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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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送达时间

合同约定的送达时间

合同约定的送达时间合同的签订是两个主体之间协议的达成。

在合同上⼤多都有送达时间这⼀内容关于这些基础法律知识⼤家应该都不知道吧,那么合同约定的送达时间是什么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关于合同约定的送达时间的相关内容内容解答疑惑,希望以下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合同约定的送达时间合同有约定就从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期按以下⽅式计算:直接送达的,为当场送达的时间。

邮寄送达的,为签收邮件的时间。

留置送达的,为留置在受送达⼈住处的时间。

转交送达的,为转交单位反馈的时间。

公告送达的,为公告发出之⽇起满三个⽉之⽇。

合同中的通知条款起草合同时,⼤家通常会因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各⽅的权益⽽花费较多篇幅设定,却忽视了看上去不那么重要的通知条款。

其实,通知条款与合同各⽅的权益也是紧密联系的。

合同中通常会设定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旦满⾜条件,守约⽅将要向违约⽅发送通知⾏使单⽅变更或解除权。

但是,我国对于通知采⽤“送达主义”,即只有在发送⽅发送了通知且接收⽅接收到通知时通知才视为送达。

发送⽅除了证明⾃⼰完成了送达义务还需要证明对⽅已经接收到通知,只要对⽅不配合,送达很难完成。

实务中,接受⽅故意躲藏不接受或者拒收通知情形⽐较普遍。

因此,在起草通知条款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两⽅⾯:⼀、明确的联系⽅式联系⽅式通常包括联系⼈、传真、电⼦邮件、住所等。

⾸先,合同中应当有明确的联系⽅式,如果缺失,即使合同约定了单⽅变更或解除权,也因没有约定联系⽅式⽽⽆法⾏使;其次,联系⽅式应当准确⽆误,否则,相对⽅会以联系⽅式错误⽽没有收到作为理由抗辩。

最后,联系⽅式应当是合同相对⽅本⼈或者其授权指定联系⼈所有,否则,相对⽅会以联系⽅式的所有⼈⾮其合法授权⼈,⽆权处理合同相关事务。

⼆、明确的送达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民法院送达法律⽂书的形式和认定标准,诉讼当事⼈不配合送达时,法院可以采取留置、公告等特殊⽅式送达。

招投标文件编制主要条款

招投标文件编制主要条款

招投标文件编制主要条款第一章招标文件主要条款一、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写:《标准文件》组成,四卷八章: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二卷:第六章图纸;第三卷: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封面格式(要件内容: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盖章、日期)2、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a、招标公告(适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b、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大部分内容与招标公告基本相同,唯一区别是:投标邀请书无需说明发布公告的媒介,但对投标人增加了在收到投标邀请书后的约定时间内,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是否参加投标的要求。

C、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公开招标资格预审)该投标邀请书内容不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和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

3、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是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和对投标的要求;FIDIC招标程序定义:投标人须知是传递关于编制、提交和评审投标文件所需要的信息和有关要求的文件;有合同约束力的内容应在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技术标准与要求等文件中界定。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主要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起到强调和提醒作用;二是正文中交由前附表明确的内容给予具体约定(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同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

(2)总则一般包括如下内容:①项目概况。

②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③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④投标人资格要求。

⑤保密。

⑥语言文字。

⑦计量单位。

⑧踏勘现场。

⑨投标预备会。

(不是必须的)⑩分包。

⑪偏离。

(3)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应该阐明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一般包括:a.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视情况而定);b. 投标人须知;c. 评标办法;d. 合同条件及格式;e. 工程量清单;(采用清单计价才有)f. 图纸;g. 技术标准和要求;h. 投标文件格式;i.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会计实务:内地与澳门就两地税收安排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的公告解读

会计实务:内地与澳门就两地税收安排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的公告解读

内地与澳门就两地税收安排条款内容进行确认的公告解读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一条第三款,仅就双方可以互免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做了原则性规定,未做具体列明。

澳门方面提出,鉴于“澳门金融管理局”等澳门机构符合《安排》第十一条第三款所列条件,且在内地开展业务取得利息所得,为便于澳门政府相关部门和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能够享受《安排》利息所得的免税待遇,建议参照内地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对双方主管当局认同可享受《安排》该条款待遇的机构进行列举明确。

内地方面同意澳门方面建议。

经商,双方一致认可下列机构为《安排》第十一条第三款所指机构: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指:“澳门金融管理局”、“退休基金会”和“社会保障基金”。

在内地,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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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更正公告范文

更正公告范文

1.变更通知书样本一、公司名称变更说明由于公司发展需要,现将“XXXX公司”名称从20XX年XX月XX日变更登记为“XXXX公司”。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变更的事项类型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组织形式、股东信息、公司合并分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涉及股权转让和交换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需要新旧股东签字。

(5)变更后股东为夫妻的,需要补签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2.公告、通告的错误例文错误案例一:**区人民政府关于国道**改线工程**段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根据*发改投资〔2011〕**号立项批复和*府地〔2013〕**号建设用地批复,拟划拨**区**镇部分土地作为国道**改线工程**段建设用地。

现根据用地单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府办〔2011〕86号)等法律法规,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九、请有意参与本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

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

【通知】本合同项下一方对另一方的通知或请求,可以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微信、登报公告等)之一进行。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确认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通过本章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根据本章约定方式发出的通知、送达,均是有效通知、送达。

【送达】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请求送达时间如下:(一)如果是电子邮件,则在发送当日或退件当日视为送达;(二)如果是信函,则在挂号信或邮政EMS特快专递发出后7日或退件之日视为送达;(三)如果是派人送达,则在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四)如果是登报公告送达,则在收件人住所地省级报纸登报之日起7日视为送达;(五)如果是微信则在,发送之日视为送达;(六)如果同时使用几种方式通知的,则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

【联系方式变更】任何一方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照原约定方式发出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仲裁、法院诉讼程序),否则,联系方式视为未变更。

【风险提示】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定方式告知合同其他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当事人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请求、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只要是按照本章约定方式进行了通知的,均视为送达,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微信号码:电子邮箱乙方联系方式如下: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微信号码:电子邮箱。

涉外案件公告的法律依据(3篇)

涉外案件公告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涉外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涉外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涉外案件公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涉外案件公告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涉外案件公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第二百四十七条: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

(3)第二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公告申请后,应当在公告期内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涉外案件公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对涉外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当事人公告。

(3)第一百八十一条:涉外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处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涉外案件公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第六十七条:涉外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我国处理海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涉外案件公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十一条:海事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2号-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2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一些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列有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按照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来自缔约对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中国享受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

现将执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除税收协定另有明确规定外,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仅适用于与中国境内的学校或研究机构(简称境内机构)有聘用关系的教师和研究人员。

聘用关系是指相关教师或研究人员与境内机构间签有聘用合同,或虽未有明确的聘用合同,但其在境内机构担任职务并且实际从事的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等均由境内机构安排或控制的情况。

凡与境内机构没有上述聘用关系,而以独立身份或者以非境内机构的雇员身份在中国境内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人员,以及受境外教育机构的指派为该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的合作项目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人员,不适用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规定。

上述合作项目指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机构以各自名义合作开展的相关教学活动项目,不包括中外教育机构联合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独立教育机构。

二、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教学、讲学或研究包括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以及在承担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同时,承担的相关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等活动。

但不包括仅从事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的活动。

在承担此类规划、咨询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偶尔从事的讲座活动不应视为承担了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

三、上述境内机构应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规定的范围。

四、除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达成的共同意见另有规定外,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的停留期或免税期仍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的规定计算。

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条款

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条款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在运输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为了确保货物所有权的明确和安全转移,有必要在运输合同中包含相关条款。

本文将探讨在运输合同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条款的重要性及其应包含的内容。

一、引言货物所有权转移条款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法律规定。

该条款在运输合同中具有关键的作用,旨在确保货物交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下将详细介绍货物所有权转移条款的内容。

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在运输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通常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转移:1. 交付货物:货物所有权将在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2. 运输开始:货物所有权将在承运人接收货物并运输开始时转移给买方。

3. 运输完成:货物所有权将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并由买方接收时转移给买方。

明确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以有效规范双方的权益,确保货物所有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交付方式货物的交付方式是货物所有权转移条款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货物的交付方式也有所不同。

1. 铁路或公路运输:在铁路或公路运输中,货物的交付通常通过装车或装箱完成。

货物所有权将在货物装车或装箱后转移给买方。

2. 空运:在空运中,货物的交付通常是通过将货物交给航空公司完成。

货物所有权将在货物交付给航空公司后转移给买方。

3. 海运:在海运中,货物的交付通常是通过将货物交付给船运公司或码头完成。

货物所有权将在货物交付给船运公司或码头后转移给买方。

明确货物的交付方式可以确保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过程顺利进行,避免产生纠纷和争议。

四、所有权保留条款为了进一步确保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安全和有效,运输合同中还可以包含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有权保留条款指出在特定条件下,卖方可以在货物交付之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

例如,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或未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卖方可以选择不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这种条款使卖方可以在货物所有权争议或违约情况下保留合法权益。

修改公司章程通知时间(3篇)

第1篇尊敬的全体股东及公司员工: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对本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改背景1. 市场环境变化:近年来,国内外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公司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提高公司竞争力,有必要对章程进行适当修改。

2. 公司发展战略调整: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结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对发展战略进行了调整。

为使公司章程与新的发展战略相匹配,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

3. 法律法规更新: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为使公司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

二、修改内容1. 修改公司名称原公司名称:XX科技有限公司修改后公司名称:XX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 修改注册资本原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修改后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整3. 修改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修改后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汽车零配件、医疗器械、食品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餐饮服务;酒店管理;旅游服务等。

4. 修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构成及职权(1)股东会原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修改后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2)董事会原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修改后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并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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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国寿安保民生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条款的公告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国寿安保民生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于2019年1月
14日成立。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国寿安保民生增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具体
变更如下:

1.将资产管理合同第十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第(六)条“估
值错误的处理”的如下规定:

“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修改为:
“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将资产管理合同第十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第(八)条“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的如下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

修改为: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

上述合同条款变更完成后,本计划份额净值的精度将从小数点后3为调整为
小数点后4位。上述合同内容变更属于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变
更,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进行上述合同内容变更的依据为资产管理合同第二
十一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第(一)条。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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