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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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和资产资源进行规范管理的体系和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和资产资源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合理管理和利用这些资源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社会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谁用、谁管、谁受益”原则三、管理机构和责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机构,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等。

通过选举产生管理机构成员,加强农民参与,确保管理机构代表农民群众的利益。

管理机构要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农村集体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金的投资和项目开发。

管理机构还要加强对资金和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和资产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民的利益,避免损失和浪费。

四、资金管理管理机构应按照现代金融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农村集体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筹集资金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强制性收取资金,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农民个人自愿捐助、资金合作、银行贷款等。

资金的使用应严格依法依规,不得违法占用、挪用、私分。

对于使用资金的项目和计划,要进行严格审核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

监督机制要健全,除了由农民和监督委员会参与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对违法和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要定期开展,根据资金使用的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为资金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五、资产管理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登记和评估,确保资产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农民的利益,不得滥用、损坏或私自占有。

对于资产的使用,可以采取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使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资产的流转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法转让、抵押和私分。

对于资产流转的交易,要进行合同和登记,保护农民的权益。

六、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监督和检查,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确保管理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二)权责明确、分级管理;(三)节约使用、保值增值;(四)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确保资金安全、资产保值增值、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五条农村集体资金包括:(一)上级拨入资金;(二)集体经营收入;(三)发包及上交收入;(四)投资收益;(五)土地补偿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应当实行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重要资金支出事项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严禁坐收坐支。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不得侵占、挪用、挥霍集体资金。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及建筑物;(三)机器设备;(四)交通工具;(五)林木及牲畜;(六)其他资产。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资产登记、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制度。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等,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集体决策,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占、挪用、损毁集体资产。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源包括:(一)土地资源;(二)水资源;(三)矿产资源;(四)旅游资源;(五)其他资源。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村经济发展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集体资金包括村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资产包括土地、林木、水利设施、农机具等,资源包括农田、林木、水源、矿产等。

这些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应首先确立集体所有权和集体决策管理的原则。

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特征,是集体组织成员分享经济利益的基础。

集体所有权意味着集体成员共同享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所带来的收益,也意味着集体决策和管理对于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因此,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应确立集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和方式,保障集体成员参与和监督集体经济管理的权益。

另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还应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促进金融资源的流动和配置。

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全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只有通过金融手段将农村集体资金引导到产业和农民身上,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下,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民需求。

最后,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还应注重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农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因此,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应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约束,鼓励农民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利用资源,推动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

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暂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所有权第七条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乡镇企业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五)国家、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向农户收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等,以及使用农民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所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合法、有序、有效利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上级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各种形态存在的现金、银行存款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是指对本村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保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财务会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中心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实行以村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

不平调、挪用、挤占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村集体资金的性质,不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我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一、前言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是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利益保障的重要问题。

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在不断壮大并积累了大量的资金和资产,同时也拥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

然而,由于管理制度存在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存在一些隐患和风险,影响了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规范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流转、扶贫资产置换、政府补贴等途径,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所有非农企业的资金。

针对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1. 建立健全的集体资金收支管理制度;村集体资金的收支管理制度应当规范、严密,确保所有资金来源和利用均合法、顺畅、透明。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资金流动进行分类记录,定期进行收支审核,避免资金挪用或滥用带来的经济损失。

2. 完善村集体资金监管机制;政府有责任加强对乡村财政监管,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农村集体资金进行诈骗、投机和赌博等非法活动。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村集体资金监管机制,由独立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村集体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加大农村集体资金保障力度;政府应关注农村集体收入来源和使用,加大对集体资金的保障力度,推动农村财政事务透明化,使村民对集体资金保障与使用更加信任和支持。

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管理的资产,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林权、水权、渔业权等资产。

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1. 健全村集体资产使用和收益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管理制度,优化土地利用方式,强化土地流转管理,加强自然资源利用执法管理,规范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村集体资产使用和收益管理制度,实现利益最大化。

2. 加强村集体资产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应当综合考虑保障集体所有权与农民使用权的平衡,建立健全相关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监管,防止外来资本滥用内部资源,损害农民权益。

农村三资管理规章制度(4篇)

农村三资管理规章制度(4篇)

农村三资管理规章制度(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三资管理,维护农村经济发展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三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和负债。

第三条农村三资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第四条农村三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农村三资管理体制第五条农村三资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对农村三资的监督、指导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三资管理机构,由组织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担任,负责农村三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三资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和协商机制,及时交流信息,解决问题,促进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农村三资管理的原则和方法第九条农村三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歧视或偏袒某一类别。

(二)法律原则:依法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

(三)公开原则: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农民监督。

(四)风险控制原则:注重风险防控,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济风险。

第十条农村三资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方法:(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资金来源和用途,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二)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完善内部控制,避免经济损失。

(三)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程序,严禁滥用、挪用资金。

(四)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农村三资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利用农村三资,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农村三资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用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福利,依法支付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

第五条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第七条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

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十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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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

第五条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第七条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十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

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十二条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经管站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定期报帐,按照乡统一规定日期报账。

村每月发生的资金收支必须当月报帐,严禁跨月份报帐。

村干部,财务经手人为村集体办理收款或支取资金,收支业务办结后,3天内与村财会人员结算,严禁非财会人员长时间把钱把票。

每月结帐后,将本村月份科目余额表及公开榜每月十五日公开。

第十四条本村设置三帐六薄,即:村集体“三资”台帐、现金日记帐、代管资金日记帐、固定资产登记薄、库存物资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发包及上交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劳务用工登记薄。

村集体收入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私自外借,领取使用要登记建档,用后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严禁白条收款或无据收款,严禁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签字,村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

村财会人员填制报帐单后到乡经管站报帐。

对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对村合理的收支票据无故不签字的,影响村按期向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报帐,报帐票据由乡经管站专职审计人员审核把关,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入帐。

第十六条收支预决算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3月底前要编制出当年财务预算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年终进行决算。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或变更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经管站审核后存档。

第十七条村集体开支项目事先审定权限。

生产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定;500—1000元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1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审核备案。

非生产性开支1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定;100元一500元的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5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审核备案。

严禁擅自做主,越权审定。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和借款的管理。

(一)村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公费乘坐出租车,要视情况,严格控制支出。

(二)村干部不得用公款安装、购买通讯工具。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因工作需要报销话费,原则上,本村安装一部电话,每月限额80元。

村干部配备手机的,限额报销50元。

(三)村干部误工补贴、差旅费等开支标准由村“两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四)禁止本村再发生任何新的债务,村级擅自举借新债的,谁借款,谁承担。

第十九条村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本村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财会人员负责保管村集体各类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三资”台帐、6种登记簿、会计报表、村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条村集体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帐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

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乡经管部门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进行审计,在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经管站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

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

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须达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的固定资产每年年底要按原值的10%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费,也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单项资产原值的10%分别提取折旧费,记入当年有关费用。

累计折旧达到原值时,不再提取折旧费。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

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四)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乡经管站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第四章村集体资源的管理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册耕地)由本集体按人均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机动地的发包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

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第三十三条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乡经管站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由市统一监制的农业资源承包合同,报乡经管站备案。

第五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本村要建立健全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接受乡经管站的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当月发生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签字和否决不合理开支;(二)监督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村财务收支,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情况;(四)监督检查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五)参与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六)协助乡经管站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进行审计;(七)监督检查村集体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情况;(八)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九)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八条村财务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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