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新招标法的招标范围有哪些

新招标法的招标范围有哪些做什么项⽬的时候,可以选择招标的,招标的时候⾃⼰的钱是花得⽐较少的,但是对⽅也是有赚头的,都是⼀种双赢的合作,那么新招标法的招标范围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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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基础设施、公⽤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这是针对项⽬性质作出的规定。
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
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产过程提供的设施。
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
所谓公⽤事业,是指为适应⽣产和⽣活需要⽽提供的具有公共⽤途的服务,如供⽔、供电、供热、供⽓、科技、教育、⽂化、体育、卫⽣、社会福利等。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型基础设施和公⽤事业项⽬投资⾦额⼤、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公⽤事业项⽬,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重。
从项⽬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事业项⽬⼤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质量,保护公民的⽣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部或部分使⽤国有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这是针对资⾦来源做出的规定。
国有资⾦,是指国家财政性资⾦(包括预算内资⾦和预算外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有资⾦。
其中,国有企业是指⼈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全部健全有资⾦投资的项⽬,是指⼀切使⽤国有资⾦(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例⼤⼩)进⾏的建设项⽬。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是指使⽤国家通过对内履⾏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多刺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进⾏的建设项⽬。
这些以国家信⽤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筹措、安排、使⽤、偿还的资⾦也应视为国有资⾦。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因此,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直接发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范围作了规定,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作了具体规定。
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1、范围:以下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即:(1)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从项目性质界定);(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从资金来源界定);(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从资金来源界定)。
2、规模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89号令对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作出如下规定:(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至(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1)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第三款,对市政府89号令规定的规模标准作出如下新的规定: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概述公开招标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邀请各界投标人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一种制度。
公开招标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以便选择出最有能力的承包商。
本文将介绍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1. 法律依据首先,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中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该法律规定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规则,明确了公开招标的要求和程序。
2. 项目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以下情况:- 合同估价达到一定金额的工程项目。
具体金额由国家有关机构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和特定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 一些特定性质的工程项目,例如重大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项目等。
对于这类项目,不论合同估价是否超过规定的金额,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 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和要求,以及投标人需满足的资格条件。
2)报名资格审核: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招标人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将被淘汰。
3)招标文件领取:通过报名审核的投标人可以领取招标文件。
4)投标准备: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准备投标书和相应的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提交给招标人。
5)开标和评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6)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人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4. 公开招标的优势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以下优势:- 公正、透明:招标过程公开执行,有利于确保工程项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打破不正当关系,提高招标结果的公信力。
- 竞争激烈:公开招标能够吸引更多具有实力和经验的承包商参与竞标,提高竞争程度,有利于选择出最有能力的承包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清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
清标的工作内容和步骤清标的定义和目的所谓清标就是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的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其目的是找出投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为初步评审以及详细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技术标和商务标都有进行清标的必要,但一般而言,清标主要是针对商务标(投标报价)部分。
清标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现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内,清标属于评标工作的范畴。
依法必招项目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并非必须招标

工程总承包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承接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若再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或者采购设备、材料,那么,后续分包或采购项目是否需招标?有一种观点认为,基于该工程项目强制招标的性质,该分包项目或采购项目也必须招标,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也采纳了此观点。
以下笔者将以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08号民事裁定书为例,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案例经过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公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西×公司经招投标承建了桂×公司的桂×高速公路项目后,又将桂×高速公路项目第四合同段分包给中×公司,双方就此分包事项签订的施工合同虽未经招投标,但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畴,本案项目属于该条第一款所列“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因此,该项目须进行招投标。
案涉《总承包合同》是西×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后签订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案涉分包合同没有超出总包合同的内容,不改变总承包人的责任,西×公司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桂×公司就案涉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合同不经招投标签订,并不影响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实现。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案涉《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4.3.1约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本项目工程规模自行划分工程合同段,但应遵守便于建设实施、适合专业划分、易于管理的原则;分包工程需报发包人批准;拟投入的施工单位的资质应与承担的工作内容相适应。
”可见,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案涉项目进行分包是有预见和约定的,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
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该条款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
对于该条款的准确把握,是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委托的前提。
也是应当掌握的重要内容。
通常,招投标活动涉及三个方面: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服务项目。
《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大都对其具体范围和规模作了明确的界定。
原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依据法律授权对以上三项范围分解为五条内容作了详细界定: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有7项:(1)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工业)(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交通)(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信息)(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水利)(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市政)(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环保)(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有6项:(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采集者退散(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
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考试大论坛(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
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宇。
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按时竣工,确保工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招标、投标以及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招标应当确保供应商及其主要人员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技术能力,以确保项目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范围应明确,招标文件中应包含项目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验收标准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采用公告形式,公告的媒体应包括报纸、网络等方式,并至少提前30天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在项目申请招标之日起10天内发放。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投标通知书;2.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3.招标文件的购买方式和费用;4.招标文件的领取和递交时间、地点;5.投标文件的要求;6.招标报名表;7.投标保证金的要求;8.评标办法和标底;9.工程投标及投资的限额;10.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及发放方式。
第十条投标文件的准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投标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2.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3.投标单位应提供规范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程报价、承诺书等;4.投标单位应提供相关的业绩和信誉证明;5.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
第三章投标评标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工程专家和项目相关方代表。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单位应满足最低技术、经验和资质要求。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综合考虑技术方案、工程报价、施工能力和信誉等因素,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四条中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方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中应包括工程的基本内容、施工要求、工期、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工程的质量、按时竣工。
第十七条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中标单位提供非法利益。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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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逐条解读
逐条解读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 的,必须招标。 如何理解“可以合并进行” ? 同类项目、招标要求相同或类似、能够(可行性)合并组织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 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 不得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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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号令
16号令
逐条解读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 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预算法》: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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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 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 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 范招标投标行为。 今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分别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6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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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招标项目和非招标项目是指在采购或委托工程等方面,根据不同的条件和要求,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招标项目是指项目发起方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来参与投标,最终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作的项目。
非招标项目则是指项目发起方根据一定的条件和要求,直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作的项目。
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有些项目则可以不招标。
下面将
详细介绍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
1. 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一些金额较大的
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例如,在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等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2. 高风险项目:对于一些具有较高风险的项目,为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通常也需要进行招标。
例如,核电站建设、大型水利工程等项目都属于高风险项目,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承包商进行合作。
3.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为了确保公平、
公正和透明,通常也需要进行招标。
例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医疗设备采购等项目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4. 国际合作项目:在国际合作项目中,通常也需要进行招标。
这是为了确保公
平竞争,吸引更多的国际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例如,一些国际援助项目、跨国公司合作项目等都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合作伙伴。
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1. 紧急采购项目: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满足项目的急需,可以不进行招标,直
接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作。
例如,在自然灾害发生后,为了救灾和重建工作的需要,可以直接选择供应商提供紧急采购的物资和设备。
2. 专利技术项目:对于一些具有专利技术的项目,发起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
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作,而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
这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小额采购项目:对于一些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供应
商或承包商进行合作,而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
这是为了简化采购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4. 限定供应商或承包商项目: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发起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
直接选择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合作,而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
例如,一些特殊的技术要求或专业领域的项目,可能需要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才能完成。
总之,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是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来确定的。
在实际
操作中,发起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是否进行招标,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实现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