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公司资金归集的法律规定(3篇)

公司资金归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资金是企业运营的血液,资金归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资金归集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实施指南。

二、法律法规概述1. 《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

资金归集作为财务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公司应当依法进行。

2.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该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同业业务管理,规范同业资金业务,防止资金风险。

4.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资金归集的法律规定1. 资金归集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资金归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所有账户的资金;(2)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金;(3)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公司资金;(4)与其他企业、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

2. 资金归集的方式(1)账户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集中管理资金;(2)集中支付:公司应实行集中支付制度,所有支出均需通过资金账户进行;(3)集中结算:公司应实行集中结算制度,所有收入均需汇入资金账户;(4)资金调拨: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在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合理调拨。

3. 资金归集的流程(1)制定资金归集制度: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资金归集制度,明确资金归集的范围、方式、流程等;(2)设立资金账户: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集中管理资金;(3)制定资金支付、结算制度:公司应制定资金支付、结算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4)实施资金归集:公司应根据资金归集制度,实施资金归集,确保资金集中管理。

四、实施指南1. 建立健全资金归集制度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资金归集制度,明确资金归集的范围、方式、流程等。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系统资金统筹调配优势,进一步提升资金集中管理水平,提高中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集中管理,是指系统内各级资金集中管理组织机构,依托商业银行及公司业务系统,集中整合所属各级次资金头寸,实现资金统筹运作、集中管控、统一规划的管理模式。

各类企业虽不拥有所有权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股份公司建立境外财资中心推进境外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财资中心与财务公司及各单位建立业务协同机制开展境外资金结算与归集业务,具体细则另行制定下发。

第四条资金集中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三不变”原则,即所有权不变、收益权不变、使用权不变,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入谁的账,由谁支配,集中主体不垫款;(二)以财务公司为核心平台集中原则,开户、结算与集中业务全面向财务公司转移,充分发挥财务公司内部金融服务平台职能,提高整体资金使用效率和集中管理水平;(三)严控风险原则,资金集中业务应依法合规、严格管理、保障周转、加强监控、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股份公司财务资金部是股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全系统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制度建设、执行、检查、监督、指导;负责股份公司总部层面资金集中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二级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机构是各单位资金集中管理主责部门,负责贯彻执行股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制度要求;负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具体细则和操作规范,并贯彻指导、监督执行;负责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机构建设并组织开展工作;负责二级集团总部层面资金集中管理具体工作。

各二级集团公司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三级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机构及集中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公司是股份公司全系统资金结算和集中管理实施平台,负责贯彻执行股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制度要求;负责协助各成员单位开展资金集中管理和收支结算工作,促进全系统结算业务向财务公司转移和资金向财务公司集中;负责按照股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具体工作部署,依法合规调配归集资金,加大对内资金保障力度,提高全系统整体资金使用效率。

集团公司本部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集团公司本部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集团公司本部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集团公司本部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是指集团公司本部通过资金的集中调配和管理,将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资金集中到本部进行统一管理和配置,从而实现资金的整体优化利用和风险的分散化处理。

一、资金汇总首先,集团公司本部需要将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进行汇总。

资金汇总是指将子公司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集团公司本部账户,并记录资金来源和去向,以便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资金汇总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如银行转账、ATM自助存款等。

二、资金管理资金汇总后,集团公司本部需要进行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内部调配。

集团公司本部可以根据需要将资金分配给下属子公司,或者将资金从一个子公司账户转移到另一个子公司账户。

2、资金外部调配。

集团公司本部还可以将资金投资到理财产品、证券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以获取更高的资金回报率。

3、资金风险管理。

集团公司本部需要对资金进行风险管理,在资金投资的过程中注意风险控制,避免出现资金损失的情况。

三、资金使用审批集团公司本部在资金使用方面需要进行审批和管理。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的规定和管理制度,且需要进行审批和记录。

对于大额资金的支出,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批和管理。

四、资金监督与分析在资金管理过程中,集团公司本部需要进行资金监督与分析。

资金监督包括对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进行的资金调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资金分析主要是对资金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以便制定更加合理有效的资金管理策略。

总之,集团公司本部采用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是从整体上达到对资金进行更好的管理利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的浪费,保证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集中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集中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集中资金管理制度集中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公司通过设立统一的资金管理平台,对全公司的资金进行集中调度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资金的有效监控,优化资金配置,减少闲置资金,降低融资成本,从而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在制定集中资金管理制度时,公司需要明确几个关键要素:1. 资金集中的范围:包括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子公司或业务单元的所有资金流动,确保全面性和一致性。

2. 资金管理的权限: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决策的高效和执行的有力。

3. 资金调度的规则:设定资金调拨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确保资金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包括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防止资金滥用和挪用。

5. 风险管理措施:评估和预防资金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公司集中资金管理制度范本:【公司集中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条公司设立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调度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需按照财务管理中心的要求,及时上报资金需求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调度与管理第五条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状况,制定资金调度方案。

第六条各部门、子公司必须按照财务管理中心的指令进行资金调拨和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财务管理中心定期对各部门、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范本可以看出,集中资金管理制度强调了资金管理的集中性、规范性和监督性。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资金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XX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

为了顺利实施资金集中管理,使资金集中管理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统一融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有效整合资金资源,不断优化资金结构的管理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XX集团本部、军品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具体包括:xx有限公司(包括后勤辅助单位,模拟二级法人单位)、xx分公司、xx限公司(所属子公司)、xx工有限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子公司)、xx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xx有限公司。

第三条资金集中管理的基本模式为模拟银行运作方式,在组织机构上成立资金结算管理中心,资金结算管理中心通过账户统一管理、收入统一管理、支出统一管理、信贷融资统一管理、统一内部结算管理、资金收支预算管理、资金平衡、资金审批管理、实施资金有偿调度使用。

通过资金预算、资金平衡、资金审批、资金支付、资金信息统计、资金分析达到资金的闭环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四条XX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模拟法人单位、后勤辅助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由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本地子公司的账户开设、使用、注销、上报、备案由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外地子公司银行账户开设、使用、注销由各子公司书面报告,集团研究决定同意后由各子公司自行在当地办理。

第五条XX集团选择xx财务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合作金融机构,利用合作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系统作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操作平台。

因特殊原因需要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必须经总会计师批准。

第六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在合作银行为当地子公司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生产经营资金的收支业务,开设专用账户用于项目资金收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开设一般结算账户。

第七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为外地子公司在当地合作银行开设一个由XX集团管控的生产经营收入账户和一个项目资金收入账户,在外地子公司所在地分别开设一个生产经营支出账户和一个项目资金支出账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随着企业的发展,资金的规模和运作方式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更好地管理资金,很多企业开始积极探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的目的是通过集中管理公司流动性,实现资金增值和风险控制,提高投资收益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一、资金集中管理的原理资金集中管理是在集团企业、跨地区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常见的一种管理方式。

其核心是利用集中池来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集中资金管理的方式主要分为汇集和计划两种。

1.汇集方式汇集模式是指公司所有的资金都汇集到一处,再由财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节约成本,降低财务流程中的错误率,提高资金利用率。

2.计划方式计划模式是指财务人员根据企业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资金来源,对公司的资金进行计划,然后将企业资金分配到不同的账户。

二、资金集中管理的优势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提高投资收益率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将闲置的资金集中起来,更好地利用资金,提高资金收益率。

此外,资金集中管理也可以采用风险分散的方法来控制资金的风险。

2.节约成本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减少集团内部的银行手续费和维护费用,并且可以更好地协调资金的使用。

3.方便管理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在集团企业中协调不同部门的资金需求,实现资金汇总,并便于管理和监控公司的财务状况。

4.提高流动性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司流动性,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灵活性,更好地应对经济环境变化和市场竞争。

三、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资金集中管理需要企业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和优秀的管理人员,才能使资金集中管理得以顺利实施。

下面列出一些资金集中管理实施的关键点:1.制定资金流程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资金流程,并建立相应的控制和审批机制,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监控措施和流程规定。

2.建立资金预算企业需要建立资金预算,明确资金的使用和流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计划,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计划。

3.配备专业人员企业需要配备专业的人员,包括财务部门和银行人员等,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并对其进行培训和监督,使其能够高效地管理资金。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精选范文)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精选范文)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精选范文)一、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含义资金集中管理,也称司库制度,是指借助网络通讯技术、银行电子化管理功能和财务软件,将整个集团的资金集中到总部,由总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和统一运用。

其在各个集团的具体运用可能会有所差异,但一般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资金集中、内部结算、融资管理、外汇管理、支付管理等。

其中资金集中是基础,其他各方面均建立在此基础之上。

二、集团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在欧美国家,特别是在西门子、GE、IBM等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建立资金集中管理中心,对集团内部资金和市场风险实行集中管理和控制,已成为公司管理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资金集中管理在集团公司运作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这是由资金集中管理的特点所决定的:1.通过资金纽带,增强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财务控制,规范资金使用集团公司对资金进行集中控制和管理,首先可获得知情权,即通过对资金流入、流出的总控制,了解下属公司资金存量和流量,随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其次是通过对下属公司收支行为、尤其是支付行为的有效监督,实现对下属公司经营活动的动态控制,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2.从企业集团的高度融通资金,发挥集团的资源配置优势集团公司的管理层通过资金集中管理中心统揽全局,从总体上把握资金运作效果、筹资融资能力和投资能力,为集团扩大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合理投资等重大决策提供依据,从整个集团层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资金集中管理还能使跨国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利用转移定价,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全球化战略的实施。

3.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企业集团内部成员通常会在较大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存在集团内部交易,产生大量的内部资金结算业务。

将集团资金集中管理,通过网络技术和资金管理系统,实现成员企业的内部网上结算。

在交易发生时,直接在结算中心实现资金划拨,没有中间环节和时间间隔,不产生在途资金,划转效率高,能有效提高资金周转速度。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3.22•【文号】财库[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归垫资金的范围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

一般情况下,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

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允许垫付资金:(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二、实行资金垫付事先备案制度中央预算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资金垫付之前将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二、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四、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五、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六、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七、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二、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三、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

“全面监控资金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暂不通过集团结算中心办理的,结算中心要对其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管理资金收支的单位(简称“收支管理单位”,下同),或实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的单位(简称“监控管理单位”,下同)的范围,由集团公司确定并陆续发布。

第十条集团结算中心建立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系统原则上应覆盖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次单位。

结算中心主要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的资金收支,监管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收支。

集团结算中心网上银行系统的具体工作程序、操作规程、管理要求由集团公司制定。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的银行系统,集团公司所属各级次单位必须在集团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立银行帐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建立网上银行系统。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统一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行为,各二级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必须上报集团公司,三级及其以下企业其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均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并将开户情况报集团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基本存款帐户,各单位只能开立一个,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差旅费、办公费、备用金、税金、日常零星等费用,以及向专用存款帐户转出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资金等项内容。

第十四条一般存款帐户,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原则上开立不超过2个;一般存款帐户按收支用途划分为收入结算帐户、开支结算帐户两类。

收入结算帐户对外结算只收不支、支出结算帐户对外结算只支不收。

基本存款帐户按支出结算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增加帐户的,必须报请集团公司进行专项审批。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经批准开立的银行帐户进行办理。

其中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结算帐户进行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结算帐户(包括基本存款帐户)进行对外付款。

集团结算中心和监控管理单位根据付款需要将资金从收入结算帐户存入支出结算帐户。

第十七条收支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通过收入结算帐户及时存入结算中心结算户。

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主动于收款当日将款项上存结算中心收款结算帐户,或通过授权由银行自动适时划拨到结算中心收入结算帐户;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结算中心收入结算帐户。

收支管理单位的各项业务支出,应于付款当日或之前,由结算中心将资金通过支出结算帐户划拨到收支管理单位的支出结算帐户,以办理对外付款。

收支管理单位对于确因特殊业务需要将收入结算帐户资金直接转入或直接存入本企业支出结算帐户的,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集团结算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收支管理单位对资金的支付不准透支。

第十八条监控管理单位的业务收入可由本企业存入其当地开户银行,短期内不使用的闲置资金应存入集团结算中心。

经集团公司领导审定,在必要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可调拨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

开通网上银行的,集团结算中心根据领导审定的调拨指令,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划收监控管理单位的闲置资金,或由监控管理单位根据调拨指令主动上存本单位闲置资金;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监控管理单位应在收到调拨指令当日(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将闲置资金划入集团结算中心帐户。

第十九条结算中心应分单位建立资金收支明细帐,准确核算收入、支出、余额。

引入银行的运作机制,按银行的运作方式规范操作,并比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资金存款利息。

企业可在集团结算中心申请办理定期存款,企业在集团结算中心的存款如无特殊申明,按照活期存款管理并计算利息。

第二十条集团结算中心可根据内部存款的实际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利率浮动调整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应收票据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收支管理单位持有的应收票据,应背书转让给集团结算中心。

集团结算中心根据资金支付的具体情况,对应收票据按以下方式管理:一、将应收票据再背书转让给收支管理单位,用以对外付款;二、将未到期应收票据进行贴现贷款;三、应收票据到期,贴现放款。

第六章借款贷款管理第一节银行借款管理第二十二条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对外办理收支管理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银行贷款和还款。

银行信贷额度由集团结算中心统一申请、统一掌握使用。

第二十三条收支管理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借入资金,已申请取得的贷款授信额度不再使用。

对技改、基建等项目所需要的中、长期借款,经集团公司审查后,可由收支管理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监控管理单位的资金筹措,事先应向集团结算中心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第二节对内部贷款管理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原则上只对收支管理单位发放经营资金内部贷款,不对监控管理单位发放内部贷款。

对监控管理单位提出资金筹措方案,集团结算中心认为应提供枘部贷款的,可使用集团内部贷款。

第二十六条结算中心发放的内部贷款为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二十七条向集团结算中心申请内部借款,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借款单位要向集团公司保证借入资金的安全性,及时偿还借款,并按时支付借款的占用费,保证集团公司调配资金的正常周转。

对不及时偿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单位在原有资金占用费率基础上加收罚息,并在一年内停止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对内部借款申请展期的,必须提前15天申请,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能长于原借款期。

对未办理展期手续,又没有按时归还借款的,应处以罚息,同时原则上一年内不办理借款。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企业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三十一条对所属企业用于金融证券类资本运作、建设非生产性设施以及集团公司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其他项目,集团公司不发放内部贷款。

集团公司审查认为不应发放内部贷款的项目,不论是收支管理单位还是监控管理单位均不得向外部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款。

第七章预算管理第三十二条一切资金收支均应纳入预算管理。

各企业必须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半月资金预算报结算中心。

半月资金预算编制应尽量准确反映资金预计收支的具体时间和额度,以及资金支出的类别或其他具体项目。

各二级企业应将汇总的年度资金预算和半月资金预算,分别于上年度11月上旬和每月1日、15日报送到资金结算中心。

结算中心负责对预算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严肃对半月资金预算的调整,预算期内实际资金收支与预算存在明确差异的,应提前3天报告结算中心。

第三十四条对业务资金的支出,原则上按照审核的资金支出预算按进度及时拨付;对管理费支出,年度预算内的,按照预算拨付。

超过预算的,应由结算中心初审,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根据预算情况,有权对监控管理单位没有缴存在结算中心的资金发出调拨指令,调入结算中心的资金按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付息。

第八章审批控制第三十六条资本性资金支出,应由集团公司审批,其中对外投资、非生产性资产的购置,必需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对外赞助、捐赠资金支出,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控制。

对外赞助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九章核算管理第三十八条集团结算中心制定统一的核算办法,规范业务流程。

二级企业的核算应执行集团公司的核算办法,并保证与集团结算中心的核算相衔接。

第三十九条二级企业应设定专职业务员与集团结算中心建立对口联系,准确记录资金收支,定期核对帐目。

第十章罚则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对企业经营者给予严肃处理,并全额没收帐户的资金;一、各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开户的;二、各单位未经批准私自开设银行帐户的;三、收支管理单位将资金向所属企业甚至其他单位转移的;四、收支管理单位将资金存入专用存款帐户或临时存款帐户逃避资金集中管理的。

专用存款帐户,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帐户、更新改造资金帐户、财政预算外资金帐户、住房基金帐户、医疗保险帐户、养老保险帐户、失业保险帐户、信用卡存款帐户、保证金存款帐户、存出投资款帐户、以及党团工会经费等专项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主要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开立的银行帐户、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外埠存款帐户、注册验资帐户。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贷款额或拆借资金的1%罚款:一、收支管理单位存在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行为的;二、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企业之间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通报批评:一、各单位未及时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半月资金预算的;二、收支管理单位故意提供虚假预算,干扰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秩序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