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废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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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废标条件

34、评标阶段的废标条件

34.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5条款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一章投标须知中第18.3条款规定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完整的,具体指投标文件缺少下列其中一项内容(仅指大项内容,不包括每项中具体内容不完整)的:

(a)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已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的除外);

(b)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c)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非联合体投标或资格审查申请书中已提交的不要求);

(d)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

(e)投标总价;

(f)工程项目总价表;

(g)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h)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i)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此项计价表内容必须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各个分部,但不包括每个分部中的分项具体内容不完整);

(j)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k)其他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l)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招标项目如无此项目或没有要求此项目单独报价的不要求此项内容);

(m)规费清单计价表;

(n)设备清单计价表(招标项目如无此项目或没有要求此项目单独报价的不要求此项内容);

(o)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招标项目如无此项目或没有要求此项目单独报价的不要求此项内容);

(p)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此项计价表内容必须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各个分部,但不包括每个分部中的分项具体内容不完整);

(q)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r)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表;

(s)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招标项目如无此项目或没有要求此项目单独报价的不要求此项内容);

(t)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及施工业绩信誉;

(u)施工组织设计。

(4)投标文件中涉及关键性或实质性的文字、数据(指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施工总工期和质量等级的文字或数据)在评审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认为模糊辨认不清的。

(5)投标文件未实质上按招标文件第四卷第六章规定格式编制。

(6)修正后劳保费按企业核定类别计取的投标总价超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

(7)投标工期超过建设工期或投标函及其附录中无明确投标工期的。

(8)工程质量标准不满足(达不到)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或投标函及其附录中无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的。

(9)修正后劳保费按企业核定类别计取的投标总价与修正前劳保费按企业核定类别计取的投标总价计算误差超过±0.5%的,或修正后劳保费按丁类计取的投标总价与修正前劳保费按丁类计计取的投标总价计算误差超过±0.5%的,即:(修正后劳保费按企业核定类别计取的投标总价-修正前劳保费按企业核定类别计取的投标总价)÷修正后劳保费按企业核定类别计取的投标总价×100%的值不在±0.5%范围的,或(修正后劳保费按丁类计取的投标总价-修正前劳保费按丁类计取的投标总价)÷修正后劳保费按丁类计取的投标总价×100%的值不在±0.5%范围的。

(10)修正后的评标价格低于最低成本价(D值)的。

(11)分包不符合“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的。

(1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或后审时不一致的。

(14)未提交电子投标计价文件(指投标计价光盘,如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交的不要求此项内容)的,或提交的电子投标计价文件不能打开并运行的,或提交的电子投标计价文件内容缺少本办法第34.1--(3)款规定的第d~s项内容之一的。

(15)电子投标计价文件与书面投标计价文件存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或电子投标计价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书面投标计价文件不一致的。

(16)电子投标计价文件中出现擅自更改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含计价程序、系统数据等),使得各项费用的类别属性、计算基数表达式与相关规定和工程实际不一致以及投标报价中的数量、费用等出现计算错误(含累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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