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合集下载

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7.07.23•【文号】[87]高检发[三]字17号•【施行日期】1987.07.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3日)废止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87]高检发[三]字17号1987年7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劳改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的职权是:(一)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于劳动改造机关(含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管教所、拘役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于直接受理的劳改工作干警、担负看押任务的武警(以下简称武警)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四)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满强制留场(厂)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和劳动改造机关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劳动改造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于劳改检察分工受理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检察劳动改造机关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的情况,纠正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检察罪犯接受改造的情况,打击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保障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正确处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和控告,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通过检察活动,对罪犯进行法制宣传和认罪服法的教育;促进文明管理,提高改造质量。

工作心得:分类设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思考

工作心得:分类设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思考

工作心得:分类设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思考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检察权分解的组织形式,也是划分检察人员具体职责的内部功能单位,其设置是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构成、名称、职能及规格进行配置的过程,是检察权从抽象规定到具体落实的机制保障,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运行效率和机构组织目标的实现程度。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检察组织法)第二十条关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规制条款相对滞后,与检察工作的发展不相适应,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研究修订,增强其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指引作用。

一、检察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相对滞后检察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此条规定对于规范检察机关组织结构发挥出了较大作用,但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其局限性也逐步显现。

1、内容相对较窄。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可分为领导机构、业务机构和非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大体上与此对应。

”而检察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容易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压缩了检察机关自主设置内设机构的空间,将政工等非业务性内设机构的设置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因综合性管理工作需要,又不得不借鉴行政机关做法,设置相应内设机构,反映出一定的随意性和不平衡性。

实践中,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各异,且自侦部门的规格普遍高于其他内设机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2、称谓上行政化色彩较浓。

“检察权具有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属性,这已成为基本的共识。

”而检察组织法第二十条以“厅”“处”“科”规定内设机构名称,与我国行政机构称谓相同,无形中凸显检察机关的行政属性,弱化了司法属性。

即无论是厅、处、科、局等,都与行政机关的设置方式相同,其负责人对应为某长或某主任,一般也对应相应的行政级别和待遇。

派驻检察室的设立及职能定位

派驻检察室的设立及职能定位

派驻检察室的设立及职能定位作者:张静肖宏伟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02期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群众路线、了解社情民意、实现检力下沉的有效载。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建立派驻检察室的工作正在积极开展,它的设置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建立派驻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1993 年 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下发《人民检察院(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派驻检察室是县(市)、市辖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检察室设立的目的是要通过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了解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实现维护地区和谐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大局。

《工作条例》第 4 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根据(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

”同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下发通知,整顿各类检察室。

通知重申:“实践表明,乡镇检察室的设置,为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探索了一条新的途径,为保护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这是组织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在特殊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的规定,其中“根据工作需要”,应理解为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本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区的工作大局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各地派驻检察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促进检力下沉的组织形式最重要的是加强和规范派出检察室建设。

当前形势下,设立派驻检察室,是符合组织法立法本意的。

二、建立检察室的历史沿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确保国家法律统一,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之我见——以武汉市洪山区院案管职能发挥情况为视角

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之我见——以武汉市洪山区院案管职能发挥情况为视角

检法实务FAZHI ZHENG FU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之我见以武汉市洪山区院案管职能发挥情况为视角◎余嬪李萍郭薇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案管部门作为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其职能发挥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工作流程的规范性、绩效考评的科学性、办案的效率、领导决策的准确性。

基层检察院往往因案件体量大,各业务部门长期根据传统的较为分散的案件管理模式运转等因素影响,出现案管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工作配合衔接不畅等现象,制约了案管职能的有效发挥本文拟从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视角,以破解基层案管职能发挥难题的探索实践为基础,浅谈基层院案管部门职能发挥及制度完善的见解。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实践;思维模式我国自推进案件管理改革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方面一改传统分散的各业务部门自行管理案件的模式,设立专职管理部门及相关的配套管理机制,实现了对案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通过对办案步骤节点的控制,实施精细化管理,进行办案的全过程监督,从而杜绝案件流转的随意性,有益补充了检察机关部门间的监督,客观上加强了自身监督能力,有力促进执法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现阶段检察院案管职能案管工作顾名思义,是检察机关围绕案件开展管理工作,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而展开的一项综合性业务工作,承担着“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

其中,管理职能为通过对重要办案节点的掌握,监控案件流程,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监督职能为对收案、结案、移送和归档等主要办案流程节点适时进行监控;服务职能承担一定的与管理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保障办案活动高效运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参谋职能为通过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统筹掌握一定范围内的类案办理规律、特征,检察官办案数量、效果,各业务部门工作量分配等情况,为领导宏观统筹部署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和参谋建议,四项职能设置的核心目的是规范司法行为。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办公室一、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做好与上级部门和本院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办理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本院主要活动的组织实施;起草综合性文件和院长讲话等文稿。

三、负责对外接待事项;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

四、负责文秘、机要、保密和文印室管理工作;负责信息资料、文案资料、图书资料、文书档案、诉讼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简报等内部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本院大事记的收集、编辑、归档工作。

五、负责督办上级机关和监督机关要查报结果的案件;负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政治部一、负责本院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本院机关干部的录用、选调、任免、调配、工资福利、医疗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录入与分析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

二、负责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事项的承办工作;院、处级后备干部及人才队伍建设;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助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三、负责全市法院招录人员的审核、法官的审核备案检查工作;负责全市法官等级评定与晋升、法警警衔评定审核和申报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全市法院系统评优、表彰奖励活动;研究制定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及组织实施工作。

五、协助本院机关党委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负责本院机关干部、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审判长考核;负责本院机关干部出国出境政审报批、因私出国护照管理工作。

、政治部组织人事处一、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编制、党建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法院非法官考试录用和进人审核工作。

三、负责本院机关的干部任免、调配、奖惩、工资福利、出国出境政审、退休和法官等级、法警警衔及其他职称评定工作。

四、负责管理机关人事档案、全市法院人事信息采集、干部人事统计等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79.07.05•【文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4号•【施行日期】198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四号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其他专门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

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历经长久的发展,随着新形势的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实际工作出现了不协调情况,一定程度上制约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影响检察机关整体效能和机构活力的发挥。

最高检在《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X—201X年工作规划)》中提出“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作出科学的定位和引导。

一、机构整合的模式类型近年来,不少基层检察院重新整合机构,优化人员配置,主要有以下几类模式:(一)“九部一委制”模式XX省基层检察院实施的“九部一委制”——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政治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监察部和机关党委。

(二)“五部制”、“七部制”模式XX、XX等13个基层院,XX市检察院的“五部制”——即批捕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等五个工作机构。

XX市基层检察院的“七部制”,不同的是将批捕公诉部拆分为批捕部和公诉部,将诉讼监督部细分为刑事诉讼监督部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部。

(三)“三局两部一办”模式重庆渝中区检察院的“三局二部一办”制——即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

二、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的效果、问题分析与对策(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的效果各地检察院整合内设机构虽然模式不同,但都取得一定效果。

1、整合机构打破“官本位”的思想。

通过“大部制”整合改革,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部门负责人,工作亲自研究部署,并直接安排到具体的主办检察官,解决内部机构职能重叠化问题,减少了职能交叉,整合了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实现了人员优化、资源配置的最大化。

2、主任检察官责任和工作积极性增强。

整合机构后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主任检察官具有办案组织权、监督权和职权范围内案件的决定权,对案件定性和质量把关。

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的思考

广 东省 广 州 市黄 埔 区人 民检 察 院 [17 0 50 0 ]
检 察机 关 内设 机 构 设 置应 当统 一 由最 高 人 民检 察
察 机 关 内 设 机 构 规 格 过 低 特 别 是 还 不 如 同级 的 公 安
局, 使检 察 机关 应 有 的 宪法 地 位得 不 到体 现 , 利 于充 不 分行 使法 律 监督 权 。
( ) 置不 统 一 。 利 于检 察机 关规 范化 建设 二 设 不 就 全 国范围 而言 . 检察 机 关 内设机 构 的设 置一 是机 构设 置 不统 一 。最 突 出的是 预 防部 门 . 有些 检 察院 将其
而其 他地 方包括 高检 院仍 将反 渎部 门单列 。二是机 构级 别不 统一 。有 些地 方的地 级市检 察 院和县级 检察 院其 内 设 机 构为 同级 政 府 的副 局 级 , 有些 则 不 是 ; 些 地 方 的 有
反 渎 局 比一般 的 业 务部 门高 半级 , 反贪 局 平 级 . 些 与 有 则 只是将 原来 的渎检科 ( ) 名为 反渎局 , 处 改 级别 不变 。 ( ) 三 名称 不规 范 , 不能 准 确体 现 法律 监督 职 能 部 分 内设 机 构称 谓 不 规 范 . 内涵 与外 延 不相 一 致 .
检 察 机关 机 构设 置 要 逐渐 与 行 政 化管 理 的模 式 相 剥 离 ,从 有利 于 建 立 职业 检 察官 为 主 角 的办 案机 制 出
发 , 理 优化 检 察 资源 . 实把 一 批业 务 骨 干 从繁 杂 的 合 切
行 政 事 务 中解 脱 出来 …. 行 检 察 业 务 与 行 政 事 务 分 实
文熊 南 ◎发
对检察机关 内设机 构设置 问题 的思考

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传统设置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检察科等均存在此类问题
问 题 二 : 室 过 多 , 量失 衡 。以笔 者 所 在 基层 检 科 力
化的运行 目标 , 研究 内部机构 的设置才能有的放矢 。
检察权 的性 质和职 权范 围是 内部机构 得 以存在 的基
察院为例 , 在编人数 7 O余人 , 同制人员近 2 合 0人 有 需要加班加点 , 而有 的科室
则 无 所 事事 基 层 检察 院 内设 科 室领 导 职 数 通 常 3 人 以下 设 一 职 , 4至 6人设 一 正 一 副 , 以上 的 设 一 正 7人
二 副 。机 构 多 , 长 、 科 副科 长 , 管领 导 也 随 之 增 多 , 分 这
设 置 。 者 以为 , 是 辩 证 唯物 的方 法 , 联 系 的 、 展 笔 一 用 发 的 、 面 的 观点 来 看 待 研 究 对 象 ; 是 系统 论 的 方法 。 全 二
将基层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 的大系统 .各个 内部机构 是其子系统 , 互相影 响、 整合 、 联系 、 制约 , 架构成基层
检 察 院 ; 是 比较研 究 的方 法 , 三 比较 之下 能有 更 好 的发 现 . 助 于 判 断 和结 论 有 其 次 则 应 界定 好 检 察 权 的 性 质 、职 权 范 围 和 理想
公诉科对侦查工作也进行监督 . 公诉科的审判监督职亦
不 能在 名称 上有所 体 现 。推 之 于监 所检 察科 、 告 申诉 控
也成为力量失衡的一种表现 . 以反渎职侵权局为例 。 设 科员两人 , 科长一人 , 副局长一人 , 局长一人 。 如果算上 分管检察长 、 检察长 , 一线干活的人少 , 二线发号施令
的多 。 层层 审 批 , 比拟 为“ 羊 九 牧 ” 不 为过 。因设 置 十 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14•【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2019年02月14日)为进一步优化调整省法院民事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根据省编办《关于省法院部分内设机构更名及职能调整的批复》(苏编办复〔2018〕49号),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及职能作出调整。

一、立案庭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负责本院受理的民事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涉诉信访和诉讼服务工作。

对口监督、指导全省立案工作、涉诉信访、诉讼服务、诉调对接、案件繁简分流和案件速裁工作。

二、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物权纠纷(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的物权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类合同、借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以及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的审理工作。

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全省人民法庭工作。

三、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职责是:负责商事主体之间物权纠纷(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的物权纠纷);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类合同、借款合同)、侵权责任纠纷、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与公司、保险等有关的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对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商事审判、破产审判工作。

四、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增挂民事审判第三庭牌子。

主要职责是:按照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原则,负责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特许经营、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知识产权质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反渎职侵权局
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
(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

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

(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3.监所检察科
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a)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b)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控告申诉科
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

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

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五、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

六、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

七、对已经查实需要对当事人、署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情况进行接待、反馈。

八、组织、协调、开展举报xx活动。

九、开展密码举报和组织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

十、负责院控申举报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5.法警大队
一、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

二、两录办案工作区的管理。

强健,、
就能够在社会主义的法制天空中展翅高飞!就能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

6.公诉科
一、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二、对公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三、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

四、对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

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和解政策。

六、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7.侦查监督科工作职责
一、审查逮捕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决定逮捕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

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

三、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

具体包括:
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8.检察技术科
一、检察技术鉴定工作
现有业务分布:
(1)法医检验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
(3)文件、痕迹鉴定
(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
(5)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二、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
主要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相互监督,公正执法。

三、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建设和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9.民事行政检察科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

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

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10、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
一、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二、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三、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四、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六、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

七、对本院立案侦查的自侦(反贪、反渎)案件进行个案预防。

八、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本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活动进行重点预防。

11.林业检察科
一、对森林公安提请批准逮捕的涉林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

二、对森林公安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意见。

三、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

就是对森林公安应该立案侦查的林业刑事案件而不立案的案件的监督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林业刑事案件的监督,以及对林业上的刑事犯罪分子漏捕漏诉的依法追捕追诉。

四、负责对森林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人民法院审判涉林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五、对县人民法院的涉林刑事案件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主管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

六、在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林业局的领导下,做好林业系统内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协助县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查办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

七、结合刑事检察业务,配合森林公安、林政部门做好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承办上级林检部门及县人民检察院、县林业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