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2014年陕西省政法干警招考笔试试题

2014年陕西省政法干警招考笔试试题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具体安排为:1.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7:00申论2. 教育入学考试时间为:2014年9月21日上午9:00-11:30公安系统专科培养层次职位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教育入学考试;上午9:00-11:30法院系统专科培养层次职位,以及所有专升本、本科二学位培养层次职位民法学教育入学考试;上午9:00-12:00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层次职位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教育入学考试;下午14:00-17:00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层次职位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教育入学考试。
各培养层次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详见附件2。
【题目】1、建国初期,为解决吃饭问题,我国将“北大荒”开垦成“北大仓”。
今天,为了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沙漠化,我国抓住当前粮食等农产品相对充裕的有利时机,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草)。
我国农业生产的这一变化表明( )。
A.我国粮食问题已经解决B.我国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C.粮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D.植树种草成为当前发展农业的主要任务2、我国外交工作的立足点是( )。
A.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B.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C.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D.维护世界和平3、我国最大的综合性工业基地是( )。
A.辽中南B.京津唐C.沪宁杭D.珠江三角洲【答案及解析】1.B答案解析:建国初期开垦“北大荒”是为了解决吃饭问题,而如今由于现行的农业产业结构已经不再适应当今发展的方向,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发展农业,我国实施退耕还林,这是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的战略性调整,也进一步说明了农业的发展与否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
故正确答案为B。
2.B答案解析:加强和巩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是中国外交政策的立足点。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规范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规范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宪法规范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社会关系一经宪法规范调整即形成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宪法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宪法规范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宪法的地位及其内容。
一般由如下特点:(一)根本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
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二)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三)原则性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
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
(四)纲领性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
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五)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
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
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
2014广西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法理学—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下)

2014广西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法理学—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下)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构成。
这些内容对于要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来说也是极其重要的,也是需要考生们好好掌握的,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先为大家带来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这四个法的内容,帮助大家更全面的备考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
(一)经济法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二)社会法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
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如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法等;促进社会公益的法律规范,如社区服务法、彩票法、人体器官与遗体捐赠法、见义勇为资助法等;促进科教、文卫、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教师法、科技进步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卫生法,等等。
(三)刑法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是一个传统和基本的法律部门,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一个法律部门。
我国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一法典中。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单行决定。
这些规范都是刑法部门的组成部分。
(四)程序法程序法部门是为指规范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诉讼程序法与非诉讼程序法两部分构成。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文化课高分冲刺指导(3)

政法干警考试的文化课部分按照不同的学历设置了不同的考试科目,专科学历考《文化综合》,本科学历考《民法学》,硕士学历考专业综合知识。
在笔试即将来临之际,中公教育专家在此对各科目历年来的考试真题进行回顾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今年将考内容作科学分析,以期对考生有所益处,做到高效备考,高分冲刺。
一、文化综合1.政法干警考试《文化综合》总体特点(1)题型题量和学科分布2010年和2011年《文化综合》部分题目都为41道,其中单选题35道。
政法干警考试《文化综合》的整体学科分布特点是:历史、地理、政治三科齐头并进,占据主导。
(2)历史部分重在考查标志性事件著名的历史战役,典型的历史制度、重要的历史人物和事件、经典的历史刊物、重要的历史文件等考点备受命题人青睐。
例题: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形成于()。
A.西汉B.隋代C.唐代D.宋代【答案】B。
中公解析:隋文帝时,废除了魏晋以来选官上注重门第的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
隋炀帝始建进士科,科举制度形成(3)地理部分重在考查我国地理国情、国策和法规以及国土开发和整治措施例题:营造长江中上游防护林的首要目的是()。
A.调节气候B.防风固沙C.保持水土D.维持生物多样性【答案】C。
中公解析: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主要目的是恢复和扩大森林植被,遏制水土流失。
(4)政治部分重在考查运用多种政治理论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例题:我国沿海水城富营养化已经构成严重的海水问题。
某地勇于创新富营养化的生态修复途径,通过养殖大型藻类以有效吸收大量存在的溶解态氮磷营养物质,既修复了富营养化环境,又形成了食用性的海产品。
这说明了()。
A.污染物总是可以转化为资源实现再利用B.思想创新是实现污染物资源化利用的基础C.人类作用自然的行为完全遵循“循环经济”要求而发展D.合理利用自然规律,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可以统一的【答案】D。
备考风向标:一级备考:历史、地理、政治二级备考:经济、哲学2.各学科具体特点历史部分在2010年和2011年真题中的题量都为14题,2010年真题中9道考查了中国历史,5道考查了外国历史。
2014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题目丨答题技巧丨复习指导175

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政权组织形式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政权组织形式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我国政体属于共和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非公民,人民是一种集体概念);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出选择题,一般会设干扰项,如: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还有一个知识点就是人大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三个事务,即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一)政体的概念与种类1、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
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采取与自己国家政权的性质相适应的政体,以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
2、对世界各国政体形式进行归纳,有以下两种政体。
君主专制政体: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议会君主立宪政体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制、委员会制君主政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体。
其中君主专制政体是指由君主一人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是指君主不再享有专制政体下的无限权利,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的政体。
其中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下君主的权力受的限制极少,议会君主立宪制所受的限制较大。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一、刑事立法(一)刑事立法的目的为了打击反动阶级的破坏活动,各边去、大行政区、各地军管会及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刑事法规。
(二)刑法原则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是明确规定“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
这一方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刑事立法原则。
(三)主要罪名主要罪名有战争罪、反革命罪1、战争罪《惩处战争罪犯命令》规定:罪大恶极的内战祸首及战犯务必抓获归案,依法严办。
又提出凡能真心悔改、确有表现着,不论何人,给予宽大待遇。
2、反革命罪主要指下述几类重点打击对象:(1)发动党团及特务组织,是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骨干力量。
分别情况严加惩处和管制。
(2)土匪是国民党残余势力,对罪大恶极的匪首依法严厉镇压。
惩治贪污盗窃等罪犯。
(3)恶霸分子是地主阶级中最反动的分子,是封建势力政治代表和国民党反动统治在乡村的基础,须集中力量打击。
(4)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须解散其组织,停止其活动,惩办其首要分子。
被胁迫、诱骗参加者,一经退出停止活动,一律不予追究。
二、司法制度(一)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1、摧毁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和只负责审理与土地改革有关案件的临时人民法院。
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行政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继续沿用抗日时期各项制度。
2、为保证土地顺利进行,建立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不同地方法院,是县以下基层农会以贫农为骨干,并有政法代表参加的群众临时审判机关,专门审判一切违抗、破坏土地法的案件。
一般由县政府委派审判员和农民代表会选举的审判员2至4人组成,互推一人为主任审判员,主持审判。
可判决罪犯当中坦白、赔偿、罚款、劳役、褫夺公权。
判处徒、死刑须经上级政府批准。
它是农民打击反动地富分子的有力武器,是避免乱打乱杀的重要措施。
(二)实施新的法制原则1、实行人民民主法制原则。
严禁乱打乱杀使用肉刑,坚持有反比肃、有错必纠的方针。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选举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
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
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
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
(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采集者退散2.平等性原则,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生代表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出的上级人大的代表。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原则。
全国人大和省级代表只能是间接产生的,乡级代表只能是直接产生的。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无论是普通市的区还是直辖市的区在宪法地位上来讲都是县级单位,他们都是直接选举。
79年前只是乡级代表才直接选举。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与宪政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与宪政
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宪法与宪政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有如下特征:
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和宪政亦存在区别:
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
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泛。
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
有梦想,就必须继续不断地去做,又必须随时改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这样你才会成功。
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祝考生们备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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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我国有56个民族2个特别行政区,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特别行政区制度相信很多考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考生还是有待提高的。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异同
区别:1、设立的地区不同,特别行政区是在港、澳、台地区设立的;民族自治区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的。
2、自治程度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民族自治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3、社会制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民族自治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4、解决的问题不同。
特别行政区是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设立的;民族自治区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愿望而设立的。
相同点:二者都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都享有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三是享有自主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等多方面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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