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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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结算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财务结算手续,完善财务服务、监督、控制职能,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2、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对于手续不齐全凭证,财务有权拒绝,并向相关领导汇报。

二、现金收支结算管理

1、公司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到财务科。

2、财务科收取现金,由主办会计开票,出纳收款(开票人与收款人不能同为一人)。特殊情况下开票人与收款人同为一人。主办会计与出纳办理相关手续。

3、现金支出范围为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日常报销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汽油费等。手续齐全出纳办理。

4、物资采购不允许使用现金。财务不允办理。

5、零星采购在500元以上不允许使用现金,如收款对方无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可采用现金。

三、银行存款结算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科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说明情况签字由总经理审批,会计和出纳进行会计处理。

2、本公司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由出纳员当日办理相关入账手续,进账单交总经理签字财务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送交财务科,由出纳员当日办理相关入账手续,进账单交总经理签字财务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4、资金付出由经办人填写“用款申请单”根据《资金审批管理制度》办好审批工作,由主办会计核准“用款申请单”后交出纳办理相关付款手续。财务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5、通过银行转来的承付结算单据,由总经理审批,财务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6、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经办人办好相关手续

后可以领出。

7、所有资金流出凭证,须经主办会计签字确认,出纳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本制度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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