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室日常运作机制
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工作制度刍议——以乡镇检察室历史沿革为视角

工作效率 , 各地要根据实 际情况 , 合理调整 乡镇检察室布 局 ,
作 用不大 的 , 以撤 销 ; 予 确需 设 置 的 , 由省 级人 民检察 院批 准, 报最 高人民检察院备 案 ” 。一些 省市 自治 区据 此重新 批 准设置 了少量派 驻乡镇检察室 。
( ) 发 展 阶 段 ( 06年 至 今 ) 自 2 0 五 再 20 。 0 6年 中 央 “ 号 一
干意见》 下发 以来 , 尤其 是党 的十七届 三 中全会对农 村新 一
轮 发展改革作 出部署后 , 服务社会 主义新农 村建设成为 检察 机关新 的历史任务 。2 0 0 8年初 , 高检 院先后下 发 了《 于贯 关 彻 落实 <中央政法委 关于 深化 司法体制 和工作 机制 改革 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的实施 意见》 ( 2 0 - 2 1 、 ( 0 9 0 2年基 层人 民检 察 院建 设规划》 等文件 , 明确指 出服务 社会 主义新农 村建设 成 为检察机关新 的历史任 务。因此 , 各地 检察 机关 纷纷探 索
设 置在行政机关 、 企事业单位 的检察 室 , 以及侦查工 作点等 , 尚未撤销或变相存在 的 , 19 在 9 8年 7月 1日之 前必 须全 部 撤销。暂不新设 派驻乡镇检察室 , 现有 派驻乡镇检察 室中 对
( ) 展 阶段 ( 9 9 19 二 发 18 - 9 6年 ) 。此 阶段 改 革 开 放 正 步
省范 围内全面开展基层检察 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 。
纠纷等职责 。浙江富 阳市 检察 院聘请 了各 乡镇 街道平 安工 作 中心 2 5名工作人员为检察联络员 , 协助宣传检察工 作 , 反
映乡镇及群众对检察工作 的意见和建议 , 协助检察 机关做好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涉检信访调处工作等 。
高校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协同运行机制研究

高校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协同运行机制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新时代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对国家监察体制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和部署,明确强调要“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逐步形成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360度”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
一、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定义(一)高校纪检监察定义在2019年前后,江苏省省委根据《关于推进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赋予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职务违法监察权,在原来校纪委的机构设置基础上,增设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
逐步建立起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统一的领导下、权威高效、覆盖面更广的监督体系。
当高校纪委有了职务违法监检察权后,就由原来单一的审查党员违纪行为,增加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一起查处。
赋予检察权这一改革,使以前部分非党员身份人员职务违法行为查处有困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使原有法律和党规党纪相结合,党规党纪法律化,使监察权的覆盖范围更广。
高校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按照党章规定和要求,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加强对全校教职工的政治监督,实现监察全覆盖。
(二)高校内部审计定义高校内部的审计机构,主要对校内各行政机关、各院系、后勤集团、经营公司等,在贯彻落实国家的重大决策、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发展、国有资产投资、基础建设等进行审计监督,不断促进高校完善治理解雇,促进其健康发展。
不同于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对高校内部审计而言,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校内财务收支及预决算情况审计、招投标及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内部控制及绩效审计等。
内部审计与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在业务上相互交叉但又相对独立。
例如,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财务账目审查、规章制度审查、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审查等,能够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漏洞、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反馈给纪检监察部门,充分起到“探照灯”的作用,这种良性的互动,有力的促进政治监督和经济监督健康、有序地开展。
新时代下如何开展检察院办公室工作

新时代下如何开展检察院办公室工作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虞开明摘要:作为检察机关的综合职能部门,检察院办公室在开展各种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持续发展,传统模式下的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方法与内容都无法与新时代的要求相互的匹配。
所以,本文就新时代下如何开展检察院办公室工作进行探讨,希望能够满足检察院整个工作开展的要求。
关键词: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在经济全面高速发展的时期下,经济分化相对明显,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存在人民内部矛盾,各种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都在持续的高频率出现,在这样的环境下,检察机关任务就变得更加的艰巨。
但是检察院办公室本身的协助性质要求其工作人员应不断拓宽视野,能够让工作变得更加务实,让服务变得更加的全面,这样才有利于办公室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职能定位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会对整个检察院工作的开展产生直接的影响,明确职能定位才是开展工作的良好前提条件。
检察院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在于:能够协助领导决策服务,为全院的各个部门与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为整个工作的发展与进展出谋划策;负责各个类型的秘书事务,能够组织安排各项活动与会议;做好全院办事、办文等各项事务的监督与督察处理,负责文件的收发以及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全院的后勤接待与财政收支。
作为检察院内部领导合格的助手,能够发挥其纽带和协调的作用,这样就能够为后勤保障提供全面的指导,这也是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真正的价值体现[1]。
二、新时代下开展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有效措施在新时代下,做好检察院办公室工作,还需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有效实施,具体而言,就需要兼顾下述几个方面,这样才能够推动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有序开展,为后续的检察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
(一)加深思想认识,树立良好的大局观念在新时代下,检察院办公室工作还需要立足于科学的发展观念,能够考虑到党与人民的利益优先,坚持服务至上、法律至上的工作理念。
检察院办公室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需要服从党的领导,并且,通过积极主动的调整,实现相互的协调工作。
检察院办公室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检察院办公室管理工作调研报告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是检察院检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任务繁重,职责重大。
它承载着为检察院全面履行各项职能提供参谋、协调、监督、保障的重要任务,它的职责是搞好检察院队伍建设、物质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为检察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和创造良好的条件。
它同是又是检察院的综合协调机构,是组织、协调和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中枢,承担着决策参谋、督办落实、组织协调、综合管理、服务保障等多项重要职能;其工作好与不好对检察院的整体工作影响很大。
因此,如何搞好办公室的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全面高效的优质服务,已是人民检察院司法政务管理改革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办公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思想认识需要进一步加强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司法制度的确立,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检察院追求的目标,为此为适应检务工作需要,首先须树立反映现代司法理念的思想认识,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是,我们负责办公室工作的部门,服务领导决策、服务检务工作、服务人民的理念还不够强,或多或少存在有消极、懈怠、不思进取的思想状态,导致政令不够通畅,相关政务工作的停滞。
为此,必须强化办公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部门职能交叉设置当前基层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基本上沿用着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与上级检察院相对应设置,没有充分体现出基层检察院自身的职能特点。
在人员配备上,基本上是处于“官多兵少”状态,有些工作不得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完成;在管理层次上,一项工作从院决策机构到落实到具体人,一般要经过二至三个层次,效率不高;;在工作任务的分配上,存在“以人定事”现象,谁能干就让谁干,不管机构职能,不管任务轻重缓急,造成工作分配不均,严重地影响了办公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办公室人员相关素质有待提高人员状况和综合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任务需要,办公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差强人意之处。
总言之,相关专业人才奇缺。
办公室工作需要一批擅长文化艺术、财务、基建、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但不少检察院长期以来上述岗位均由法律专业或其他人员进行轮岗或顶岗,有的检察院甚至找不出一名专业人员。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
二、侦查监督处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
三、公诉处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四、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六、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
七、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八、监所检察处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负责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
论侦查引导权及其运行机制——以“检察机关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为视角

( 四 )检察机 关 内部 关 系尚未理顺
首 先可 以从试 点 工 作 开展 的最 初 动 因来 分 析 。 近些年 来发生 的一 些刑 事错案 , 如佘 祥林 案 、 赵作 海 案、 杜 培武案 等 , 引起社 会广泛 关注 。错 案 的形成 原 因复 杂多样 , 但都 可 以追 溯到 侦查 阶段 , 并 折射 出两
公安机关办案信息, 参与重大疑难案件 的讨论 , 出席 重 大案 件现场 , 提 供 引 导 取证 建 议 等 工 作 方 式 履行 检察 机关 相关 职 能 。试 点 工作 的开展 提 高 了公 安机 关的侦查取证质量 , 促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的履 行效 果 。 - -
其实, 在 西方 各 国早 已存 在 相 关 工 作 方 式 和制
作者简介 : 李雪蕾( 1 9 8 5一) , 女, 湖 南怀化人 , 浙江省 台州市人 民检察 院法律政 策研 究室助理检察 员。
山西警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察 官难 以担 负监督 职责或 者监 督越 位造成 对侦查 权 独 立性 的侵 害 。实践 中也 出现 了部 分公安 机关 或是
2 0 1 3年 第 3期 行 为 的事前监 督 和事 中监 督 。第 五 , 侦查 引导 权 类 似 于 间接侦查 权 , 不 能 取 代 和 干扰 公 安 机关 的直 接 侦 查权 。
( 二) 侦 查 引导权 的价值取 向
消极排斥或是存在对检察机关 的依赖心理的现象 , 还 有 的派驻 检察 官不 能 坚持 中立 立 场 , 对 侦查 活 动
( 二) “ 检 察机 关 派驻 侦 查机 关检 察 室” 的性 质 存在 争议
导工作。这些 办事机构从名称 上看 , 主要有 “ 驻侦 查机关检察官 办公室” 、 “ 侦查监督工作室” 、 “ 检察
检察部门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规范检察工作秩序,提高检察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汇编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检察部门设立办公室、侦查监督处、公诉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等内部机构。
第五条各内部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应的检察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保密、财务、后勤等工作。
(二)侦查监督处: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
(三)公诉处: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
(四)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工作。
(五)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察工作依法、公正、高效。
第七条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二)客观公正,严格依法办案;(三)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四)团结协作,共同推进检察工作。
第八条检察人员应当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拖延、推诿。
第九条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查案件事实,依法查明犯罪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检察人员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检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维护检察形象。
第十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检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和内部资料。
第十四条检察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检察人员应当关心群众,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现状及完善对策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现状及完善对策[摘要]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项创新举措,有利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也是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存在定位、职责、作用不明确、制度不完善等诸多缺陷,为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有必要对专职委员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改革构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法学理论的蓬勃发展和检察实践的纵深推进,现有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日渐凸显,制约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
为了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能力,高检院把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高检发【1999】17号)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1至3名专职委员。
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对于改善检委会专业结构,强化检委会的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水平和议事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一个新生事物,检委会专职委员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和做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一、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存在的不足(一)专职委员的选任配备没有统一的程序和标准,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高检发【1999】17号)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对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程序和选任标准没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基于各个方面的考虑,各地检察机关对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条件的把握缺乏统一的标准,许多地方存在因人而设的现象,从实际情况看,只有为数不多的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高检院提出的选任条件,将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选拔为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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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创新检察体机制设乡镇检察室成效显著
2011-05-05
新华网海南频道5月5日电(许玉民周青)2008年以来,海南省检察机关创新检察体制机制,探索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保障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南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广了海南设置乡镇检察室的做法。
目前,海南21个基层检察院共设立了36个派驻乡镇检察室,覆盖全省158个乡镇、59个农场、13636个自然村,为555万农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护。
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更好地将法律监督延伸到海南广大农村
2008年初,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的检察机关服务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专题调研发现,由于检察机关缺乏类似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一样在农村基层的"阵地"机构,相关信息不畅通,各项检察工作无法在农村及时、深入、持久地进行。
为应对农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和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了"基层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延伸到广大农村,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工作思路,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南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
为确保乡镇检察室设置工作顺利推进,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马勇霞为组长的乡镇检察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基层检察工作处,就设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多方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千方百计解决派驻乡镇检察室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经费保障等问题。
在设置上坚持"服务三农、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稳妥慎重"的原则,认真谋划,科学布局,成熟一个,设置一个,巩固一个。
在距离市区(县城)较远、人口较多、治安问题突出、信访总量较大或开发项目较多的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巡回管辖周边若干乡镇、农场。
为加强全省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辖区非驻点和辖区外乡镇及国营农(林)场群众的沟通与联系,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不断探索完善法律监督的"触角"向广大农村延伸的有效途径。
全省各基层检察院建立和完善了"定点+巡回"的工作模式,以派驻的乡镇检察室为定点,辐射周边各乡镇及国营农(林)场,在派驻乡镇检察室非驻点乡镇建立检察工作联络点(站),并在农村干部和群众中选聘检察信息联络员,建立覆盖农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点面结合的"乡镇检察室、检察工作点(站)、检察信息联络员"检察网络体系。
形成定期接访、巡回调研、随时接访和检察信息联络员及时传递社情民意及维稳动态信息的工作运行模式,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更大空间。
海南各派驻乡镇检察室成立以来,深入辖区各乡镇农村, 采取法制宣传、专题调研、接受信访举报等形式,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一是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共深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了解情况326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82次,为重大工程项目解决问题65件。
二是为农村"两委"换届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各派驻乡镇检察室主动发挥检察职能,提前介入,采取全程监督,并对新当选的村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三是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各派驻乡镇检察室配合查办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补贴款项、国家优抚金等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04件,涉案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102人,其中乡镇干部36人、农村"两委"干部63人,挽回经济损失261.34万元。
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带动和促进海南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海南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实现了法律监督与人民群众新的司法需求的有效对接,为检察工作注入
了强大的活力生机,拓展了法律监督的领域,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之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有利于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思路,确定不同时期阶段性工作重点,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和法律监督效能最大化。
海南各乡镇检察室深入村社开展工作,拉近了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树立了检察机关为民、亲民、护民的形象,提高了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2010年,海南大部分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人大会议的通过率均比往年有了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万宁市检察院、定安县检察院和澄迈县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通过率分别达到100%、99.4%和99.8%。
在对全省各市县1050名乡镇干部进行问卷调查中,有1018人对乡镇检察室工作表示赞成肯定,占96.9%;在对2100名农民群众进行问卷调查中,有2060人认为派驻乡镇检察室很有必要,占总数的98.1%。
在海南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受到了人大代表们的高度评价。
通过两年多的探索与实践证明,海南派驻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的"侦察兵",是执法为民的一线平台,是督促基层组织依法履责的"助推器",是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元素,是检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载体,是锻炼检察队伍的实践基地。
派驻乡镇检察室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独具的不可替代性,是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理念、资源配置、能力规模、执法方式的大调整。
派驻乡镇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一起组成了较为完整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成为法律监督触角向广大农村延伸、更加有效地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