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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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参考资料部役政署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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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内政部役政署组织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2-01-16【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内政部役政署组织条例第 1 条本条例依内政部组织法第八条之二及替代役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内政部役政署 (以下简称本署) 承内政部部长之命,掌理有关兵役及替代役行政事务。

第 3 条本署掌理下列事项∶一役政政策、制度之拟订、役政法规之拟订或订定、审查、编纂及宣导事项。

二兵源全般事项。

三兵役及替代役役男之征集处理及入出国相关管制事项。

四替代役役男之甄选及综合事项。

五役男体位之判定及复检事项。

六由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地区来台役男及归国侨民 (生) 役男服役之处理事项。

七替代役役男之教育训练、课程规划、管理干部甄选及训练考核事项。

八役政人员之教育训练事项。

九兵役及替代役役男及其家属之各项权益事项。

一○替代役役男之保险、抚恤事项。

一一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及勤务事项。

一二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满后之编组及召集事项。

一三替代役役男之奖惩及行政救济事项。

一四兵役及替代役役男征集处理之督导及查核事项。

一五妨害兵役案件之调查事项。

一六役政资讯体系之规划、资讯作业及研究发展事项。

一七替代役役男主副食费、薪俸发放及服装制发事项。

一八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通报及处理事项。

一九其他役政事项。

第 4 条本署设征集组、甄训组、管理组、权益组、召集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5 条本署设秘书室,掌理研考、文书、事务、公关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 6 条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署务。

第 7 条本署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二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六人,督察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技正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二人,督察二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编审八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技士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一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00373涉外警务概论

00373涉外警务概论

第一节涉外警务概述第二节涉外警务法律依据第三节涉外警务基本原则第四节涉外警务形式和职责第二章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一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概述第二节外国公民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第三节司法保护(36)第四节警察保护的实践第五节外交保护与涉外协助第三章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第一节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概述第二节国内公民出入境管理,第三节国外公民入出境管理第四节护照管理第四章国籍管理第一节国籍概述第二节中国的国籍制度第三节国籍冲突的法律适用第五章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第一节外国人人出境概述第二节外国人人境条件第三节外国人居留管理第四节外国人出境条件第五节签证制度第六章涉外行政案件处置第一节涉外行政案件处置概述第二节专属管辖案件处置第三节共同管辖案件处置第四节协助管辖案件处置。

第七章涉外刑事管辖第一节涉外刑事管辖概述第二节国内法中的涉外刑事管辖第三节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第四节涉外刑事管辖权扩展与冲突第八章涉外刑事案件处置第一节涉外刑事案件概述第二节涉外刑事案件处置程序第三节涉外刑事案件处置方法第四节涉矫刑事案件处置强制性措施第九章领事保护第一节领事保护概述第二节国际法上的领事保护制度第三节中国领事保护协助机制第四节领事保护争议第十章涉外警务与外交关系第一节外交的概念与关联形态。

,第二节涉外案件处置与外交关系第三节涉外警务交涉第四节警务联络第十一章外交豁免与领事特权一第一节外交特权与豁免概述第二节外交与领事特权的限制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发展趋势。

第四节外交特权的滥用与危害第五节滥用外交豁免案件处置第六节侵犯外交和领事特权案件处置第十二章国际警务合作第一节国际警务合作概述第二节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第三节国际警务合作现状和趋向里,主要是指警察全部行为的总和,译为警察工作;国外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译为警政,我国一般译为警务。

在我国,通常称为警察勤务,是警察行为的一种重要的活动形态,警察的各项职能主要是依靠警察勤务的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的,也可称为警和涉外刑事管辖权力的集中体现。

台湾看守所管理制度范文

台湾看守所管理制度范文

台湾看守所管理制度范文台湾看守所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台湾的看守所是犯罪嫌疑人和犯罪罪犯的扣留地点,负责执法和司法体系的一部分。

看守所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被拘留人员的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并保证看守所的安全和顺利运行。

本文将对台湾看守所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看守所管理制度概述1. 管理目标和原则:看守所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被拘留人员的基本权益,包括人身安全、健康、接触亲友、法律援助等。

管理原则包括合法性、公正性、人文性、安全性等。

2. 管理机构和职责:看守所管理由司法警察机构负责,其职责包括扣押、拘留和监管被拘留人员,维护看守所秩序和计划培训等。

3. 看守所设施和设备:看守所应具备适宜的设施和设备,包括监房、监视器、监控系统、办公设备等,以确保被拘留人员的生活和安全需求。

4. 人员配置和培训:看守所应配置足够的警察和保安人员,他们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包括人权意识、心理健康、职业道德等。

5. 访客管理和检查措施:看守所应建立访客管理机制,限制不合法物品的进出,对访客进行身份核对和检查,保证看守所安全和秩序。

6. 投诉机制和监督机构:看守所应建立投诉处理机构,接受被拘留人员和其家属的投诉,并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

监督机构则负责对看守所的管理和运行进行监督。

三、看守所管理制度的不足和问题尽管台湾的看守所管理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改进。

1. 人权保障不足:有一些看守所存在对被拘留人员人权的侵犯现象,比如肢体虐待、不当处罚等。

2. 家属接触受限:有些看守所对被拘留人员的家属接触有限,不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帮助。

3. 管理人员培训不足:有些看守所的管理人员缺乏相关培训,导致不了解和不遵守管理制度。

4. 投诉处理不畅:有些被拘留人员及其家属的投诉并未得到及时处理,投诉机制存在问题。

五、看守所管理制度的改进措施为了解决看守所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提升人权意识:加强管理人员的人权意识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秉持公正和尊重的态度对待被拘留人员。

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

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

【法规名称】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4-04-01【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入出国及移民法施行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入出国及移民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法所称入出国,在国家统一前,系指入出台湾地区。

第 3 条本法第三条第六款及第七款所称居住期间,系指连续居住之期间。

本法第三条第七款所定在台湾地区居住期间超过六个月,不包括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但书及其他特殊事故延长停留之期间在内。

第 4 条本法第五条第一项但书所称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 (以下简称有户籍国民) ,系指现在或原在台湾地区居住并设立户籍,且未丧失国籍或未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转换其身分为大陆地区人民之国民。

第 5 条本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九款应禁止出国之事由,分别由司法、军法机关或该管中央主管机关通知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 (以下简称移民署);其他应禁止入出国之事由,由各权责机关通知移民署。

移民署对于受禁止出国者,应以书面叙明理由通知当事人,依法送达。

第 6 条各中央主管机关或权责机关通知移民署禁止入出国之案件,无继续禁止之必要时,应即通知移民署注销。

第 7 条移民署对于各中央主管机关或权责机关通知禁止入出国案件,应每年清理一次。

但欠税案件达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第 8 条已入国者,得以书面委讬他人或移民业务机构代办申请居留、变更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事项。

前项申请案件,由法定代理人办理者,免检附书面委讬文件。

第 9 条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以下简称无户籍国民) 入国后,依本法第八条申请延长停留期间,应备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请:一延期停留申请书。

二入出国许可证件。

三流动人口登记联单。

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 10 条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一定金额,系指新台币一千万元。

第 11 条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五款所称具有特殊技术及经验,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在新兴工业、关键技术、关键零件组及产品有专业技能者。

2011年1月1日台湾警政人事

2011年1月1日台湾警政人事

警政署发布五都选后454名警职遴补案因应台北县改制新北市及台中县市、台南县市、高雄县市等自99年12月25日合并改制为直辖市,暨桃园县自100年1月1日起准用「警察人员人事条例」关于直辖市相关规定后,基于现阶段推动治安工作需要,以有效发挥整体治安功能,有关新直辖市政府警察局改制后职缺及各警察机关现有重要警职职缺,经内政部警政署王卓钧署长邀集3位副署长、主任秘书、刑事警察局长林德华、警政署督察室、政风室及人事室业务主管等共同开会检讨,案经与会人员依上开职缺适任人选之品操学能、工作绩效、单位衡平、职期与地区调任等职务迁调原则,并考虑现职人员眷居处所等因素通盘检讨调整。

其中各警察机关警监重要警职454名调整,业经报奉内政部核定在案于昨(23)日晚间公布。

警政署指出,本次人事调整范围涵盖地方警察机关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督察长、分局长及署属机关警监以上等重要警职职务,其中全国47个警察机关中计22个首长异动,台湾省各县(市)警察局副局长、主任秘书、督察长、分局长等重要干部亦全面调整,其幅度实为历年之最。

本案遴补二线四星以上重要警职异动人员计686员,其中警监异动达101人,另本统计人数涵盖各直辖市政府警察局232员,警政署考虑县市合并改制及准用机关生效日分别为99年12月25日及100年1月1日,责请各相关机关妥适规划交接(到职)等事宜,并全力做好治安、交通维护工作,避免人事空窗暨达治安无缝接轨。

这波454名重要警职遴补案名单如后:1.警政署副署长刘勤章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局长2.警政署副署长伊永仁调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长3.航空警察局局长刁建生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长4.国道公路警察局局长陈子敬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局长5.警政署主任秘书黄升勇调任警政署副署长6.台北县政府警察局局长林国栋调任警政署副署长7.台中县警察局局长陈国恩调任警政署主任秘书8.警政署警政委员张庆裕调任保安警察第一总队总队长9.警政署警政委员袁行一调任国道公路警察局局长10.警政署警政委员黄富生调任航空警察局局长11.基隆市警察局局长陈逸峰调任警政署警政委员12.台南市警察局局长高坤辉调任警政署警政委员13.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局长黎文明调任警政署警政委员14.台南县警察局局长施源钦调任警政署警政委员15.高雄县政府警察局局长李福顺调任警政署警政委员16.警政署行政组组长黄宗仁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1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长林一民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18.南投县政府警察局局长林聪槐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19.警政署保安组组长锺国文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0.航空警察局副局长胡亚屏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1.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长陈长胜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2.警政署保防室主任耿继文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3.警政署勤务指挥中心主任陈太忠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4.警政署民防组组长林进元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5.警政署法制室主任陈家钦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6.铁路警察局副局长枋剑飞调任警政署行政组组长27.警政署秘书室专门委员陈卿南调任警政署秘书室主任28.保安警察第一总队主任秘书黄清福调任警政署保安组组长29.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徐绪昕调任警政署后勤组组长30.嘉义县警察局局长谢文杰调任警政署保防室主任31.新竹县政府警察局局长吴思陆调任警政署勤务指挥中心主任32.警政署公关室主任陈烱衔调任警政署民防组组长33.宜兰县政府警察局局长陈嘉昌调任警政署公关室主任34.警政署教育组组长谢芬芬调任警政署安检组组长35.云林县警察局局长何明洲调任警政署教育组组长36.嘉义市政府警察局局长杨源明调任刑事警察局副局长37.金门县警察局局长柯昌良调任航空警察局副局长38.台湾保安警察总队主任秘书丁成城调任铁路警察局副局长39.新竹市警察局局长李金田调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长40.花莲县警察局局长周威廷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督察长41.澎湖县政府警察局局长张苍波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长42.台东县警察局局长林志熹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长4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主任秘书陈福荣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长44.苗栗县警察局局长邱铭光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主任秘书45.民防防情指挥管制所所长刘兴修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主任秘书46.保安警察第三总队副总队长吕馨宁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主任秘书47.保安警察第四总队副总队长宋孔慨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主任秘书48.台中市警察局局长邱丰光调任基隆市警察局局长49.台中港务警察局局长杨崇德调任宜兰县政府警察局局长50.警政署后勤组组长张永仰调任新竹市警察局局长51.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分局长陈铭政调任新竹县政府警察局局长52.警察广播电台总台长曾义琼调任苗栗县警察局局长53.警政署秘书室主任杨文友调任南投县政府警察局局长54.高雄港务警察局局长王庆麟调任云林县警察局局长55.刑事警察局主任秘书陈檡文调任嘉义市政府警察局局长5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分局长李文力调任嘉义县警察局局长5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兴分局)分局长阮清阳调任花莲县警察局局长58.台北县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分局长陈永利调任台东县警察局局长59.保安警察第一总队副总队长陈奋企调任澎湖县政府警察局局长60.台北县政府警察局分局长蔡苍柏调任金门县警察局局长61.警政署人事室主任颜德麟调任基隆港务警察局局长62.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副总队长薛清莲调任台中港务警察局局长63.警察机械修理厂厂长欧阳立青调任高雄港务警察局局长64.台北县政府警察局分局长潘宏华调任民防防情指挥管制所所长65.警政署警监督察蔡长桦调任警察机械修理厂厂长66.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汤明珠调任警察广播电台总台长67.保安警察第二总队主任秘书张大文调任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副总队长68.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李汉卿调任保安警察第一总队副总队长69.保安警察第三总队主任秘书陈幸恩调任保安警察第三总队副总队长70.刑事警察局警政监许瑞山调任刑事警察局主任秘书71.警政署教育组专门委员林崇阳调任台湾保安警察总队主任秘书72.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政监张胜舜调任保安警察第一总队主任秘书73.警政署主秘室专门委员刘南山调任保安警察第二总队主任秘书74.警政署警监督察李义川调任保安警察第三总队主任秘书75.警政署警监督察潘振暐调任警政署专门委员76.警政署秘书室科长张宗扬调任警政署专门委员77.警政署政风室科长陈英文调任警政署专门委员78.国道公路警察局后勤科科长张良钦调任警政署专门委员79.警政署安检组科长张雪诗调任警政署警监督察80.警政署教育组科长廖德礼调任警政署警监督察81.警政署行政组科长王进良调任警政署警监督察82.警政署行政组科长涂坤章调任警政署警监督察83.警政署勤务指挥中心科长赵清钦调任警政署警监督察84.警政署秘书室科长陈朝钦调任警政署警监督察85.警政署勤务指挥中心科长杨宗熙调任警政署警监督察86.警政署法制室科长宣介慈调任警政署警监督察8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科科长贾德发调任警政署警监督察88.警政署户口组科长林文彬调任警政署警监督察89.基隆港务警察局局长李莉娟调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政监90.警政署人事室专门委员陈廷彰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监91.警政署警监督察邱太煌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警政监92.台北县政府警察局保民科科长蔡水胜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警政监93.警政署后勤组专门委员陈永顺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警政监94.警政署警监督察曹仁祥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警政监95.台北县政府警察局警政监欧木标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警政监96.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行政科科长戴锦华调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政监97.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长陈志鹏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警政监98.刑事警察局国际科科长马振华调任刑事警察局警政监99.刑事警察局保防室主任顾海山调任刑事警察局警政监100.刑事警察局研发室简任技正兼主任施宗培调任刑事警察局警政监101.刑事警察局警政监江庆兴调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02.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长方仰宁调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03.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科科长王嘉衡调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0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后勤科科长黄启泽调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05.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息室主任廖美铃调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06.警政署警监督察金浩明调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07.警政署警监督察徐世霖调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08.台北县政府警察局公关室主任张世淐调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09.台北县政府警察局警正督察余瑞丰调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10.刑事警察局侦二队队长庄定凯调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11.警政署警监督察詹永茂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12.警政署警监督察王炳煌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13.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务指挥中心主任许锡荣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1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防室主任蔡万来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15.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秘书室主任高寿孙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16.台北县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队长王毓纲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17.台北县政府警察局后勤科科长江义益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18.台北县政府警察局警正督察吴清湖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19.刑事警察局公关室主任温枝发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20.航空警察局台北分局长高建源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21.台北县政府警察局分局长蔡金霸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22.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魏庆贤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23.警政署公关室科长陈朝龙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24.警政署保防室科长廖春镇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25.警政署后勤组科长卓政良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26.警政署行政组科长许庆丰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27.警政署保安组科长蔡荣林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28.警政署秘书室科长林汉堂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29.警政署教育组科长陈大文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30.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关室主任余一县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31.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科长曹晴辉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32.台北县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长林清求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33.台北县政府警察局三峡分局长张铜钟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34.刑事警察局侦四队队长陈才馨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35.警政署警监督察李政晓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36.警政署保安组科长许世旻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37.警政署保防室科长陈祥泰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38.警政署保防室科长刘荣哲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39.警政署后勤组科长江永廷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40.警政署信息室科长蔡丁贤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41.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队长詹永华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42.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训练科科长柯订赞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4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人事室主任黄嵩琛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44.台北县政府警察局保防室主任程文宏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45.台北县政府警察局警正督察谢鸿传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46.台北县政府警察局警正督察孙文超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47.台北县政府警察局警正督察赖昆明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48.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队长张术论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49.警政署经济组科长黄宗荣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50.国道公路警察局督察长姜若瑀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5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长汪忠荣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5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公关室主任刘胜元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5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防室主任黄庆惠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5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队长吕玉川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5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行政科科长李德智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5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鉴识中心主任沈庆华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5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后勤科科长刘耀钦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5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主任李宪伟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59.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长王钦源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长160.航空警察局安检队队长潘汉平调任航空警察局台北分局长161.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陈世雄调任国道公路警察局督察长162.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吴坤旭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长163.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贾乐吉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队长164.台中市警察局副局长余辉茂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队长165.台中县警察局副局长刘少民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长166.台南市警察局副局长殷金磬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队长167.台南县警察局副局长李文芳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长168.高雄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陈宗武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长169.高雄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王俊生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队长17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科长锺国峰调任警政署科长(一)171.宜兰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邱聪云调任警政署科长(二)172.桃园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刘来通调任警政署科长(三)173.基隆市警察局副局长陈博珍调任警政署科长(四)174.新竹市警察局副局长张弘文调任警政署科长(五)175.屏东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李煌山调任警政署科长(六)176.宜兰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陈铭宗调任警政署科长(七)177.彰化县警察局副局长金耀胜调任警政署科长(八)178.南投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苏振龙调任警政署科长(九)179.基隆港务警察局副局长王建中调任警政署科长(十)180.连江县警察局副局长王敏吾调任警政署科长(十一)181.花莲港务警察局副局长赖国政调任警政署科长(十二)182.新竹市警察局副局长王文伸调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一)183.台中港务警察局副局长尤国桢调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二)184.云林县警察局副局长江远钦调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三)185.苗栗县警察局副局长李植树调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四)186.苗栗县警察局副局长秦志建调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五)187.嘉义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长蔡鸿义调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一)188.南投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娄金定调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二)189.警政署公共关系室科长黄家琦调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三)190.台北县政府警察局督察黄胜智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一)191.本署经济组科长陈仕谚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二)192.嘉义县警察局副局长翁群能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三)193.花莲县警察局副局长廖高江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四)194.澎湖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林清煌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五)195.台东县警察局副局长胡美华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六)196.台南县警察局副局长赵成之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七)197.嘉义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长涂马庆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八)198.嘉义县警察局副局长曾庆章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九)199.刑事警察局侦防犯罪中心主任吴启瑞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一)200.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主任曾浚添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二)201.台北县政府警察局科长张德以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三)202.台北县政府警察局督察陈文居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四)203.刑事警察局纪录科科长林逢泉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五)204.台北县政府警察局督察王鸿烈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六)205.台中市警察局副局长王育群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七)206.台中县警察局副局长刘锡明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八)207.台中县警察局副局长陈志荣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九)208.云林县警察局副局长张福镇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十)209.国家公园警察大队副大队长洪吉典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十一)2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室主任杨健生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一)211.国道公路警察局后勤科科长赵启源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二)212.台北县政府警察局督察陈俊良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三)213.彰化县警察局副局长张树德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四)214.台东县警察局副局长何剑训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五)215.屏东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林巨泩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六)216.台南市警察局副局长陈炎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七)217.澎湖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邱文亮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八)218.新竹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孙太康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九)219.新竹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吴资照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十)220.台北县政府警察局督察于镇慆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一)221.台北县政府警察局督察刘祥浤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二)222.金门县警察局副局长李怀宁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科长或主任(三)223.花莲县警察局副局长吴建麟调任国道公路警察局科长224.基隆市警察局副局长邱念兴调任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长225.新竹市警察局督察长黄慕尧调任刑事警察局督察226.宜兰县政府警察局督察长陈文卿调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一)227.金门县警察局主任秘书梁仁辉调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二)228.嘉义县警察局督察长李安淳调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三)229.新竹县政府警察局主任秘书黄文贵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督察(一)230.台中市警察局督察长陈武康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督察(二)231.南投县政府警察局督察长刘瑞森调任桃园县政府警察局督察(三)232.台中县警察局主任秘书郑甘松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一)233.台中市警察局主任秘书赖清山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二) 234.苗栗县警察局主任秘书林中村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三)235.彰化县警察局督察长陈文龙调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四)236.台南市警察局主任秘书蔡长海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一)237.台北县政府警察局督察张梦麟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二) 238.嘉义市政府警察局督察长庄鸿璋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三)239.屏东县政府警察局督察长张仁勇调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四)240.台南市警察局督察长李碧昭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一)241.高雄县政府警察局督察长吴清飞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二)242.高雄县政府警察局主任秘书潘诚章调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三)243.台湾保安警察总队督察长宋政雄调任宜兰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44.基隆港务警察局督察长陈金陵调任宜兰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45.基隆市警察局督察长叶尔烟调任基隆市警察局副局长246.苗栗县警察局督察长陈继德调任基隆市警察局副局长247.桃园县政府警察局督察长杨台兴调任新竹市警察局副局长248.台北县政府警察局法制室主任侯木川调任新竹市警察局副局长249.新竹县政府警察局督察长林金虎调任新竹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50.警政署科长江碧煌调任新竹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51.警政署科长陈锦坤调任苗栗县警察局副局长252.保安警察第三总队第二大队长潘天龙调任苗栗县警察局副局长253.台南县警察局主任秘书林树徽调任彰化县警察局副局长254.台南县警察局督察长王启兴调任彰化县警察局副局长255.南投县政府警察局主任秘书谢玉麟调任南投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56.台中县警察局督察长高元光调任南投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5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庄金定调任云林县警察局副局长258.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副分局长陈百禄调任云林县警察局副局长259.台中港务警察局督察长张国荣调任嘉义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60.嘉义市政府警察局主任秘书翁荣直调任嘉义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61.屏东县政府警察局主任秘书丁传居调任嘉义县警察局副局长262.云林县警察局督察长陈义亮调任嘉义县警察局副局长263.花莲县警察局主任秘书李沐汕调任屏东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64.金门县警察局督察长杨吉林调任屏东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265.花莲县警察局督察长林建龙调任花莲县警察局副局长266.铁路警察局高铁警务段段长蔡彻学调任花莲县警察局副局长267.台东县警察局督察长叶明潭调任台东县警察局副局长268.台东县警察局主任秘书陈清新调任台东县警察局副局长269.连江县警察局督察长叶天恭调任澎湖县政府警察局副局长。

公安部关于对从台湾直接来大陆的台湾船舶实施边防管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从台湾直接来大陆的台湾船舶实施边防管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从台湾直接来大陆的台湾船舶实施边防管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8.08.16•【文号】[88]公边字73号•【施行日期】1988.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对从台湾直接来大陆的台湾船舶实施边防管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88)公边字73号1988年8月16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随着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台湾当局允许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的范围放宽,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旅游和进行贸易等活动的越来越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台胞来祖国大陆探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7]14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从台湾(包括澎湖、金门、马祖)直接来大陆的台湾船舶和台湾的边防管理,保证他们的安全,促进“三通”和祖国和平统一,现对台湾船舶来大陆港岸停靠实施边防管理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台湾船舶实施边防管理的原则做好接待台胞工作对促进“三通”和祖国统一具有重大政治意义,政策性很强,要求“既要热情,又要适当”,同时鉴于台湾当局仍对我持敌视的态度,要严防台湾当局利用台湾船舶来大陆港岸停靠之机进行破坏活动。

对台湾船舶停靠大陆港岸的,要本着内紧外松,确保安全的原则,热情欢迎,友好接待,方便其往来,保障台胞人身和船舶的安全;要加强边防管理,防范内潜外逃,严格查禁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随时提高警惕,确保海防安全。

二、对台湾船舶实施边防管理的办法1.查验证件。

台湾船舶进出港时,查验船舶证书、渔船民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核对人数。

船舶在港内停泊期间,其船舶证书由公安边防部门代为保管,离港时发还。

2.检查船体。

对在港内停泊的台湾船舶,进行船体检查(含查验船上货物和行李)。

对在避风点停泊的台湾船舶,一般不实施船体检查。

对有内潜外逃或走私等嫌疑以及上级通报的重点台湾船舶,应对其船体进行重点检查。

内政部警政署人事异动

内政部警政署人事异动

內政部警政署人事異動一、本署科長、北市、高市、北縣督察及縣市警察局副局長部分(1)彰化縣警察局副局長涂坤章調任本署科長。

(2)臺南縣警察局副局長許世旻調任本署科長。

(3)臺南市警察局副局長江永廷調任本署科長。

(4)基隆市警察局副局長張雪詩調任本署科長。

(5)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副局長黃宗榮調任本署科長。

(6)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長林漢堂調任本署科長。

(7)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長陳大文調任本署科長。

(8)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副局長溫枝發調任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主任。

(9)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副局長王欽源調任刑事警察局科長。

(10)基隆市警察局副局長吳試智調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

(11)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副大隊長蔡合順調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

(12)臺中港務警察局副局長鍾永慧調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

(1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副局長謝鴻傳調任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督察。

(1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副局長王鴻烈調任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督察。

(15)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副局長于鎮慆調任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督察。

(16)嘉義縣警察局副局長劉祥浤調任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督察。

(1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副局長黃東樺調任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督察。

(18)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副局長黃勝智調任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督察。

二、縣市警察局副局長部分(1)臺中縣警察局副局長陳博珍調任基隆市警察局副局長。

(2)刑事警察局偵查科科長邱念興調任基隆市警察局副局長。

(3)花蓮縣警察局副局長蔡鴻義調任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長。

(4)苗栗縣警察局主任秘書塗馬慶調任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副局長。

(5)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副局長陳炎調任臺南市警察局副局長。

(6)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督察長賈樂吉調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副局長。

(7)臺中縣警察局督察長孫太康調任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副局長。

(8)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主任秘書吳資照調任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副局長。

(9)臺南縣警察局副局長陳志榮調任臺中縣警察局副局長。

(10)雲林縣警察局副局長金耀勝調任彰化縣警察局副局長。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法规类别】台湾同胞进出境殡葬管理【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发布日期】1996.07.22【实施日期】1996.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1996年7月22日国台发[199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民政厅(局):为进一步做好台胞在大陆死亡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本着一个中国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台胞在大陆死亡后处理工作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一、死亡的确定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谓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谓非正常死亡。

台胞在大陆死亡,经当地公安机关验定,如属正常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由台胞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当地台办必要时予以协助。

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包括零散游客),由台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如属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并通报同级台办,台办提供配合、协助。

二、通知死者家属台胞在大陆死亡后应尽快通知死者家属。

一般由接待或聘用单位直接通知死者家属。

如接待或聘用单位无法直接通知死者家属,可通过两岸其他渠道(如红十字会等社团)代为通知。

必要时也可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联系。

三、尸体解剖正常死亡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

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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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4-03 【正 文】 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 (以下简称本总队) 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总队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总队设警务科、后勤科、督察室、保防室、勤务指挥中心、人事室、会计室,分掌本总队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本总队设六队,各队均冠以队次,分掌其应办事项。

第 4 条 警务科职掌如下: 一勤务法令规章之拟订与执行事项。 二勤务区域区分及警力调配、驻地配置之事项。 三机动保安警力编装、规划、管制、调派、训练、检测、演习及应变措施事项。 四机动勤务与支援勤务之协调事项。 五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六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七交通业务与员工交通事故案件之处理事项。 八员警违法案件之移送事项。 九逃犯之协缉事项。 一○检警联席会议之处理事项。 一一军、宪、警单位之协调联系事项。 一二警讯器材与设施之规划、管制、运用及维修、督导事项。 一三电讯 (含信号) 业务处理与教育训练、管制、督导事项。 一四关于行政、户口、外事、消防、安检、民防、经济等其他警务工作事项。 第 5 条 后勤科职掌如下: 一武器弹药与安全装备之补充、汰换及保养检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车辆之购置、报废、汰换、保养及管理事项。 三员警服装之筹制、配发及管理事项。 四电讯装备设置、管理、保养、检查及修护事项。 五警用专业装备及一般财物之采购及验收事项。 六财产之帐册登记与盘点、清查及管理事项。 七办公厅舍、员警宿舍之营缮、租赁、分配、布置及管理事项。 八技工、工友之雇用、训练、考核及管理事项。 九事务用品之采购与集会、办公处所及水电管理事项。 一○各项物品之管理、登记、检查及废品处理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后勤业务事项。 一二年度施政计划与业务计划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 一三总队队务会报之召开及纪录之整理事项。 一四政令宣导、政绩报导及机要文件处理事项。 一五公文检核、档案管理、文书收发、缮校处理及督导事项。 一六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一七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 一八电脑资讯业务之作业与推展事项。 一九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公库款项之提存、汇贷及簿籍登记事项。 二○员工薪津清册之编造及领发事项。 二一本总队印信之盖用及典守。 二二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 6 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激励员警士气各项活动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员工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之办理事项。 三员警申诉之审查办理事项。 四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勤务督察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各项专案重大演习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违反勤务、业务纪律及警风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八内部管理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维护员警风纪之策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一○本总队及所属各队营缮工程与购制变卖财物之监标及监验会办事项。 一一员警考核评鉴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三特种警卫勤务之规划、协调联系、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四员警常年教育、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五员警出国进修、考察之遴选及审核事项。 一六员警心理辅导谘商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七其他有关督察、政风业务及员警教育训练事项。 第 7 条 保防室职掌如下: 一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执行及考核事项。 二社会情报谘询布置之规划、督导、执行及考核事项。 三社会治安调查资料之搜集、处理及考核事项。 四侦防工作规划、督导、执行及考核事项。 五保防业务之公文收发及档案管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保防工作事项。 第 8 条 勤务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状况之掌握、通报、处置、指挥及管制事项。 二治安预警情报之报告及命令传达事项。 三重大交通事故、空难、灾害之通报、报告、指挥抢救调度或请求支援警力事项。 四组合警力勤务之规划提报、指挥、管制、调度及督导事项。 五相关单位之通报、联络及协调事项。 六各项定期会报资料整理分发及各级开设事项。 七电脑资料输入、建档、查询及资讯传播之通报事项。 八民众报案之受理及处置事项。 九勤务指挥中心作业之督导、考核及指挥事项。 一○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业务事项。 第 9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 (转) 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 (逐次) 召集之核转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 (概) 算及追加 (减) 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划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 (建) 议事项。 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与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一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1 条 总队长综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推动督导及考核等决定事项。 二人事考核、任免、升迁、奖惩、考绩之决定及核转事项。 三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 (减) 及预备金动支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会议纪录之核定事项。 六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及报告事项。 七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八重要案件或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九其他有关重要事务之决定及处理事项。 第 12 条 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参与决定事项。 二各科、室、中心、队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事项。 三主管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总队长出席 (主持) 事项。 五总队长差假期间代理队务,出席或主持会议事项。 六总队长授权处理及交办事项。 第 13 条 主任秘书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总队重大队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督导及策进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与管制考核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五机要工作之处理及督导事项。 六重要会议之筹办事项。 七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4 条 科、室、中心单位主管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主任秘书之指导,处理本单位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及处理事项。 二本单位有关业务会议之主持事项。 三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四所属人员考核、升迁、奖惩及考绩之拟议事项。 五所属人员文稿之初核及重要公文之处理拟办事项。 六各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职责上应提请总队长、副总队长参考事项。 八主管业务之研究发展及主管业务法规之拟议修正事项。 九依照本总队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一○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5 条 秘书之权责如下: 一综合性文稿编拟与业务资料搜集及汇编事项。 二文书处理之规划与公文审核、查询及检核事项。 三队务会议与综合性会议之筹办及纪录事项。 四工作报告、年度施政及政绩交待汇编事项。 五业务检查、考核、管制与研究工作之策划及推展事项。 六图书、刊物与法规之搜集及保管事项。 七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八公共关系业务及新闻发布事项。 九发展资讯系统整体规划及协调事项。 一○设置资讯系统计划之审查及核转事项。 一一使用资讯系统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共同性资讯作业之开发及研究发展事项。 一三资讯系统之管理及运作事项。 一四实施办公室自动化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一五上级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16 条 队长权责如下: 一主管勤务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二队务之推行及改进事项。 三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与考核事项。 四人事升迁、奖惩案件之授权处理及拟议核转事项。 五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六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17 条 副队长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队长差假期间,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上级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18 条 分队长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与考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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