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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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1.(2)(3)特定性(客体):物√/行为&非物质×,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债权,人+财产=物权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期末复习参考答案.doc

物权法期末复习参考答案.doc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甲乙之间、甲内之间存在债权关系,但是瓷器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乙或者I人J。

而甲七岁之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非基于甲的意思将瓷器交于乙,并不构成所有权的转移,瓷器所有权仍归于甲。

故本题选A。

2.答案:A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本案屮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

3.答案:B物权的自力救济,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A、C、D三项都可以由物权人自力行使。

而B项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4.答案:A本题考查对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而不论该遗失物是否已经移转。

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可见,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拾得遗失物的,应当返还失主。

5.答案:A依据民法理论,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时,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复合物的所有权,故房屋应归王家,但是对于潘家所出的钱,应当作为不当得利由王家返述。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添附制度。

6.答案:B《民法通则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物权渤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 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故本题应选B。

7.答案:C本题考查简易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讣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

本题中,宾馆实际占有着摄像机,故从8月9日双方达成合意时,则视为交付。

8.答案:B理由参见上题。

(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ABCD建造房屋和生产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接受赠与和买卖合同为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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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库《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1.(2)(3)特定性(客体):物√/行为&非物质×,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债权,人+财产=物权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2)区别:物权债权权利性质支配权:自己意思/直接支配物请求权:借助义务人给付履行债务/不得支配债务人行为权利客体·特定、独立、既存、有形动产/不·给付行为,给付标的物可以是不特定动产(担保物权例外)·可以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种类物及在物权债权存在物·不可以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权利效力·排他性、排他效力:优于债权·范围→任何人·妨害保护方式:恢复圆满支配状态+赔偿损失·相容性、平等性·范围→特定人·妨害保护方式:赔偿损失权利设定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契约自由原则:无须公示权利期限无存续期限,所有物在=所有权在期限届满,债权消灭或失去法律保护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期末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期末物权法试题及答案

期末物权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客体是()。

A. 行为B. 物C. 权利D. 义务答案:B2. 物权法中,物权的效力不包括()。

A. 支配力B. 排他力C. 优先力D. 相对性答案:D3.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项不是物权的基本原则?()A. 合法性原则B. 公序良俗原则C. 物权法定原则D. 物权公示原则答案:B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不包括()。

A. 占有B. 继承C. 赠与D. 买卖答案:A5. 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B.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C.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D.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物权法规定,下列哪些属于物权的类型?()A. 所有权B. 抵押权C. 质权D. 债权答案:ABC2. 物权法中,物权的效力包括()。

A. 支配力B. 排他力C. 优先力D. 相对性答案:ABC3. 根据物权法,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物权的行使?()A. 占有B. 使用C. 收益D. 处分答案:ABCD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

A. 排除妨害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支付违约金答案:ABC5. 物权法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导致物权的消灭?()A. 物的灭失B. 权利人的放弃C.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D. 物权的转让答案:ABC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公示原则。

答案: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式,如登记、公告等,使第三人能够知晓,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物权的稳定性。

2. 物权法中,物权的排他性如何体现?答案:物权的排他性体现在物权人对其物享有独占的权利,可以排除他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权利人同意。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和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和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客体是()。

A. 行为B. 物C. 权利D. 义务答案:B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

A. 经过公证B. 经过登记C. 经过公告D. 经过批准答案:B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规定。

A. 法律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政府规章答案:A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不包括()。

A. 停止侵害B. 排除妨碍C. 消除危险D. 支付违约金答案:D5.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行使,应当遵守()。

A. 法律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政府规章答案:A6.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行使,应当()。

A.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B.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序良俗C.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D.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答案:C7.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可以()。

A. 通过诉讼方式B. 通过仲裁方式C. 通过调解方式D. 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调解方式答案:D8.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应当()。

A. 及时B. 有效C. 及时、有效D. 及时、有效、合理答案:C9.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可以()。

A. 请求停止侵害B. 请求排除妨碍C. 请求消除危险D.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答案:D10.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可以()。

A. 请求恢复原状B. 请求赔偿损失C. 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D. 请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包括()。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占有权答案:ABC2.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客体包括()。

A. 动产B. 不动产C. 权利D. 行为答案:AB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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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1.(2)(3)特定性(客体):物√/行为&非物质×,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债权,人+财产=物权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2)区别: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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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 第一章 1.物权的特性: 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 2支配性内容:同1.2 3特定性客体:物√/行为&非物质×,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 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 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 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基础、目的 交易 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 方式 债权 2区别: 物权 债权 权利性质 支配权:自己意思/直接支配物 请求权:借助义务人给付履行债务/不得支配债务人行为 权利客体 ·特定、独立、既存、有形动产/不动产担保物权例外 ·可以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给付行为,给付标的物可以是不特定种类物及在物权债权存在物 ·不可以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权利效力 ·排他性、排他效力:优于债权 ·相容性、平等性 ·范围→特定人 ·范围→任何人 ·妨害保护方式:恢复圆满支配状态+赔偿损失 ·妨害保护方式:赔偿损失 权利设定 物权法定主义:公示 契约自由原则:无须公示 权利期限 无存续期限,所有物在=所有权在 期限届满,债权消灭或失去法律保护 3.物权的排他效力: 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包含绝对的→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 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vs不动产抵押权,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依设定的先后而定;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的定限物权虽恒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其效力却当然优先于所有权; 第二章 4.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的种类: 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也专设编章规定了占有;其所系规定和提及的物权的具体种类包含: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5.物权的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标的物所有;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动产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标的物的种类;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与从属物权:担保物权和地役权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限制;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物权所依据的法律;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实质内容为标准;其他分类广义物权与狭义物权、形式物权与实质物权、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等; 6.准物权的涵义: 指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又称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准物权为处于物权与其他权利分界之“模糊区域”中偏重于物权但又“不完全是”物权的那些权利类型;准物权的标准与种类不是唯一的,准物权的种类不限于准用益物权,还包含准担保物权、准所有权和物权取得权; 7.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1意义: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系关于物权的种类或类型的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2内容:①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内容强制,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合的物权; ③其他重要事项的法定性:a.物权效力的法定性,各类物权具有怎样的效力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依协议扩张或者限缩各类物权的法定效力b.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即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的物权于变动时所应采用的公示方法及登记机构,非依法定公示方法所为的物权变动,不为法律承认或不得对抗第三人c.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得因各种原因、方式与条件取得,概由法律明定,违反法定方式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能取得物权; 3违反后果:①违反物权种类规定的,不得认可为物权; ②违反物权内容规定的,不具有物权效力; ③物权法未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推定为禁止; ④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 ⑤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不排除产生其他法律行为的效果; 第三章 9.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就是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 10.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1立法例上的三种模式介绍: ①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意主义或意思主义债权合意主义或意思主义,所有权的移转等物权变动以买卖契约等债权契约为根据,既不需要有物权行为或物权合意,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物权行为因法律行为变动时,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即可,不需要以登记或交付为成立或生效要件; a.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合二为一,不承认单独物权变动合意; b.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单独存在,物权变动的结果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物权变动的结果随之失效; c.物权公示原则所要求的登记或交付,并非物权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只是发生对抗力的要件; ②物权形式主义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有债权契约之原因行为外,还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以及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 a.引起债权发生的契约与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引起债权发生和物权变动的二重效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而独立存在; b.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当然影响,具有无因性; c.物权公示原则所要求的登记或交付为物权行为的法定形式,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和物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对抗要件; ③债权形式主义折衷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外,仅须另外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a.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 b.物权变动实际发生,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公示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c.无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故无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 d.物权变动之效力受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之影响;交易安全维护依靠公示公信原则; 2我国: 物权法第9条、第23条,采取债权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模式≠债权形式主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对于物权登记的效力,采用了要件主义和对抗主义;对某些不动产物权,采取与意思主义相近又不同的规则; 11.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1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 ①初始登记原始登记: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 ②变更登记: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2他项权利登记、移转登记与涂销登记: ①他项权利登记: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之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 ②移转登记转移登记、过户登记:因转让、赠予、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 ③涂销登记注销登记:对错误的、不真实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予以销除而进行的登记; 3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与其他权利登记:根据自物权还是他物权而作的分类; ①不动产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等; ②其他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 4正式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 ①正式登记:一般所讲的不动产登记,就是指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所进行的正式登记; ②预告登记: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自登记时生效,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物权性的排他效力,因而能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因而,进行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请求权,具有了准物权的性质; ③更正登记,是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构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改修正所进行的登记;方式:权利人提出、登记机关自主查明、法院司法判决;物权法第19条第1款 ④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相配套而规定的登记类型,它是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该登记的直接法律效力,是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中止现实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或阻止第三人依登记的公信力而受让不动产物权; ⑤查封登记:是在诉讼程序中,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对涉案不动产予以封存所作的登记; 12.观念交付的概念、类型形式 1观念交付的概念: 观念交付,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不现实交付动产而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 2形式: ①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先租后买或先借后质等情形,为其适例; 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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