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冀建城[2003]406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第7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提供土地使用证书;(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的通知-冀建规[2003]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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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的通知(冀建规[2003]550号)各市规划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为提高城市规划编制成果水平,规范全省城市规划行业管理,按照《河北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决定启用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二、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纲要、成果等均应加盖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
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应加盖于图纸图签上方及规划文本、说明书、综合报告、纲要封面处,印迹要清晰。
三、未加盖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的规划编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未加盖出图专用章而进行技术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不予审查。
四、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由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负责保管,非本单位编制的规划方案、纲要和成果不得加盖本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
五、请各市规划局于12月5日前,到建设厅城乡规划处,统一领取本行政辖区内规划编制单位的出图专用章。
今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检符合要求的,由省建设厅换发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未通过年检的,不予换发。
联系人:吴永强电话:************附件: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名单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名单石家庄市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市规划设计院北方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部石家庄市设计研究院河北昆仑城市住宅设计研究院河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河北大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信达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核工业第四研究院石家庄市建筑设计院石家庄市诚信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辛集市规划设计所井陉县规划设计室鹿泉市测绘设计服务中心平山县规划设计室藁城市规划设计室晋州市规划设计室栾城县规划测绘设计所正定县规划设计所张家口市:张家口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张家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室张家口市宣化区建设局规划设计室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规划设计室承德市:承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秦皇岛市:秦皇岛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冶金建设集团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唐山市: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唐山市房屋设计研究院保定市:保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河北省农业大学城镇规划研究院满城县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定州市城乡规划设计所涿州市建设局规划设计室高碑店市规划设计所廊坊市:廊坊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文安县规划设计室固安县城市规划设计室沧州市: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黄骅市方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献县村镇规划设计室河间市规划设计所任丘市规划设计室衡水市:饶阳县规划设计室邢台市:邢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邯郸市:邯郸市规划设计院武安市规划设计室——结束——。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 费用标准 冀建质[2003]115号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 费用标准 冀建质[2003]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08cc1ba76e58fafab003f0.png)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冀建质[2003]115号河北省建设厅冀建质[2003]115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的通知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建设部、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编制了2003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以下简称“本费率”),经与省计委等有关部门会签同意,现予颁发。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费率与省建设厅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配套使用。
二、自2003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工程使用本费率;2003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建设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本费率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目录一、总说明 (1)二、费用项目组成 (2)三、有关问题的规定 (8)四、工程计价程序表 (11)五、建筑工程费率 (13)六、安装工程费率 (21)七、市政工程费率 (26)八、装饰装修工程费率 (31)九、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率 (33)一、总说明(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以下简称“本费率”)是根据建设部、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费率是编制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施工图预算、结算的依据,是招标工程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三)本费率与我厅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配套使用。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苏建城[2007]325号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苏建城[2007]3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10e7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aa.png)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正文:----------------------------------------------------------------------------------------------------------------------------------------------------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苏建城〔2007〕325号二○○七年十月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正常运行,切实加强政府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系,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应建立中期评估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已实施市政公用市场化和已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
第四条中期评估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方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实施,也可以组织相关的专家、人员开展中期评估,并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第五条中期评估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否依据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划要求执行;(二)行业发展和投资是否满足城市功能的需求;(三)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满足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行业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处理情况;(五)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六)成本、价格的控制和执行情况;(七)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八)重要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九)安全生产和管理情况;(十)社会公益性义务的执行情况;(十一)特许经营授权人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行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执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实施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制定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及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组织施行。
市、县(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特许经营权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六条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完成规范性企业改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的,主管部门可优先授予其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七条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授权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该项目。
第八条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审定和监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特许经营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清单)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深化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11.16•【字号】•【施行日期】1982.1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1982年10月28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原则,通过1982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七章拆迁安置管理第八章奖惩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城市规划实施和各项设施完好,逐步把我省城市建设成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市容整洁、安定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部门分工负责,公安、司法、银行、卫生、工商等部门密切协作。
第三条城市建设管理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管理、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拆迁安置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各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凡需在城市规划区或经上级批准的控制区内征用或临时占用土地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大中城市郊区的园田、菜地,要严格控制征用。
有平房可供改造或有条件改造旧城区的单位,原则上不准征地。
确需征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定额指标,尽量划拨荒地、山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良田菜地。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除农村集体所有的以外统属国有,由城市建设管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如已征用的建设用地,不准出租、买卖或擅自交换、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海床、坑塘、荒坡、滩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市民宅基地,不准买卖。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修编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修编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冀建城[2005]30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06.20
【实施日期】2005.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修编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的通知
(冀建城〔2005〕300号2005年6月20日)
省造价总站,各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
为适应我省经济和当前市政设施管养技术水平发展状况,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冀政〔2004〕33号),奠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改革工作基础,决定对《河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预算定额》进行修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编内容
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市场化的要求,对定额原有内容进行修订和整理,对原有缺项、漏项等问题进行修订,增加新施工工艺等有关内容。
二、工作安排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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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冀建城[2003]406号)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0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特许经营包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优先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
接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案的告知性备案。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事业营运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市场监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规划,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制定产品、服务质量标准;(二)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具体组织工作;(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四)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五)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七)协助价格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核算和监控成本及费用;(八)向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九)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交回;(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四)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采用(一)、(二)类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为25年和20年,最多不得超过30年;采用(三)类特许经营方式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得超过8年。
第九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正地将某项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并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现有的国有市政公用企业,应在完成规范性企业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在没有其他竞争主体的竞争情况下,主管部门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一)主管部门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招标,公布招标条件,公开接受申请;(二)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条件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资格、特许经营方案进行审查、评议或听证,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三)将中标结果和特许经营方案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公示期满后由主管部门代表当地城市政府向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颁发《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经营权的投标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应具有的资金和设备、设施能力;(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四)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五)具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六)政府规定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授权主体、特许经营者;(二)特许经营的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三)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四)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和标准;(五)公用设施的权属与处置;(六)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七)特许经营权利的收回和终止;(八)安全管理责任;(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监督机制;(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其它。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二)履行经营合同,为社会提供符合标准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三)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四)准确、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财务报告以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料;(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六)对生产设施、设备及时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完好设施;(七)保障企业满足相应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并具备相应资质;(八) 执行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或调整的价格;(九) 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合同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是特许经营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法定依据,特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规定。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给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未取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证》和特许经营合同的,不得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者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者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时,必须在变更前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执行价格监管规定及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合理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的产品、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为追求社会效益,满足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市政公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低于成本或为完成政府公益事业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政府应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条在合同期限内,若特许经营的内容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必须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若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经营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政府应根据变更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授予其特许经营权;若政府根据发展需要调整规划和合同时,应充分考虑特许经营者的合理利益。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政府可以将市政公用设施通过租赁等方式交给特许经营者使用。
特许经营者应按照城市规划建设新的市政公用设施。
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后,该市政公用设施按其承诺归政府所有。
需要补偿的,政府依据本办法或事先约定给予投资者合理补偿。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允许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市政公用设施,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要遵守相关的法规规定,场站设置和管线改造应服从城市规划部门的总体安排。
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特许经营者可以先实施抢修,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对公用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将设施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对各项公用设施的图纸等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用公用设施,特许经营者应给予配合,政府应给予投资者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收回其特许经营权:(一)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二)因转让企业股权而出现不符合授权资格条件的;(三)达不到公用事业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五)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用事业的;(六)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八)违反申请特许经营权时所做承诺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定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者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会。
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特许经营者对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特许经营期间,经营者若要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必须提前6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特许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特许经营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正常经营时,经特许经营者申请并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须的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后,在新的特许经营者或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者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继续维持正常的经营生产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特许经营权期满前6个月,主管部门要对特许经营项目和公共服务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新一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各市应设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特许经营者、专家、公众代表等方面组成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委员会,负责收集公众、特许经营者的意见,并定期专题研究公布结果;提出完善经营、监管等建议,代表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