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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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关于【】管理有限公司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

邮编:【】

地址:【】

电话(Tel):【】传真(Fax):【】二零一六年三月

目录

释义 (5)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6)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7)

三、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8)

四、公司的股东 (8)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

六、公司的关联方 (10)

七、公司的运营 (11)

八、公司的治理机制 (13)

九、公司的基金外包服务 (14)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4)

一、公司的行政处罚 (16)

二、公司的诉讼、仲裁 (17)

三、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 (17)

四、结论性意见 (17)

【】律师事务所

关于【】管理有限公司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

【】律见字【2016】第【】号致:【】管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的委托,担任公司向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向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有关的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和材料,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

申请登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

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2、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所作的说明。

4、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存在或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上报,仅供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目的之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6、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次申请登记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公司申请登记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为【】律师、【】律师、【】律师。

【】律师,本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主要从事金融、投融资、公司证券及房地产等法律事务。参与主办【】项目并任签字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本所合伙人,毕业于【】。主要从事公司、证券、金融等方面的律师业务。参与主办环宇装备、万和过滤、双建管桩、宇航重工等企业新三板挂牌【】项目并任签字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本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主要从事公司、证券、金融等方面的律师业务,参与【】项目,联系方式:【】。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应当具有下述含义:

正文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现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于【】年【】月【】日核发的注册号为【】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公司设立于【】年【】月【】日,住所位于【】,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为【】,营业期限至【】年【】月【】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公司的历史沿革

2014年6月,公司取得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核发的(【】)名称预核(内)字【2014】第【】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为“【】管理有限公司”。

。。。。。。

2015年【】月【】日,公司取得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历史沿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公司所持《营业执照》记载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解散的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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