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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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2011-6-28 21:56:28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 )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第三条村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条县农业局(经管总站)是各代理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督促各代理服务中心认真履行职责,优化服

务质量。(二)负责对“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奖惩工作。(三)与乡镇党委、政府紧密配合,有效化解涉及“三资”管理方面的信访矛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四)指导和督促各代理服务中心及时公开涉及“三资” 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转,保值增值。(六)加强对各代理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保证各村集体“三资”底数清晰,台帐完备,帐、村主任不准兼任村财务人员。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村集体现金收入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及时记入本村账簿,并在三日内由村报账会计交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入账。严禁坐收坐支、瞒收不报和私设“小金库”。第十二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各村资金要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第十三条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由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账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等情况。第十四条村集体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

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集体收取承包费、租赁费及其它款项时,必须由村财务人员开具省统一制定的票据,并加盖村委会章、财务会计签章。村集体发生支出业务时,必须取得收款单位的正式发票。第十六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按月整理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及时记入村集体财务账,并在每月25-30 日整理本月的单据,确保无误后加盖村民理财小组印章,村支部书记、主任印章(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由村

报账会计到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的,必须在报账日前向代理服务中心说明情况,并及时安排补报、补记账簿。代理服务中心对各村报来的原始单据进行审核,无误后加盖代理服务中心专用章,方可登记入账。对不合格的单据(印章签字不全、白条、自制单据、不合理开支等),坚决予以退回。第十七条坚持财务公开。每季度公开一次村集体账目,由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打印公开榜并加盖代理服务中心专用章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 日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 天。公开的内容包括村集体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资金明细等。公示的的相关材料要存档备查。第十八条实行村集体财务预算制度。村“两委”每年3 月底前要编制出当年财务预算,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年终进行决算。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或变更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存档。第十九条村集体使用资金时要提出申请,并严格履行民主监督程序后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500 元以下(含500元)由代理服务中心审批,500 元以上由县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第二十条代理服务中心要建立会计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档。负责保管村现金账、总账,银行存款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账、“三资”台账及记账凭证、原始票据、各村收据存根、会计报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业承包合同、村级财务代管协议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村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15 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账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代理服务中心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进行审计,在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硬化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

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

兼并的企业资产;(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物品等;

(五)

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六)法律、

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第二十三条经营和使用农村集体资产,应遵循保值增值和有偿使用的原则。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及时登记资产台帐,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第二十四条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及时变更台帐,并报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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