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领导下的一种独特的法治实践模式。
它在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基础上,结合中国特有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法治制度和法律体系。
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它将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旨在实现社会主义的法治化,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核心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原则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党治国。
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权威性,依宪治国强调宪法的约束力和保障作用,依党治国强调党的领导地位和党的政治纲领。
制度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设计包括宪法、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等方面。
宪法是核心,通过立法进行法律制定,司法实施法律的裁判和执行,行政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社会治理参与社会管理和调解等。
发展与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不断发展和创新中不断完善。
它适应中国国情和社会需求,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
同时,中国还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规则,提升法治水平和国际法律交流合作。
成效与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改善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然而,也面临着法律适用不平等、司法公正等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法治意识。
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在法治道路上不断探索和实践的成果。
它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原则,通过制度设计和发展创新,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传统法律中的垂法而治与依法治国

传统法律中的垂法而治与依法治国文/陈冬梅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在法治成为社会共识的今天,她的影响依然存在。
在我们不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时候,我们谈传统而色变,认为传统法律是专制的,是无情的,是灰暗的。
但当我们真正走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入了解之后,却不得不惊叹于古人的智慧,不得不为传统法律文化的魅力而沉醉。
传统不仅仅是过去的存在,更是现在的基础和未来的出发点;现代也不是孤立存在的空中楼阁,更是传统的积淀与当代人创造的结果。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垂法而治依法治国|政法研究|一、垂法而治,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内涵与价值垂法而治的思想是法家以法为主,兼取儒道各家提出的论断。
(一)一断于法的法律至上观念1.法家的法律至上观念表现在法家有一种以法为本的法律信仰。
具体就是对法治的推崇,对法律作用的强调。
2.法家的法律至上观念表现在法律凌驾于一切社会规范之上。
再次,法律是最高的权威,任何权力都要服从法律。
(二)立法明分的秩序观念立法明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利用发来规范社会政治秩序。
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用法来确认私有制的经济基础,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客观上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三)断事于家的自我负责观念垂法而治有提高行政效率的含义,这要求政府不要什么都管,它可以利用法律的导引、教育、规范作用,让百姓断事于家,从而达到无为而治。
法律是国家的权衡标准,国家能垂法而治,百姓就有了言行的标准。
百姓能断事于家,则所有人对自己自负自责,政府就能无为而高效,就能达到天下大治和富强的目的。
(四)刑无等级、信赏必罚的执法原则法家提出了具有理性意识的主张,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其中刑无等级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信赏必罚主要强调的是法律的刚性,强调法律的尊严,超越一切,至高无上。
二、垂法而治对依法治国的启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普及法律教育,在全国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亦可以尝试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答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与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存 在 根 本 差 异 , 既 是 现 代 工 业 化 社 会 与 传 统 农 业 社 会 结 构 差 异 这 造 成 的 , 是 政 治 体 制 不 同 、 治 与 人 治 模 式 的 不 同造 又 法 成 的 ; 时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与 传 统 法 律 本 族 的 血 缘 关 系 推 广 并 扩 大 , 成 社 会 形
分 层 和 国 家 组 织 。 像 西 方 , 里 面 没 有 妥 协 , 是 以 不 这 而 彻底 的征服 为前 提 。 第 二 , 家 结 构 中 的 血 亲 关 系 与 地 域 关 系 。 氏族 国 社 会 以血 亲 关 系 为 基 础 组 织 社 会 结 构 , 后 来 的 政 治 在
第3 卷
第5 期
中
南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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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V o1 3 N o. . 5 Se p. 2 009
20 0 9年 O 9月
J U NA FC NT I O HUN V R I FF R S R &T C N O Y (oi c ne) O R LO E RA S UT I E STYO O E T Y E H OL G Sc l i cs a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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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引言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总称。
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古老文明国家,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传统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并分析其在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具体体现。
1. 法律制度1.1 古代社会秩序与礼法制度中国古代社会注重秩序与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华法系的发展。
古代中国有着严格的礼法制度,通过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并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注重秩序和规范行为的传统价值观念,在现代中华法系中仍然可以看到。
1.2 法治思想与官治传统中国古代有着强调“君子之国治也”,即通过善治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官治传统对中华法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官治思想,法律权威主义和政府权力的强大是中华法系的显著特点之一。
1.3 法律文化与道德伦理中国古代有着丰富的道德伦理传统,如儒家思想、道家思想等。
这些传统价值观念对中华法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人注重义务和责任感,这在中华法系中体现为法律规则的遵守和社会责任的承担。
2. 法律思想2.1 仁者爱人与公平正义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中华法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儒家强调仁者爱人、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观念,在中华法系中体现为对人权保护和公平司法的重视。
2.2 法治精神与社会和谐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社会和谐与稳定,这种价值观念也反映在中华法系中。
中国的法治精神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以实现社会和谐。
2.3 法律教育与人民意识中国古代注重教育,法律教育也是其中一部分。
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注重培养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种传统对中华法系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3. 法律实践3.1 司法制度与审判文化中华法系中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文化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审判文化注重公正、公平和公开,这些价值观念在现代中华法系中得以延续。
浅论基层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

浅论基层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关于我国的法治要走全盘西化的道路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文法治道路的问题,经过几番争论,现在可谓尘埃落定了。
中国的实践证明,全盘西化是行不通的;而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在中国几千年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建设法治国家,而基层则是传统文化最浓厚的地方。
因此,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即人文法治建设,其实就是如何将我们所吸取的西方法律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的问题。
关键词:基层法治;中国传统文化我们所倡导的基层法治建设问题,其实就是唐君毅先生所言的人文法治建设,而国内许多学者则称其为民主法治、有的则把它等同于“法制”,有的则干脆回避对法治含义的解释,直接谈如何加强法治建设的问题,让人看完后一头雾水,可想而知,基层的老百姓就更不知所云了。
本文所要强调的是:中国法治其实就是所借鉴的西方法律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所形成的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结构——人文法治。
为此,本文拟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与基层法治建设的内容;基层法治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关系和寓基层法治建设于传统文化的教育之中的具体措施等三方面出发进行阐述,以期说明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教育是一个整体工程,不能随意拆分。
一、中国基层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教育的内容传统文化,是指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
世界各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中华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
它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
作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除了儒家文化这个核心内容外,它还包含了其他文化形态,如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等。
第五专题(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 2.权利本位法律文化模式为法学提供了基本范畴 任何一种理论范式作为理解系统,都是一个具有独 立性的理论体系。而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 基本范畴。权利本位范式为法学提炼了一个基石范畴, 即“权利”。 • 无罪推定--被控犯罪的人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 应当被视为是无罪的人。“在极权主义国家,为了确保 一个罪犯受到惩罚,可以处死5个人;而在民主国家, 为了确保4个无辜者免受不公正的惩罚,就要让5个人 都得到自由。”(注8)这一无罪推定的原则和方法的 价值基础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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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心态结构(从法律观念文化角度) • 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
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具有伦理化的特征,即人们 是将道德与法律混为一体,法律因体现了传统伦理而 得到了人们心理认同。传统儒家伦理的价值、旨趣 和特征成为传统法律的灵魂,法律随着伦理的发展而 发生变化。 • 范忠信是早期从清理角度研究传统法律的代表, 他在《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 一书中认为:“中国人心目中理性的法律是‘天 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这种三维一 体观念是古代中国占支配地位的法观念。” •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表征
• (一)认知结构: • 将犯罪与人性恶,将法律与刑罚联系在一起思 考,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刑就是法。
法家的商鞅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则索 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性也。”“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 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法家将法律与刑罚 相联系,认为法律是抑制人的“性恶”的工具。 • 儒家的董仲舒认为,善恶二性的表现,是因人而异的,凡 不经教化而能为善者是“圣人之性”;可能接受教化而为 善,也可能接受教化而为恶者,是“中人之性”;难以教化而 为非作歹者,是“斗筲之性”。“圣人之性”是世人的榜 样。“众人之性”是最具代表性的大众的人性,因此最好 的办法是既用德教扶其善,又用法律(刑罚)防其恶;而对“斗 筲之性”的小人则主要是以严刑治之,以惩其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摘要: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定义和内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特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意义正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核心,以全面依法治国为基本要求,以人民为中心,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坚定的政治立场: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强烈的时代特征:紧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围绕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基本要求,推动法治建设与改革发展的深度融合。
3.深厚的历史底蕴: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使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得益彰。
4.广泛的群众基础: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全面性、长期性的工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深化法治理论研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为法治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3.完善立法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法治工作水平。
5.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公开、透明,提高司法公信力。
6.推进全民法治教育,培养一代又一代具有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治稳定。
2.有利于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强调党的领导在
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坚强领导核心。
2. 人民主体地位: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强调人民是法治的主体,尊重人民的主体权利和自主精神,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 依法治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强调全面依法治国,促进
法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法治与德治相协调、法治与人治相结合,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 以人民为中心: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强调以人民为中心,
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人民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保障。
5. 中华传统价值观念: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强调传承和弘扬
中华传统法治文化,包括尊法、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追求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通过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要义得到深入人心,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提供了文化保障。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生活环境及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并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方式起巨大影响的,与特定民族及时代相联系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以及行为、思维方式和制度承载的总汇[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独特的哲学基础,中国独有的哲学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也影响了其历史发展进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与和谐观念正是这样一种需要我们去追忆和理解、反思和扬弃的思想价值体系。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一)天道观1.“天”是什么?有自然意义上的天,有神灵意义上的天,有绝对精神意义上的天,有上帝和祖先居所意义上的天。
首先是自然之天。
其次是神灵主宰之天。
然后是道理之天。
最后是天国之天。
2.天之道天之道,在古代哲学里应包括三方面的重要含义。
即:阴阳之道,五行之道,仁道。
阴阳不可割裂:阴中有阳,阳中有阴;阳尊阴卑;阴阳和合化生万物[2]。
五行不可相离,五者相资为用,不可互缺;五行与阴阳不可分离,二者相摩相交成物成秩序;五行与四时及生杀属性;五行为人类社会所用,缺一不可;五行体现着天或自然生就的顺逆尊卑秩序。
天或自然的一切存在、运动变化之实质及目的为“生生”(创造生命、生机),为“仁”(爱抚生命,助成生命,为生命提供能源)。
3.天之命天之道,是天(或自然)所客观地展现的存在和变化规律或原则。
这些规律或原则,人类必须遵循。
中国传统的“天命”说大多是从“天道”推论引伸而来。
(二)天人合一观1.人之本质。
人为天地之灵,钟天地之灵秀,天地之间人最贵;人是天地间善和美的结晶,人本性善;人是天的缩制品、副本,“人副天数”,天人合一。
2.人之道。
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规律、道理是什么?中国传统哲学认为,就是应天、顺天、法天,亦即顺从天道,体现天道,实践天道。
或者说,人之道,就是天之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法自然,不可逆天;无为而治,不必追求胜天,不必刻意追求有所作为。
浅谈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通用6篇)
浅谈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通用6篇)浅谈学习中国法制史篇1通过本学期的学习,让我体会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讲述的内容虽然是过去的、古代的,与今天的部门法或现在的现行法律的确相差很远,有一点需要我们稍做思考:我们今天的法律从何而来,它的历史渊源又是什么?现今的法制建设是否受到历史的影响,受到影响大还是小?也许很多同学都会说,现今的很多习惯、思想、行为都是古代的或者说都受传统深刻的影响,我们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一些东西。
也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我们面对今天的社会发现很多的问题,要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肯定要排除很多障碍,这些障碍很多来自于传统习惯,要排除他们,我们肯定要回头看一看它存在的根源。
探其之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
首先一定要怀着开放的心情去接受这门课程。
如果你把你的心紧闭,根本不容这门课程的话,肯定学不好。
如果你把心打开去容纳它,不管有用没用、好学还是不好学,你去接纳它,我想它会成为你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
第二就是要将中国的历史的发展脉络分清楚。
中国历史有它发展的规律性,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掌握的就是历史发展规律。
第三点方法是掌握每一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特点,知道它所包含的朝代有哪些。
第四个学习方法就是要了解各个朝代在中国历史上所处的历史地位。
比如说,要知道第一个奴隶制社会是夏朝,它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
第五个学习方法是要求我们运用对比的学习方法。
这个方法在学习这门课程中还是比较好用的。
这个对比的对象可以是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可以是古今的对比,也可以是中外的对比。
它的对比的对象(范围)是比较大的,这样对比起来我想大家学习起来相对来说印象会非常深第六个学习方法是在学习过程中,要思考一些问题,要讨论一些问题,要交流一些问题。
比如说学完这门课程之后,你应该思考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如何走?我们怎样才能达到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今天所取得的成绩是不是真的很难能可贵?我们如何面对今天所出现的一些不好的问题,如何看待这些问题?浅谈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篇2近二十年来,法制史界一批新秀成长成熟,他们的著作体现了新的思路、新的方法,达到了新的水平,是法律史进一步发展的希望所在下面谈谈我对于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制史学的几点看法:一、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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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姬晓红前言: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定下来。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强调的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虽然实行法治是当代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但是追本溯源,由于各国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彼此间的法治之路都会有着或多或少的不同。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入手,探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应正视和思考的几个问题,以防止我们以浪漫主义情怀人为地割断历史,造成传统的断裂。一、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这一传统生生不息。然而当代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天真的以为中华法系只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 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 . 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的来讲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这百余年并不成功的经历与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法律传统相比,根基尚不够牢靠。否则,当今的老百姓就不会称秉公执法的公职人员为“青天大老爷”,也不会不自觉的将整个民族的希望寄托在为数不多的少数英雄人物的身上了。中国要在法治的道路上赶超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必须要加速度的发展,对西方的法律文化要采取“拿来主义”,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我们必须正视历史,正视现实,搞清楚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哪些弊端与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只有找到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二、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搜寻传统法律文化的遗殇。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隐形的是隐型文化。 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 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从本质上讲,法治也是一种文化。起源在西方。. . 古希腊社会是一个处于半岛上,从事海事运输的社会,整个社会并不是一个放大了的家庭,而是打破血缘关系的城邦商业社会。其后的罗马时代,更是一个简单商品生产高度发达的社会。商品经济文明的历史运动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多的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存在至高无上的王权,公民拥有尽可能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对城邦的管理权。古代中国的王权是至高无上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古代中国只有一个人的权利,其他人的权利在个人权力的阴影下荡然无存。因此中国没有长出权利和民主的观念,也失去了生长出法治的机会。现在我们以一个完全异质的法律文化去改造一个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时,这一异质的文化推行起来所遇到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一)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 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欧洲许多学者和思想家们在分析中国为何曾经辉煌一时却最终悲壮的落伍时都不约而同的认为是缺乏个性自由导致了这个伟大民族的衰败。因为无条件的顺从“这种束缚人的理智、才干与情感的幼稚做法势必削弱整个国家的实力。如果教育只是. . 矫揉造作的形式,倘若虚假与规矩充斥并束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国家还有什么巨大的作用!人类思想的精神还有什么崇高的作用!当人们考察中国历史的前进历程,研究它的活动的时候,谁不为他们在许多方面一事无成感到惊诧!这是一个为避免错误而仅有一个人干活的群体。这里所有问题的答案都是现成的,人们你来我去,你推我拖,只是为了不对该国那孩童般尊严的礼俗破坏。无论是战斗精神还是思维精神都与这个终日守着火炉睡觉从早到晚喝着热茶的民族无缘。” 今天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这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的不尊重,维权意识的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的人民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因此他们难以真正地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督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卑不亢与政府对话。(二)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直至今日,部分社会主体仍然存在着法即是刑的观念。这是因为古代中国“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它一方面与专制政体一起造就了人们胆怯、愚昧、懦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然而和则忍,退则让,让则屈,屈则从,屈从则是非不分”。 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赋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的普通老百姓们经常秉持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心理,除非与对方有什么深仇大恨,或者对方犯了什么滔天大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诉诸于法院的。凡事的立场都是中庸,不偏不倚,很少鲜明表达自己的立场,唯恐惹祸上身。(三)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是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 . 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此外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形态,因此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也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羁绊。 三、中西合璧,取长补短。中国要奋起,历史不能退回,我们实在没有耐心去慢慢的培育法治生成的历史土壤,因此人为的去培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显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文化是必要的。(一)理智地看待道德。在道德方面中华民族温和、稳重、热情、善良、诚实守信、富有牺牲精神等美德都为中外所称颂,但是我们在发扬道德优势的同时,还要理智的看待人性。人毕竟是社会中的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舍己为人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只是社会上少数精英人物的高尚情操,不能以此来要求普通的民众,因为普通人是无法真正做到这一点的,如果一个制度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那只是一种理想,这个制度就会失去它所存在的最初价值。如果强迫人们去接受并遵守这一制度,就扭曲了人性,最终的恶果要么使人变得虚伪要么使人变得盲目。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二)认真的对待私权利。法治要想真正地深入人心,就必须为解决人类的终极关怀而努力奋斗。几千年来,法学在西方始终能够成为一门显学,法治能够在西方社会始终成为热门话题,与西方法治的主要价值观念——自然法对人的终极关怀的关注密不可分;而中国的法学长期以来在工具主义的传统法律文化下,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中国的“法治”长期以来让人感到毛骨悚然,难以成为国人的自觉自愿行为,就在于过去中国的法治对人的终极关怀关注不够,不能成为人们追求幸福、身心愉快的一种生存方式。现在我国在法治建设这一大好环境下,在有制度支持的同时,要在日常的教育中普及权利的观念。以国家的根本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