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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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理患者告知制度

医院护理患者告知制度

医院护理患者告知制度患者作为一名特殊的消费者,有权利了解自己患病的信息和治疗、护理方案,并做出适当选择。

因此护理人员必须自觉维护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健康自主权及隐私权,侵袭性操作前,护士有义务如实告知,并尊重其选择。

1.护理人员在实施护理过程中,应与患者和家属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及时解答患者和家属的有关问题,在不影响治疗前提下,应如实告知患者和家属护理计划、护理措施、护理风险等,以取得患者和家属的理解、知情和合作,酌情作相应记录。

2.患者人院后须先征求患者意见是否需要委托他人履行自己在医院期间的有关法律手续,如需要应由患者亲自签订委托书,并告知住院期间注意事项。

3.患者病情危重时,医师出示病危通知,告知并交与家属。

4.患者住院期间,病情突变,急需抢救、手术等,应立即告诉监护人和委托人,来不及告知应报告院总值班或医务科。

5.尊重患者的自主权、知情权,给患者实施特殊治疗、检查、用药、护理时,做到知情同意,特别是实施化疗、创伤性护理、治疗,护理人员须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必要时填写“告知书”。

6.护士执行护理活动中,应尊重患者人格,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任何人任何时间不得向他人泄露患者的隐私,各类检查室均有隐私保护性措施。

下列列举--些告知技巧。

1.告知态度要诚恳、和蔼、耐心、诚心,充满关切,忌训斥、命令。

语言要通俗易懂,忌用医学术语、暗示诱导、误导、欺骗、隐瞒,确保患者在理解的基础上行使自己的权利。

2.告知内容应有利于治疗操作或康复,与此无关内容不可告知。

一次告知内容不能太多,使用资料、数据准确无误,不能含混。

3.告知过程中,对患者提问耐心解答,难以理解的应反复解释,防止用语不当。

4.操作失误时,要诚恳道歉,操作结束时,要感谢患者及家属的合作。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摘要]近年来,医患矛盾有增无减,分析其原因,有许多矛盾都涉及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问题。

知情同意是现代医学伦理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亦是医疗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审视和研究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问题,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推进医学事业的发展。

随着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营、管理成本,并挫伤了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医疗和医护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

面对形形色色令人头痛的医疗纠纷,医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处理。

医患冲突及医疗纠纷的原因非常复杂,根本原因是利益冲突的引发。

有统计资料表明,在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中,由于医患沟通不够、医患关系不和谐导致的纠纷约占总量的2/3.医患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病人和医务人员在疾病诊疗过程中所建立的相互关系,它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关系。

因此,加强医患沟通,以优质的服务赢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与配合,建立和谐、融洽、友好的医患关系,有利于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知情同意是缓解医患矛盾的基本制度(一)医疗纠纷给医患双方都带来伤害医疗纠纷是患者及其亲属在医疗过程中对医院或医务人员的服务、治疗效果不好或没有达到期望的效果向医院提出质疑,并要求承担责任而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的发生,无疑会对医生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巨大的心理压力,会使得医生自信心不足,从而影响医生的正常工作,增加医疗事故的风险。

医患关系紧张,患者在受到伤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让医方也受到了伤害。

因此,加强医患沟通是增加患者满意度的重要渠道,而患者的满意度又是减少医疗纠纷的关键因素。

加强医患沟通,以优质的服务赢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与配合,建立和谐、融洽、友好的医患关系,有利于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知情同意权既是患者的基本权利。

医院诊疗知情同意制度

医院诊疗知情同意制度

医院诊疗知情同意制度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知情是指患者对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费用开支等真实情况的了解和被告知的权利;同意是指患者获得告知并了解情况后同意或拒绝治疗的权利,即知情同意权。

3.病历中要充分体现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认真签署各种同意书,当患者需要进行手术及各种侵入性检查、治疗前,手术医生或主持检查治疗的医生必须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4.手术前谈话必须由手术医生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主持;各种侵入性检查、治疗的谈话由实施检查治疗的医师主持。

5.必须认真、完整的填写并清楚明白的向患者讲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手术或检查治疗的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医生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的防治措施、患者签字、谈话医生签字。

特殊诊疗项目谈话应体现患者病情的个性化,不得同时与多位患者或患者家属谈话。

6.在治疗过程中,经治医生必须及时将患者所作的检查结果、进一步检查与治疗的方案、用药情况及其毒副作用、贵重药品、大型仪器检查前、医保患者自费药品等事先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患者若拒绝作进一步检查或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医生责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
详细告诉患者,同时将告知的内容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为据。

7.在治疗过程中,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有加重的趋势,医生应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目前患者的状况,解释该病的发生、发展及其转诉、咨询服务。

8.设立院领导接待日,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服务信息、价格、费用、投诉以及医疗专业咨询等工作。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管理制及程序考核试题(附答案)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管理制及程序考核试题(附答案)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管理制及程序考核试题(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 下列哪项不属于患者知情同意的内容?A. 诊断和治疗方案B. 医疗风险和可能的后果C. 病历和检查报告D. 医疗费用和保险政策答案:D2.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要求医疗机构在下列哪个环节向患者告知相关信息?A. 诊断B. 治疗C. 收费D. 所有环节答案:D3. 下列哪项不是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的基本原则?A. 及时告知B. 全面告知C. 准确告知D. 强制告知答案:D4. 下列哪种情况不需要征得患者同意?A. 手术B. 药物治疗C. 病历查询D. 转院治疗答案:C5. 下列哪个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进行监督管理?A. 卫生行政部门B. 医疗机构C. 医疗保险部门D. 患者及家属答案:A6. 下列哪个环节不属于患者知情同意的管理制?A. 信息告知B. 同意书的签订C. 同意书的存档D. 医疗机构的评级答案:D7. 下列哪种情况不需要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A. 手术B. 化疗C. 保守治疗D. 病历查询答案:C8. 下列哪个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患者知情同意程序进行考核?A. 卫生行政部门B. 医疗机构C. 医疗保险部门D. 患者及家属答案:A9. 下列哪个环节不属于患者知情同意程序?A. 信息告知B. 同意书的签订C. 同意书的存档D. 医疗机构的评级答案:D10. 下列哪种情况不需要进行患者知情同意程序?A. 手术B. 化疗C. 保守治疗D. 病历查询答案:D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请简述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的基本原则。

答案: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的基本原则包括及时告知、全面告知、准确告知和自愿同意。

医疗机构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向患者告知诊断、治疗方案、医疗风险、可能的后果等信息,确保患者能够充分理解并作出自愿同意。

2. 请简述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对医疗机构的要求。

答案: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要求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收费等所有环节向患者告知相关信息,确保患者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医疗风险和可能的后果等。

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为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管理,维护患者的权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此规定。

一、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前,向患者详细交代注意事项,履行告知义务。

二、医护人员应以口头说明、门诊告示、入院须知等形式告知患者病情和检查项目、治疗措施和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

三、各病区必须认真做好病情咨询预约及解答工作。

四、谈话医师必须态度严肃认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患者能够听懂的语言,耐心、详实地向患者、患者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法定委托代理人)阐明患者目前的病情,诊疗行为对患者诊断、治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治疗、预后及转归,强调其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及可能出现的不可避免的其他问题,并将下一步治疗与处理作详细说明,使患者和家属充分知情,尊重患者及家属意见,将谈话内容和结果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

五、谈话医师在谈话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并将谈话内容记录在案,谈话结束后要求患者家属在记录上签字。

六、遇重大特殊情况,科主任应及时向医务科、院领导汇报,必要时请医务科、院领导参加与患者、近亲属或监护人的谈话。

七、专业术语含义(一)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二)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⒈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⒉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⒊临床实验性检查和治疗;⒋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八、告知内容⒈医疗:患者的病情、采取的医疗措施和风险(包括术式的选择、麻醉方式、血液制品的使用、有创诊疗、医疗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药品的毒副作用等)。

⒉行风:医院廉医承诺的内容和投诉方式。

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

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

峨眉山市中医医院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法定权利,知情告知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为了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履行知情告知义务,防止医疗纠纷发生,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应做必要的说明,使得病人就某种医疗行为做出同意的决定。

”在临床上,当医生对病人做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生必须向病人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包括这种方案的益处、危险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并以此建立诊疗方案,使病人能自主地为自己的利益做出判断和明智选择。

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同意权。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有对其病症、治疗方案、治疗效果等医疗信息知悉的权利;患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师提供的医疗所必须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与否的决定权利。

知情权是同意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同意权是知情权的结果和价值体现。

二、知情告知的对象患者具有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资格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知情同意权必须由患者本人做出方为有效,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其它情况应采取授权委托代理人来代为行使。

患方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人员顺序:1、应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行使,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2、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时,由本人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需采取保护性医疗制度时,应采取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做出评价,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做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代理人行使。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专汽家园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专汽家园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受医疗服务者。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责任,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医疗质量改进。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规范、严谨的医疗工作。

第五条受医疗服务者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规范。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医疗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风险。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主动识别和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受医疗服务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解决受医疗服务者的问题和意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公开医疗质量与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二条受医疗服务者有权向医疗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对受医疗服务者进行充分告知,并记录告知情况。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治疗责任,在治疗过程中积极诊断、治疗疾病,防止并发症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赔偿责任,对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主动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惩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相关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受医疗服务者故意伪造、隐瞒病史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履行护士告知义务 防范护患纠纷


方可放弃执行该项治疗护理项 目。 总之 , 过 规 范 外科 护 理 行 为 , 更 好 地化 解 护 通 能 患 矛盾 , 效地 减少 护患 纠纷 。 有
参 考文 献
d3 王仙 国, 1 周娟. 编护理社会学 [ . 新 M] 北京 : 科学技术 文献
出版社 ,0 2 14—17 2 0 :0 0. d3 席淑华 , 2 周立 , 张晓萍. 建立 护理安 全管理 监控 网络 的探
维普资讯
西南 国防 医药 20 第 1 第 4期 08年 8卷 紧急抢 救 能力 有 计 划 地 对 各 级 护 士 进 行 “ 基 ” 三 训 练和 考核 , 将考 核 成 绩 列 入 科 室 管 理 分 , 与 个 人 晋 并 级 相结 合 。安排 护 士参 加 军 内外护 理 专 题会 议 , 习 学 新 知识 和新 理念 , 提高 临床 护理 技 能 水平 。扎 实 的理 论 知识 和娴 熟 的操 作 技 能 提 高 了 护 士 的 应 对 能 力 。 重病患 者 到达 科 室 后 , 极 安 排 抢 救 , 定 护 理 抢 救 积 制
计 划 , 条 落 实 。 紧 急 抢 救 时 沉 着 冷 静 , 出 一 个 逐 突
・5 3 7 ・ 助 患者 , 不期 望得 到 同等 的 回报 。护 士 的 回报 只 能 但 从 患者 对 护理 服 务 的满 意 中获 得 。准 确 定 位 这 种关
系, 有助于护士调整心态 , 降低期望 。无论患者的背 景、 地位 和 人格 特 征 如 何 , 能从 较 高境 界履 行 白衣 都 天 使神 圣职 责 。充 分尊 重 患者 的 隐私 权 , 患者 保守 替 秘密 , 保护隐私。尊重患者 的知情权 , 正确行使患者 的 自主权 0 。当特殊 医疗 护 理项 目, 者 及亲 属 坚决 患

护理告知制度

履行护理告知义务是维护病人知情允许权的重要方式,也是护理人员自我保护的需要,能充分体现对病人的人文关心,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护患关系,取得病人的理解与配合,保证护理过程的安全、顺利。

1、临床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护理告知义务。

2、护理告知的对象为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特殊情况下(患者不能彻底具备自主行为能力 )可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

3、护理告知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公示告知等方式,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者是同时履行书面告知允许手续。

4、告知的内容:(1)入院告知:介绍环境、设施、主管医生、护士、陪护探视制度、作息制度、病房要求、费用查询等,告知患者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防止意外伤害,不能私自离开医院。

告知婴幼儿、老年患者、精神障碍者护理的注意事项。

(2)疾病护理告知:病情、可能浮现的并发症、诱因、注意事项:饮食、活动注意事项;各项检查的目的、注意事项;药物的名称、用法及注意事项等。

(3)护理操作告知:操作的名称、目的、必要性、操作前谁备、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操作中可能浮现的情况及配合方法,操作可能造成的风险及拒绝操作的后果,操作后注意事项等。

(4)出院告知:以出院指导的形式告知病人出院后疾病康复注意事项.包括正确用药方法、饮食歇息要求、功能锻炼方式、复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5、告知的要求:(l)护理告知涉及护理工作的方方面面,要求每位护理人员熟悉相关疾病、操作及告知内容,并把告知内容贯通在护理工作中。

(2)重视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做到语言温和,态度诚恳,鼓励病人和家属说出想法,耐心解答其问题,取得理解和配合。

、(3)关注病人的感受和情绪,掌握好语言的技巧与分寸,选择适当的告知方式,把握告知的适度和时机,以免加重病人的心理负担。

(4)对病人创伤性、危(wei)险性大的护理措施或者易于引起纠纷的措施,要征得病人或者家属的允许并在知情允许书上签字或者在护理记录单上记录告知的内容并请病人或者委托人签字。

医疗告知制度

医疗告知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制度(一)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主任、经治医师、主治医师、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二)告知对象为在本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必须告知本人方为有效,其亲属次之;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时,其知情同意权由其法定(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患者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患者本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应当告诉患者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将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三)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书保存在病例中;门诊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可直接记录在门诊病历中,并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留有患方签字。

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录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则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除外).(四)如果患方拒绝在病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二、告知主要内容告知内容主要为患者病情、检验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不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主要包括: (一)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二)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三)实施麻醉;(四)开展新业务、新技术;(五)实施临床实验性治疗;(六)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七)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八)使用具有毒性或成瘾性的药物;(九)可能引起强烈过敏反应的药物及其敏感试验;(十)一般情况下没有危险,但是因患者病情危重,有可能引起意外风险的操作;(十一)技术本身没有生命危险,但是经济花费大,给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十二)在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或其亲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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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李志铁诉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医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08-02-01 09:30:34

裁判要旨 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告知释明应当是明确充分的。仅建议“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而不说明具体理由,因此造成延误治疗时机后果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 2007年8月19日,李志铁在民房建筑活动中从房屋上摔下,全身多处受伤,便去耿集医院就诊,耿集医院及时为其进行了检查,经X线摄片未发现左手腕骨骼异常,胸部经彩超检查亦未发现明显异常,诊断为全身多处复合性外伤,建议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遭到李志铁及其家人拒绝,李志铁之子在门诊病历上签字认可拒绝住院。当天夜里,李志铁左手腕肿胀明显加剧,即在村卫生室用药治疗,一个星期后没有好转。李志铁认为骨骼没有受伤,即放弃了进一步检查和治疗。一个月后,李志铁仍感左手腕肿胀疼痛,于是到矿二院进行CR检查,被诊断为左手月骨掌侧脱位,住院手术治疗,住院11天,支付医疗费3460.88元。李志铁认为,由于耿集医院的错误诊断,延误了治疗时机,致使其额外支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耿集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9998元。

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第一,耿集医院对原告左手腕骨骼进行X线摄片检查,但未确诊为左手腕月骨脱位,是否尽到了医疗职责,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医院认可X线摄片反映原告左手腕骨骼没有发现问题,但由于医院受现有的医疗条件和现有的医学技术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且为了明确诊断,避免误诊和漏诊,建议原告进一步住院观察治疗,应该认为尽到了一般的、常规的医疗职责。故不能以此要求耿集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原告延误治疗时机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耿集医院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门诊治疗即意味着初步诊断、初步治疗,当患者感觉有其他病变症状或加重症状的时候应再次到门诊诊断治疗或向上一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但原告没有这样做。原告延误治疗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自身不按照医嘱的要求住院观察治疗和不适当地放松警觉造成的,是原告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有所疏忽,主要是其自身行为存在过失造成。故原告对延误治疗应负主要责任。当医生要求原告住院观察的时候,原告及其家人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医院要求住院的目的只是为了盈利。在这种极不信任的背景下,医院对患者就有了相对一般病人更加谨慎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应耐心告诉患者应当注意的事项,使患者了解到可能发生的后果,这样,患者即便仍不信任也会引起警觉,原告的延误治疗在更大程度上就可能避免。所以,耿集医院对原告的告知释明方式还存在着疏漏,与公众和医疗职业规范对医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即原告的延误治疗与耿集医院的门诊诊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按35%比例赔偿为宜。综上,贾汪区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耿集医院赔偿李志铁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42.91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对医疗过失的认定应与医疗机构的级别及其他客观条件相适应。我国医疗机构分三级十等,一般情况,级别越高,挂号费、服务费等收费越高,公众和医疗职业规范对医院和医生的要求就越高。本案中,法院未以耿集医院未为患者准确诊断为过错判决耿集医院承担责任,即是考虑了耿集医院作为乡镇一级医院的级别和客观条件,双方是信服的。

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主要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医疗操作常规、医疗服务合同均没有明文规定操作规范的医疗行为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就应当以一个医师应有的注意义务为基准去判断是否存在过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本条规定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该遵守的医疗服务职业规范,是医疗机构应该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医务人员应恪守的职业道德,亦是患者享有医疗服务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在本案患者极不信任的特殊背景下,医院对患者就有了相对一般病人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根源于已经建立的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源于医疗职业规范和患者不懂医疗技术规范的弱势地位及患者的知情权。耿集医院不仅应告诉患者需住院进一步观察、检查,还有义务向患者释明住院观察的理由,消除患者的误解和敌对情绪。未尽告知释明义务,即是对医疗义务的违反,即是医疗机构的过失,自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法院认定耿集医院对原告有相对一般患者更加谨慎的告知释明职责是与原告享有的知情权相适应的,是对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大处方、大检查、大剂量给患者造成的额外负担的必要限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案案号:(2007)贾民一初字第1218号 基本案情:陈女士于1997年5月8日因卵巢囊性畸胎瘤,接受某医院的手术治疗。术前,某医院与患者家属签定了手术自愿书,注明“术中根据病情决定术式及手术范围,如为恶性,则有切除子宫可能”,但未及其他。手术中,某医院认为右侧卵巢瘤恶性可能性大,并联系作快速病理,但在未能作快速病理的情况下,实施了“子宫全切术、双侧附件切除术、大网膜部分切除术、病灶切除术”。术后,患者的父亲认为医院为女儿所做的手术超出范围,切除子宫双侧附件是不正确的,导致了陈女丧失女性第二性特征,终生依赖药物维持女性第二性特征的严重后果,给女儿生理、生活各方面造成严重影响,随后以其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赔偿。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陈女士因病到某医院就诊,某医院将其收治入院,双方之间便形成了医患关系。陈女士作为患者,根据《执法医师法》的规定,有权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后果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然而某医院在决定为陈女士进行剖腹探查术时,虽然与其家属签定的手术自愿书附注第4项注明:术中根据病情决定术式及手术范围,如为恶性,则有切除子宫可能。某医院在手术中在未有病理回报的情况下,切除陈女士的子宫符合医患双方约定。但是某医院在未将切除双侧卵巢(系维系女性第二性特征的重要器官)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告知陈女士及其家属的情况下,并且在未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书面同意时擅自将陈女士的双侧卵巢、双侧输卵管及大网膜全部切除,导致了陈女士丧失女性第二性特征,终生依赖药物维持女性第二性特征的严重后果,某医院的行为侵犯了陈女士的知情权,而且也剥夺了陈女士是否进行双侧卵巢等项手术的自主决定权,某医院的行为符合民法侵权之债的法定构成要件,某医院应当依法对陈女士进行赔偿。判决某医院给付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赔偿陈女士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合计138682.35元。 律师评析:本案系一起未尊重患者知情选择权所引发的医患纠纷。被告医院在未将切除双侧卵巢(系维系女性第二性特征的重要器官)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将患者的双侧卵巢、双侧输卵管及大网膜全部切除,导致了患者丧失女性第二性特征,终生依赖药物维持女性第二性特征的严重后果,某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从而剥夺了患者的手术方案选择权,依法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讲,知情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包括行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等。患者知情权系个人信息知情权范畴,是指患者知悉与其生命健康相关信息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赋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所谓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妨碍的支配生命和自身肌体的生理功能的权利。具体言之,主要包括自然人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及保持和追求健康,为他人提供血液、肌体、器官,在患病请求医治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财产损失或者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在我国,首先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医患纠纷案件中,医疗中的知情权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它医疗信息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它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些法律条文均对医院的告知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患者享有知情选择权,如果在不知情的条件下被他人处分了这些权利,不管行为人出于善意或恶意,其行为均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患者的知情权通常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而患者的选择权则是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的过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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