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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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 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 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关联交易
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 易金额超过预计,需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并披露
其他关联交易亦应以临 时公告形式披露
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西部超导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 方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品种;
8、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两个转让日内须披露的事件
西部超导
公司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 转让日内 披露:
9、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10、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 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 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 部门处罚;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披露内容及时间的一般要求
西部超导 •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 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新闻报道


公司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五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五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

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本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监管-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续责任,本社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本社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社将《眉山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第四条本社理事会授权本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信息披露事务。

本社办公室主任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第八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2、办公室主任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3、理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韶能股份内控制度

韶能股份内控制度

韶能股份内控制度精选资料韶能股份()内部控制制度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公司全体人员应自觉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六)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以风险控制、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原则(七)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要素:(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金正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12

金正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12

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百川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8

百川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8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以及《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省证券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神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13

神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13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NHUI SHENJIAN NEW MATERIALS CO., LTD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的证券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或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管理、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性,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其中公司及董事的保证内容应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WORD8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六)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科 学 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2

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二○一○年四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3)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7)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流程及程序 (14)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17)第七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监督 (18)第八章 内部控制和监督 (18)第九章 档案管理 (19)第十章 附 则 (19)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并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相关备查文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刊登于指定报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十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十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依法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同受控股股东控制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内幕消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宗申动力:信息披露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7

1 / 11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010年8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和基本原则...........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2 第四章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6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7 第六章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8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9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10 第九章 附则......................112 / 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同时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和基本原则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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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3)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3)第四章 应披露的信息 (5)第一节 定期报告 (6)第二节 临时报告 (7)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11)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12)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13)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4)第九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 (14)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14)第十一章 附则 (1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对其设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有配合义务,在其知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重大事项的具体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第十四条 如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于事件发生当日通过指定联络人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负责人是股东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要及时、主动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指示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 应披露的信息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所述重大事件,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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