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韩国法律一审无罪案件(2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韩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审判制度日益公正。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审无罪案件仍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通过对韩国一审无罪案件的分析,探讨韩国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
二、韩国一审无罪案件案例分析1. 案例一:韩国前总统朴槿惠“亲信干政”案2016年,韩国前总统朴槿惠因涉嫌“亲信干政”案被检方起诉。
在经过一审审理后,法院判决朴槿惠无罪。
随后,检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朴槿惠无罪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证据不足,检方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朴槿惠有罪;二是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展示了朴槿惠的无罪证据,使得法院对检方的指控产生怀疑。
2. 案例二:韩国前总统李明博贪污案2018年,韩国前总统李明博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罪名被检方起诉。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明博有罪,故判决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明博无罪的原因在于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
这表明,韩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三:韩国前总统金大中“5·18光州事件”案1998年,韩国前总统金大中因涉嫌在“5·18光州事件”中指挥镇压,被检方起诉。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大中有罪,故判决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金大中无罪的原因在于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
这反映出韩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韩国一审无罪案件原因分析1. 证据不足:在部分一审无罪案件中,法院判决无罪的主要原因在于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检方应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提高证据的质量。
2. 法院独立审判:韩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注重独立审判,不受外界干扰。
这使得法院在审理一审无罪案件时,能够客观、公正地判断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与辩护

诉讼程序推进
公诉人负责推进诉讼程序,如申请延 期审理、变更强制措施等,这些程序 性决定可能对辩护策略产生影响。
证据展示
公诉人需在法庭上展示相关证据,辩 护人可针对这些证据进行质疑、反驳 或提出新的证据。
辩护对公诉的制约
质疑指控
辩护人可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 实、罪名及适用法律提出质疑, 要求公诉人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
现代公诉制度
现代公诉制度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确立了检察官提起公诉的制度。 随后,各国纷纷效仿法国,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公诉制度。
03
当代公诉制度的发展
当代公诉制度在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不断完善。例如,实行
起诉便宜主义,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
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
公诉制度的原则与价值
指控。
反驳证据
辩护人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进 行反驳,提出相反的证据或指出证 据之间的矛盾。
申请调查取证
辩护人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获 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从而制约 公诉人的指控。
公诉与辩护的互动关系
对话与交锋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与辩 护人通过陈述、提问、辩论等方 式进行对话与交锋,共同揭示案
辩护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当时允许被告人在法庭上为 自己辩护,并可以聘请他人协助辩护。
中世纪辩护制度的演变
在中世纪,辩护制度受到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被告人的 辩护权受到限制。但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 ,辩护制度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
现代辩护制度的确立
现代辩护制度的确立始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各国相继在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被指控人的辩护权,并建立了 相应的辩护制度。
件真相。
合作与协商
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荣辉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立法者为适应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促进依法透明办案,在刑事诉讼辩护部分的修改过程中突出强化了律师的“三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新的辩护制度对传统的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
【关键词】辩护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一、新刑诉法的修改扩大了律师刑事诉讼的参与权,体现我国司法体制的与时俱进1.会见权(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
首先,从旧条文的“可以”到新条文的“要求”会见,两字之差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其次,从旧条文的“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办理取保候审”到新条文的“了解案情”,律师从传统的仅在侦查阶段进行程序性辩护到现在的实体性了解案件,说明律师实质介入案件的提前;最后,律师会见当事人仅凭“两证一书”即可,羁押机关除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经侦查机关许可外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程序上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2.阅卷权(新刑诉法第38条部分规定)。
首先,此条将律师“全面”阅卷的时间从“法院受理之日起”提前到“审查起诉之日起”,其次,将律师“全面”阅卷的范围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扩大到“案卷材料”。
两处的修改提前了律师全面了解案件的时间,有助于律师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及时维护被告人权利。
此条存在的不足就是在扩大律师阅卷权的同时,未对公诉机关查阅律师掌握的证据作出规定,略显不公。
3.调查取证权(新刑诉法第39、40条规定)。
辩护人取证可以弥补司法机关取证的“盲点”,有助于在审判环节更全面客观的展现案情。
新的刑诉法赋予了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和“自行调查取证”两种权利,但并未对取证的程序做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律师法》或者由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论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启示

论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及启示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职业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律师的生命在于法律赋予他更多的权利来独立存在,而在刑事方面,律师的保密特权制度尤为重要,只有这样他才能更为独立职业,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在刑事方面看到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对抗,律师代表着私权一方,代表着他们的利益,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完善,也在平衡着公权与私权的利益双方,为建设法治国添砖加瓦。
因此希望通过对该论题的研究,促进我国法治的健全!关键词:定义;产生背景;中外比较;完善以及构建;启示一、刑事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制度论题的产生背景及产生的理论依据(一)关于保密特权的具体内容所谓保密特权,又称拒证权,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
保密特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而产生的对国家职权机关的权利。
新《律师法》第38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保密内容,即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从而使得辩护律师之“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辩护律师与其当事人的关系也更加密切。
这必将有助于减小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种种顾虑,使其愿意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从而能够维系作为司法文明与民主重要标志的辩护制度的存续与正常发展.(二)律师保密特权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律师保密制度的产生和盛行首先有其自己的理想和理论背景,同时这些理论和学说一旦产生后又相互影响,彼此作用,进一部强化了律师保密特权的合理性根基。
例如:无罪推定原则又人说过“其是刑事程序民主概念的心脏,这一规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不言自明的原则,它是刑事法律制度的以构建的理论基础,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控诉,裁判和辩护这三中诉讼职能的区分和相互制衡中进行的。
控辩平等是诉讼职能区分原理的基本要求之一诉讼时能区分的原理必然要求赋予被靠人更多的防御手段金额武器,以矫正上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确保被告人真正能够与控诉方平等武装平等对抗,实现诉讼职能区分的初衷,一个人即使被控告,被判刑,也享有隐私权,个人尊严的权利。
佘祥林冤案的刑诉制度反思

佘祥林冤案的刑诉制度反思近年来,佘祥林冤案的曝光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这起案件涉及到了刑诉制度中的一些弊端和不足,引发了人们对于刑事司法的反思。
本文将围绕佘祥林冤案展开讨论,探讨刑诉制度需要做出的改革与完善。
一、案件简介佘祥林是湖南省益阳市的一名普通农民。
2017年,他被控制贩卖毒品罪,虽然佘本人坚称无罪,但最终在2018年被法院以有罪判决。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许多疑点和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审判不公首先,这起案件中的审判过程存在明显的不公。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佘祥林的辩护律师许多次未出庭,导致佘祥林无法获得有效的辩护权利。
此外,佘祥林被警方强制带走时,没有进行普通配备的录像,导致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疑点。
这些都使得佘祥林在案件中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三、证据不足其次,佘祥林案中的证据不足。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主要以两名警察的证言作为佘祥林有罪的主要证据,但这两位警察的证词存在相互矛盾和不稳定的问题。
此外,法院并未对被查获的毒品进行专业鉴定,而仅依靠警方的初步鉴定就做出了有罪的判决。
这些不足使得佘祥林的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
四、刑诉制度反思佘祥林冤案的曝光使得人们对于刑诉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反思。
首先,审判的公正和公平性是刑诉制度的核心价值,应该得到充分保障。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辩护律师等各方应该秉持中立的立场,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审查和鉴定。
在佘祥林案中,证据不足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鉴定机构和专业的鉴定标准,对于涉及有罪判决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估。
此外,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辩护律师的保障和支持。
在佘祥林案中,辩护律师的缺席导致了被告的辩护权利受到了损害。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律师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辩护权利。
最后,刑诉制度应该加强对于警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在佘祥林案中,警方的执法程序存在问题,导致了取证的瑕疵。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刘海萍【摘要】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以下方面加以体现: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就以上几点对新增加条款的含义加以分析,指出立法的进步之所在,提出执行新增法律条文须注意的事项。
%Rationale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amendment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it made significant changes to the defense system, and added the exclusionary rule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the mew terms, indicates where the progress of the legisl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ecautions in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egal provisions.【期刊名称】《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2)006【总页数】4页(P69-71,96)【关键词】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作者】刘海萍【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其中总论部分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过程中,不仅要惩罚犯罪,而且也需保障人权,重点是如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案件推动法律完善的例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不断完善,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法律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往往需要借助案件推动。
本文将以近年来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例,分析案件如何推动法律完善。
二、案例一:聂树斌案聂树斌案是一起因错案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
1994年,聂树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于1995年被执行。
2005年,真凶王书金落网,其供认杀害了聂树斌案中的两名被害人。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案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 严把证据关。
聂树斌案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证据不足、非法取证等问题。
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我国对证据规则进行了完善,明确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 强化律师辩护权。
聂树斌案中,律师辩护权受到限制,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为保障律师辩护权,我国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律师能够充分履行辩护职责。
3. 建立错案追究制度。
聂树斌案引发了社会对错案追究制度的关注。
为防止错案的发生,我国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对办理案件的责任人员进行追责,确保司法公正。
三、案例二:于欢案于欢案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命案。
2016年,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长期虐待,持刀将父亲刺伤致死。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于欢案引发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我国在反家庭暴力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 完善反家庭暴力法。
于欢案暴露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预防和制止措施等。
2. 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于欢案引发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我国加大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无罪推定原则》课件
审查起诉阶段的实施情况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 当全面审查证据,确保案件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审 查和认定,排除非法证据和瑕疵 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
性。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向检 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 ,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
审判阶段的实施情况
加强教育培训
对司法人员进行无罪推定 原则的培训和教育,提高 其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 和理解。
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 建设,培养其公正、廉洁 、为民的良好品质。
建立考核机制
建立对司法人员遵守无罪 推定原则的考核机制,将 其作为评价工作绩效的重 要指标。
05 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视野
国际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国际法地位
无罪推定原则被载入国际人权法, 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司法准则之 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与意义
保障人权
促进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的重要体现,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确保个人自由不受任意剥夺。
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促使检方承担举证责 任,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 正当。
案例三
总结词
合理怀疑,保障公正审判
详细描述
在某贪污受贿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这一案例体现了 无罪推定原则中“合理怀疑”的要求,确保了公正审判的实现。
疑罪从无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防止 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矛盾时,法院 应作出无罪判决。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确保 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被告人有权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 和反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以辩护人权利扩大为视角
踏进刑 事诉 讼 的大 门 时就 能 获得 律 师 的辩 护 , 对 重 的证 据 , 忽 视 对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利证 据 的保 存 甚
保 障犯罪 嫌 疑人 、 被 告人 的诉 讼权 利 , 维 护其 合 法权 至在 某些 情况 下 , 放弃对 犯 罪嫌 疑人 人 权 的保 护 , 采 用刑 讯逼 供 的方式 获得 证据 。而律 师作 为 犯 罪嫌 疑 益起 到 _ r 至 关重 要 的作 用 。 鉴 于此 , 第 十一 届 全 国 人大第 五次会 议 审议 通 过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专 门维 护 者 , 更 多 的是 收 集 证 明犯 罪
而启动鉴定的决定权由公检法等机关不仅如此由于现行刑诉法在追究辩护律分别在各自的诉讼阶段独享形成了鉴定启动权被师妨害作证罪的程序上缺乏周延的设计仅规定刑国家专门机关垄断的职权主义启动模式因此事辩护律师妨害司法作证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辩护人妨害作罪证的滥用如有些刑事执法人员认为律师是跟他们作对的对头从而导致针对辩护律师的报复据揭示了我国辩护制度的现状
的 明确辩 护律 师在 侦 查 阶段 的辩 护 人 身 份 、 解 决 会 取辩 护 律师 的意 见 , 可 以使 其 同时 掌 握 犯 罪 嫌 疑 人
见难 、 阅卷难 、 扩 大 法 律援 助 范 围 四大 亮 点 外 , 还 罪轻 、 罪重 、 有罪 、 无罪 的证 据材 料 , 对 案件 事实 有 一
( 二) 审查起 诉听 取辩 护律 师 的意见
、
听取辩 护律师 意见 的权 利
对 已经 发生 的冤 假 错 案 的 研 究 表 明 , 办 案 机 关 没有认 真 听取律 师 的辩护 意见 是造 成冤 假 错案 的重
试论无罪辩护
在 我 国 , 护 是 指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辩 护 人 辩 被 根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 出证 明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无 罪 、 轻 或 提 被 罪 者 减轻 、 除其 刑 事 责 任 的材 料 和 意 见 , 维 护 的正 当性根据 无
辩 护权 是 宪 法 赋 予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的 一 项 专 属 权 利 。 被 处 于 核 心地 位 。而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在 多 大 范 围 和 多大 程 度 被 上 享 有辩 护 权 是 衡 量一 国刑 事诉 讼 文 明的 标 志 之一 [ 。 据 英 2 根 ]
国古 老 的 自然 公 正 原 则 。 任 何 权 力 的行 使 必 须 是 公 正 的 , “ 作 出对 当 事 人 不 利 的任 何 决 定 都 必须 听取 他 意 见 ,每 一 个 人 都 有 为 自 己辩 护 和 防 卫 的权 利 ” 由此 衍 生 出现 代 刑 事诉 讼 制 度 。
中 的辩 护制 度 。
为刑 事 诉讼 法 学 。
收 稿 日期 : 0 9 0 — 4 2 0 — 4 2
一
、
概 述
无 罪 推 定 是 法 律 上 的 无 罪 , 可 以被 推 翻 的推 定 . 是 无 罪 应 是 但 是 包 括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在 内 的 所 有 公 民 的 自然 状 态 。故 而 , 罪 辩 护 应 是最 常 见 最 基 本 的辩 护 形 式 。 无
求 , 论是故意抑或 是过失 , 为人 主观上都要具 有过错 ; 不 行 如
果 行 为人 主观 上 没 有 任 何 过错 。 也就 不 具 有 可 归 责性 。法 不 强 人 所 难 . 了维 护 社 会 契 约 和社 会 秩 序 , 持 社 会 稳 定 , 律 为 保 法 的正 义 性 体 现 在 惩 罚 主 观 上 具 有 过 错 的行 为 ,对 主观 上 没有 可 归 责性 的人 进 行 惩 罚 是 违背 公 平 正 义 的 。与 此 同 时 , 些犯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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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作者:何鑫博 刘杨 何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无罪辩护相关内容的规定以及无罪辩护在实践中的
具体适用的考察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状况,发现我国在无罪辩护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可取之处
以及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使得我国的无罪辩护真正与世界的司法接轨。
关键词 被告人 辩护权 无罪辩护
作者简介:何鑫博、刘杨,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何蔚,广州市番禺区人
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4-02
一、无罪辩护的基本概念及内涵
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一个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
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被指控人无罪的证据和意
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请求法庭当庭释放被告人的行为。豍辩护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
专有的权利,其不仅对于被告人本人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整个国家的司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
作用。辩护权从广义上说是人类反抗压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近代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和社
会契约的理论,人人享有某些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在诉讼领域中,辩护权正是反抗压迫权在刑
事诉讼领域中的延伸和体现。豎
在当今的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担任辩护职能的主要是律师。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以给
社会提供法律为己任,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为其进行辩护还被告人以
清白,无论在社会中还是在律师本身的业务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辩护权是被告人一项重要的
权利,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宝,然而就中国目前的现状而言,让每个被告人去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还是很难实现的,所以就需要律师来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因此,辩护律师必须站在
被告人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被告人着想,维护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
告人无罪、罪轻的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是辩护律师的基本立场和任务。
二、目前无罪辩护制度在各国法学理论及实践中的现状
如何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是不仅是每一个辩护律师所面临的困境,而且也是各国所亟
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都对有效辩护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英国1679年
的《人身保护法》规定,被告人有答辩权。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受
追诉方有权取得律师的帮助围棋辩护。德国刑事诉讼法以专章的形式对辩护进行了规定。该法
第137条规定,被指控人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该法第140条还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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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辩护的情形。依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和275条规定,在重罪案件中,审判长开庭前
讯问被告人,应当责令其选择一位律师协助其辩护,如果被告人不选聘律师,审判长或其代理
应当依职权为他指定一名律师。如果其后被告人又选定一名律师,此项指定仍然有效。作为例
外情况,审判长可以允许被告人请其父母或朋友充当辩护人。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
定,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被保障享有辩护权,他们可以自己进行辩护,或者通过辩护人或
法定代理人行使辩护权。法院、检察院、侦查员和调查人员应向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说明
其权利并保障他们有可能得到本法典不予禁止的一切方式和手段的辩护。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
下,办理刑事案件的公职人员应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必须参加
刑事诉讼。在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无偿得到辩护人
的帮助。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如何有效进行辩护加以规定,第28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
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条规定不仅明确了辩护人的责任,而且为如何具体辩护指明了方向。也
就是说,辩护人在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主要是从无罪或轻罪两个方面进行。显然,
参加大量辩护活动的律师,无罪辩护必然成为其辩护活动的重要内容。不仅如此国际司法文件
中也对辩护作了相应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第三项规定,在判
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乙)有
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
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
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
中,不要他自己付费。在《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这部国际法律文件建中第13条中规
定,律师对其委托人负有的职责应包括:(a)对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与此种权
利和义务有关的范围内,对法律系统的运作提出咨询意见;(b)以一切适当的方法帮助委托
人,并采取法律行动保护他们的利益;(c)在法院、法庭或行政当局面前给委托人以适当的
帮助。豏
的确,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各国
的刑事诉讼法甚至国际社会对辩护权都很重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仍存在
着大大小小的问题,尤其在我国法制仍不发达的现阶段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护仍存在很大的漏
洞。而作作无罪辩护是更是凤毛麟角,即使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可能是被判无罪的。其原因
各种各样,同时也与我国现在的司法现状密不可分。当今我国的适用法律的主要机关有公安机
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三机关互相配合来打击犯罪本无可非议,然而在实践中三者又往往会有
自己部门各自的利益,部门主义的盛行在中国尤为盛行,同时三方之间又会存在一些共同的利
益。因此,被告人即便会判决无罪,但是由于该案件已被检察机关以某种罪名起诉,为了顾全
所谓的大局,法院也不会判决被告人无罪而是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或是通知检察院撤诉或是被告
人有罪而免予刑事处罚等方式。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如果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的话,被告人
就会失去罪轻辩护的机会,这无疑会使辩护人和被告承担着无形的诉讼风险。还有,我国的诉
讼模式还需进行完善,现阶段我国的诉讼模式几乎处于以侦查机关为中心的诉讼结构,特就是
说,只要是侦查机关所确立的证据,公诉机关无不认同,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也会将侦查阶段
的证据作为主要的依据加以判决,往往在开庭前法官已经有了相应的判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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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被采纳。这样,导致辩护成了一种形式化。所以这样也为杜培武案和佘相林案等冤案提供
了一定的土壤。
三、完善无罪辩护制度的思路及有效措施
因此,为了不再让上述历史悲剧再次上演,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善。首先,我们
应加大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护,尤其应当给予辩护律师更多的机会为辩护人提供无罪辩护,最
大限度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不仅在法律中规定无罪推定原则而且最重要的是制订相
应的规则使这个原则切实在实践中得到落实。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可以借鉴日本刑事诉讼
法中规定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从而使得法官和辩护律师对案情享有平等的知情权,从而防止法
官形成主观预断,同时也可以使辩护人的辩护起到更大的作用而非形式化。其次,鉴于我国当
前的律师的整体素质,我们也应该建立和健全律师行业的准入制度,切实提高律师的业务素
质,从而为无罪辩护提供基础。当然,法律也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机会。例如赋予辩护人更多
的调查取证的权利以便为自己的无罪辩护提供更多的依据而不应像现行的刑诉法那样为辩护律
师设置各种各样的限制,造成律师手中没有证据而只能有公诉人牵者鼻子走的尴尬局面。无可
非议的是律师行业也会受市场经济的调节,所以,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防止某些律
师为了一些功利的目的而为本无罪的人做罪轻的辩护的现象的出现。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司
法实践应切实贯彻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提高诉讼的价值,彻底革除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
式所带来的弊端。豐对于三方而言,应当完善对检察机关的惩罚机制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责任
意识,使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发挥其相应的功能而非流于形式。在审判阶段,法官除了应保持中
立以外,更为重要的是积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提高辩护意见的采纳率,以确保辩护方和控方
做到真正的平等对抗,等腰三角形这一完美的诉讼模式在中国的目前的法律土壤中得以落实和
实现。
随着世界文明尤其是司法文明的发展和提高以及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惩罚固然会在一定
程度上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平,同时无罪推定原则在各国刑诉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
视,因此,无罪辩护也应在实践中出现的几率也应得到相应的提高,对无罪辩护加以立法规范
会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我国立法加以重视,不仅是人权保护的需要更是我国司法
实践的需要。
注释: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9页.
梁玉霞.论刑事诉讼方式的正当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杨宇冠,杨晓春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4页和
379页.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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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