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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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价函【2007】6号)

四川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酌情收费。

二、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荧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预处理费和

开机费。

三、监测分析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一)理化监测

人工值守的自动仪器的,夜间采样、监测、测量不得加收。

4、外单位索取环境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0%收费,当年监测数据按所需用数据监测收费总和的15%收取。

5、需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费按采样费、分析费之和加收。具体加收标准为:数据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10—15%,评价型环境监测报告加收15—20%。

6、编制快报、月报、季报、年报等环境质量报告的编制费按该报告所涉及的监测数据的监测收费总和的10%取;多媒体声像报告在收取编制费的同时需另加收20%的报告制作费;各类环境质量报告的印制费按实际印制费收取。

7、委托人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现场采样和现场物理监测、理化监测、生物监测、放射性监测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8、污染事故、纠纷仲裁、技术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加收50%。

9、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次”——监测次数,“断面”——监测断面,“每个数据”——每个有效监测数据。监测点、监测断面、样品个数、监测次数、监测项目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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