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分类及死因研究
法医病理 死亡概述

(三)死亡诱因
死亡诱因(inducing cause of death)指诱发 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致死的因素。
其中包括精神情绪因素、劳累、外伤、大 量饮酒、性交、过度饱食或寒冷等。
(四)辅助死因
辅助死因(contributory cause of death)是 独立于主要死因以外的疾病或损伤。
法医学死亡分类相关概念 1.躯体死亡(somatic death) 2.细胞死亡(cellular death)
☆ 机体死亡是一个渐进的、由量变到质变 的过程。
☆ 疾病和暴力引起的死亡,其细胞的生命 活动均是在不同时间里相继消失的。
☆ 故目前从器官水平上难以确定个体死亡 发生的确切时间。
三、死亡过程
不同个体死亡过程长短不一。
心脏突然破裂或脑干损伤者可立即死亡。
如长期患病或虽受严重损伤但生命器官功能 仍可维持者,死亡过程则较长。
但均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可分为 濒死期 临床死亡期 生物学死亡期
(一)、濒死期
濒死期(agonal stage)又称临终期(terminal stage),是临床死亡前主要生命器官功能极度 衰弱,逐渐趋于停止的时期。
(二)、临床死亡期
临床死亡(clinical death)是临床上判 断死亡的标准。
按传统的概念是呼吸、心跳的停止,按 新的概念是全脑功能不可逆地停止。
此期各生命中枢器官功能丧失,脑的功 能丧失,呼吸和心跳停止;但全身各器官组 织的细胞并未全部死亡,有些还可存活相当 时间,功能逐渐衰退以至全部死亡,即逐渐 发展为生物学死亡。
超生反应
生物学死亡期开始后,在一定时间内, 组织细胞仍保持着生命功能和对外界刺激 发生的低级原始性反应,此种现象称超生 反应(supravital reaction)。
法医死亡学-- PPT课件

5.脑死亡与植物人的区别 植物人是指脑中枢的高级部位如大脑皮质功能丧 失,使病人呈意识障碍或永久性昏迷状态,但还有 自主呼吸等自主功能存在,并非体内生命活动完全 丧失。 不少病人在昏迷数月,甚至1年以上经治疗后苏 醒。 实际上仍以传统的方法为主来判断是否死亡。 我国脑死亡立法正在进行中。 第一部脑死亡专著已出版。
(四)传统死亡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及前景展望
1. 局限性;法医病理学研究死亡的传统方法主要是形 态学的方法,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回答或解决实际 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如无明显形态改变的功能障碍所引起的死亡原因的 鉴定,生前与死后伤的判断,死亡时间的推定等。
多数统计分析,包括国内外,断标准:(哈佛标准) A 不可逆转的脑昏迷,对刺激无反应; B 无自主呼吸(观察1h); C 无反射如对光反射和咽反射; D 等电位脑电图(持续>10 min)。 4.形态变化 脑死亡无特征性病变,具体形态变化又依不同 死因有别。 主要有淤血、水肿等一般病变,有的神经细胞 核浓缩、胞浆嗜酸性染色增强等。
2. 前景展望:
随着科学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一方面越来越多 的新技术、新方法可用于死亡鉴定; 另一方面以多种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更有利于 死亡鉴定。
如免疫组化、分子生物学、生物工程技术、电子 计算机技术、图像分析技术、微量元素测定等等。
第二节 死亡过程
死亡无论发生得快慢,都有一个过程,只是 其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同。 如严重交通事故损伤的死亡过程很短;而慢 性消耗性疾病者的死亡过程则较长。 法医学上一般将死亡过程分为三期: 濒死期 临床死亡期 生物学死亡期
二、法医死亡学及其研究的内容
(一)概念 1. 死亡学(Thanatology): 研究死亡发生发展过程的科学。 2. 法医死亡学(Medicolegal Thanatology): 从法医学角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死亡及其相关问 题的一门科学。
法医病理学知识要点

法医病理学知识要点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
目的是为案件的侦查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
细言之,法医病理学是运用相关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定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第一节法医病理学的研究内容尸体是法医病理学的主要检验对象,有时亦可是以离体器官、组织及与尸体检验有关的鉴定文书及其声像资料。
一.法医病理学的研究内容及科研模式(-)法医病理学的研究内容法医病理学的研究内容包括:①暴力性死亡(各种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及某些生物因素引起的、并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损伤所致的死亡);②非暴力性死亡(猝死或其他原因不明的);③涉及医疗纠纷的死亡;④工农业生产中因事故造成的中毒或其他死亡;⑤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死亡;⑥危害公共安全的烈性传染病的死亡;⑦吸毒死亡;⑧实施人工流产或非法堕胎的死亡;⑨其他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死亡。
(二)法医转化医学科研模式法医学检案技术是一种从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律科学等多个学科〃转化〃来的综合性学科技术体系。
经过不断发展,法医学已成为独立的学科,最突出的特性是实用性。
二、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1确定死亡原因确定死因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
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外部因素或自然性疾病。
法医病理学确定死因的一个重要前置规程是区别暴力性死亡(非自然死)与非暴力性死亡(自然死)。
暴力性死亡是指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化学性损伤以及其他各种物理性、生物性损伤等原因所致的死亡,这类死亡通常涉及法律问题。
非暴力性死亡是指死者系某些自然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如猝死。
2 .判断死亡方式死亡方式是指导致死亡的暴力行为方式。
3 .推断死亡时间死亡时间是指人体死亡后所经历的时间。
即自人体死亡到尸体检验时所经过的时间,也称为死后经过时间。
死因鉴定的法医学依据与方法

死因鉴定的法医学依据与方法死亡是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命运,而死因鉴定则是确定死者死因的重要一环。
法医学在死因鉴定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通过科学的法医学依据和方法,可以准确、客观地找到死者死亡的原因,为司法审判提供必要的证据。
本文将探讨死因鉴定的法医学依据与方法。
一、法医学依据1. 病理学病理学是研究疾病的本质和规律的一门学科,也是死因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对尸体进行解剖学检查,法医学家可以发现各种异常现象和病变,进而判断死者是否死于某种疾病。
2. 临床医学临床医学是医学中最直接应用于临床实践的一门学科,其知识和经验对于法医学的死因鉴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医学家需要了解各种疾病的临床表现和症状,以便判断死者是否存在相关疾病。
3. 病理生理学病理生理学是研究疾病发生、发展的病理过程与机制的学科。
通过对死者组织和器官的病理生理学研究,法医学家可以了解死者死因的病理过程,准确判断死因。
二、法医学方法1. 解剖学检查解剖学检查是死因鉴定的基础手段,通过对尸体进行详细的解剖学检查,可以发现各种异常现象和病变,进而判断死者死因。
2. 病理学检查病理学检查是在解剖学检查的基础上对组织和器官进行显微镜下的检查。
通过病理学检查,法医学家可以进一步了解死者的病变情况,判断死因。
3. 化学分析化学分析是通过对死者体内物质进行检验和分析,从而判断死因的方法之一。
例如,通过毒物分析可以确定死者是否中毒。
4. 理化实验理化实验是通过对死者体液、组织的理化参数进行实验室检验,得出相应数据,从而判断死因的方法之一。
例如,通过血液分析可以判断死者是否存在某种疾病。
5. 遗传学检测遗传学是研究遗传现象和规律的学科,通过对死者遗传物质的检测,可以发现某些遗传病的存在,进而判断死因。
三、案例分析1. 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法医学的死因鉴定需要结合外伤学、病理学和物理学等多个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方法。
通过对交通事故遇难者进行解剖学检查和外伤学分析,可以确定事故的具体原因,比如车辆碰撞造成的内脏脏器破裂。
死亡原因分类及其鉴定指南

死亡原因分类及其鉴定指南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对死亡原因的鉴定也越来越重视。
死亡原因的判定不仅关系到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对死亡原因的分类及其鉴定指南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死因可以分为自然死亡、非自然死亡和待定死因三类。
其中,自然死亡主要包括各种疾病、老年衰竭等自然原因导致的死亡;非自然死亡则包括意外事故、自杀、他杀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的死亡;待定死因则是指在鉴定过程中暂时无法确定死因的情况。
在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时,需要根据死者的病史、现场勘察、尸体解剖、实验室检测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分析。
同时,还需要遵循一定的鉴定程序和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为了更好地指导死因鉴定工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鉴定指南和标准。
例如,美国发布的《医学病理学和法医病理学死因鉴定指南》、中国发布的《死因鉴定标准》等,都为死因鉴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总之,死亡原因的分类及其鉴定指南对于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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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在法医临床病理学中的死因病理鉴定

法医学在法医临床病理学中的死因病理鉴定法医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医学和自然科学交叉领域的学科。
在法医学的应用中,法医临床病理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死因病理鉴定中。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在法医临床病理学中的死因病理鉴定,并讨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I. 引言法医临床病理学是法医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目的在于通过病理学的研究和鉴定来确定死因。
该领域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尸检、组织学检查和实验室检验等。
其中,死因病理鉴定是法医临床病理学的核心职责之一,它的结果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影响。
II. 死因病理鉴定的意义死因病理鉴定是通过尸检和病理学检查来确定死者死因的过程。
它对于确认死亡原因、保障司法公正以及保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死因病理鉴定的结果能够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依据,保护无辜者免受冤假错案之苦。
同时,它也为公众提供了预防疾病和保持健康的参考。
III. 死因病理鉴定的流程死因病理鉴定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尸体勘验、病理学检查、组织学检查、实验室检验和报告撰写等。
其中,尸体勘验是确定尸体身份、检查外伤痕迹的重要环节;病理学检查通过观察、测量和研究尸体内脏的状态,确定病理学改变的程度和性质;组织学检查则是通过显微镜观察和组织学染色等手段来观察组织和器官的损伤;实验室检验通过化学和毒理学的分析来确定细胞和组织的损害情况;最后,根据上述结果撰写详细的病理报告。
IV. 法医学在死因病理鉴定中的应用法医学为死因病理鉴定提供了必要的科学依据和方法。
其中,法医病理学家通过对尸体的勘验和病理学检查,可以判断死者的死亡方式,如自然死亡、意外伤害、自杀或他杀。
此外,法医学家还能够通过实验室检验,如毒理学分析等,确定死者体内是否存在有毒物质或药物等。
V. 死因病理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死因病理鉴定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在刑事案件中,死因病理鉴定结果可以为检察机关提供证据,帮助法院作出准确的判决。
另外,在民事案件和保险索赔中,死因病理鉴定也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为相关方提供法律保障。
法医学在法医临床病理学中的死因病理鉴定
法医学在法医临床病理学中的死因病理鉴定法医学是一门通过各种科学方法对死者进行解剖、病理学分析和化验检测,以确定死因的学科。
在法医学中,法医临床病理学是一个重要的分支,它主要研究与死因相关的病理学特征和鉴定方法。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在法医临床病理学中的死因病理鉴定。
一、法医学在死因鉴定中的作用法医学在死因鉴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死者进行解剖和病理学分析,法医可以确定死者的死因,判断死亡方式和时间,为相关的法律程序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法医学还可以确定是否存在伤害或虐待的证据,为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定罪提供帮助。
二、法医学在法医临床病理学中的病理学特征分析在法医临床病理学中,法医学家通过对死体进行病理学分析,可以从细胞和组织水平上观察到一些特征,这些特征对于判断死因和死亡方式至关重要。
例如,对于心血管系统疾病导致的死亡,法医学家可以通过观察心脏的大小、心肌细胞的损伤程度和血管的病变情况来确定具体的病因。
对于中毒导致的死亡,法医学家可以通过观察肝脏、肾脏等器官的毒物沉积和组织损伤程度来确认中毒原因。
三、法医学在死因鉴定中的临床检测方法法医学在死因鉴定中采用各种临床检测方法,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些方法包括尸体解剖学观察、组织学检测、化学检测和分子生物学检测等。
通过对死者体内的组织、血液等进行化验和检测,法医学家可以确定疾病的存在与否,以及病理变化的程度和性质。
四、法医学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法医学在刑事案件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除了对死者的死因鉴定外,法医学还可以为法庭提供其他方面的科学证据。
例如,通过对痕迹的鉴定和比对,法医学家可以确定是否存在被告人的DNA等个人信息,从而为案件的侦破和定罪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此外,法医学还可以通过对伤痕和外伤的分析,确定受害者所受的伤害的性质和程度,帮助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法医学在法医临床病理学中的死因病理鉴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死者进行解剖、病理学分析和化验检测,法医学家可以确定死者的死因和死亡方式,为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定罪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学基础与法医学尸体死亡方式鉴定
法医学基础与法医学尸体死亡方式鉴定在法医学领域中,对于尸体的死亡方式鉴定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通过对尸体进行外部和内部的检查及分析,以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方式。
本文将分别介绍法医学的基础知识以及尸体死亡方式鉴定的常见方法。
一、法医学基础知识1.1 法医学概述法医学是一门研究司法医学的学科,通过应用医学知识的原理和方法,解决与法律有关的问题。
它主要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精神病学等专业领域。
1.2 法医病理学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的核心学科,它主要研究尸体的病理改变和死因的鉴定。
通过对尸体进行尸检,可以了解死亡的原因和方式,为法律程序提供依据。
1.3 法医毒物学法医毒物学研究化学物质对生命体的毒害作用以及中毒的识别和鉴定。
在尸体鉴定中,法医毒物学被广泛应用于检测各种毒物、药物和化学物质的存在,以判断中毒是否为死因或死亡的促成因素。
1.4 法医临床学法医临床学主要研究生命体在致病条件下的生理与病理变化,并根据这些变化进行疾病与伤害的识别和鉴定。
在尸体死亡方式的鉴定中,通过观察和分析尸体各部位的病变情况,判断尸体死亡的原因。
1.5 法医精神病学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精神疾病与法律问题的交叉学科。
它主要研究精神病理学、精神鉴定以及对疑似精神病患者的司法评估。
在尸体鉴定中,法医精神病学被用于分析疑似自杀者或精神疾病患者是否存在犯罪动机或精神状态。
二、尸体死亡方式鉴定方法2.1 外部检查外部检查是尸体鉴定的基本步骤之一,它主要观察尸体外部的创伤、病变和其它特征。
通过观察外部创伤的种类、位置和形态,可以判断死因是否与外部因素有关。
2.2 内部检查内部检查是对尸体进行解剖学和病理学的检查,目的是寻找内部器官的异常情况,并确定死因。
通过观察内脏的颜色、形态和组织结构,可以推断出死因。
2.3 化学分析化学分析在尸体死亡方式鉴定中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检测尸体组织和体液中的化学物质,如药物、毒物和代谢产物,可以判断中毒是否为死因,或者死因是否与化学物质有关。
法医工作中的鉴定人体自死亡原因
法医工作中的鉴定人体自死亡原因在法医工作中,鉴定人体自死亡的原因是非常重要且常见的任务。
鉴定人体死因的准确性对于确定案件是否涉及刑事责任以及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医工作中鉴定人体自死亡原因的方法和技术。
一、尸体外观检查法医鉴定人体自死亡的第一步通常是尸体的外观检查。
这包括观察尸体的面色、体温、肌肉僵硬程度和皮肤损伤等。
外观检查可以提供一些初步的线索,但并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进行判断。
二、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是法医鉴定人体自死亡原因的核心步骤。
通过对尸体进行解剖,可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包括内脏器官的状况、血液循环系统的情况等。
尸体解剖需要借助专业的工具和技术,如手术刀、解剖刀等。
三、毒物分析在鉴定人体自死亡原因时,毒物分析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通过对尸体的血液、尿液等样本进行化学分析,可以检测出是否存在毒物。
这对于确定是否是中毒导致的死亡非常关键。
四、病理学检查病理学检查是鉴定人体自死亡原因的重要手段之一。
病理学家通过显微镜观察组织切片,检测细胞和组织的异常变化,帮助确定是否存在疾病或其他异常情况。
五、遗传学鉴定遗传学鉴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于确定人体自死亡的原因。
例如,通过DNA鉴定可以确定是否存在遗传性疾病,从而判断是否可能是遗传病导致的死亡。
六、司法心理学评估在一些自杀案件中,进行司法心理学评估也是必要的一步。
通过评估死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特征,可以更好地理解自杀的动机和原因。
综上所述,法医工作中鉴定人体自死亡的原因需要借助多种技术和手段,包括尸体外观检查、尸体解剖、毒物分析、病理学检查、遗传学鉴定和司法心理学评估等。
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保障司法公正。
在今后的法医工作中,我们应继续不断探索和创新,提高人体自死亡原因的鉴定水平,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可靠的科学依据。
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与死亡时间策略分析
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与死亡时间策略分析摘要:在法医病理学探究领域中,有关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这两方面始终是人们所关注的焦点话题,同时也是司法应用中的疑难点与侧重点。
本文将主要围绕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对策展开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引言:所谓死亡时间,具体是指从案件爆发到尸体检测的时间,大部分状况下能利用死亡时间来判断案发时间,且和涉案的事件、人物息息相关。
科学的死亡原因剖析与死亡时间认定能为民事、刑事案件的办理供应合理根据,有助于还原案件真相。
一、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对策(一)关于SCDSCD,是心源性猝死的英文缩写,具体是指由于本身心脏病而引发的迅速死亡。
伴随细胞凋亡检查、免疫组织化学等有关技术的普遍运用和飞速提升,现阶段SCD的法医学探究早已脱离了简单的细胞层次,延伸至分子层次。
现阶段,人们已经研究出比较娴熟的技术措施,也就是凭借分子生物的形式,对尸体基因展开检查,能明确猝死人员的死因,有无基因突变几率。
遗传性心律异常,会导致和有关蛋白构造、性能出现转变,在相应的外部环境促使下,有很大几率导致心力衰竭,进而引发SCD出现。
比如:针对心肌梗死病理而言,其会致使胶原蛋白三螺旋构造与酰胺带构造的变化,所以要想判断心肌梗死与心肌缺血的差别,可利用红外光谱成像技术站离开特点性的识别。
但是,就现阶段探究试验表明,大部分仅实施了动物试验,关于人体死因方面所用以上方式的检测探究实践较少,而且没有规定统一的指标[1]。
(二)关于SMDS所谓SMDS,又叫做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关于SMDS猝死体制还没有彻底研究明白,不具备特异性病理学鉴别根据展开检查测定。
在相应司法应用中,一般使用排除法的形式,也就是将器质性病患、中毒、暴力等一般死因逐个筛选后,然后综合死亡人员生前身体情况提供某一推断性的鉴别,因为匮乏相应的医学根据或者法律,所以十分易于引发矛盾。
有的专业人士表明,SMDS的死亡体制,有一定几率是由于冠状动脉痉挛而促使心肌部分缺血,进而致使心理细胞的电流无序,或是电脉冲的传递不能顺利展开,出现室颤或者心律反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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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分类及死因研究
摘要:医学死亡原因分析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医学中所使用的死因分析方法,其实大多属于排除法,也就是要经过一系列的、综合的工作,将每个可能的因素
一一排除;只有当死者的死亡原因浮出水面,才能通过现场和尸体的检查,确定
凶手的身份。
文章就死因的归类和死因进行了探讨,并总结了自己的工作体会,
以期能给同行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原因分类;死因研究
前言:公安部发布的《法医学死亡原因分类及其鉴定指南》(GA/T1968-2021)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于该标准内容有限,无法全面覆盖
有关死因的全部内容。
文章根据我国法医死因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体会,
就死因的归类和死因分析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论述,为今后法医死因鉴定工作的
规范化提供了依据。
一、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分类
(一)根本原因
根本死因是导致人死亡的原发疾病或致命的暴力,它是导致直接死因的始发
因子,在大多数案件中,根本死因仅有一种,并且是必要的,不属于合并症,也
不属于继发性生理机能障碍。
例如,在“高坠致头颅外伤”中,根本死因是“高坠”,在“扼颈致机械性窒息”中,根本死因是“扼颈”。
(二)直接原因
直接致死原因是由疾病和伤害造成的,通常是疾病、伤害、中毒、窒息导致
的直接致死原因,有可能是单一原因,也有可能是多种原因,例如“车祸造成的
颅脑损伤”的直接死因是“颅脑损伤”,再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外
伤死亡”中,有两种直接死亡原因,头部和胸外伤都是直接死亡原因,但是不能
因为头部外伤的严重,就将其认定为根本死亡原因,将轻微的胸部损伤被认定为
次要死亡。
另外,在没有通中间其他环节情况下,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为根本原
因也是直接原因。
在“病毒性心肌炎致死”等案例中,“心肌炎”不仅是根本死因,而且是直接死因。
(三)辅助原因
所谓“辅助死因”,是指在根本死因以外的其他伤害或疾病,这些伤害或疾
病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但是对根本死因或直接死因起到了间接的推动作用,其
表达形式可以为:“因某种伤害或疾病基础而造成的XXX死亡”,这里的“基础”也可以理解为“附加死因”。
例如,“某人系在重度脂肪肝基础上,因急性乙醇
中毒死亡”,“重度脂肪肝”是辅助死因,也可以被表述为“某人因急性乙醇中
毒死亡,重度脂肪肝为辅助死因”。
(四)死亡诱因
“死亡诱因”是指一些因素,这些因素会导致人体原有的潜伏性疾病的恶化,从而导致患者的死亡[1]。
外伤、酗酒、性行为、太饿、太冷等。
在鉴定的实际工
作中,经常出现的轻微的、非致命的伤害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等情绪的突然变化,导致已有的隐性疾病进一步恶化,甚至导致死亡。
在法医病理学死因鉴定中,常会出现一些难以确定的死因诱因及次要死因。
一般认为,引起死亡的原因应该
是短暂的身体或心理的刺激,只有轻微的伤害,如果仅仅从伤害的程度来看,只
能归入轻微伤害的范围。
而次要的死因,就是外伤,它会对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
造成更大的伤害,会一直持续到受害者死亡。
诱因和这些结果之间没有内在的、
必然的和符合法律的关系,在法医学鉴定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轻微外伤后几个小
时甚至几天的死亡,鉴定人并不能完全把握从外伤后到死亡的过程和条件,所以
不能将死亡前的轻微外伤或口角等事情作为导致死亡的原因。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
和律师经常将“致因”和“诱因”混淆,在法医对“致因”的判断中,对“诱因”的判断要避免产生错误的认识。
从理论上讲,诱因并不直接影响到死因的构成,
因此,在认定时应当谨慎,防止诱因的扩大而加重量刑。
(五)主要原因
主要死因是指在一个案例中出现的“多因一果”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确定
导致该事件发生的主因(外伤、疾病)。
第二版《法医病理学》将首要死因界定
为“导致死亡的最初病因”,相当于“根本死因”,第五版《法医病理学》则将
首要死因划入“联合死因”的范畴。
《ICD-10》中并无“主要死因”一词,它是
由我国法医学专家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而提出来的,符合实际情况。
很
多时候,主要死因是根本死因在某一具体案例中的体现,如前文所举案例中“某
人系在重度脂肪肝基础上因急性乙醇中毒死亡”,“急性乙醇中毒”既是根本死因,也是主要死因。
“主因与次要”“基本与直接死亡”可视为两种不同的死亡
类型,二者没有明显的对应关系,但在其成因力较强时,应引入“主因分析”。
(六)联合死因
在“多因一果”的死因情况下,由于无法确定其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故称
之为“联合死因”,若有两个原因,则可称之为“共同死因”[2]。
一般来说,共
同死因的定义是“根本死因”,但共同死因并不一定是单一的原因,也有可能是
其他原因造成的。
例如,在1例交通事故中的死亡案例中,死者之前是“慢性肾
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经过了很长的一段时间的透析治疗,之后在道路交通事故
中造成了颅脑损伤,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治疗,最后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者均不能在短期内单独造成死亡结果,但二者结合造成的死亡结果,却很
难区分二者的主次,从而形成联合死因,是由疾病和外部撞击造成的[3]。
又例如,有人在高速公路上被多人攻击头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倒地后被过往的车辆碾
压胸部,导致心、肺多器官破裂出血,此时,颅脑损伤和胸部损伤都是致命伤,
可将其认定为被他人钝器攻击所致的头部伤害与交通事故所致的胸部伤害形成联
合死亡原因。
二、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分析
在法医学研究中,不能只把死亡看成一个简单的结果,而是把死亡看成一个
动态的过程。
对凶杀案的死因进行分析,必须从现场、死亡过程、尸检等三个角
度入手。
一般情况下,法医与现场和尸体打交道的次数比较多,但是死亡的过程
需要法医对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后展开分析。
只有在对现场勘验、对尸体进行规
范的检查的情况下,法医才可以得到与真实的死亡过程最接近的分析结果,进而
得到准确的死亡原因。
在理论层次上,法医运用有关的专业知识,对死亡模式对
人体的影响以及人体对死亡模式的反应进行了分析,反应如何持续、相互作用及
发展,并启动导致死亡的病理生理程序,最终导致有机体的死亡,这一进程是有
机和一致的。
有机体和现场、致死方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它们之间
的关系可以是线性因果,也可以是多维关系,甚至环环相扣,然而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有机体的死亡。
法医根据大量的客观资料与结论,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与
经验,给出了最合理、最不矛盾的死亡经过,即对全案进行最合理的死因分析。
所以,单独分析尸体检查的结果,而对案发现场、死亡过程等因素的忽视,必然
会造成死因分析的片面性、局限性,甚至会造成对死因的误判。
三、结论
在法医病理鉴定的实际工作中,作为诉讼主要证据的法医病理学死亡原因鉴
定意见,往往会出现或引起模糊、概念混淆、多因素致表述不清晰等问题。
因此,文章的研究将与死亡原因和死因分析有关的法医病理学专业的相关概念分析清楚,从而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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