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论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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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论文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班级:商英四班姓名:杨梦南

对《国际结算》问题的探讨

——票据浅谈

摘要

国际结算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对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主要研究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以及时候使用的信用工具、结算方法和各种必要的单据。

国际结算促进了各国的经济发展,保证了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正常运行。通过使各国的产品,服务和资金得以交换,国际结算使生产得到比国内市场更宽阔的发展空间,从而实现了更大规模的持续发展;通过使资金实现国际转移,国际结算实现跨国投资,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以得到最大的收益。[1]

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单据,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和国际结算方式。在国际结算中,无论采用何种结算方式,大都与票据息息相关。如汇款中使用的票汇,光票托收中使用的汇票,支票,本票等各种票据,跟单托收、信用证中使用的汇票等。

关键词:国际结算结算方式票据汇票支票本票

这一个学期的对国际结算课课学习,使我从对于这门课程没有一点概念到现在了解了国际结算的理论知识和大概的实际操作过程.国际结算就是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

本票、支票等),采取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等),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支行为,从而使国际间债权债务得以清偿。而且,国际结算既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又是一门理论较深的学问。国际结算涉及的方面有很多,就此,我对于其中关于票据的一部分进行分析,以下是对票据的一个基本介绍与浅析。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世界上最早使用的交易方式是“以货易货”,随着商业活动随着商业活动的逐步发展,才使用货币作为收付结算手段,即买方和卖方均使用现金,这相对于以货易货来说,有了质的飞跃。但是有时候用现金来交易也会带来不便。比如说,现金数量较大时,会带来保管,携带不便及安全问题,特别是当交易双方相距较远,甚至需要远涉重洋时,此类问题就更加突出。因此,人们又想到了采用字据划账的方法来进行相互间的结算,随着发展,字据同现金一样流通起来,逐渐演变成了现在的票据。

现代票据主要发源于欧洲,本票和汇票最初是作为异地贸易中的汇兑工具而在意大利和法国发展起来的支票源于荷兰.它最初的功能是作为支付工具产生的,17世纪中期传到英匿清朝末年,列强进八中国.带来了西方的票据制,中国的钱庄逐渐开始衰落,原有的摹据制度也就为外来的票据制度所取代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了票据法,规定了本票.汇票和支票,从而以西方的票据制度取代了中国原有的票据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票据的使用受到定限制进.进入20世纪8O年代以后,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适台中国特色的票据形式也以新的面貌出现了.我国于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三种,即:本票、汇票和支票。[2]

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特殊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者另一人无条件地支付确定金额的,科流通转让的证券。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入发票,提单,保险单等。这些权利凭证是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者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又称资金单据。

若约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若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和支票。因此,票据可以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票据的基本特性有设权性,流转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文义性,和返还性。

[3]

票据的发行目的,不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票据的权利,义务在票据做成之前存在也可能并不存在,但是在票据做成的同时它则产生并被确立。作为一种金融,信用或结算工具,票据的发行目的是支付。或者说是代替现金充当支付的手段。

一般的债权在转让时,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而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交付就可自由的转让,流通。其权利的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能以没接收到通知为由而拒绝承担义务。

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到先前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如果收款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他无需调查票据原因,只要是合格的票据,他就能享受票据权利。

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是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

须齐全且符合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票据的效力。否则,票据就会有缺陷,且票据的流通及当事人的之间的关系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的特征有三个,一是自付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二是基本当事人少。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三是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我国的本票制度始于1988年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所确立的以汇票、支票、本票及信用卡为主体的“三票一卡”结算体系。其法律地位在1995年的《票据法》中得到了确定。但是,从近几年来的实践来看,本票业务只在一些大中城市开办,其发展十分缓慢,备受银行和客户的冷落。随着我国信用体制的建设及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本票将会逐步加以推广,成为一种重要的票据市场工具。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它适用于同城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目前,在我国流通并使用的本票只有银行本票一种。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它的使用提示有四方面: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我国本票制度的特点本票作为一种自付证券,在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中,都兼有支付功能与信用功能。但是,基于国情,我国本票作为支付和信用手段的功能并不明显,其特殊之处在于:首先,我国《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4]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此可知,我国没有商业本票,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其次,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据此规定,我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记名本票。最后,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这样,一旦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本票,出票人就要按照本票记载的票面金额向持票人付款。因此,我国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并且只能在同一票交区域内使用。

所以我觉得对我国本票制度发展的建议一是要充分认识本票的优越性,适时的扩大本票的使用范围。对于银行来说,本票既可以吸收和稳定存款,增强银企之间的联系,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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