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
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和利益,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集体资产的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体资产交易是指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售、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形式处置集体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政策法规,依法行使权利,防范风险,维护经济秩序。
第六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第七条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由乡、镇、村委员会选聘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具体操作和监督。
第三章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程序第九条集体资产的出售、转让、租赁等行为,应当由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发起,经乡、镇、村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待交易资产进行核实评估,确定合理市场价值,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集体资产交易中,对买方的资格和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查,确保交易合法、安全。
第十二条集体资产交易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四条集体资产交易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四章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措施第十五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交易规范有序。
第十六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管交易资料和合同等材料,确保查看和备档。
第十八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查处违规行为,防范风险。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印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印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穗埔府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农场用地留用地安置的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6〕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留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按权限由市、区国土规划部门无偿划拨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留用地管理。
第二章留用地指标核定和兑现第四条留用地指标按照如下标准核算:属于按项目范围征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核算;属于储备用途成片征地的,经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留用地指标按申请核定留用地指标时点征地范围内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核算。
在留用地指标核定后,因规划调整原因,新增加可建设用地面积的,可按新增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追加核算留用地指标。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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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送审稿)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认定、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的组成及管理机构、组织章程、审计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方针)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基本权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管理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七条(资产权属关系)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八条(资产范围)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乡村道路、生产生活设施,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企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五)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征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集体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的企业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存货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推动我市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市纪委监察部门起草了《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1月28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促进居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居)民委员会、村(居)集体资产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办”)和村(居)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应委托具一定资质的会计机构代理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各单位不另设会计岗位,原则上只设一名报账员兼出纳,负责本单位的出纳和报账工作。
第三条会计机构应根据各单位的性质,分别采用相应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村(居)委会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资产办、股份社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条会计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各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负责。
各单位和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各单位要理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关系,明晰村级集体资产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办法。
具体如下:1、村(居)委会行政账核算外部单位划拨的经费、补贴和资产办上缴的利润等收入,行政管理费、社会事务、福利事业等支出。
外部单位拨款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资产管理办公室纯收益的上缴用作社区公共事务及公益福利事业开支。
除偿还债务、利息和必要的开支外,可支配收入中超出限额的部分可按不少于50%的比例划拨给股份社,用于股份社的福利事业和股红分配。
2、资产管理办公室账核算村(居)委会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及相关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其纯收益按5-10%的比例提公积金、公益金后,全额上缴居(村)委会。
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增加集体积累,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弥补历年亏损; 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福利设施的投入,包括学校、幼儿园、公园、道路。
3、股份社账核算股份社的经营收入、划拨收入,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税金、福利支出等,其纯收益部分20%作为股份社集体股收益,另80%按固化股权后按各股东所拥有的股份份额量化到个人。
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五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七条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三)社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五)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六)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损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七)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八)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九)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正文:----------------------------------------------------------------------------------------------------------------------------------------------------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06年8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令第109号公布根据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3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3号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28日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社区)(村指行政村,社区指行政村改制后的社区)党组织全面领导辖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和各项工作,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村集体成员受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是指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2013〕第189号令)设立的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以下统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经济社”)。
本办法所称的理事会是指由农村集体依法选举产生的理事机构,包括董事会、社委会;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机构包括由农村集体依法选举产生的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和监事会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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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修订稿)(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九龙镇和街道辖区内的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的,可以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
农村集体资产中的集体土地涉及政府征收(用)、土地收储等行为的,依土地征收(用)、土地收储的相关法规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细则。
涉及农村集体性质的旧村庄、社区整体合作改造类项目,由农村集体自主改造的,农村集体引入合作企业应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公开交易,引入合作企业的具体流程由区城市更新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六)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交易细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农村集体将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系统,监管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系统使用情况;(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三)监督农村集体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农村集体交易申请;(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六)调查处理农村集体交易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九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二)审核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交易申请资料和信息,根据本细则的交易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交易资料转交相应的交易服务机构;(三)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督促农村集体及时将资产和经济合同录入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系统,接受实时监管;(四)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并现场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五)负责审核和监督由辖内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的项目的交易公告和发布工作;(六)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在交易活动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的调查、协调和处理;(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草拟、签订、变更等工作,并提供经济合同执行的后续服务工作;(八)指导、监督辖内交易服务机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根据黄埔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建立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九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九龙交易中心”)和各社区(行政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交易站”)。
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平台,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四)按照规定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五)指导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六)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八)记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各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区交易中心,履行区交易中心职责。
九龙镇政府负责组建九龙交易中心,并确保九龙交易中心有固定场所、专用设备、专职人员和运行经费。
九龙交易中心的日常业务工作由九龙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
经联社负责组建农村集体交易站,并确保农村集体交易站有固定场所、专用设备、专职人员和运行经费。
有条件的镇(街)可统一提供交易场地及设备供各农村集体交易站使用。
农村集体交易站组成人员由经联社理事会、监委会相关人员构成,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第十条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农村集体将交易项目如实录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实现各级交易服务机构数据资源共享,并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异常情况实施实时监管。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镇(街)和农村集体监督机构(包括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下同)的指导和监督。
经联社要协助、指导、监督农村集体交易站和辖区内各经济社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对经济社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审核交易申请资料和信息;配合镇(街)处理涉及交易工作的投诉和纠纷,协助镇(街)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工作等。
第三章交易方式及保证金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进入相应层级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子公开竞价、现场公开竞价、现场书面竞价、协商谈判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电子公开竞价指组织符合项目竞投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和交易规则的竞投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按照第十五条竞得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现场公开竞价指组织符合项目竞投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和交易规则的竞投人,在交易现场通过举号牌竞价,按照第十五条竞得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现场书面竞价指组织符合项目竞投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和交易规则的竞投人,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书面报价资料,并在交易现场统一开启报价资料,按照第十五条竞得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协商谈判是指符合项目报名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和交易规则的竞投人,通过交易双方公平协商,按照第十五条竞得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项目除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采取电子公开竞价、现场公开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并按照以下标准实行分级交易:(一)区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活动:1.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项目;2.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建筑物或构筑物出让或转让项目;3.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4.本区行政辖区内单宗项目合同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5.九龙镇行政辖区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体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各街道行政辖区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体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6.九龙镇行政辖区内合同年限在20年以上、面积在100亩以上或首年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的交易项目;各街道行政辖区内合同年限在10年以上、面积在10亩以上或首年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的交易项目;7.九龙镇行政辖区内合同年限在10年以上或首年合同金额在12万以上的农村集体厂房、仓库、商铺、办公楼、住宅、市场、临建物业或其他用地等项目;各街道行政辖区内合同年限超过5年或首年合同金额在12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厂房、仓库、商铺、办公楼、住宅、市场、临建物业或其他用地等项目;8.涉及面积大、影响面广或情况复杂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区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的农村集体项目。
(二)九龙交易中心负责组织九龙镇行政辖区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活动:1.单宗项目交易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2.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农村集体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租赁项目;3.合同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面积在10亩以上、100亩以下或首年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的交易项目;4.合同年限超过5年、10年以下或首年合同金额在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厂房、仓库、商铺、办公楼、住宅、市场、临建物业或其他用地等项目;5.涉及面积大、影响面广或情况复杂的项目,九龙镇政府认为有必要由九龙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的农村集体项目。
(三)农村集体交易站负责本社区(行政村)辖区内除按照规定应进入区交易中心或九龙交易中心交易外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活动。
严禁将农村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法降级交易。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可以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三)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四)经连续两次采取现场公开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的交易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因上款第(一)、(二)、(三)种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须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经本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因上款第(四)种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项目涉及的交易条件须与前两次公开交易的交易条件一致,并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