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仓库管理条例

学生会仓库管理条例
学生会仓库管理条例

仓库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深圳大学XX学院学生会

【颁布日期】2011/12/07

【实施日期】2011/12/17

【内容分类】物资管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物品的存放及保管 (3)

第三章物品的借出与归还 (5)

附件一 (8)

附件二 (9)

附件三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xx学院团委学生会的物品管理机制,使各种财物能够妥善保管,防止物品流失毁坏,做到物尽其用、合理分配、高效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团委学生会所有的固定资产为学生会公用财务,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过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私用或占有。

第三条xx学院团委学生会所有物品由院生活权益部进行统一登记入库,并对各个部门的所有物品定期进行清点整理和统计工作,并将结果登记至《仓库物品清单》(见附件一)。

第二章物品的存放及保管

第四条仓库的所有物品由院生活权益部负责登记存放和妥善保管,生活权益部全体成员义务参与仓库物品登记存放和管理事宜。

第五条每季度末由院生活权益部进行一次清仓整理,将仓库物品分类整理归位。

第六条学生会各部门物品的存放位置由院生活权益部统筹划定,各部门不得将物品乱放乱摆。

第七条不定期检查是否有物品遗失、损坏以及消耗,并由院生活权益部及时做好登记并上报。

第八条价格低于一百元的物品报废,须由生活权益部长及分管生活权益部的学生会主席批准,报生活权益部备案;价格一百元以上(含一百元)的物品须报团委老师批准,再以新换旧。

第九条物品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物品的借用须向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申请,待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向生活权益

部申请借取;生活权益部每月对物品进行整理,如发现物品有损失,由该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三章物品的借出与归还

第十条借用物品须先向院生活权益部部长提出申请,待部长批准后向下级下达许可通知,由生活权益部配发给所需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借用学生会非消耗物品时必须到生活权益部进行严格的登记,出示借据和学生证,注明用途并约定归还日期,经批准后方能借用。学生会内部借用物品,由各部门先在仓库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法学院学生会物品原则上不提供给本学院外人员使用,但有特殊原因的,必须经老师批准后方可借用。第十三条借用人需向物品所属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同时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回复。物品借用申请须填写《出

借申请表》(见附件二),同时将申请表交至生活权益部。

第十四条借用方应在生活权益部工作时间借用和归还物品,即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到晚上十点半。如遇周末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况对申请予以许可。

第十五条借用物品须按时归还,借用方未按时归还所借物,应先督促其归还;逾期未还,借用方应及时告知原因,并重新约定归还日期,院生活权益部需记录至《物品出借表》(见附件三)。

第十六条借用方必须爱护所借物品,学生会成员同样也需爱护仓库物品,如人为损坏或丢失物品,当事人应及时报于院生活权益部并做好赔偿记录并负责赔偿;对情况严重或损坏丢失物品不报者,一经查实,除赔偿以外还须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物品损坏和遗失的赔偿方式:一、购买同等价格的同类物品;二、现金赔偿,赔偿金额根据物品原价和

损耗程度而定。

附件一

xx学院团委学生会仓库物品清单

附件二

仓库物资申请表

附件三

xx学院学生会仓库物品出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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