作面放炮时,施工单位负责将综掘机必须撤离放炮地点15米以外并进行保护,放炮前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
调度所通知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
第一次验炮结束后,工作面可进行支护。
炮后必须在迎头向后3米设置一道警戒网,综掘机严禁进入警戒网内。
必须采用人工出矸,矸石出完后由放炮员进行二次验炮,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拆除警戒网。
工作面方可进行打眼等作业。
(4)、综采工作面放炮时,采煤队负责将采煤机必须撤离放炮地点30米以外并对相关设备进行保护。
放炮前由放炮员汇报矿调度,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
调度所通知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
放炮后验炮正常后,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恢复工作面连锁电源。
第一次验炮结束后,确认无安全隐患后。
必须采用人工出矸,矸石出完后由放炮员进行二次验炮,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工作面方可进行打眼等作业。
17、巷道挑顶、刷帮、排底放炮安全管理规定(1)、放炮地点出现局部欠挖需要进行刷帮,刷帮前必须由放炮员进行检查,确认无落炮等安全隐患后情况下方可进行刷帮作业。
(2)、需要放炮排底时,每个炮眼必须装彩带。
放炮后必须人工出矸到实底后再进行彻底验炮。
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3)、迎头需要放炮挑顶时,迎头顶部必须有临时支护;放炮刷帮时,顶部必须支护到位。
(4)、所有炮眼深度必须大于600mm,岩石中最小抵抗线大于300mm。
(5)、挑顶、刷帮、排底放炮不得与迎头进尺炮同时进行。
(6)、每次起爆炮眼数不超过10个,每个炮眼都装上彩带,装药量不超过1卷,且保证封泥长度达规程要求。
炮泥填满捣实。
18、处理煤仓、溜矸眼堵塞放炮管理规定(1)、装药前、放炮前由测气员现场检查瓦斯,采用竹竿连接软管伸入煤仓内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小于0.8%时,方可进行装药、放炮。
(2)、使用煤矿许用1段毫秒延期电雷管和三级水胶炸药,每次只准使用一发雷管,炸药量不超过一卷。
(3)、将炮头可靠固定竹竿顶端,并将脚线和母线固定在竹竿上,所有接头必须用防水胶布包裹。
将炮头缓慢从仓底部或观察孔送至堵塞处。
在确认炸药送至被堵位置后,将竹竿底部固定好。
(4)、装药过程中,下口放矸(煤)口必须关闭,严禁任何人员将身体伸入仓口下方或从下方经过防止掉煤、矸伤人。
(5)、煤仓、溜矸眼上下口均要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小于75米。
(地面煤仓放炮必须在所有可通往放炮地点的路口设置好人、排、网三警戒。
)(6)、煤仓每次放炮前,施工单位必须采用专用工具对煤仓进行洒水灭尘。
19、局扇及其配电点在工作面放炮警戒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所有影响局扇供电的申请,申请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被影响单位签字认可。
被影响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停电申请。
(2)、局扇试漏或停电检修结束后,必须在局扇司机确认局扇正常运转10分钟后,方可由局扇司机汇报矿调度,由矿调度通知影响该局扇的放炮掘进工作面班队长开始安设警戒,撤出警戒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放炮。
(3)、本工作面因强制性检修而需要运转备用局扇的,严禁安排在放炮前、后半小时内进行。
三、验炮管理规定20、放炮前(1)、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2)、装药前必须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保证眼内不留残渣。
(3)、底部两排眼、周边眼全部装设彩带,彩带必须装在眼底的药卷上。
(4)、严禁在残眼等其它孔眼中施工炮眼。
(5)、装药时要求炸药紧密接触,不要留有空隙。
(6)、加强对炸药的检查和保管,不使用超期、硬化、变质等质量不好的炸药。
21、放炮后(1)、炮后工作面临时支护后,两次验炮过程中,施工单位班队长必须配合放炮员对所有残眼进行仔细验炮,要见到眼底。
残眼内有残药时必须立即处理干净,否则严禁进行下一步工序。
(2)、如果发现残眼内有残药,残药用手能够拿出时用手拿出,手够不到时采用低压水流冲出残药,水流由小到大冲刷孔底,不得用压风吹。
(3)、炮后放炮员进入迎头验炮时,必须将迎头2米范围内的残药、未爆电雷管、彩带清理完毕,然后方可允许其他人员进入迎头。
(4)、严禁套打残眼,放炮前所有不用的孔洞和残眼必须充填实。
(5)、因岩性变化,造成放炮后残眼深度超过0.6m的,通风队和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调整爆破参数,减小残眼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