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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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山镇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

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体系,规范和加强乡村卫生组织管理,确保全镇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改革的决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是指遵循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以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所为卫生院下属派出机构,通过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使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融为一体,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行政、业务、财务、人员调配、药品采购、劳动报酬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在本镇区域内的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所有执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卫生院负责本镇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二章一体化管理形式

第六条村卫生所要坚持集体举办的原则,实行以“村院联办”为主要模式和“六制”、“五统一”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管理体制。

第七条“五制”,即对村卫生从业人员实行聘任制、积分制、工资制、黄牌制、防保工作及医疗质量风险抵押制及养老保险制。

(一)聘任制:对符合聘任条件的乡村医生,经个人自愿申请,镇卫生院考试考核,县卫生局审查,由镇卫生院每三年组织一次竞争上岗。择优聘任为乡村医生,任期为3年,卫生院报县卫生局注册备案。村医正式上岗,实行聘任制后的乡村医生原身份保持不变。

(二)工资制:聘任后的村卫生所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实行绩效工资及公共卫生经费补助,公共卫生经费由镇卫生院根据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底考核后发放。绩效工资每季度考核后发放,并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封顶线1500元/月/人,超出部分按三七开进行再分配,即30%用作村卫生所发展金,70%作为绩效工资;下不保底的原则,从各卫生所月业务纯收入中提出80%作为绩效工资;另外5%作为村医个人的积

累资金;积累金待村医退岗时由镇卫生院一次性补给,村医因工作失职被解聘者或自动辞职者,卫生院不再返回个人积累金;5%作为乡村一体化的发展基金,用于镇村卫生事业发展的专项经费;10%用于统筹村医养老保险。

(三)积分制:为稳定和巩固乡村医生队伍,实行积分制作为乡村医生下一轮竟争上岗时的加分依据,积分每轮9分,单年3分,每年底经考核名例在1至5名的得3分,6至15名的得2分,16名以后的得1分,倒数1、2名及执有黄牌的不得分。(四)黄牌制:即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严重违返了一体化管理及各项行医规程,不认真完成公共卫生服务、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如:私自采购药品及医用器材,与患者合谋,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或骗造假资料,信息,在行医过程中严重违返规程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给于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拥有黄牌的村医,不管考核高低,单年积分为零,一年内执有两张黄牌的村医,将自动解聘。

(五)防保工作、医疗质量风险抵押制:详见第六章第十九条。

(六)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在岗的乡医生全部实行养老保险制,养老保险金从绩效工资中的10%统筹列支,不足部份从发展基金5%中列支,业务收入为零的卫生所,养老保险金全部自付。

第八条“六统一”,即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政务、业务、

财务、药品购进、人员调配实行统一管理。

(一)政务统一:村卫生所为镇卫生院的下设派出机构,由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村卫生所的行政事务、人事调配、发展规划、规章制度、考核奖惩、职称评定等由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业务统一: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综合目标管理,村卫生所的各项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等业务工作由镇卫生院统一安排,每年初由卫生所与镇卫生院鉴定目标责任书,并由卫生院按季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的依据;卫生院要统一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处方书写制度、转诊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文档管理;门诊处方签,门诊日志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报告本,统一制作村医的标牌、标识,统一着装。

(三)财务统一:镇卫生院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的药品、固定资产实行清产核资,建立固定资产帐、收支明细帐、药品调拨明细帐,实行统一管理、分所核算,自负盈亏,并接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1、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对各卫生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统收统支,专款专用,各卫生所分设帐;2、各卫生所建立相应的业务收支帐本,每月与卫生院核对,做到帐目清楚无误;3、各卫生所于每月20至25日将发生的业务收入经核对后准时存入银行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其岗位,4、卫生

所执行云南省医疗价格收费标准,实行院村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统一上墙公布,也可按市场经济运作收费,但不得高于规定的收费标准,5、卫生所业务支出自行解决,卫生院不在列为核算。上级各部门捐赠,下发到卫生所的一切资金、药品及设备,须经一体化统一建帐;不得挪作他用。

(四)药品统一:卫生院设立中心药库,村卫生所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由卫生院中心药库统一代购供应,执行全镇统一价格。1、村医用药、材料由中心药库提供,严禁私自进药;2、村医要加强对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建立相应的购销台帐,针对过期、破损、被盗、欠费或其它原因造成药品短缺的,一律自负,3、严格实行药品城乡同价,严格遵照中心药库制定的零售价格。

(五)人员调配统一:被聘用的村卫生所执业人员和卫生院职工一样,根据工作需要,在坚持优化组合、就近上岗的基础上,可在全镇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调配使用分为长期性和临时性;禁止有父子、夫妻、兄弟姐妹以及近姻关系的人员在同一卫生所内执业。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镇上成立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副镇长任组长,卫生院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本镇派出所、财政所、村委会主任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镇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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