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详解 —— 食品企业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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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详解

食品安全法详解

食品安全法详解作为人类生活中的基本需求,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人们食品的安全与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法。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法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和保护自身权益。

食品安全法的概述食品安全法是指为保障食品安全,预防和减少食品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监管措施、执法机构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中强调了食品安全主体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其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安全。

同时,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链的重要环节,也有责任对所购买的食品进行仔细检查和合理消费。

政府部门则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和惩罚。

食品安全监管措施食品安全法中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旨在加强对食品从生产、加工、运输到销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其中包括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对无证生产和销售行为的打击,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监测等。

此外,食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食品安全的可持续性。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在食品安全领域,突发事件常常不可避免。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相关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停止生产和销售,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调查。

消费者也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举报。

政府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发布、调查处理和赔偿救济等工作,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法的意义和挑战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对于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了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还增强了食品消费者的信心和保护措施。

然而,食品安全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挑战,如食品生产环节中的非法添加物、农药残留等问题以及市场监管的不完善等。

新版食品安全法全面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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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检验 食品进出口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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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4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安全法管辖责任主体 (一)、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应关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将受到 严厉的惩处,具体处罚见后面法律责任。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 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 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 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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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 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 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 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 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 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 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政府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新食品安全法详解知识资料

新食品安全法详解知识资料
• 新增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义务 • 配方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
•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 粉
(3)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
• 标准替代(具有实用价值) • 境外企业审核制度
5.关于继承性修订
• (1)剧毒农药的使用 • (2)转基因食品标识 • (3)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
度 • (4)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4)增加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交易 规定
• 加重了第三方平台的审查义务 • 实名登记制和审查许可证 • 连带责任
(5)全面强化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 将食品管理规范类推至食品添加剂 范畴
• 限量 • 禁止的食品添加剂 • 禁止的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6)餐饮服务环节。
• 增设了餐饮原料控制义务 • 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
• 1.大幅加重法律责任 • 2.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 3.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监管 • 4.对特殊食品的监管 • 5.关于继承性修订
1.大幅加重法律责任,健全责任机制
• 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法律责任、重 罚治乱
• 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
(1)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 新增首付责任制:生产者 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 付责任,不得推诿;
理规范 • 体现了从“菜篮子”到“餐桌”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监管
4.对特殊食品的监管
• 专门设立了特殊食品一节 • 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以及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保健食品
• 区分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 度
• 明确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制度 • 新增保健功能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
目录
(2)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婴幼儿配方 乳粉
新《食品安全法》详解 —— 从食品企业的视角如何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四个最严
——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3年12月23日)
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 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我 们党在中国执政,要是连个食品安全都做 不好,还长期做不好的话,有人就会提出 够不够格的问题。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必 须引起高度关注,下最大气力抓好。
习近平——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5月29日下 午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 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 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 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 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 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是,近年来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仍然存在,食 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法律责任偏轻、重 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主要 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 制改革的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 制 从“九龙治水”向主要“一 龙治水”转变。
亮点四:3项义务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
一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 性义务 二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 义务 三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
三、新法对监管部门和行业发展的深刻影响
(一)对食品监管的影响
一是规定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 施风险分级管理。 二是明确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 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相关部门可 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 验方法。

《食品安全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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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共治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 参与,形成政府、企业、 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 监管格局。
企业如何应对食品安全法的变化和挑战
严格遵守法规
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 安全法》及相关的法规 和标准,确保产品安全

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加强员工培训,
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创新技术与方法
积极采用新的检测技术 和方法,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必须对每批次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 全。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后果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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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企业如果违反了《食品安 全法》,可能会受到行政 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 可证等。
民事赔偿
如果因为企业的食品不安 全导致了消费者的人身财 产损失,企业需要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声誉损失
企业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导 致消费者和社会的质疑和 不信任,对企业的声誉造 成损失。
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信息,不 得虚假标注。
食品广告的要求
食品广告应真实、合法,不得夸 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执法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 责和权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执法措施
采取有效的执法措施,打击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
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
• 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都在加强食品安全 监管和合作。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法》,可以加强 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 球性食品安全问题,推动全球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 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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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详解——食品企业的必修课一、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与中国很多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相似,2009年2月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从一开始即承载着特定的背景和期望。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给中国食品监管体系敲响了警钟,作为众多措施之一,《食品安全法》在事件发生后半年内迅速出台。

实施了近四年后,随着公众对健康和安全需求的不断提升,政府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这也是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重大考验;从食品产业(企业)本身来讲近年来的的增速出现收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势在必行,但安全性是基础;再有《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监管体制,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方面的的变化,需要在法治建设上应对这些变化。

因此《食品安全法》于2014年进入全面修订。

历经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于今年4月24日颁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如此短时间内对一部上位法律进行重大修订,反映了中国复杂食品安全状况,也凸显了中央政府强化食品监管的强烈意志。

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上位法,《食品安全法》全局性统领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对于该领域的各个主体,包括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包括食品生产者、销售方、运输方、和其他食品相关方),新法都将带来重大的影响。

因此这次《食品安全法》出台也被称为最为周到具体、最高的处罚力度、最广泛的追责,史上最严的的一步法律。

下面从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的角度,为企业理解和应对新《食品安全法》提供思路和策略上的建议,同时,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对于企业影响程度,为企业梳理新法带来的实质性变化。

二、企业应如何看待新《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对原法90%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条款数量增加了50%。

如此多的变化,企业应如何去繁取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分清变化和继承。

新法条文的改动甚多,但实际上,新法一方面有突破,另一方面是大量继承和吸纳已有的制度和规定(比如对新食品原料申请、剧毒农药不得使用、转基因食品标签说明等等),并在继承中进行调整。

因此,企业需要透过大量条文更改的背后,了解哪些修订是实质性变化,哪些修订是继承性吸纳。

对于实质性变化,企业要根据就其带来的新义务、新要求采取新措施;而对于继承性条文修订,尽管没有产生新的义务要求,但由于新法采取了更严的法律责任体系,企业需要评估继承性条文是否带来责任的变化。

2.史上最严和风险评估。

史上最严是对新法的一个标签式形容。

新法大幅度加重了违法责任,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处罚责任,均体现了惩罚性的立法思路。

对于整个食品行业企业而言,直接的影响是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尤其对于大型食品经营企业,有必要在加重责任的大背景下,系统对企业进行风险再评估。

3.更新企业防火墙。

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从事的具体业务,更新企业的食品安全防火墙,防火墙更新应突出两个方面,一是新法中实质性变化而带来的新要求,如食品经营企业自查义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要求、经营者索证和记录保存新要求等等,另一方面是由于责任加重带来的风险领域。

4.关注持续的新变化。

《食品安全法》作为上位法,在引入很多变化和突破时,很多采用原则性规定,新法给予5个月左右的时间作为生效时间,一方面是为食品行业主体提供适应和准备期,另一方面也在等待新的执行性条例的调整和到位,比如保健食品的备案制度等等。

企业应当在准备的过程中,持续关注食品安全领域的新变化。

三、新《食品安全法》的实质变化解读1.大幅加重法律责任,健全责任机制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法律责任、重罚治乱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新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加重法律责任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除此之外,新法在严厉执法的同时还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

(1)完善民事赔偿机制A新增首付责任制B第三方连带责任C完善赔偿标准A:新增首付责任制:新法规定民事赔偿实行首付责任制,在尊重消费者选择赔偿主体的基础上,突出规定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推诿;首付责任制度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中相关规定的深化。

以上两法中均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食品安全法》则在此基础上,在明确保护消费者索赔选择权利的基础上,从被索赔对象的角度规定了先行赔偿的责任,避免生产经营者以其他方过错为由加重消费者索赔难度。

第三方连带责任:第三方主体如明知食品经营者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将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完善赔偿标准:新法规定了法定情形下,消费者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新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原法中已有规定,但三倍损失以及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则是基于食品的特性而做出的新规定,这在产品价款较低但造成的损失较高时更能体现惩罚力度。

(2)加大行政处罚力度A大幅提高处罚金额B食品相关方责任C人身处罚和资格限制A:大幅提高处罚金额:新法大幅度提高了原有的处罚金额,将处罚金额上调了数倍,最高可达货值的三十倍。

低违法成本将成为历史,重罚将成为今后食品违法处罚的明显趋势。

新法之下,如严格执法,国内企业的违法成本必将提高。

B:食品相关方责任:新法增加了对明知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主体的处罚,最高处罚金额可达二十万元。

C:人身处罚和资格限制:除了增加公司违法的处罚金额外,新法强化了对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在违法情况下,对违法个人施加人身性质或资格的处罚,包括:1)终身禁入制度,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严禁食品经营主体聘用上述人员;2)对于严重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或其他责任人,可直接予以行政拘留;3)限制从业制度,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新法增加了规定:行政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也应当及时移送行政部门。

这一条款主要是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的追究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相衔接,也是加强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活动中的协作。

(4)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新法在严峻责任的同时,对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不知情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豁免条款。

直接规定豁免条款,在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中还是比较少见的,考虑到了中国复杂的食品安全环境。

豁免条款的要点为:1)仅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即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生产者;2)需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检查义务;3)需举证不知晓,证据要求必须充分;4)需如实说明进货来源;5)仅免除行政处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仍需没收,且仍应承担民事赔偿。

该条款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2.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新法将多部门分段监管食品安全的体制转变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简称“食药监”)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

实际上,这一变化是将2013年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落实并细化在法律层面,而食药监职能的整合在2014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

新法下,多部门分段监管将成为历史,食药监“一揽子”主导监管,其他部门包括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则发挥辅助监管作用。

3.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监管强调从食品原料阶段至消费者购入之间各个环节的无缝管理,新法突出改动表现为:源头阶段首次延伸至食用农产品、新增食品贮存和运输管理、渠道上增加网上销售的管理规则、生产和流通提出更多监管要求、以及将食品添加剂全面纳入《食品安全法》管辖范畴。

(1)源头阶段延伸至食用农产品。

新法首次明确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管辖,同时规定了一系列与食用农产品相关的要求,包括食用农产品检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投入品记录制度等等。

新法特别指出,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无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新法还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尽管《食品安全法》原则上规定了新法在销售等方面优先适用,但是由于两部法律存在许多交叉之处,如何进一步协调管理仍有待观察。

(2)食品贮存和运输直接纳入监管环节。

新法明确将贮存、运输、装卸作为六大适用经营行为之一,尽管修订前,《食品安全法》也涉及了食品的运输和贮存环节,但新法的规定更加全面和细致,并首次规定了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同样的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安全要求)和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3)生产、流通环节的新要求。

新法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加更多的要求,包括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以及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尽管大部分上述要求在修订前早有规定,如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了投料、半成品以及成品检验的要求、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以及记录要求和保留进货或者销售票据的要求,但新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细化或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新要求包括:新法第四十七条新设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于原有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原规定是在建立记录和保留凭证两项中选择其一即可,但是,新法第五十三条则规定应当建立相关记录并保存凭证。

对于原有生产经营者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新法更加详细具体地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使得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局限于原来的硬性规定二年。

(4)增加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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