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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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号: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颁布⽇期:2020-07-20执⾏⽇期:2020-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节拘传第⼆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案、撤案第⼀节受案第⼆节⽴案第三节撤案第⼋章侦查第⼀节⼀般规定第⼆节讯问犯罪嫌疑⼈第三节询问证⼈、被害⼈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节技术侦查第⼗⼀节通缉第⼗⼆节侦查终结第⼗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刑罚第⼀节罪犯的交付第⼆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章特别程序第⼀节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节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第⼗⼀章办案协作第⼗⼆章外国⼈犯罪案件的办理第⼗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四章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13⽇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 根据2020年7⽉20⽇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条为了保障《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为作⽃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案、侦查、预审;决定、执⾏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需要⾏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以下的,代为执⾏刑罚;执⾏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

通过本案可进一步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实务中,许多法院在立案环节对案件进行分类时, 首先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如无法在3个月内审结时, 再将案件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我们应该如何对待法 院这种通过技术性操作规避简易程序超期审理的实际做 法? 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应当适用 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在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此前已经实施 的诉讼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效果?此后的普通程序又当如 何展开?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参考案例:年近八旬的郑大娘系邹平县魏桥镇吴庄村村 民,老伴已去世20多年,郑大娘把自己5个子女抚养成 人,并帮助他们成家立业。几年前,郑大娘因病卧床不 起,刚开始几个子女轮流到郑大娘独自居住的家里照顾 其生活,但时间一长,他们便互相推诿,结果都不照顾 郑大娘的生活。后来,郑大娘通过村负责人联系上魏桥 法庭。魏桥法庭了解这一情况后,便派出办案法官到郑 大娘家了解情况,办案法官在听取郑大娘口头叙述并讲 明要寻求解决问题的想法后,当即立案,使用简易程序 传唤郑大娘的5个子女到郑大娘家,就地开庭。在办案 法官的教育和感化下,5个子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并与郑大娘达成了赡养调解协议,使这起长达几年的赡 养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第三节 小额程序简述 一、小额程序的意义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普通 程序和简易程序以外,还设有一种小额程序。所谓小额 程序(Small Claims Procedure) ,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 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很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专 门程序。 小额程序是一种新型的程序,它追求的是不需要法律技 巧的简易和效率,而且要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快捷、 灵活,能够更迅速地审结案件,节约当事人和法院的诉 讼成本。小额程序还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使小额 纠纷的当事人能够“接近司法”(access to justice), 获得法律救济。近年来,在巨大的案件压力下,各国传 统的诉讼机制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许多国家设立 了小额程序,以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提高审判效率, 节省司法资源。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有些特别的案件要特别审理,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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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2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民事诉诉法第18章 特别程序

民事诉诉法第18章 特别程序
❖ 1、适用对象和主体的特定性 ❖ 仅适用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火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
项,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 2、利害关系人具有不确定性 ❖ 3、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 发布公告寻找不明利害关系人,对权利申报人的申请仅作形式审查。 ❖ 4、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 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 ❖ 5、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具有特殊性 ❖ 在公示催告阶段,由一名审判员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
❖ (七)免交诉讼费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 一、选民资格案件概述
❖ 指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 诉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 以司法解决的案件
❖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 (一)起诉与受理
❖ 1、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 2、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前置) ❖ 3、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 ❖ 4、应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未经申
❖ D.王某可以提起再审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程序
❖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的审理程序 ❖ (一)申请
❖ 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柔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不得超越前一顺序的人提出申请。
件的审理方式简化仅以书而形式进行审查 (3)期限较短在15日内向 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15日内履行义务或向法院提出异议 ❖ 4、独任审理,一审终审
❖ (二)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 1、适用的案件是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为金钱或有价证券 ❖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 ❖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纠纷 ❖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 5、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文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各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独立 2.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3.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4.审判组织简单 5.实行一审终审制 6.审限较短 7.免交案件受理费 8.纠错程序特殊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特别程序是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 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 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理和裁判。因此,特别程序 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法院不可能适用特别程序。
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
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
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
院管辖。
第九章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一)申请
2.申请的形式 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目的是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体现司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 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的独立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均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既不存在民 事权益争议,也没有地位平等和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各类型案件的性 质不同,在审理原则、制度和程序上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12.12•【文号】司法部第13号令•【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证程序规则》(发布日期:2002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1990年12月12日司法部第1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第六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第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八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第九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回避第十条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公安部发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6章 特别程序

(2)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 系亲密的亲戚朋友。
(3)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 的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 明公民的公告。公告期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且 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四、撤销原判决
法院作出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被认 定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身体、 精神健康状况上发生了变化,以致原认定所依赖的 原因已经消除,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作出 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该公民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管辖和裁判
申请
• 认定财产无主,由有关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管辖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 的基层法院管辖。
公告与裁判
• 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 实,认为财产有主,申请不成立的,判决 驳回申请,终结审理。一时找不到财产所 有人,不能马上确定是否有财产所有人的,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
管辖
•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 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 公告期为3个月
判决
• 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驳回申请的判决
•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三、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在法院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作出之后的另外 一个诉讼程序,前者既非后者的一个阶段或者组成 部分,也不是在后者结束之后必须产生的程序。监 护人是否要法院指定,在实体上取决于有无指定监 护人的必要,在程序上取决于有无申请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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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1
非讼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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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的特点 2.选民资格案件 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5.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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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题
34.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 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 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 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 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 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单选) A.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 行诉讼 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 诉讼继续进行 C.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 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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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题
8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 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07,多选) A.甲在车祸中导致精神失常,其妻向法院申请要求认 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2005年1月乙被冲入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7 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 C.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 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 D.某施工单位施工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 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 子为无主财产
②因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的, 从事故发生之 日起算; ③战争期间下 落不明的,从 “战争结束之 日”起算。
1年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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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三)被宣告失踪人和被宣告死亡人出现后的处理: 1.由该公民或他的利害关系人向作出宣告判决的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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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 (一)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二)确定代理人 1.申请人以外的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 2.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3.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三)其他诉讼中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中 止原诉讼;按照特别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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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一)情形、起算点与公告期间
情形 起算点 公告期间
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①通常是从失 踪人下落不明 的次日起算;
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 明满2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 明,经有关机关证 明该公民不可能生 存
7
3个月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 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 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特别程序是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 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的 一种独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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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一)实行一审终审,即不能上诉 (二)不适用再审程序,但可以作出新判决、撤销原 判决 (三)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例外,以下两种情形须实行合议制《民诉》第161条 1.选民资格案件;2.重大、疑难的案件 (四)管辖:基层法院管辖。 选区所在地,下落不明人住所地,认定公民无 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被认定人 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典型例题
49.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 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 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 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 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9,单选)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 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 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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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民资格案件 (一)必须由选举委员会先行处理程序; (二)起诉人不一定是选民本人; (三)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起诉; (四)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六)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 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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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结束,接下来上 第十六章 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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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一)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二)条件: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 (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出现的 处理: 1.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 产提出请求。 2.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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