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二)权责明确、分级管理;(三)节约使用、保值增值;(四)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确保资金安全、资产保值增值、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五条农村集体资金包括:(一)上级拨入资金;(二)集体经营收入;(三)发包及上交收入;(四)投资收益;(五)土地补偿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应当实行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重要资金支出事项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严禁坐收坐支。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不得侵占、挪用、挥霍集体资金。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及建筑物;(三)机器设备;(四)交通工具;(五)林木及牲畜;(六)其他资产。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资产登记、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制度。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等,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集体决策,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占、挪用、损毁集体资产。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源包括:(一)土地资源;(二)水资源;(三)矿产资源;(四)旅游资源;(五)其他资源。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5篇)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企业改制回收资金,资产变价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留存不超过____元的备用金(含组级备用金)以供日常开支,其余款项统一纳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备用金不足时,及时报账。
村组两级付款,须经村负责人签字,农经站、分管领导把关,镇主要领导审批。
涉及群众分配资金,一律由村组提供花名册和具体金额,农经服务中心会同村总账会计交银行打印存单或一折通。
村组各项工程款结算一律按照工程协议书(合同)的内容要求,办理转账手续,不得支付现金。
3、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____日内解缴到镇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不解缴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4、村(居)干部因公外出预借现金必须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后,其预借款项在____日内与会计结清,个人私事一律不得借款。
村组集体资金不得对外出借或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活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农经站备案。
2、严格费用支出审批程序。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理财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经村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付款,报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核后入账。
无时间、无用途、无经办人、无审核人、未理财、未审批的票据不得入账。
3、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高负债发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在落实偿还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镇分工干部组长审核把关,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三资管理规章制度模版(四篇)

农村三资管理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维护农村的经济社会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三资是指农村非农业房地产、油气和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第三条农村三资的管理是指对农村非农业房地产、油气和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和利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农村三资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平、公正、透明、有序。
第五条农村三资管理的目标是推动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保护农村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农村非农业房地产管理第六条农村非农业房地产包括农村商品房、农村商业用地、农村工业用地等。
第七条农村非农业房地产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八条农村非农业房地产的开发、销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农村非农业房地产的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保证房屋质量,履行相关责任。
第十条农村非农业房地产的购买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享有相关权益。
第十一条农村非农业房地产的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进行,但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农村油气资源管理第十二条农村油气资源是指农村地区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
第十三条农村油气资源的开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油气资源,合理利用油气。
第十四条农村油气资源的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保证资源的安全、可靠供应,并履行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农村油气资源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第四章农村矿产资源管理第十六条农村矿产资源是指农村地区的煤矿、金矿、铁矿等矿产资源。
第十七条农村矿产资源的开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矿产。
第十八条农村矿产资源的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保证资源的安全、可靠供应,并履行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农村矿产资源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农业部关于农村三资管理办法(一)2024

农业部关于农村三资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农村三资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农村三资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本文将首先介绍农村三资企业的定义和分类,然后详细阐述农村三资企业的注册与登记程序;接着,重点讨论农村三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来源;其次,探讨农村三资企业的经营经验和问题;最后,总结农村三资企业的发展前景和政策支持。
第一大点:农村三资企业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农村三资企业的范围2. 主要的农村三资企业类别及其特点3. 农村三资企业的重要性和作用第二大点:农村三资企业的注册与登记程序1. 农村三资企业注册的准备工作2. 农村三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确定3. 农村三资企业的登记手续和相关文件提交4. 农村三资企业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的程序第三大点:农村三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来源1. 农村三资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2. 农村三资企业的财务报告编制和审核3. 农村三资企业融资渠道的选择和申请程序4. 农村三资企业的税务管理和资金管理政策第四大点:农村三资企业的经营经验和问题1. 农村三资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2. 农村三资企业成功的案例分析3. 未来农村三资企业发展的挑战和问题4. 解决农村三资企业经营问题的对策和建议第五大点:农村三资企业的发展前景和政策支持1. 农村三资企业发展前景的分析和展望2. 政府对农村三资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3. 农村三资企业如何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及资源优势4. 农村三资企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影响总结:通过对农村三资企业的定义和分类、注册与登记程序、财务管理和资金来源、经营经验和问题以及发展前景和政策支持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农村三资企业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潜力。
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三资企业的支持和引导,为其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腾飞。
2024年村“三资”管理制度样本(二篇)

2024年村“三资”管理制度样本一、关于强化“三资”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加强资金管理1. 完善制度体系。
各村需构建健全的财务预决算、银行存款账户管理、资金审批领用、收支结报、票据使用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产清查及财务档案等财务管理体系。
同时,需明确村干部报酬、补贴、出差、用车、通讯等支出的标准与流程,以规范并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2. 规范票据使用。
村内各项收入必须采用县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即时入账,禁止使用自购收据。
各项支出则需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并明确标注用途或事由,严格审批流程,禁止无凭证入账。
(二)加强工程项目及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管理1. 工程项目管理。
实施工程项目时,需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避免超负荷运行。
2. 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管理。
村集体资产及资源的承包、出租、转让以及大额物品采购等事项,需经村班子集体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3. 合同与结算管理。
工程项目、资产资源交易及大额物品采购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需完整、条款合理、手续完备。
对工程项目和物品采购项目,需严格依照合同规定支付款项,不得擅自支付。
同时,需建立合同台账,及时足额收取承包款等,防止资产流失。
(三)加强资产资源的日常管理1. 固定资产管理。
需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规范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 债权债务管理。
需建立明细登记簿,详细记录债权债务情况,及时催收应收款项,对呆账按程序核销,并严格禁止新增不良债务。
3. 资源管理。
需加强对村集体土地等资源的管理,规范发包或征用程序,完善台账记录,并加强对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
二、完善“三资”监管机制(一)强化民主监督需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深化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民主理财小组需按月审核财务收支原始凭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同时,需对重大“三资”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加强考核检查乡党委需加大对“三资”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确保责任落实。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六条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三资”工作管理制度范文(4篇)

“三资”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三资(外资、港澳台资)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三资”企业的运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并经营的外资、港澳台资企业。
第三条“三资”企业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经营合法、诚信经营。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三资”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
第五条“三资”企业应遵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限制类及禁止类行业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三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注册、备案等手续,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
第七条“三资”企业应主动履行税务义务,按规定缴纳税费,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审计、核查等工作。
第八条“三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章投资第九条“三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三资”企业的投资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三资”企业应明确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合法资金进出境等活动。
第三章经营第十二条“三资”企业应遵守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三资”企业应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三资”企业应遵守我国的竞争法规,不得从事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第十五条“三资”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三资”企业应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章监督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三资”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现并及时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三资”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2024年“三资”工作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三资”工作管理制度一、财务管理流程1. 每月终了,将所有收支的原始单据汇总,提交至民主理财小组进行细致审核,并报请村财务审批人进行最终审批。
随后,于次月的指定日期前,将审核通过的单据报送至镇农村“三资”代理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再经镇财务监督小组复审无误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2. 各村所获全部收入,必须在限定天数内全额缴存至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专用账户,严禁任何形式的公款私存、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一旦发现截留收入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对村三资管理工作站站长及报账员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 村干部工资严格按照镇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年终及平时绩效工资则根据镇政府对各项工作的考核结果予以兑现,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
4. 严格控制村级支出,坚持量入为出、保运转后建设的原则,合理规划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各类工作餐费支出,积极争取项目资金以化解村级债务,并坚决杜绝新增债务的产生。
同时,对报刊费、会议费、电话费、办公费等实行严格的限额管理。
村干部差旅费报销需填写专用报销单,并附上车船票及住宿费凭证,严禁擅自租车。
二、资金管理规定各村向上级申请的项目资金,在通过镇财政所等单位时,必须采用转账支票形式转入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村级资金”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票直接支付给村。
三、资产资源管理规定1. 对村内资产资源进行严格管理,凡价值超过设定金额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物品,均须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对于价值较低或使用年限较短的低值易耗品,则按其用途记入相应科目,并在账外登记簿中备查。
2. 村内所有的房屋、土地及动力设备等资产,若被个人占用、借用或租用,必须按规定收取租金,并签订正式的租用协议。
3. 固定资产的报废需经三人以上证明,并由村委会主任审批。
对于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或变卖处理时,必须先由村两委研究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后上报镇经管中心审批,再按招投标程序或拍卖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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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关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证村集体“三资”合理、合规、合法使用和保值增值,防止村集体“三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所有的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三条农村“三资”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二)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原则;(三)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统一规范的原则;(四)资源科学开发、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与权属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三资”,是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
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以及其它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本村“三资”的主体。
第五条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或存款形式存在的货币资金。
其来源主要包括:(一)原有积累;(二)财政补助收入;(三)土地等生产资料发包收入;(四)村有一、二、三产业直接经营收入;(五)资产、设施租赁收入;(六)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七)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八)变卖集体财产收入;(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十)国家有关单位或个人支持拨入的资金;(十一)借入资金,外来投资;(十二)其他收入。
第六条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牲畜、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分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或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六)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第七条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场、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第八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三章管理部门第九条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成员单位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全区农村“三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镇政府负责对本镇内各村集体“三资”进行监督管理,镇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农经管理办公室”)是农村“三资”监督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我区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即在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将其账务委托给镇农经管理办公室代为管理。
镇农经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三)负责本镇各村的财务管理,按村设帐,单独核算,严格监管村有资金使用情况;(四)负责村集体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及处置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村集体土地资源承包、承租合同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农村财务审计和会计培训工作;(七)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村级填写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八)负责农村经济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本村“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三)组织实施集体资产、资源开发的经营活动;(四)负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三资”管理工作;(五)负责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接受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对其“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镇农经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村有资金的范围:各项经营收入、发包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借贷款、往来及其他收入和所有支出。
第十三条每项集体收入必须在收讫的当日存入本村的基本帐户,严禁少报、瞒报、不报收入;严禁公款私存或将集体资金转入其它单位存放;严禁坐收坐支、挥霍浪费或侵占贪污集体资金;严禁白条收款、无据收款;严禁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
第十四条村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
村有资金必须在镇农经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金融部门存储或开户,实行一村一户专户储存,分村设帐,专款专用。
在本村现有货币资金前提下保证支付。
由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到金融部门背书,取款支票必须加盖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的名章,否则金融部门不予付款。
现金、转帐支票及村里财务章由村报帐员保管。
第十五条村有资金的支取,一般情况下,各村每月根据支出情况留500元至1000元备用金作为正常办公经费,村里的小额开支在备用金中列支。
(一)各村一次支付现金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履行下列程序后方可支取:①由村民委员会填写取款申请书,写清开支项目、数额;②村书记、村主任签字;③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盖章;④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签字盖章。
(二)各村一次支付现金在2000元至50000元以下,履行下列程序后方可支取:①首先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村报帐员填写取款申请表,并附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记录。
申请上要写明兴办项目和预算金额;②经村支部(总支)书记、村主任、报帐员、村务监督小组组长共同签字盖章后,上报镇农经管理办公室;③经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审核无误后,报经镇长同意后支取。
(三)5000O元(含500OO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在履行本条第二款开支审批程序后,由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报农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支付。
(四)根据各村实际,对超过10万元支付,应由村民代表逐户走访群众,征求意见后,专题会议议定。
第十六条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管理。
(一)各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发包,对于金额较大的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之前,由村“两委”班子对工程项目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经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再严格按招标程序招标。
招标过程由村务监督小组和镇政府相关人员进行监督。
(二)各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发包,必须同时上报工程预算表、工程合同(草案)等相关材料。
施工期内,支付费用不得超过垫资的50%。
工程完工后,经过审计排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资金开支手续的审批程序,实行“三签字、两盖章”制度,即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写明用途并签字,交村支部(总支)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小组财务审核专用章,农经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加盖农村财务审核专用章后方可入帐。
第十八条对各村经常性支出,可在每年1月10日民主议政日,经村民代表批准全年总额预算,不超额、超范围支出,可不再经村民代表会审批。
第十九条结算资金的管理。
(一)对于单位和个人拖欠集体的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
暂时难以归还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分期归还,但要作出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逾期故意不还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解决。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经镇农经管理领导小组审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帐务处理。
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赔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二)村民委员会不得采用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担保、抵押。
(三)一次支付2000元以上,必须采取转帐支票方式。
第二十条招待费开支的管理。
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实行村级招待费零制度的试行意见》。
对来村帮助指导工作的相关人员,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招待,其费用摊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一条集体积累资金的管理。
(一)集体积累资金包括包干前集体积累资金和包干后提留的集体积累资金。
主要有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以及国家扶持的各项资金。
主要从做决算分配提取和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增加的款项。
(二)集体积累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将其用于农户分红和挪做他用。
要坚持先提后用计划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则,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掌握使用,对超过规定范围的一律不得列支。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财产管理制度。
(一)集体财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由村专人保管,逐—登记入帐,每年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进行全面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要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对于盘盈、盘亏、损坏、丢失的财产物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损失的,应查清责任照价赔偿。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属于正常损耗的财产物资,经村务监督小组或村民代表会通过,报镇农经管理办公室核实后报销,属于正常盘盈的要及时入帐。
(三)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实行联营或承包经营的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包金,公开招标,并签定承包合同。
对外联营投资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其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公积金。
(四)村民委员会固定资产的变卖、报废、更换、重置,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章资源管理第二十三条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村民委员会内部农户之间土地自行流转的,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通过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流转方式流转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流转方案,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受让双方签订合同,并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将农村集体土地对本村成员承包的,按以下程序进行:①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拟订承包方案,形成会议记录;②由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形成会议记录;③村民委员会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集体土地对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填写土地承包预审表,报镇农经管理办公室预批后,经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讨论履行审批手续。
(一)在除履行村民委员会将农村集体土地对本村成员承包的程序外,还要履行下列程序:由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递交对外承包的书面请示,同时递交承包工作小组名单和承包方案、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承包、拍卖、租赁等)草拟合同、承包方案四至界限图等材料,经镇农经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用于非农建设的,经镇农经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后,报区土地规划部门核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