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审定人力资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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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5(000)019【摘要】<正>京政发[2015]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发[2013]5号),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4页(P19-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5【相关文献】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J],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评估监测项目委托实施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J],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保所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J], ;;;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J],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7]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2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6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20日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占道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0]229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占道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0]229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占道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0]229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京发改[2010]2291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占道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0]2291号)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占道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停车占道收费标准(编码152010003)。

本市非居住区占道停车场划分为3类区域。

一类地区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及中央商务区(CBD)、燕莎地区、中关村西区、翠微商业区等4个重点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停车占道收费标准为每个车位每天35元。

二类地区为五环路(含)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停车占道收费标准为每个车位每天15元。

三类地区为五环路以外区域,停车占道收费标准为每个车位每天3.6元。

二、本市各占道停车经营单位(含立交桥下停车场)均按上述标准缴纳停车占道费。

市属道路停车占道费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向占道停车经营单位收取,区县属道路停车占道费由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占道停车经营单位收取。

三、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纳入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资金,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资金,按原缴款渠道和方式缴纳。

四、各收费单位持本通知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占道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0]18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公务员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建立来自基层一线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链,不断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2010年我市10个市级机关面向各区县开展公开遴选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形成定位准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市校两级互动互补的创业园孵化体系。
三、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一)鼓励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京外地区就业。各
高校要积极动员各方资源,大力引导毕业生转变观念,多渠道、多途径就业,鼓励毕业生到
基层、到京外地区就业。同时,要不断健全到基层就业保障机制,设立奖励资金,落实好学
一、遴选单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遴选的职务层次为市级机关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共
57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成本调查队1名、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1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名;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名;
北京市卫生局3名;
北京市司法局5名;
北京市审计局5名;
北京市财政局6名;
划单列市的人事部门或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为准,比较常见的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开具的户口接收函。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开具的表示接收该毕业生到单位工作的正式的
书面证明材料,常见的有用人单位要求学校先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而开具的接收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
正在为毕业生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的证明等。3
就业协议书(全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
给毕业生的推荐材料,是学校正式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
可信度。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是由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京发改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五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京建发〔2020〕351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逐步完善首都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物局、市科委、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0年12月22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准确把握“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推进首都建筑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率先构建首都建筑业高质量新发展格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京绿城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5]10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成果保护,促进绿道运营管理,现将《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7月16日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道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级绿道建设总体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路、绿地景观、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绿道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绿道三个层级。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拟定技术规程规范及管护办法。

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区县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绿道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做好绿道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绿道管理部门,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作为绿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绿道慢行道路是在绿道用地范围内,满足市民休闲需求而建设的自行车骑行、步行及骑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绿道连接线是为保证绿道连续而局部利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路段。

第六条绿道管护参照公共绿地管理方式和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免费向公众开放。

绿道自行车租赁、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内餐饮、商品销售等商业活动可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引入社会经营。

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招收外国学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6]348号

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招收外国学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6]348号

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招收外国学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招收外国学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6〕348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北京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市部分公办中小学可以接受外国学生在京就读。

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招收外国学生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父母在京任职或就业、持有X或F入境签证的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以及在京常住外籍人员子女,其学费标准仍按原1997年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7]第260号)规定执行,即:小学每生每学期(收费编码174001003)30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收费编码174003007)46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收费编码174003008)6000元。

外国学生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除第一条规定之外,由市教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的可以接受自愿来华进行短期、长期留学、取得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的公办学校,应成立独立于公办学校的民办机构,从事招收外国学生的工作,与国有资产分离,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要求进行运作接收外国学生。

三、如按照第二条接收来华留学的公办学校,近期单独成立民办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暂时在现有公办学校体制下,由学校按照生均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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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审定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综[2015]210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的复函
(京财综〔2015〕2108号)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京人社专技
函〔2015〕185号)收悉。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5〕69号),结合《关于
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2号)和《关
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
〔2015〕6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定后的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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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事考试中心及其他部门的收费
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
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
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
的,依照《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函不一致的,以本函为准。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编码 收费项目(明细项4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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