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关联企业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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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涉税处理与节税筹划

关联交易涉税处理与节税筹划

课程讲义目录企业关联交易涉税政策与节税筹划(一)企业关联交易涉税政策与节税筹划(二)企业关联交易涉税政策与节税筹划(一)本课程主要讲解在关联交易的涉税政策及其节税筹划的技巧。

课程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关联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制度、关联申报制度、同期资料管理制度、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税制、资本弱化税制、一般反避税制度、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特别纳税调整相关法律责任、其他税收领域的关联交易、关联企业间的节税筹划。

本课程主要通过政策解析、疑难问题探讨、典型案例分析、节税方案点评等方式来讲解上述内容。

一、企业关联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制度二、关联申报制度三、同期资料管理制度四、转让定价方法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六、预约定价安排七、成本分摊协议八、受控外国企业税制九、资本弱化税制十、一般反避税制度十一、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十二、特别纳税调整相关法律责任十三、其他税收领域的关联交易十四、关联企业间的节税筹划一、企业关联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制度(一)避税的界定避税与偷税相比是一个含义更加不明确的范畴,学界、实务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给避税进行明确的界定。

一般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活动进行违反一般商业目的的安排,从而能够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来规避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或较高纳税义务的行为。

目前,关于避税的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也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

与偷税的概念结合起来看,避税的本质特征应当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所进行的能够减轻纳税义务或者避免纳税义务产生的一系列行为。

从上述避税的本质特征可以看出,避税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第一,纳税义务尚未产生。

避税必须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就进行相关的安排,一旦纳税义务产生,纳税人所能做的只能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减轻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除合法减免税以外),均有可能构成偷税,而不可能属于避税。

企业是怎样避税的[1]

企业是怎样避税的[1]

企业是怎样避税的?张明(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博士生)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税收负担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占据很大比重。

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经营成本最小化,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降低税负。

在法律框架内的或者钻法律空子的被称为避税,直接或间接未被法律的被称为偷税、漏税和逃税。

然而,在守法和违法行为其实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天堂和地狱往往就在一线之间。

企业降低税负的方式林林种种,有如过江之鲫,令人眼花缭乱。

作为局外人的公众,对于企业避税往往是一管窥豹,以偏概全。

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利用一个简单清晰的框架、五个可行的原则将企业所有的避税行为总结出来,让读者在最短时间内理解企业避税这一黑箱。

笔者已经提出,避税和偷漏逃税就在一线之间,因此下面总结的手法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本文并没有教唆鼓动之意,而是为了方便读者明白企业在这一领域里的具体操作,同时也就正于方家。

甚至可以这样来理解,笔者提出的这些框架和原则,也有利于税务当局按图索骥,来有效地核查企业税负最小化的相关操作。

由于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收种类繁多,出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只聚焦于企业如何规避企业所得税负担。

一、企业避税的整体思路首先我们来看一个非常简单的框架,这就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当期收入-当期支出)×所得税税率这个公式虽然简单,但是所有的避税手法都可以归纳到公式右边的三个因素中来。

企业规避所得税的三种途径包括:第一,降低当期收入;第二,提高当期支出;第三,降低所得税税率。

请注意“当期”这个术语,这实际上是会计和税收领域内最重要的一个定义。

实施准确的会计分期是企业会计最重要的准则之一,而判断企业是否准确地实施了会计分期,则是税务当局进行核查的主要标准之一。

由于在会计分期和税收分期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经常存在前后期损益调整这个科目。

而避税的指导原则之一,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来混淆收入和支出的时期,达到把收入推后、把支出提前的效果。

钻法律空子避税的案例(3篇)

钻法律空子避税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惜钻法律空子,进行避税行为。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钻法律空子避税的现象,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甲公司业绩逐年攀升,但与此同时,公司的税负也越来越重。

为了减轻税负,甲公司开始寻找避税的方法。

三、案例分析1. 钻法律空子避税的具体行为(1)虚列成本甲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通过虚列成本的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做法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虚构了一些与工程无关的支出,如办公用品、差旅费等,并将其计入工程成本。

这样一来,甲公司的实际利润大幅降低,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2)关联交易甲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或关联企业。

具体做法是,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一家子公司注册在低税率地区,然后将业务转移到该子公司,从而享受较低的税率。

此外,甲公司还与关联企业进行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以降低整体税负。

(3)税收优惠甲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具体做法是,甲公司通过投资教育、环保等产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这些投资对公司业绩贡献不大,但可以降低公司的税负。

2. 钻法律空子避税的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条款,通过虚列成本的方式降低税负。

(2)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对教育、环保等产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甲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条款,通过投资教育、环保等产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案例分析结论1. 钻法律空子避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跨国公司避税法律案例(3篇)

跨国公司避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跨国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严格的税收监管。

为了降低税负,一些跨国公司采取各种避税手段,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跨国公司避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避税行为、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对策。

二、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位于我国香港,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

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业务遍及亚洲、欧洲、美洲和非洲等地区。

近年来,公司因涉嫌避税问题被我国税务机关调查,引发广泛关注。

三、案例事实1. 公司避税行为(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公司通过在境内外设立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公司通过滥用税收协定,将原本应在我国缴纳的税款转移至协定国家(地区),从而规避我国税收。

(3)利用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

公司在我国香港等地设立空壳公司,将境内所得转移至空壳公司,再通过空壳公司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规避我国税收。

2.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上述避税行为,遂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要求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数亿元人民币。

四、案例分析1. 公司避税行为的法律依据(1)转让定价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

(2)税收协定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税收协定法》第三条,我国与协定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不得被滥用。

(3)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避税法》第三条,企业不得利用避税港设立空壳公司,转移境内所得。

2. 公司避税行为的法律后果(1)补缴税款。

公司因避税行为少缴税款,需依法补缴。

(2)滞纳金。

公司未按时缴纳税款,需依法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四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二十四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 三、资本弱化:即隐蔽的股份投资,是 指跨国投资人利用股份融资与贷款融资 的国际税负差异,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 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 而达到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国际税 负的目的。 • 四、套用税收协定 • 五、基地公司
第三节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 (一)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 施 1. 实行税务登记制度。2.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 制度3. 强化会计审查制度。4. 实行所得评估 制度。 (二)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特别国内法措施 1. 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 摊成本费用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 2. 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逃税与避税的 法律措施。
掌握主要定义
• 一、跨国联属企业:又称跨国关联企业,通常是指分 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境内,彼此间在资金、经营、 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 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 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 。 • 二、转移定价:转让定价,指跨国联属企业之间进行 交易时,为了集团利益或出于经营目标的需要,在交 易定价和费用分摊方面,不是根据独立竞争市场原则 和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 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关联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 到另一实体的帐上。
• 在国际避税情形下,避税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 但还不构成直接的违法行为。国际避税行为是 公开地利用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漏洞和含糊, 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减轻或解除纳税责任的效果。 • 由于国际逃税行为是违背法律的行为,所以, 一旦为有关当局查明属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各国税法上,根据逃税 的情节的轻重,有关当局可以对当事人作出行 政、民事以及刑事等不同性质的处罚。
[案例3]
• 甲国国内税法规定对其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 须征收20%的预提税;乙国税法则规定对其汇出境外的 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甲、 乙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 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丙国A公司贷 款给甲国B公司,每年B公司需向A支付200万美元的利 息;为减轻预提税负,A公司在乙国租用一个邮箱,冒 充乙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度由20%降为5%。 这是利用邮箱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 A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纳预提税40 万美元;冒充乙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老会计经验】消费税、营业税反避税的一般方法

【老会计经验】消费税、营业税反避税的一般方法

【老会计经验】消费税、营业税反避税的一般方法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 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 引导消费导向,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对消费税税种的避税检查上, 除了同增值税一样检查其销售收入外, 重点检查其使用的税率及委托加工的产品。

(一)对税率的检查目前,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分别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 税率档次较多。

当企业为一个人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 内部各分厂及所属商店、劳动服务公司等, 在彼此间购销商品, 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 通过内部订价, 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达到整个联合企业避税的目的。

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低税率分厂时, 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 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门转到税率低的部门。

适用高税率的企业, 销售收入减少, 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低税率的企业, 产品销售收入不变, 应纳税额不变, 这样从总体上逃避了税收。

这就要求税务人员必须了解联合企业下属各分厂之间彼此购销产品的价格, 是否与该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相符。

若相差悬殊, 有避税之嫌, 在征税时, 应要求企业内部备分厂之间购销商品按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并据以计税。

(二)对委托加工产品的检查现行税法规定, 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 按产品的适用税率, 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接受其它企业、单位个人委托加工的产品, 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率5%.显然, 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 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

因此, 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 逃避消费税的缴纳, 总是利用这一政策, 运用各种手段, 将自制产品伪装成受托加工产品, 以此来减轻税负。

比如, 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它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 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所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转入往来账, 待产品生产出来后, 不做产品销售处理, 而是向购贷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

关联企业无偿租赁房产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无偿租赁房产的涉税处理刘焱【摘要】近几年,一些企业的集团规模在不断增大,产权关系呈现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多.关联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可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但是在实践中,关联交易不公允的问题却十分普遍,而会计又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般情况下,往往以交易价格来确认收入,在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可按其差价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不公允不仅侵害交易对方、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劣,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更重要的是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容易被企业用于操纵国家税收.【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3(000)008【总页数】3页(P64-66)【关键词】关联企业;涉税处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市场竞争能力;会计信息质量;关联交易;房产;租赁【作者】刘焱【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近几年,一些企业的集团规模在不断增大,产权关系呈现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多。

关联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可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在实践中,关联交易不公允的问题却十分普遍,而会计又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般情况下,往往以交易价格来确认收入,在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可按其差价计入资本公积。

关联交易不公允不仅侵害交易对方、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劣,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更重要的是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容易被企业用于操纵国家税收。

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人为制订内部交易结算价格,逃避国际纳税义务,我国对转让定价避税都采取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

下面举例说明:A公司于2012年1月将开发的商品房租赁给独立法人的酒店公司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在租赁之日起一年内免收租金,一年后按约定的租金价格收取租金。

跨国公司避税常用路径分析

跨国公司避税常用路径分析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跨国公司避税的路径越来越多样化,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越发普遍。

这会严重影响到我国的财政收入以及市场秩序,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因而我们要打击这种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相应的税收权利,确保跨国公司履行其应有的缴税义务。

对于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要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成为一直以来面临的税收难题。

为了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和公平的税收秩序,首先我们要尽可能得去填补现有税法存在的漏洞;再者我们应该建立反避税的这样的一个管理机构,以此来规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行为。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1、跨国公司的避税现状2004年外商对中国进行的投资已经超过了600亿美元,世界第一大外资流入国仍然是中国。

然而外资企业呢,一方面是欣欣向荣的经营生产,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处于长期亏损。

据一知名会计事务所估计30%的在中国的跨国公司从来没有交过所得税,逃税漏税的跨国公司数量达到总数的80%,还有百分之四十的跨国公司虚亏实赢,当然外资企业不盈利的现象也确实是有所存在的。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账面亏损的比例在60%以上。

在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一是由于客观原因所引起的,另外三分之二的企业亏损是属于非正常亏损的。

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中一部分跨国公司的税收进行审计时也发现,这些亏损的跨国公司中的大部分在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避税,估计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税收亏损达到一千亿元左右。

2、跨国公司是如何避税的2.1滥用中国对外资企业税收的相关优惠政策来避税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为了缓解国内资金短缺这一状况,实行了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

比如,对外资企业实行两种不同的所得税率,即15%和 24%(多数外资企业实际执行的所得税率是 15%),然而除了存在的部分微利企业以外,所有的其他内资企业税率均为 33%;而且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率差异还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方面;再者,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来说是免征的,因而外资企业相对内资企业而言整体税赋是比较低的。

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企业如何合理避税?一、公司设立方面的避税。

㈠、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如何纳税?《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1、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2、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3、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㈡、如何适应跨省分支机构不需要预缴所得税的情形,进行合理避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防止利润转移和避税手段


本报告还将探讨国际合作在防止 利润转移和避税方面的重要性,
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02 利润转移与避税 手段概述
利润转移定义及影响
利润转移定义
指企业通过内部交易、定价策略 等手段,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或 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地区或国家, 以降低整体税负的行为。
影响
利润转移可能导致税收流失、扭 曲资源配置、损害公平竞争等问 题,对国家财政和经济发展造成 负面影响。
法规建设和执行
成功建立和完善了防止利 润转移和避税的法规体系 ,并有效执行,对违法行 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共同打击跨国公司的利 润转移和避税行为,维护 了国际税收秩序。
案例分析与研究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分 析和研究,不断完善防止 利润转移和避税的手段和 方法,提高了工作效果。
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提 高企业的合规意识和税收法规
遵从度。
THANKS
感谢观看
加大处罚力度
对违反税收法规的纳税人 ,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 款、滞纳金、追究刑事责 任等,以维护税收秩序。
深化跨部门协作机制
加强与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作
01
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纳税人的进出口、外汇
收支等情况,防止利润通过非法渠道转移。
强化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合作
02
对涉嫌偷税漏税、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
加强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
强化内部审计职能
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定期审计,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
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评估 潜在的利润转移和避税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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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关联企业避税行为
一、关联企业的界定

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
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益重要
的经济现象;但从法学角度讲,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
了解的法律现象。事实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尝试从法
律的角度对这一现象做出规范。
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最经常使用的是“控投公
司”(holdingcompany)和“子属公司”(subsidiaries)。然而,
这样的名称最多也不过表明公司之间的等级关系。而且,有关这
方面的法律也仅存在于判例之中。目前在美国,像“公司体
系”(companysystems)和“关联公司”(affiliatedcompanies)
这样的术语已经开始使用了,但这些概念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内
容,它仅仅表明了存在于企业之间相对紧密的联系。在欧洲,法
国的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公司集团”(groupedesociete),同
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界定。所以,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是模
糊的。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
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康采恩
(konzern),即关联企业(verbuwdenevnternehmn)——一个表示
对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其所谓关联企
业,是指法律上独立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关系。
在日本法律中,虽然关联企业没有出现在基本法律中,但在其财
务诸表规则中却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该规则第8条第4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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