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贿赂罪的构成及预防措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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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特征、认定和辩护要点

贪污罪的特征、认定和辩护要点

贪污罪的特征、认定和辩护要点⼀、贪污罪的特征是: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处分。

(四)个⼈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认定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1、贪污犯罪的犯罪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作⼈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作⼈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作⼈员论。

2、贪污犯罪的主观⽅⾯贪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的。

即⾏为⼈在主观上要明知是公共财物,并且故意的利⽤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法占为⾃⼰所有。

[贪污贿赂罪]受贿罪概念及其构成

[贪污贿赂罪]受贿罪概念及其构成

[贪污贿赂罪]受贿罪概念及其构成[贪污贿赂罪]受贿罪概念及其构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贪污受贿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严重侵蚀了社会公信力。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几个具体案例,剖析贪污受贿的原因和影响,并寻找解决此问题的有效方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贪污受贿案例。

在某地区的一家政府机关中,一名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家企业的红包和财物。

这些企业希望通过行贿来获取政府资源和项目的优先权。

这种贪污受贿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导致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挥霍。

那么,这些公务员为什么会参与贪污受贿呢?首先,薪酬待遇不合理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公务员在长时间的工作中,薪酬并没有得到合理的提高,生活负担越来越重。

面对诱人的财富,他们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向往和追求的心理。

其次,监管不力和治理不善也是导致贪污受贿普遍存在的原因。

一些政府机构在整改机制和法律制度方面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为贪腐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贪污受贿不仅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还破坏了公平正义和社会道德。

首先,贪污受贿导致了资源分配不均,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那些付出努力和投资的企业可能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而那些行贿的企业则可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优势。

其次,贪污受贿违背了职业道德和社会正义,破坏了社会和谐。

公务员作为国家和人民的代理人,应该忠于岗位,履行职责,而不是将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针对贪污受贿案例,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加强监管与执法,加大对贪腐分子的打击力度。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反贪污机制,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惩贪腐分子,从源头上减少贪污受贿行为。

其次,提高公务员的待遇和福利,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合理的薪酬结构和福利保障可以提高公务员的满意度,减少贪污受贿的动机。

同时,公务员应该注重培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官场文化。

此外,加强法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也是预防贪污受贿的关键。

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分析与对策

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分析与对策

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分析与对策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之便,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净化社会风气,防止贪污现象的发生,需要全面分析贪污案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贪污案例屡见不鲜,以下以某市政府部门的案例为例:某市政府某部门的财务主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频繁操作部门经费,虚报发票、套取公款。

通过内外勾结,他将大量公款转移至个人账户,并用于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不法行为。

这一贪污行为持续了几年,给该部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严重破坏了政府形象。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套取公款等手段获取了不正当的私利。

这种行为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二、案例原因分析贪污案例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原因,以下是该案例可能的原因分析:1. 职权滥用: 李某作为财务主管拥有一定的权力,而他滥用职权,未能按规定程序或政策进行经费的使用和分配,导致了事态的恶化。

2.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案例中,李某长期以来能够凭借内外勾结的手段操作经费,这说明对其行为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

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察机构以及对财务操作的审核与审计,使得贪污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 刑事法律的不完善:现有刑事法律在涉及贪污犯罪的定罪与处罚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行贿受贿、贪污行为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执法机关在处理贪污案件时存在困难。

三、对策建议为了从根本上遏制贪污现象的发生,以下提出一些对策:1. 加强监督与审计:建立健全的内外部监察机制,尤其是对涉及经费使用和公共资源的机构,应加强财务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防止贪污行为。

2. 完善刑事法律: 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和修订工作,提高对贪污犯罪的定性和量刑,减少法律漏洞,提高打击和防范贪污犯罪的效果。

3. 提高公职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通过加强公职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与党性修养,增强防止贪污的自觉性和抵制腐败的意识。

贪污行贿ppt

贪污行贿ppt

• •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犯罪主体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企业、事业单位、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是公司、 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 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 犯罪客体不同。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 复杂客体,后者则仅侵犯了公司、 复杂客体,后者则仅侵犯了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 的界限 • 犯罪主体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即前者是特殊 主体,而后者是一般主体。 主体,而后者是一般主体。 •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是否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 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 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 侵占罪的关键。 罪、侵占罪的关键。 • 犯罪客体不同。 (3)犯罪客体不同。即前者侵犯的 是复杂客体; 是复杂客体;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 所有权。 所有权。 •
• “其他手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 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 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 以外的其他手段、方法占有公共财物。 以外的其他手段、方法占有公共财物。 • (1)内外勾结 迂回贪污; 内外勾结,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 • (2)公款私存 私贷坐吃利息; 公款私存、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 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 •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 (5)间接贪污 间接贪污; (5)间接贪污; •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应对腐败和贪污的措施

应对腐败和贪污的措施

应对腐败和贪污的措施应对腐败和贪污的措施腐败和贪污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需要采取措施来应对。

腐败和贪污的存在严重侵蚀着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阻碍经济发展,甚至威胁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腐败和贪污问题,需要综合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制定和完善一系列反腐败和反贪污的法律法规,明确腐败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建立严密的司法体系,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此外,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腐败和贪污的危害性,从而自觉抵制和举报腐败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

加强对公职人员和政府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促进权力的公开透明,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在监察机构方面,可以建立独立的反腐败委员会或反腐败机构,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和调查,对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

腐败和贪污问题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国际上可以建立和完善反腐败的国际法律框架,共同打击腐败犯罪;加强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加大对于跨国贪污行为的追逃追赃力度;加强国际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反腐败能力。

第四,加强教育培训。

通过教育培训来提高公职人员和公民对腐败和贪污的认识,增强他们的反腐败意识和道德素质。

在教育体系中加强反腐败教育的内容和力度,培养学生拒绝腐败和贪污的思想和行为。

第五,加强媒体监督和舆论引导。

媒体作为公众舆论的重要来源,应当加强对腐败和贪污问题的监督报道,揭示腐败和贪污事件的真相,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反腐败工作。

同时,通过舆论引导,将反腐败和反贪污的理念和信息传递给更多的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反腐的声势。

第六,加大惩治力度。

要对腐败和贪污行为严厉惩治,特别是对于大案要案要给予重刑惩处。

加强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没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同时,要加强反腐败宣传,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和保护,鼓励公众参与到反腐败的行动中来。

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_

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_

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_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

然而,仍然有一些公职人员因为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受惩罚,对于这些行为,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其原因及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公职人员犯罪原因1. 收入不高:许多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不算高,而一些职业犯罪分子利用这一点,通过受贿等手段收受贿款,来获取更高的收入。

因此,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低是导致其犯罪的一个原因。

2. 政绩考核:许多公职人员面临政绩考核的压力,只为了满足领导的要求,不得不以不正当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业绩,而这种行为往往是违法犯罪的。

3. 职务权利: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拥有一定的权利,而有些人可能会利用这种职务权利来进行违法行为。

4. 自我利益:公职人员也是有漏洞的,利用职务权力来达到自己的利益追求,这也是导致公职人员犯罪的一个原因。

5. 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不可忽视,如果社会上的道德风气相对混乱,法纪不足,那么公职人员也会有违法犯罪的倾向。

二、公职人员犯罪防范对策1. 更高的收入待遇:增加公职人员的收入待遇,可以有效缓解因为收入不足而犯罪的情况。

2. 加强监督管理:在公职人员工作中,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监管。

(指标建设,日常检查等)3. 加强培训教育: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让公职人员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4. 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公职人员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

5. 调整社会环境: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扩大对公职人员的社会监督,营造公正、公平、开明、进步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犯罪是有迹可循的,但也是可以防范的。

唯有加强管理,建立高效的防范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公正、公平的治理目标。

当前贪污贿赂等窝案、串案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当前贪污贿赂等窝案、串案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当前贪污贿赂等窝案、串案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随着各项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受利益驱动及影响,在单独侵吞国家集体利益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逐渐增加,成为窝案串案频发的新特点,给职务犯罪查处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

标签:窝串案件;查办困境;应对策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贪污贿赂等犯罪形式和作案手段的多样化、隐蔽化、职能化,导致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窝案、串案频发。

2008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县共立案窝案8件30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2.5%,涉案人数最多的一件7人,涉案金额最大的一件5人涉嫌挪用公款360万元;串案3件3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25%。

所办案件中涉农案件所占比例大、单件涉案人数多、单笔涉案金额高。

对此,笔者就所在基层院2008年以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窝案、串案查处中的情况、面临的困难及应对对策等方面作以简要分析。

一、当前窝案、串案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1、窝案、串案突出,犯罪呈集团化趋势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牵连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权力的分解、监督,犯罪分子要实现和掩盖自己的罪行,必须上下疏通,打通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利益共享”的默契关系。

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而且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犯罪表现形式也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者办事都不直接收取好处费,或者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2、查处案件中干扰多、阻力大、取证难的现象依然存在。

从目前司法体制上,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使其难以抗拒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难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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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贪污贿赂罪的构成及预防措施(一)贪污贿赂犯罪是社会腐败现象的严重表现之一。

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实质上是一场特殊领域内的政治斗争。

近年来,这种犯罪现象十分猖獗,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无视法律,不计后果,顶风作案,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检察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查处了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损害党和政府声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从而对于清除腐败分子,保持党和政府的廉洁,使广大公职人员自觉地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预防此类犯罪,遏制其势头,在此详细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及其预防措施,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特征构成根据新刑法的规定,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务,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犯罪,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利犯罪的总称。

其主要特征构成如下:(一)、本类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犯罪客体是用以说明社会危害性有无的要件,它是犯罪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中的最集中反映,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从立法规定来看,贪污贿赂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一种腐败犯罪,它应归属于职务犯罪。

按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职务,行使一定的职务权利,必然也要承担相应的职务义务。

国家赋予其职权不是让其为自己谋求私利的,更不是为便利其实施违法犯罪的,而是用于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因而,他们就理应严格的依法并履行其职责,廉洁从政、奉公守法。

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背道而驰,这无疑背离了其职责,进而侵犯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因此,我国目前贪污贿赂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而本质的,主要的则是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所侵害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为贪污贿赂行为都与职务行为有关,都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因而具有职务犯罪的特点。

另外该类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还可能侵犯其他客体,例如,私分国有资产罪除侵犯职务的廉洁性外,还侵害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或者致使国家、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危害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日常活动的行为,即行为人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所进行的某种违法犯罪行为。

而“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贿赂犯罪客观构成的必要条件和前提条件,这也是贪污贿赂罪与普通犯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特点:1、、行为特征。

第一,犯罪行为手段的多样性,贪污贿赂犯罪大多是凭借职权的职务性犯罪,而现如今,其犯罪手段日趋丰富且多样化。

如在受贿罪中有直接受贿,也有利用亲属关系受贿(主要利用父母、妻儿等近亲关系),而在贪污罪中也有直接贪污和间接贪污之分;第二,犯罪活动智能化趋势和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作案更加突出,行贿受贿采取的手法大多在一对一的极为隐蔽的条件下进行,难以突破案件和发现证据。

如贪污犯伪造账目、涂改单据等、而受贿犯表面上装得廉洁奉公、生活俭朴、而暗地里却是多处窝赃,甚至在境外银行秘密存款,这些便极具智能性及技巧性;第三,作案习惯的顽固性。

事实证明,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分子的贪婪是难以满足的,每次违法行为得以成功,都只有暂时的欣慰。

而极强的贪婪欲促使他们往往数十次甚至数百次地作案,贪欲难填。

2、职务特征。

贪污贿赂罪既然是一种以“职务”为前提的身份犯罪,那么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的“职务”之间就存在着必然的,直接的联系。

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

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领导、组织、指挥、执行的职责和地位等:另一类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但利用了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所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几年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要案呈上升趋势,相当于立案总数的10%以上,职务最高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据调查表明,在我国各行业中,处于金融部门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大约占贪污贿赂犯罪中的85%。

如在我们接手办理的农业银行河南分行挪用公款案件中,就是由分行工作人员张旭、蔡超等人勾结社会无业人员刘唯良,利用自己身为前台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用仿造的假印鉴将客户存款擅自转走1000万,用于自己做生意。

张旭、蔡超等人正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自己谋求私利,因而构成了挪用公款犯罪。

3、金额特征。

犯罪贪婪性、冒险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当前,由于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客观存在,社会成员之间的收益差异明显扩大,心理不平衡,客观上刺激了经济犯罪分子的金钱欲望,使其犯罪的贪婪性、冒险性增强。

贪污贿赂犯罪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贪污犯们已经不在满足于几千、几万的金钱、他们的违法所得少则几十万上百万、多则几千万甚至于上亿,其数额之巨,危害之大,令人触目晾心。

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在其任职期间,先后收受十多次贿赂,共计人民币185.7万余元。

而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罗斌贪污了1.56亿元人民币,其数额之大,更是让人难于想像,而这些国家财产的流失,会对国家造成怎样的危害,则是不言而喻的。

(三)、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贪污贿赂罪的绝大部分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有少数犯罪可以由一般主体构成。

例如贿赂罪中的行贿和介绍贿赂。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包括如下五种人:“第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第五,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而第一种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就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办事人员、人民警察、法官等都属于这一类。

第二种公务员主要是指在国营部门、各金融行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银行等单位工作的人。

第三种公务员则是指在一些国营单位或人民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他们是经过国家机关授权及委派的,也应属于国家公务员这一类。

第四种就是指受国家机关委派专门从事金融活动方面的工作人员。

如国有企业中的厂长,国有公司中的经理、董事长等等。

第五种则是以上四种没有规定的,但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等。

综上所述,新刑法典中体现的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绝大部分为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少数是由一般主体构成。

(四)、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贪污贿赂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状态。

因此,在贪污贿赂罪中,各个具体的犯罪都具有明确的目的。

但贪污贿赂罪中的犯罪动机,即引起、促使行为人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心起因——却是多种多样的。

以贿赂罪为例,有的行贿人可能为单位办事,显示神通广大,以图得个人实惠而行贿;有的可能是解囊相助,为他人着想而行贿;有的受贿者是为了享乐;有的受贿者可能生活困难;有的受贿者也可能遇到不幸,急需用钱等。

二、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资料显示:2001年至2005年7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9.6亿元。

在这五年里,检察机关查办大案要案成绩显著。

共查办贪污贿赂大案78202件,占立案总数的51.3%,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5816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11971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04%,其中厅局级干部820人,省部级干部29人。

与2001年以前相比,大要案的立案数有所增长,大要案的比例稳步提高,有力地惩治了腐败分子,昭示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

河南省2004年全省检察机关一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03件,涉及2395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98人(包括厅级干部3人)。

在这2203件案件中,大案要案受到重点查办,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810件,占立案总数的三分之一还多,涉及100万元以上案件74件,其中包括涉及1000万元以上特大案件8件;查办执法人员的力度明显加大,一共查处司法人员63人、查办行政执法人员497人;重点领域出事多,仅医疗、交通、国土三个系统的贪污贿赂案件就有144件,涉及161人。

据悉,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亿余元。

在这些落马的官员中,“名气”最大的当数河南省电力公司原副总经理李俊杰(副厅级),因受贿270余万元,贪污1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人民币108万元、美金6.7万元、港元4.4万元,李俊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河南省黄金管理局纪检组长水国芳(副厅级)因贪污6万元、受贿23.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郑州市检察机关2005年立案侦察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246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67件。

立案侦查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114件,其中百万元以上特大案件14件,渎职侵权大案35件,涉及县处以上干部16人。

我们金水区检察院反贪局2004年至2006年共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5起41人。

其中贪污案件14起17人,受贿案件12起14人,挪用公款案件9起10人。

大要案22起,占案件总数的63%。

三、贪污贿赂犯罪依然严重的原因近几年,我国各地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具统计2002年共立案侦查犯罪数额百万元以上的1319件,涉嫌犯罪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9452人,县处级以上干部2670人,李嘉廷等6名省部级干部依法受到追究;2003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大案554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查办了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等一批省部级的腐败分子;2004年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大案18515件,其中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123件。

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728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67人、省部级干部4人;2005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1275件,比上年增加4.9%。

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960人,其中厅局级198人、省部级11人。

以上这些数字反映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强,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参与腐败的人数是越来越多,级别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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