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认定及法律后果探析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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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法律风险

厂房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法律风险

厂房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法律风险首先,建设规划方面,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厂房建设必须经过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等一系列程序。

如果厂房未经过规划程序进行建设,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违建的风险。

此外,如果厂房违反了国家和地方规划的用地性质、面积、高度等要求,也可能面临违规建设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些法律风险,企业在进行厂房建设之前,应事先获得规划和建设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其次,竣工验收方面,新建厂房完成建设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

如果厂房未经过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可能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范》等。

未经竣工验收的厂房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员工和周边环境造成风险。

因此,企业在使用厂房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并获得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土地使用权方面,企业在建设厂房时,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如果厂房建设过程中未正当获得土地使用权,可能会导致企业产权的不确定性。

在此情况下,有可能造成企业的厂房被征收、拆除甚至财产损失的风险。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企业在建设厂房前应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并注意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最后,环境方面,厂房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环境污染。

如果厂房未经过环境评估程序,未获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就投入使用,可能会面临环境违法的法律风险。

此外,如果厂房的运营产生的废气、废水、噪音等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也可能面临环境违法风险。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企业在进行厂房建设之前,应进行环境评估,按照规定获得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并在运营期间严格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总之,厂房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存在多种法律风险,包括建设规划、竣工验收、土地使用权和环境等方面。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企业应加强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厂房建设和使用,并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和要求。

同时,委托专业人士评估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认可工程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回答了这一问题:“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含义如下: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在正常情况下房屋建成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等组织验收。

不管是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一律要经过工程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等有严格的规定。

要求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均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但是,根据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

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就更直接说明发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予以认可。

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

二、未使用部分,其质量责任仍然由施工单位承担。

对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发包人仅应对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理由是,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发包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应该作严格限制,不亦作扩大性的解释。

发包人擅自使用法律后果(3篇)

发包人擅自使用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发包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擅自使用建设工程,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就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款适用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为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法律后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法律后果1.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导致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给承包人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因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导致的停工损失;(2)因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导致的材料、设备损失;(3)因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4)因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5)因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导致的承包人其他经济损失。

2. 发包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如果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发包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发包人可能面临合同解除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发包人可能面临信誉损失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损害发包人的信誉。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7篇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7篇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7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发包人):_________乙方(承包人):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乙方建设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3. 工程内容:_________4. 工程造价:_________二、甲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1. 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乙方建设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甲方擅自使用工程的部分或全部;(2)甲方将工程转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3)甲方在工程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甲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因甲方擅自使用工程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2)因甲方擅自使用工程而导致的工程延期;(3)因甲方擅自使用工程而导致的其他损失。

三、违约责任1. 甲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工程造价的10%;(3)甲方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工程造价的20%。

2. 乙方在甲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争议解决1.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竣工验收法律后果(3篇)

无竣工验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工程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为了追求利益,忽视竣工验收环节,导致工程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无竣工验收的法律后果,以引起各方对竣工验收的重视。

二、无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工程安全可靠;(四)工程使用功能符合要求。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无竣工验收的法律后果1.违反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无竣工验收的工程,违反了《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2)刑事责任: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影响工程使用功能,造成经济损失未经验收的工程,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功能。

(2)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3)环境污染,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

这些问题将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工程报废。

3.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引发纠纷无竣工验收的工程,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1)侵害他人房屋安全、采光、通风等权益。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裁判路径重构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裁判路径重构

··作者简介:刘凯欣(1996-),女,湖南长沙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一、问题的提出实践中发包人未竣工验收而径直使用工程的情形多发,故法院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来解决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在相关案件中,困扰法官的问题在于“擅自使用”的判断以及法律后果的认定。

对此,法院裁判观点不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与司法实践的混乱相对应的是理论研究的欠缺,学界就承揽合同的研究较少。

笔者不揣陋见,拟就该条涉及到的司法争议点进行探讨,以求明晰法律适用,统一裁判规则,裨益司法实践。

二、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裁判案件分析本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了统计和梳理,通过对案例数据的分析来勾勒出司法实践中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理解,进而对裁判现状进行检讨,以求导正司法中对该条理解的偏差。

截止至2021年4月1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为适用法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案例检索,共得到案件4290个,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65份,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307份,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1702份。

在阅读完以上裁判文书后,笔者剔除掉重复的案例、与本文研究对象无关的案例后,共确定案例208个,此为本文的分析样本。

(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司法认定路径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发包人构成“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

法院对此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未验收工程构成对工程的擅自使用。

擅自使用工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工程领域,擅自使用工程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行为。

擅自使用工程不仅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还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4)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可能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还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损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等。

在这种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人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赔偿因擅自使用工程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

(2)恢复原状:将擅自改变的设计、施工方案恢复至原状。

(3)支付违约金:若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应支付违约金。

二、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1. 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擅自使用工程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发生,给工程带来严重隐患。

这不仅会损害工程使用者的利益,还可能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 影响工程进度擅自使用工程可能因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停工、返工,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增加工程成本。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中“擅自使用”的法院认定、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中“擅自使用”的法院认定、法律后果杨青;周子铭
【期刊名称】《基建管理优化》
【年(卷),期】2022(34)2
【摘要】编前语建设工程质量关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合格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前提。

但实务中,发包人(包括工程总包人)时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心理驱使下,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下,擅自将建筑工程投入使用,而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与承包人(包括施工人员)因工程责任承担产生纠纷。

【总页数】8页(P18-25)
【作者】杨青;周子铭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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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发包人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研究

一、法律法规禁止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行为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理解与认定(-)坚持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作为“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二)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的法律后果(三)承包人仍需对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承担保修义务三、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观点归纳(-)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时间不一致,应以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竣工日期(二)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将其转让,受让人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自其实际使用之日起即应认定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施工人不再负有施工中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质量返修责任,但对案涉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及保修范围内负有保修义务,承担保修责任(≡)施工人撤出工地后,发包人未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证据保全就继续施工,工程已经整体交付使用,使用人使用涉案工程之日,应当视为竣工之日(四)对于消防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提前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认可(五)发包人在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但施工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保修金返还期限尚未期满前,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返还保修金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在建工领域非常普遍。

对于该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了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的法律后果。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对该问题进行相关研究。

■法律法规禁止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行为建设工程质量是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建设的各参与方均负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定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验收标准要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可以交付使用,国家为此颁布了相应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了相应规定。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也是确定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工程款的分界线。

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发包人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研究

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发包人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研究一、案例背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竣工验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环节。

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完成了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程序,经过合格的验收后,方可将工程项目交付使用。

然而,有时会出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项目的情况。

本文将对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

二、法律责任分析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三、责任主体分析1.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是整个工程项目中的主体,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

如果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项目,属于违约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包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设计师、施工队长等。

如果这些人员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项目,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在职责上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的合法使用,如果发生违约行为,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四、责任划分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应将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五、维权途径对于工程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项目的情况,受损的一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民事诉讼: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2.行政诉讼: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例如处罚、停工整改等。

3.刑事诉讼: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盗窃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违约方的刑事责任。

总结: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划分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受损的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

最终,建设工程领域应当加强监管,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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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好资料 更多精品文档 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认定及法律后果探析

摘 要:程竣工验收作为施工全过程中的最后一道程序具有重要法律意义,但现实中为提前获得投资收益或者是为了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存在发包方未经验收就急于使用的现象,此时,一旦与承建方发生纠纷就会产生不同于验收合格后使用的法律后果,本文正是通过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作一简要探析。

关键词:擅自使用 认定 法律后果 工程的竣工验收作为施工工程的必经程序,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因此,国家通过规定严格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来约束发包方和承建方。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尤其对于发包方而言将产生极大的风险,一旦发生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争议,就会产生较多纠纷,本文正是通过分析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行为,以求一个认定的标准,并依据法律法规对此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全面解析,希翼引起广泛关注,以求共同探讨。 学习-----好资料 更多精品文档 一、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认定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质量的检验,是由发包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具体规定,对整个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等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工作。而对于承建方来说,已经竣工的工程项目只有在经过验收程序,且验收合格后,才意味着全面履行了施工合同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为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备案制度,目的就是用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来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以此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该说竣工验收工作无论对发包方还是承建方都十分重要。但是在现实中,发包方往往由于实际情况需要,如企业生产需要或者承办重要活动等,学习-----好资料 更多精品文档 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就急于使用已经竣工的工程,结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等诸多问题,此时再向承建方提出异议,往往因责任无法分清而发生许多法律纠纷。 那么,在具体分析责任承担前,我们首先要认定:何谓“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即认定“擅自使用”的标准问题。 目前,对什么是“擅自使用”,没有一个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对如何认定“擅自使用”行为存在诸多分歧。很多情况是:在发生纠纷时,承建方从自身利益考虑,常常把“擅自使用”理解为:发包方未经承建方同意而使用工程。反之,如果发包方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建方的同意,就不认为是“擅自使用”。其实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针对《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方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 认定“擅自使用”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使用”,哪类行为可以认定发包方在“使用”?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建筑物被实际占有或控制即为使用;也有人认为:如果建设单位(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的用途使用而又未经验收的,应当认定为擅自使用;还有人认为:只要发包方对建设工程一经有占有等行为而又未验收的就可认定为擅自使用。而个人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失偏颇。如果说建筑物被实际占有或控制即为使用的话,那么假设发包方未占用建筑物,而仅仅是利用建筑物外部,比如利用屋面或者外墙悬挂横幅,该行为是否就是擅自使用呢?是否就应由发包方承担因擅自使用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呢?还有,是否认为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的用途使用而未验收就是擅自使用呢?假设:企业(发包方)建造职工宿舍,工程用途是住人,但在未验收前企业将其中部分房间暂作堆放设备的仓库,此时,发包方的这种并非按照建设工程用途的使用,是否就不能认定为擅自使用呢?此外,如果说发包方对工程一旦有占有等行为而又未验收的就认定为擅自使用的话,那么,发包方在短时间内、偶尔的占用建筑物,是否就是擅自使用,而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呢?显学习-----好资料 更多精品文档 然,上述观点都存在不够准确、全面和合理的地方。 我们说,“使用”一词的文义解释是指:使人或器物等为某种目的服务。可见,所谓“使用”的一般理解是为某种目的来利用物或人的使用价值。针对工程而言,它的“使用”,首先针对的就是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或者说是用途,但这里说的使用功能或者用途,个人认为不能理解为工程建造的实际、直接的用途,而应该按照建设工程(建筑物)的通常、一般用途来理解,比如建筑物通常用途之一是可以用来避风挡雨、可用来堆放物品等,因此发包方利用宿舍或者生产车间等堆放产品、利用办公楼住人等,这就是使用。其当然包含直接利用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如:发包方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其次是要在一定时间、空间内的实际占用或控制。这就排除了发包方短时间或偶尔进入建筑物内的行为,以及对建筑物本身不具有实际意义的使用行为,如上文提到的利用外墙悬挂横幅的行为等。最后,还要注意“使用”的范围(数量),并不是说对其中部分建筑物的使用就认定是对整个工程的使用,只能对使用部分作使用认定,而不能一概而论。 只有当正确认定“擅自使用”的行为才能进一步讨论因该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 二、因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 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可能存在质量瑕疵,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并可能存在社会安全危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因此,承建方应对其承建的工程负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安全注意义务,我国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承建方的保修和维修义务,但是如果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它的这一行为从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权利的民法角度讲,可视为对承建方享有权利的放弃,随之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推定发包方对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予以认可,且自使用时始,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而发包方此后就不能再要求承包方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发包方已接受工程并放弃了要求承建方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又因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故由其承担工程修复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我国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了上述情况质量责任具体处理原则,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下面对法律后果作一详细分析。 最为简单的法律后果就是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73条的规定,发包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单位(发包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学习-----好资料 更多精品文档 最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就是刑事责任。如果因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导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为复杂的法律后果就是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4条规定,首先,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工程的日期就成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变化将直接导致发包方与承建方签订的合同中以竣工为支付条件的工程款给付时间的变化,进而可能涉及如逾期付款的问题、违约金的问题和其他赔偿方面的问题。其次,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方擅自使用,可视为其对建筑工程质量应当预见可能存在问题而因使用表示认可,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直接的说,就是对工程存在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如渗水、裂缝等功能性质量问题和影响美感的观感性质量问题等,发包方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三点: 1、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部分,由于《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承建方应保证其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不出现质量问题,故该部位的质量缺陷并不因发包方的擅自使用而免除责任。因为主体工程不合格,其原因只可能是承建方施工不当造成,应由承建方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承担责任。这里说的“合理的使用期限”一般应与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相符。 2、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因发包方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建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则应按过错责任原则由承建方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一律认为由发包方自行承担。我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此都可见一斑。 3、如果发包方仅仅使用了工程项目中部分,那么对于其他未使用部分不能以发包方擅自使用而一概免除承建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当然,现实中的情况千变万化,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结 束 语 面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作为建筑之乡的我市,因建设工程而引发的纠纷不可避免,其中对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导致的纠纷是其中较普遍的一类,无论是对发包方还是承建方都影响重大。正因如此,本人希望能引起相关单位、行业的进一步关注,以求对此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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