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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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第一版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版本是在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修订的。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
六十九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第七十条删除“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修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法规类别】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3.08.03【实施日期】1993.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1993年8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1993年8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以及产品质量争议解决等。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这里所指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

而未经人们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自然生长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

- 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

凡不是用于销售目的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

- 产品应是动产。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不包括不动产。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但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例外)不适用本法。

产品质量三包法律规定(3篇)

产品质量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在产品质量三包(以下简称“三包”)中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耐用消费品、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三包责任。

第四条产品质量三包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所销售的产品在质量、性能、寿命等方面承担的保修、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三包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产品质量三包的基本原则第六条产品质量三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自愿、协商、诚实信用原则;(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四)法律法规优先原则。

第七条产品质量三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三包条件。

第八条产品质量三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产品质量三包的责任主体第九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

第十条销售者是指产品的批发商、零售商以及从事产品销售活动的其他经营者。

第十一条修理者是指负责产品修理活动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生产者是指产品的制造者、组装者以及从事产品生产活动的其他经营者。

第四章产品质量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第十三条产品质量三包的范围包括:(一)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二)产品的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三)产品的使用寿命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寿命;(四)产品的其他质量缺陷。

第十四条产品质量三包的期限从消费者购买产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产品质量三包的期限如下:(一)一般产品为一年;(二)耐用消费品为两年;(三)交通工具为三年。

第十六条特殊产品或者重要产品,其三包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生产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高质量法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
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 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工厂审查和产品 检验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 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应标准 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1、认证对象不同 2、认证依据的标准不同 3、认证结论不同
二、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
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 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
2、我国的产品质量法
我国于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2000年进行了修改。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1、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关系;2、产品责任关系

2、默示担保责任。默示担保主要是适销性默示担 保,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 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 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 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 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标志)将逐步取代 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标志(CCIB标志)和原电 工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 行。自2003年8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凡未 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 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

自愿认证
对于列入“CCC”目录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
对于未列入目录的产品若需要认证,采用自 愿认证的方式,即CQC自愿性认证标志。基 本内容: 1)认证对象:非“CCC”目录的产品 2)认证依据:《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 认证管理条件》 3)认证方式:第三方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高质量法(2019)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属于本法所称产品范围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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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的所有产品,包括商品以及提供劳务的产品和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产品等。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所有产品,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各类企业。

2. 销售商: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等销售商。

3. 进口商: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的所有产品,包括进口商和代理商等。

4. 使用者: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产品,包括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者。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的所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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