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则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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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案例1: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

问题:有人认为,妻子的行为应被视为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最终“择一重罪处罚”。你怎么看?

回答:我同意上述观点,即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的详细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理由如下:

妻子为了杀害其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其准备咖啡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尚未真正着手杀夫行为。妻子原本打算等丈夫回家之后给丈夫喝,后来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属于典型的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构成提前实现”,即提前实现了行为人,即妻子所预想的结果。妻子在丈夫尚未回家前准备了有毒咖啡置于家中,并随后离开家中准备等丈夫回家后再让其喝下,也就是说,妻子在离开家时还没有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其准备的友度咖啡并没有侵犯被害人生命的急迫可能性,只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丈夫的死亡并非基于妻子的杀人故意,所以私以为,应当认定妻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最终由法院择一重罪加以处置。

案例2:村民王某和刘某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窃贼黄某从河对面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偷来的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了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刘、王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小偷,刘某谎称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钱。

问题:有人认为,王某和刘某拿取黄某1200元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拿走黄某400元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最终应予以数罪并罚。你怎么看?

回答:我同意上述观点,即王某和刘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抢劫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首先,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产1200元,因此,这1200元就属于典型的犯罪所得。而王某和刘某明知1200元是犯罪所得,还通过威胁手段让黄某交出,并据为己有。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该法条可见,王某和刘某明知黄某的1200元为盗窃所得,仍然还将之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已然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次,王某和刘某手持木棍,对黄某强行施以搜身,并拿走属于黄某自己的400元钱(假设400元的确属于黄某自己的合法财产),其二人主观上有明显的他人财产故意,在黄某告知400元确属自己的财产之后,仍然置之不理并用木棍威胁黄某交出这笔钱,最后也确实获得了400元钱,二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理应依法与前述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

案例3:甲、乙、丙三人开着面包车在A镇盗窃两个电瓶(每个价值4000元)放在面包车中后,继续开车前往另一个镇盗窃第三个电瓶时(其间约三十分钟),被警察在监控中发现。当甲等三人将第三个电瓶(价值4000元)装上面包车后,警察便立即开车追赶。警察追上后,甲等三人对警察使用暴力,且导致其中一名警察轻伤。

问题:有人认为,甲等三人在A镇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B镇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最终应予以数罪并罚。你怎么看?

回答:我同意上述观点,即认为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分别成立盗窃罪和抢劫罪,应该予以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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