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统计季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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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

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

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是指为了解和掌握一个地区或者一个企业的化学物质环境状况,建立一套系统的调查和统计方法和流程。

该制度包括了数据收集、调查问卷、样品采集、数据分析等环节,并且关注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下面以一个企业为例,具体介绍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

1.目的与背景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企业的化学物质使用情况、排放状况以及对环境带来的影响,从而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使企业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经营管理。

背景是基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社会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的需要。

2.调查对象和范围调查对象可以是一个地区内的所有化工企业或者一个特定的化学产品行业企业。

调查范围包括企业所使用的化学物质种类和数量、化学物质排放情况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数据收集在数据收集环节中,需要建立完整和准确的化学物质使用和排放数据库。

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报告文件、审计资料等进行数据收集。

同时,需要对数据进行分类和整理,以便于后续的统计和分析。

4.调查问卷为了全面了解企业的化学物质使用情况,可以设计调查问卷用于收集相关信息。

调查问卷应包括化学物质的名称、用途、存储方式、转运方式、排放方式等信息。

问卷的设计需要针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进行优化,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5.样品采集和分析为了验证企业提供的化学物质信息的准确性,可以对一些关键化学物质进行样品采集和分析。

采集的样品可以是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等。

样品的分析需要选择合适的实验室进行,以确保结果的可信度。

6.数据分析和报告在数据分析环节中,需要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

数据分析的结果可以用于评估企业化学物质环境状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同时,还可以编写统计报告,向企业内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和公众提供化学物质环境状况的信息。

7.定期检查和评估8.保密和公开在调查过程中,需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敏感信息,同时也需要公开一些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意义的信息。

湖南省资源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19年统计年报)20

湖南省资源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19年统计年报)20

○K资源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19年统计年报)湖南省统计局制定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一)省生态环境厅 (4)(二)省水利厅 (9)(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1)(四)省自然资源厅 (14)(五)省农业农村厅 (19)(六)省应急管理厅 (20)(七)省交通运输厅 (21)(八)省林业局 (23)(九)省地震局 (27)(十)省气象局 (28)(十一)省工业与信息化厅 (29)四、主要指标解释 (30)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反映湖南省环境的整体状况,搜集环境领域的综合统计资料,满足湖南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制定环境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湖南省统计局对各市、州统计局和省政府及中央驻湘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统计范围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包括由省政府及中央驻湘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统计局报送的报表。

(四)本制度中有关生态环境、水利、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林业、地震、气象、有色金属统计的业务报表,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五)本制度为年报,各有关部门按制度要求填好Excel电子表,并以邮寄和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统计局报送。

环境保护作业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作业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作业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的环保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监测记录工作,不断促进公司的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各项要素进行经常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生产车间和科室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企业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2、对公司污染物排放点进行不定期采样抽查、监测,落实巡检,具备检测条件的应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公司建立相应台帐。

3、生产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按《工业设计卫生制度》执行,由区职业健康监护所每年对全厂尘、毒、噪音进行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监。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十一月四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统计令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

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六)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水环境A01.降水量指评价区内的年平均降水量。

取自水利部门水资源公报。

水利部门和气象部门都进行降水量的统计。

气象局主要针对城市,水利部门统计口径较全。

降水量在计量单位上又包括毫米和亿立方米,亿立方米反映降水总量的概念,毫米反映平均降水的多少。

A02.水资源总量指评价区内降水形成的地表和地下产水总量,不包括过境水量。

水资源总量等于地表水资源量与地下水资源量之和减去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重复量。

取自水利部门水资源公报。

A021.地表水资源量指评价区内河流、湖泊、冰川等地表水体中可以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即当地天然河川径流量。

取自水利部门水资源公报。

A022.地下水资源量指评价区内降水和地表水对饱水岩土层的补给量。

取自水利部门水资源公报。

A023.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相互转化的部分,即天然河川径流量中的地下水排泄量和地下水补给量中来源于地表水的入渗补给量。

A03.人均水资源量人口数采用统计部门年平均人口。

A04.用水总量指分配给各类用户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用水量之和,不包括海水直接利用量。

按用户特性分为农业、工业、生活和生态用水四大类。

取自水利部门水资源公报。

A041.农业用水指农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和鱼塘补水。

A042.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A043.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

城镇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组成;农村生活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包括牲畜用水在内。

A044.生态用水仅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而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A05.废水排放总量为工业废水排放量与生活污水排放量之和。

取自环保部门环境统计年报。

A051.工业废水排放量指报告期内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统计管理细则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统计管理细则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统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

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六)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六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工程项目部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统计监测与工作报告制度

工程项目部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统计监测与工作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绿色施工政策,推动节能低碳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落实集团公司有关节能减排、绿色施工、节能低碳技术开发与应用工作的相关要求,建立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统计监测与工作报告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统计监测与工作报告实行“逐级负责、逐级汇总、逐级报送”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报告种类第四条能源节约统计监测与工作报告种类1.节能减排工作年度计划2.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3.计量及节能减排信息管理系统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统计监测与工作报告种类1.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详见附件1)1.环境因素观察(调查)表(详见附件2)2.重要环境因素清单(详见附件3)3.环境管理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4)4.环境保护合规性评价报告5.环境污染事故(事件)记录台帐(详见附件5)6.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快报(详见附件6)7.环境问题处罚信息报送表(详见附件7)第三章责任主体第六条项目经理部成立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研究决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经济师组员:各部门负责人、各作业队长、技术主管工程部为能源节约主责管理部门,安质部为生态环境保护主责管理部门,其他各业务部门为配合管理部门。

第七条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针,落实上级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要求;(二)负责领导协调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研究决定环保节能重大事项;(二)负责审定项目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及完成情况,审核统计监测与工作报告相关数据;(三)表彰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处罚严重违规事件单位和个人。

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本(2篇)

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提高环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企业环保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职责和权限1.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测。

2. 生产部门负责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减少。

3. 统计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环保数据,提供数据报告。

4. 领导层负责对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污染物排放的记录和统计1. 企业应建立污染物排放档案,包括污染物排放源、数量、排放浓度等信息。

2. 每个排放源应设立监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数据记录和统计。

3. 污染物排放数据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填写和汇总。

4. 每月末,生产部门应将统计报表上报给环保部门,并保留相关原始记录。

四、环保数据的报告和分析1. 环保部门负责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报告,及时向领导层提供环保数据报告。

2. 统计部门应与环保部门协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

3. 数据报告应包括总体数据概况、各个污染源的数据情况、污染物排放趋势等内容。

五、环保措施的改进和落实1. 根据环保数据报告,领导层应及时制定环保改进措施,并分配责任人。

2. 生产部门应按照领导层的要求,制定并执行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3. 环保部门应对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六、环保培训和宣传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环保培训,提高员工对环保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环保宣传,提醒大家共同落实环保责任。

七、违规行为的处理1. 对于发现的环保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立即上报给领导层,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2. 违规行为的处理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方式,严重者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对于本制度中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应经领导层批准并重新发布。

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二)一、引言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制度

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制度(试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制定二〇一四年九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 (5)(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6)(二)企业经营情况 (6)(三)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情况 (8)(四)民间非营利组织经营情况 (9)四、填报说明与主要指标解释 (10)(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10)(二)企业经营情况 (12)(三)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情况 (15)(四)民间非营利组织经营情况 (18)五、附录 (20)(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20)(二)主要业务活动类别填报目录与代码 (21)一、总说明(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2]84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精神,依照国家及广东省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以2013年为基准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以开展我市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全面统计工作。

(二)调查对象: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

(三)调查内容与表格:主要调查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从业法人单位的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财务状况和从业人员数量等;调查表格有4张,具体情况见报表目录。

202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

202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202*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附件二:202*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一、对环境统计基表的技术要求1.各类代码需正确填写,企业法人代码、行业类别代码、排水去向类型代码、受纳水体代码、行政区代码等各类代码需完整无误填写。

其中:行政区代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2*公布的6位数代码填写,不得出现以虚拟和非规范的行政区进行调查企业的汇总。

“行业类别”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填写。

排水去向类型代码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具体如下:A直接进入海域;B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E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F直接进入污灌农田;G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进入其它单位;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K其他。

受纳水体名称指调查单位直接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海、××沟、××河、××港、××江、××塘等)。

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编制的,详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制的《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

排入市政管网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

如无扩编码应在9、10位格内补“0”。

2.企业台账需准确完整,企业台账主要指企业各类属性标识情况,如产品产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燃煤灰份,硫份,单位能耗量,单位水耗量,单位煤耗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

3.企业报表规范填报,数据与单位要对应,指标单位符合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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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附件: 环 境 统 计 季 报 制 度 (一)说明 一、制表目的 为及时了解环境形势,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参与国家宏观

经济调控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订本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 本报表制度为定期报表制度。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国控重点工业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主要环境信访、环境质量、建设项目管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排污收费情况等。具体为: 1、环境信访的统计范围为国家环保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以下称省级环保局)受理、办结的各类环境信访。 2、国控重点工业企业的统计范围为排污量占全国工业排污量65%以上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单位,其名单由国家环保总局商各省级环保局确定并下发。 3、环境质量的统计范围为全国重要水域的国控监测断面水质、 — 4 —

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4、建设项目管理的统计范围为国家环保总局和各省级环保局受理、审批、否决以及“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 5、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统计范围为全国重大以上(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6、排污收费的统计范围为全国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情况。 三、调查方法 1、国控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季报的调查方法为,每季度对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单位逐个进行废水、废气的监测,并对其当季的生产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检查,以掌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整体情况。 按照污染源属地管理原则,将国控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分解到市环保局,由市环境监测站对其按季度(或按月)进行监督性监测。由市环保局监察、污控、统计和监测部门共同组成污染源数据核定小组,根据监察等部门调查和掌握的企业生产、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参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监测情况和企业自测 — 5 —

数据,对监测站提供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对企业当季(或月)的排污总量进行核定。环保局核定后的企业排污总量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的基础数据。国控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季报表以此为基础填报。 被调查企业配合环保局进行季报统计,并提交排污口自测报告(数据)、生产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等台帐资料作为参考。 2、环境质量情况季报的调查方法按照现行的环境监测系统相关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执行。其中,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数据暂定为双季报。 3、环境信访、建设项目管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排污收费等季报由环保局根据环境管理业务分工,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四、资料来源、报送内容及方式 1、国控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统计资料来源于

“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季报表(环季规基1表)”和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季度监测情况表(环季规基2表)”的数据,由省级环保局汇总上报。省级环保局报送的季报资料,应包括季报汇总数据的打印表、季报说明等文本材料和数据库。文本材料用邮寄的方 — 6 —

式、国控重点工业企业基础数据库(环季规基1表和环季规基2表)和汇总数据库(环季规综表)通过网络传送的方式,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由监测总站负责汇总。国家环保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审核把关。 2、环境质量情况的统计资料来源于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汇总“环境质量季报表(环季科综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负责审核把关。 3、环境信访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情况、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情况、排污收费情况季报统计资料来源于省级环保局相关的业务主管处室,各业务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完成“环境信访季报表(环季办综表)”、“建设项目管理季报表(环季评综1表)”、“审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表(环季评综2表)”、“‘三同时’情况季报表(环季评综3表)”、“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季报表(环季监综1表)”,并负责将汇总数据的打印表、季报说明等文本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国家环保总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环境统计机构,数据库通过网络分别传报国家环保总局各业务主管部门。由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信访办负责环季办综表的汇总、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环季评综1表、综2 — 7 —

表和综3表的汇总,环境监察局负责环季监综1表的汇总。 “排污收费季报表(环季监综2表)”季报统计资料来源于《环境监察工作季报制度》,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负责。 季报说明为简要统计分析,说明本季度与上季度及去年同期相比的变化趋势、原因及对策建议。 五、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报告期为季报,即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

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排污收费季报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其它报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各负责单位将上季度统计汇总及统计分析送至规划与财务司。 六、填报要求 1、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各填报单

位和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贯彻执行。省级环保局可根据需要在本表式中增加少量指标,但不得打乱原指标的排序和改变统一编码。各填报单位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附有填报说明。填报说明的编写要求见《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 — 8 —

2、调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中不得留有空格。数据如为0时要以“0”表示;没有数据的指标划“—”表示;如数字小于规定单位,以“.…”表示。 3、在填写调查表中的属性标志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个“□”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 4、调查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不得擅自更改。除浓度外,以“万元”和“%”为计量单位的数字保留1位小数,其它一律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5、各报表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报出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七、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布置,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规划与财务司归口管理。 八、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 9 —

(二)环境统计季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负责单位 报送日期 页码 环季办综表 环境信访季报表 辖区内环境信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国家环保总局 办公厅 季后15日内 13

环季规基1表 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季报表 国控重点工业企业 市环保局 国家环保总局 规划与财务司 各省级环保局按有关要求自定 9 环季规基2表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季度监测情况表 国控重点工业企业 市环境监测站 国家环保总局 规划与财务司 各省级环保局按有关要求自定 10 环季规综表 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季报表 辖区内国控重点工业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国家环保总局 规划与财务司 季后15日内 11 环季科综表 环境质量季报表 按照现行的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范围 各级环境监测站 国家环保总局 科技标准司 同上 12 环季评综1表 建设项目管理季报表 辖区内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影响评价司 同上 14 环季评综2表 审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表 辖区内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影响评价司 同上 15 环季评综3表 “三同时”情况季报表 辖区内执行“三同时”验收的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影响评价司 同上 16 环季监综1表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季报表 辖区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监察局 同上 17 环季监综2表 排污收费季报表 辖区内排污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监察局 季后30日内 18 — 10 —

(三)环境统计季报表式 环 境 信 访 季 报 表 表 号:环季办综表 制表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制[2006]22号 填报单位: 200 年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8年8月15日

指 标 名 称 计量 单位 代 码 来 信 来 访 指 标 名 称 计量 单位 代 码

来 信 来 访

去年 同期 本年 累计 本季度 去年 同期 本年累计 本季度 去年 同期 本年 累计 本季度 去年 同期 本年 累计 本季度

一、总计 封/批 1 (9)农药、化肥污染 件 12 来访人次 人 2 — — — (10)畜牧、养殖污染 件 13 二、总计中: — — — — — — — - (11)其他污染 件 14 1.环境污染 件 3 2.建设项目类 件 15 (1)水污染 件 4 3.行业作风类 件 16 (2)大气污染 件 5 4.发明建议类 件 17 (3)固体废物污染 件 6 5.环境监测类 件 18 (4)噪声污染 件 7 6.咨询类 件 19 (5)危险化学品污染 件 8 7.其它 件 20 (6)放射性污染 件 9 三、处理办结情况 - - (7)电磁辐射污染 件 10 1.已处理数量 件 21 - - - - - - (8)三产污染 件 11 2.已办结数量 件 22 指标间关系:1≤3+15+16+17+18+19+20,3=4+5+6+7+8+9+10+11+12+13+14,1≥21,1≥2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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