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37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本科补修课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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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试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构成

答:所谓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3、行贿罪

答: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务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

4、洗钱罪

答: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填空题

1、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2、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3、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5、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6、放火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8、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标人和招标人。

9、故意伤害(致死)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过失。故意伤害(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故意的内容不同。

10、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11、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实施渎职行为和玩忽职守的渎职财产。

三、不定项选择题

1、危害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一种形式的犯罪是(A)

A 遗弃罪B抢劫罪C故意杀人罪D强奸妇女罪

2、下列情况不属于犯罪中止的有(ABD)

A 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返还财物的

B 犯罪分子认为条件不适合而停止犯罪

C 主动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D 客观上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误以为不能进行而被迫中断犯罪的

3、(C)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 聋人

B 哑巴人C盲人D醉酒的人

4、甲开车故意将多人撞死的行为构成了(C)

A杀人罪 B 交通肇事罪 C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重大交通事故罪

5、王某在商场见一妇女为购一衣服正欲付款,遂上前一把抓过该妇女手中的1600元钱。并骂:“不像话,不和我商量就来买东西。”王某的行为构成(B)

A抢劫罪B抢夺罪C诈骗罪D招摇撞骗罪

6、间谍罪的主体可以是(ABC)

A中国公民B外国公民C无国籍人 D 反动组织

四、简答题

1、何为正当防卫,其构成要件如何?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它构成的要件包括:

①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④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⑤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2、何为累犯,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累犯应如何处罚?

答: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

①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②前罪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所判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是什么?

答:①直接客体不同,后者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前者除财物所有权外,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②客体方面不同,前者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后者是乘人不备,公然夺走公私财物。

③法定刑不同,前者法定刑比后者重。

五、案例题

1、2015年4月12日,是李某的14岁生日,几个朋友带着蛋糕上门祝贺。第二天李某邀请这几个朋友到一家饭馆吃饭。回家途中,李某看到一个行人手拿一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行人刺伤,抢走了提包。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五千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三人撞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公安机关经过审讯发现去年年底一小区被盗价值一万多元财物,原来就是李某所为。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

(1)李某14岁之前盗窃一万对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李某未满16周岁

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李某14周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因为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李某实施抢劫行为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3)李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但李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4)李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其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不负刑事责任。

(5)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李某的上述行为可以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养。

一、名词解释

1、剥夺政治权利

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2、刑罚执行

答: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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