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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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接村(或场)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确保“三资”保值增值。

第五条乡(镇)党委j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依托乡(镇)经营管理站成立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三资”代理中心)o“三资”代理中心按照代理权限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会计核算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三资”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各种专项补助资金,“一事一议”收入,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和收益等,均应当及时缴入本村或本乡(镇)会计服务中心银行账户。禁止坐支、挪用。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金周转遇到困难,需要向单位或个人临时借贷资金时,应当事先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将借贷的资金全额存入本村或本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的银行账户,然后按规定程序使用。禁止先使用后入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任何属于集体的资金款项收入时,会计人员应当开具由县农业委员会经营管理站监制,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会计人员印鉴,并与实际金额相一致的收款收据。禁止收款不出具或出具不规范的收据。禁止隐瞒、截留不入账和私设“小金库”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来的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平调专项资金。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月和开户银行进行对账。实行会计委托的,还要与乡.(镇)会计中心每月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和库存现金数额。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韵财务支出审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韵财务支出审批应当采取工作岗位“不兼容”职务措施,审批人员、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员相分离,禁止自办自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支出事项,在办理财务支出审批时,应当统一使用市农业委员会监制的《晋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以下简称《财务支出审批单》)。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来的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财务支出事项时,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票面要素完整齐全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在原始凭证背面注明用途,并签上本人姓名及时间。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向农户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可以由出售人开具售条外,一切购置货物、劳务都必须取得有效发票。禁止使用虚假票据。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获得原始凭证后,应当先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然后由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民主理财组长、村委主任、支部书记审核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在完成民主理财和支部、村委主任审核审批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和会计服务中心审核报账。

(九)乡(镇)经营管理站和会计服务中心应当对《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准予入账”,并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置签注意见,由会计服务中心接收做账务处理;未经审核通过的,会计服务中心不得接收处理。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预决算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编制。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当包括收入和支出预算,收益分配预算,干部报酬预算,、应付福利费

预算,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宗物资采购预算,资产(资源)处置预算,资金筹资及投向预算等项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并按照预算方案进行实施。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方案时,应当按照原程序进行审议通过。未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不得实施。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当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和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进行财务收支决算,决算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资金的性质不能改变。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资金管理岗位职责,根据规定制定库存现金限额,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现金日记账和现金出纳登记簿,做到日清月结,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核算。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的,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应当按村设立独立的资金账巴准确、清晰记载资金收付情况。禁止随意互相拆借、平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

(五)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对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应当采取内部控制措施,银行支票和财务印鉴应当分别保管,总会计负责保管印鉴,出纳员保管银行支票。

(六)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资金管理,采取安全措施,大额现金及时送存开户银行,防止资金丢失或被盗窃。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全体成员公开。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禁止假公开和拖延公开。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等内容。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应当按月逐笔逐项向全体村民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在下一月的上旬完成。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应当经村务公开监督组审核并加盖村务公开监督组公章或由村务公开监督组

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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