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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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期末复习资料

王荣献

一、问答题

1.简述证据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

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证据学研究的对象和具体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运用的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各种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采用证据的规则、排除证据的规则、举证和质证的规则、运用证据价值的规则等。

(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性条件的证据才具有证据力。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通常所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可采性。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形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二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事实。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与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神示证据制度;而法定证据制度作为纠问式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与该诉讼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是相辅相成的;资产阶级革命所建立的混合式诉讼制度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当然诉讼制度并不是完全消极地适应诉讼制度,它对诉讼制度有反作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2.什么是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达方式。

3.简述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它在十六世纪至十八世纪之间发展到了全盛时期,其影响一直延续到十九世纪。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

主要特点:(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

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如防止法官专断也

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

等级性的特点;(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

义的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和判断规则。

评价:法定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

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

展潮流,取代了神示证据制度,客观上具有一

定的进步意义。它在运用证据上摆脱了宗教迷

信,使之服从法律。一方面限制了法官在判断

证据及其证明力问题上的专横武断,另一方面

也限制了法官在采证问题上的专横武断。

4.简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

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

官根据自己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

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制度。它是资产阶级思想革命的产物,是资产

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自由心证证据

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法国。

自由心证是作为法定证据理论的直接否

定物出现的,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为

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

度。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

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

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

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判断。自由心证是有

限度的。

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

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

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

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确定了举证责

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

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

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

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

这是历史上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

革新。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

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

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

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

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

据理论的进步,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

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是,自由心

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

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

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

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

据也有一定的限制。

5.简述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要

求。

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客观真实的

原则。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要求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查明案件事实

真相,以便正确地据实处理。案件对证据的具

体要求,在质上就是要求确实可靠,在量上就

是要求全面细致、充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

政诉讼法》都设专章对证据作了规定,不仅给

证据下了科学的定义,还规定了收集、审查判

断,运用证据的规则:严禁用刑讯逼供及其它

其它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规定无罪推定的原

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明

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6.试论证据裁判原则。

(1)概念: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

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

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

认定事实。

(2)内容: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

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裁判所依据的

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裁判所依

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

据。

(3)例外: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

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

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民事诉

讼中的有效自认和法律推定等。

7.简述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1)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A.《刑事

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对直接言

词原则在立法上是予以肯定的,它要求证人必

须出庭作证,法官必须直接调查取证。B.《刑

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要求作出裁判

的法官必须是参加庭审的法官。改变了以前作

出裁判的法官不直接亲自参加法庭审理的弊

端,改变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

C.《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表明

目前的做法改变了以往公诉机关“全卷移送”

的做法,而只要求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

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

片。为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

件。

(2)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主

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上,有以下几个方面:A.该规定

第47条的规定,表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

应当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要求,就其向法

庭提供的证据向有关当事人出示,以便对该证

据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法庭的裁判应当以

从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材料为基础,对证据

的调查应以言词的方式进行,未经庭审中以言

词方式调查的证据材料,一般不得作为定案的

依据。B.该规定第55条的规定及第59条

第1款的规定,表明法律上要求证人、鉴定人

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是在法庭上由

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进行辩论所应

坚持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也是直接言词原则

的应有之义。C.该规定也列举了直接言词原

则的例外情形,即该规定第56条规定及第5

9条第2款规定。我们认为,为贯彻直接言词

原则,这些例外情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

行,不得擅自扩大其适用范围。

8.如何理解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法制国家普遍遵循

的诉讼原则。其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

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

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

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指法官、陪

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

上审查证据,检查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

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

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

判。此外,法官认定案件只能以原始证据为依

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

采纳作为定案依据。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判原

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进行辩论,要

在法官前以言词及口语形式进行,这样取得的

材料,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但

两者的侧重点又不一样,直接原则强调法庭直

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则强调法庭审理

和法庭采证应以言词形式进行。直接审理在通

常的情况下,都会以言词形式进行;言词审理

通常也要求法官直接审理和听取证人的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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