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修订)
民兵护管理制度

民兵护管理制度一、绪论民兵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支武装力量。
民兵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武装力量和国家安全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兵护管理制度,是民兵组织和民兵人员行使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权力的一种制度。
二、民兵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对民兵的绝对领导。
2. 坚持人民军队的政治性、群众性、纪律性。
3. 坚持党的军事路线。
4.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5. 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三、民兵护管理制度的内容1.民兵人员的选拔和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选拔和管理,并进行严格的政治、军事和纪律教育。
对具有较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能力。
2. 民兵组织的建立和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民兵组织,并进行严格的管理。
加强对民兵组织的政治、军事和纪律指导,确保民兵组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能力。
3. 民兵的装备和武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兵进行装备和武器的统一配发和管理。
加强对民兵装备和武器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任务。
4. 民兵训练和演习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符合国家要求的民兵训练和演习计划,并进行严格的管理。
加强对民兵的训练和演习,提高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能力。
5. 民兵行动和处置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兵的行动和处置进行统一指挥和管理。
加强对民兵行动和处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任务。
6. 民兵维权和维稳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兵的维权和维稳进行统一指挥和管理。
加强对民兵维权和维稳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任务。
民兵武器装备综合管理系统实施方案教材

新版 √
备注
2.5. 日报告和周报告
? 系统自动生成仓库日报告,仓库主任需要进行补充和签字 。
? 军分区自动生成周报告。主管参谋需补充和签字。 ? 仓库日报告和军分区周报告自动上传省军区。便于各级首
长审查。 ? 日报告和周报告,包括门禁记录、出入库的视频和照片、
调拨单等。可做到长期存档,证据长期追溯(10年)。现 有的安防系统视频记录只能留存1-2个月。
200 3000 100
。。。 。。。 。。。
借出
武汉 襄阳 十堰 。。
图1
图2
领导监督 业务支持 软件支持 硬件支持
技术原理
省军区 信息系统服务器
分区 仓库
开发进展
功能
十堰版
1 省军区实力展 示
2 军分区实力展
√
示
3 单只武器入出
√
库记录
4 年底上级实力 统计
5 信息可视化
√
新版 √ √
√ √
? 省军区可实时做到全省民兵武器装备的五清, 即规格清、数量清、质量清、位置清、状态清 。
? 在省军区,可查询到每一支武器的出入库记录 和使用情况。
? 年底自动生成上级要求的装备的实力统计,节约 统计成本,提高统计质量。
武器实力统计(范例)
武器种类
省军区实时武器实力统计( 2012 年08月28日) 单位 ( 支 )
3 2012:08:28 10:02 恩施装备仓库枪03柜11号 民兵在武器保养时,拿 位。未经授权武器离位。 错武器。
4 2012:08:28 09:50 恩施装备仓库武器库湿度 立刻启动抽湿机。 72%。
5 2012:08:28 09:10 黄石装备仓库门卫没有在 卫兵忘记按指纹。 岗记录。
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1月8日)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附件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3.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4.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押运武器装备管理制度

押运武器装备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基本理念為維護國家社會秩序和國家政權的安全,加強武器裝備的管理,確保武器裝備的安全、正確使用和有效運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國家機關、軍隊及有武器裝備管理職責的单位。
第三條管理原則武器裝備的管理原則是安全第一、嚴格管理,防範盜竊、滅失,防止損壞、漏洞、浪費投入,提高物資使用效能,合理化配置,科學保管,加強專業化管理業務,保障人民利益和國家安全。
第二章裝備管理機構第四條裝備管理機構國家機關、軍隊及有武器裝備管理職責的單位應建立健全的武器裝備管理機構。
裝備管理機構應配備專業的管理人員,建立職責清晰,權責明確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職責裝備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包括:(一)制定武器裝備管理制度、管理標準;(二)組織實施武器裝備的保管、定期檢查、使用管理和技術管理;(三)監督武器裝備的使用、保管和維修保養;(四)組織檢查武器裝備的質量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五)確保武器裝備的安全保護和管理。
第六條管理人員裝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武器裝備的性能和使用要求,了解裝備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職業操守。
第三章裝備管理制度第七條武器裝備的編制管理國家機關、軍隊及有武器裝備管理職責的单位應編制武器裝備管理目錄,對所有武器裝備實施登記管理。
國家機關、軍隊及有武器裝備管理職責的單位應嚴格控制武器裝備的數量,做到合理配置。
第八條武器裝備的保管管理武器裝備的保管,應由專責人員負責,並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保管管理任務。
武器裝備的保管場所應擁有固定的建筑結構,配有相應的保管設施,保證安全保防。
第九條武器裝備的使用管理武器裝備的使用應符合相關規定。
使用人員必須按照操作規程操作,確保武器裝備的安全使用。
對於特種武器裝備,應有專門的使用許可權管理。
第十條武器裝備的技術管理武器裝備的技術管理應由專業人員負責,負責對武器裝備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確保武器裝備的良好狀態。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为加强民用枪支的安全使用管理,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用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装配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

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1.21•【字号】黔府办发[1993]4号•【施行日期】1993.0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1993年1月21日黔府办发〔199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兵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战时进行人民战争的重要物质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市辖区、特区下同)民兵装备仓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民兵武器库(室)和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武器的管理。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以下简称省军区)负责本省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督促检查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县民兵装备仓库设施第六条建立县民兵装备仓库必须符合战备、安全、技术要求,位置适当,独立成院;做到水通、电通、公路通和电话通。
第七条库房周围5米以外应当建筑围墙,墙高不低于3米,墙顶设置防攀越设施,围墙内即为库区。
第八条库区分为技术区和生活区,两区用围墙隔开。
技术区安装避雷装置,入口处设置警卫值班室,库房四围有巡逻通道;生活区设办公室、学习室、修理间等。
第九条库房分武器(含装护具)间和弹药间,各间单独开门,门用铁质或铁皮加固;库房墙体2米以下用浆砌块石或用水泥沙浆被覆;地风窗和通风窗应安装钢条、金属网和密闭门;库房地面铺设防潮层,房顶为双层防潮坚固结构。
第十条库房铁门安装双闩双锁和自动报警装置。
弹药库使用防爆照明设备,库内电线应当用槽板敷设。
库区饲养的警犬,必须注册登记,户口由当地公安机关管理。
第十一条库区内须设储水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消防水池、储沙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消防沙坑,有放置消防斧、钩、桶、灭火器等消防工具棚。
公司民兵工作管理规定

公司民兵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篇:公司民兵工作管理规定民兵工作管理规定为做到民兵工作“三落实”,根据上级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集团公司的民兵组织是在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军事机关领导下,不脱离生产活动的那份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二、民兵工作的任务是:1、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进行年度组织整顿,配备和管理民兵护渔航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2、发动民兵积极参加公司的经济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厂区治安秩序,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3、维护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遭敌空袭时疏散职工,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
三、民兵要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众集团党委的指导,掌握军事技能,爱护武器装备,学习科学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和法规。
四、民兵工作必须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五、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
六、在组织整顿中,基干民兵的出入队比例要控制在10%左右,不能大出大进,使每个年龄层的民兵数量大致均衡,形成梯次,其中经训率要达到95%。
七、集结点验是民兵组织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民兵工作“三落实”组织落实的一种体现,编兵单位必须按照要求集结编组民兵进行点验,到点率达90%。
八、民兵、民兵干部和预备役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由分管武装的部门统一下达参加人员数额指标,基层单位必须保证参训人员按要求数额到位。
九、为使生产经营工作的军事训练两不误,在抽调参训人员时,每年每个编兵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人。
十、对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在整个训练期间的表现,由武装部门统一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在训练结束后反馈到其所在单位。
十一、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资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差旅费和住勤补助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26•【字号】甘政发[1996]8号•【施行日期】1996.01.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甘肃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1月26日甘政发〔199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兵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战时进行人民战争的重要物质基础。
搞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是民兵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了使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储存的武器、弹药及通信、工兵、防化、观测、防暴等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四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按照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的要求,达到“五个一”的目标。
即:有一套统一协调、高效的领导管理机制;有一套健全、规范、落实的管理制度;有一个符合安全要求,坚固可靠的库房;有一支思想稳定、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的看管队伍;有一套质量可靠、使用灵敏、畅通的安全设施和技术监控办法。
第二章仓库建设第五条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必须达到:库区位置适当,符合战备要求,符合安全要求,符合技术要求。
达到坚固安全,能防盗、防抢、防火、防尘、防潮、防洪,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
第六条库房必须是砖混结构,有密闭的铁门、铁窗和通气孔,面积符合规定标准。
库区围墙应达到三米以上,并装有一米铁丝网,生活区与技术区分开。
第七条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配有质量可靠、使用灵敏的报警、避雷装置和配套的消防器材,有简易的气象设施和2-3条良种犬。
第八条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牢固的库(室)、枪柜(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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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修订)
【法规类别】民兵制度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1.01.08
【实施日期】2011.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8号
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
技术器材。
第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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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人
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武
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
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
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
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方针,实行管理科学
化、制度化,管好现有武器装备,立足于民兵使用现有武器装备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
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
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三)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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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
(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六)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
(四)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动用、封存等组织计划工作,由军事机
关司令部门负责。
第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技术鉴定、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
分工,由军事机关的司令部门或者装备技术部门负责。
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
第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与补充,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
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制定本地区的配备与补充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的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训练
等项任务的需要,做到保障重点,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