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检疫口袋书征求意见稿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节能产品认证 管理 办法 公开征求社会 意见
为 了提 高 用能 产 品 以及 其他 能 源 相 关 产 品 的 能 源 利 用效 率 , 规 范 和 管 理 节 能产 品认 证 活 动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目前 正 在 组 织 制 订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 该
网站 和 中 国政 府 法 制 信 息 网上 。 与现行 ( (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骤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 明 确 工 作 方 法 等 事 项 均 形 成 了初 步 建 议 。 从 组 织 机 构 、 方 法 、 程 序 、 时 限 等 方 面 为 条 例 制 定 工 作 提 供 了保 障 。
的 一 个 社 会 热 点 。 现 行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办 法 自2 0 0 5 年4 月1
司 、食 品局 ,上 海 、江苏 、浙江 、 宁波 、 山东 、广 东 、深圳 检验 检疫
局主 管法 制工作 的局 领导 及法 制部 门负责 人 ,黑: 龙江 、 上 海 、 浙 江 、 福 建 、 四川 检 验 检 疫 局 食 品 部 门 负 责 人 等 参 加 了: 会议 。 会 议 对 制 定 条 例 的必 要 性 、可 行 性 进 行 了 讨 论 , 并着重对 如何 : 准动 下 一 步 工 作 进 行
邮政业标 准化管理办法 规范相关产品认证
能 源 管理 体 系建 设 工 作 的通 知 。
该 通 知 强 调 了 认 识 加 强 万 家 企 业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的 意 义 , 要 求
加 强 对此 项 工作 进 行 工 作 指 导 , 以 期 推 动 建 立 健 全 能 源 管 理 体
标 任 务 。 通 知 指 出 , 国 家 鼓 励 万 家 企 业 自 愿 开 展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 并 在 相 关 工 作 中 ,对 认 证 结
农药一证一品征求意见稿

农药一证一品征求意见稿尊敬的相关部门和专家:大家好!我是某农药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在这里,我向各位征求有关农药一证一品的意见和建议。
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能够有效地控制农作物病虫害,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然而,由于过去农药使用不规范、毒性较大等问题,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证一品制度被提出,并在一些地区得到了试点推行。
一证一品制度要求农药生产企业获得一个药品生产许可证,只能生产一种特定的农药。
这样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农药管理,使农药生产更加规范和合法,减少了农药的滥用和乱用。
然而,这个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共同思考和解决。
首先,一证一品制度导致企业生产农药的种类减少,企业的经营范围变窄。
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可能会因为专注于生产某一种农药,而导致经营风险加大。
因此,一证一品制度在一些地方试点推行时,可能需要对农药企业进行一定的扶持和引导,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其次,一证一品制度要求企业不断提高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以提高农药的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这对于现有的一些农药生产企业来说,可能会面临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挑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供贷款、税收减免等切实帮助企业提高技术水平。
再次,一证一品制度需要加强农药监管和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的农药市场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竞争现象,一些企业违法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健全的农药监管制度,加大对农药市场的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另外,一证一品制度也需要建立完善的农药注册制度。
可以通过加强对农药的研发和试验评价,提高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
同时,也要加强对于农药使用的指导和宣传,提高农民对于农药使用的正确认识。
最后,一证一品制度的实施也需要密切与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合作。
可以建立农药行业协会或者组织专门的农药管理机构,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农药管理的合力。
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1总则目标为了使血液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能够更好地满足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of Medical Products,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MP附录《血液制品》要求,加强血液制品管理,推进血液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数字化转型,实现血液制品生产、检验信息的电子化记录,促进血液制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文件。
范围本文件制定了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与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检验过程电子化记录相关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血液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也适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和检验过程质量管理计算机化相关系统的设计原则和评审依据。
对于本文件未列举的信息化相关业务数据,血液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可参考本文件的相关内容,基于风险并按照同等原则执行电子化记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4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第28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2011〕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血液制品附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计算机化系统附录(2015年第5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74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第33号)疫苗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试行)(2022年第1号)血液制品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WS/T 786-2021 单采血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标准NMPAB/T 1001-2019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NMPAB/T 1002-2019 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NMPAB/T 1003-2019 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摘要: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出台背景二、规程适用范围及对象三、检疫合格标准四、检疫程序五、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六、风险分级管理及要求七、饲养场(户)责任和义务八、法律责任正文:我国为了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的管理,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该规程对生猪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结果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国生猪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部分地区生猪疫病的发生和传播风险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水平,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国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二、规程适用范围及对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三、检疫合格标准生猪产地检疫合格标准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等疫病检测结果为阴性。
四、检疫程序生猪产地检疫程序包括:申报、受理、现场检疫、实验室检测、结果处理等环节。
五、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对检疫合格的生猪,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行隔离、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做好检疫记录。
六、风险分级管理及要求根据饲养场(户)的疫病风险等级,实施不同的检疫监管措施。
风险等级较高的饲养场(户)应实施更严格的检疫监管。
七、饲养场(户)责任和义务饲养场(户)应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做好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等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工作,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检疫工作。
八、法律责任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进行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对我国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02•【文号】国质检动函[2006]941号•【施行日期】2006.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意见(国质检动函[2006]94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数量急增,携带物、邮寄物中夹带国家禁止携带、邮寄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及特殊物品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外来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传入我国的风险性随之加大,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经济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遏制生物物种资源流失的任务异常艰巨。
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以下简称“旅邮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做好旅邮检工作(一)当前旅邮检工作既面临严峻挑战,又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局要充分认识做好旅邮检工作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设置机构、配置人员,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能力建设,为全面履行旅邮检工作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海关、边检、民航、邮政、环保、林业、农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落实好关检合作机制及奥运合作备忘录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推进旅邮检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积极探索工作新思路,进一步提高工作有效性(三)各局要本着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检疫犬的应用工作。
要按照《检疫犬的训练及使用规程》做好检疫犬的训练、考核、应用、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到统一标准、规范管理。
已经批准检疫犬应用的局要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并做到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四)为支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推动我国生物学技术发展,各局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生物学样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青团(征求意见稿)doc

DBS 上海市地方标准DBS 31/ XXX—20XX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青团(征求意见稿)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产品分类是引用GB/T20977糕点通则标准要求和上海地方产品青团的制作工艺特点进行分类。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青团(征求意见稿)1范围以大米(糯米、梗米)、麦青(汁、粉)或艾草(粉)、并添加水、食糖等其他辅料,经包馅、蒸制成的糕点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麦青汁以麦苗为原料经粉碎、打浆、滤渣、取汁并添加氢氧化钙调制而成的绿色(菜绿色)汁液。
3.2麦青粉以麦苗为原料经清洗干燥粉碎,并添加碳酸钙或氢氧化钙制得的绿色粉状产品。
3.3艾草汁(粉)以艾草为原料经干燥、粉碎制得的绿色散棉絮状粉末。
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糯米、梗米:应符合GB 1354大米的要求。
4.1.2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4.1.3麦青汁(粉):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
4.1.4艾草汁(粉):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4.1.5馅料:应符合GB 21270食品馅料的要求。
4.1.6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4.4其他污染物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热加工、冷加工青团微生物指标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安全标准第三章产地管理第四章生产管理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初加工、贮运、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即通过种植、养殖和合法捕捞、捕获、采摘等活动获得的未改变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初加工,是指通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烘干、打蜡、分级、脱水、包装等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的简单加工。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农业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及时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成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封面和说明
附件1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填写说明
1.本记录所指动物含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2.“原驻地名称”:指被检疫动物为蜜蜂的,填写原蜂场所在地名称,精确到村。
3.“检疫地点”:临栏检疫的,填写养殖场或行政村名称;指定地点检疫的,填写指定地点名称。
4.“启运地点”:应注明启运地的省、市、县、乡、场(村)名称。
5.“到达地点”:应注明到达地的省、市、县、乡、养殖场(小区)、村或交易市场、屠宰场名称。
6.“实验室检测”:依照农业部动物检疫规程的规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据实填写结果。
7.“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动物包括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或捕获的野生动物。
8.“官方兽医姓名”:应填写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处理通知单的官方兽医姓名。
9. 带有“□”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中划“√”。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2.10.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
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储备粮油质量扦样检验技术方法,持续推进粮食购销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为政府储备粮油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我们研究修订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形成了《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2年11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院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邮编100032),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联系人:魏铭电话:************
附件:《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0月24日。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摘要:一、引言- 介绍《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 个文件的背景和重要性二、文件的具体内容- 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 个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分别介绍这些文件对于生猪产地检疫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三、实施这些文件的意义- 分析实施这些文件对于保障我国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阐述这些文件对于提高我国生猪产品质量的作用四、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探讨在实施这些文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五、结论- 总结《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 个文件的价值和意义- 强调在实际操作中遵循这些文件的重要性正文:一、引言在我国,生猪产地检疫是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检疫规程和技术标准,其中包括《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 个文件。
这些文件对于保障我国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文件的具体内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 个文件详细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
这些文件包括生猪进入屠宰场前的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内容。
具体来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的各项要求,包括生猪来源、数量、途中发病、死亡等情况的查明,以及免疫标识的查验等。
三、实施这些文件的意义实施《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 个文件,有助于确保我国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我国生猪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这些文件对于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工作,防止疫病传播,保障消费者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这些文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生猪产业的整体水平,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在实施这些文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如部分地区检疫设施不完善,检疫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对检疫设施的投入,提高检疫人员的技术水平,同时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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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产地检疫工作手册 (第一稿)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 2014年1月1日 - 1 -
目 录 1、产地检疫流程图„„„„„„„„„„„„„„„„ 2、检疫程序„„„„„„„„„„„„„„„„„„„ 3、填写规范„„„„„„„„„„„„„„„„„„„ 4、法规警示„„„„„„„„„„„„„„„„„„„ 5、上海市畜禽标识对照码„„„„„„„„„„„„„
六条禁令 一、严禁只收费不检疫; 二、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三、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四、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五、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六、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 2 -
产地检疫流程图 3
检疫程序 一、检疫申报 1、申报要求:供屠宰、育肥等提前3天申报检疫,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等,展览、演出和比赛的,提前15天申报检疫。 2、申报方式: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3、核查内容:畜主申报检疫应提供其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用途、约定检疫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准备好相应的养殖档案备查。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4、申报受理: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申报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现场检疫 (一)查验材料与疫情调查 1、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涉及乳用、种用动物还需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确认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核查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查验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养殖档案应含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5、活禽调运须查验H7N9禽流感区域性评估结果或家禽检测报告。 (二)临床检疫 1、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检疫对象: 猪(6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牛(5个):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羊(5个):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家禽(11个):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马(4个):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2、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注意: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调运种蛋、种用、乳用动物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
三、检疫结果处理 1、检疫合格,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检疫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3、做好工作记录。
填写规范 一、申报单填写规范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或者固定电话。 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写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牛”、“羊”等,“猪皮”、“羊毛”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贰佰张、伍仟公斤。 来源:填写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地乡镇名称。 启运地点 :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启运时间:动物和动物产品离开经营单位或生产地的时间。 到达地点: 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名。
二、检疫证明填写规范 (动物A)跨省调运动物;(动物B)省内调运动物。 货主:货主填写个人姓名或者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启运地点:饲养场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省、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 用途:视情况填写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5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5天,用大写汉字填写。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核查。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检疫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填写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法规警示 《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六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检疫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6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刑法》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3年最高两院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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