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 〕 号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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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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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 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
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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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 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 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 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 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 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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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四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建设部令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的相关政策(一)法律法规类1、安全生产法(20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工伤保险条例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7、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8、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部门规章类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三)规范性文件类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2、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6、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7、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8、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9、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10、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1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二、安全技术类1、临时用电类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T 50194-20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2、高处作业类JGJ 80-20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3608-2008 高处作业分级GB 5725-2009 安全网GB 2811-2019 头部防护安全帽GB 6095-2021 坠落防护安全带3、脚手架类JGJ 130-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T 231-2021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GB 51210-2016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规范JGJ/T 128-2019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 202-2010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GB/T 19155-2017 高处作业吊篮JGJ 305-2013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4、模板支架类JGJ 65-2013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T 74-2017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JGJ 300-2013 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JGJ 162-2008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T 195-2018 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标准5、垂直运输机械及起重吊装GB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JGJ 88-2010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196-20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T 187-2019 塔式起重机砼基础工程技术标准JGJ 276-2012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9-200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6、施工机具类(不含垂直运输)JGJ 160-2016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33-201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1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7、土石方及基坑类JGJ/T180-2009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20-201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311-2013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8、消防安全类GB 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三、安全管理类GB/T 45001-202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 50656-201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JGJ 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T 77-2010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 146-2013 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7-2016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429-2018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新规解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新规解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 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 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 现场履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 围。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 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 料纳入档案管理。
规定要求在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落实且整改 不力的情况下,由监理方报告当地住建部门, 以前制度为建设单位报告。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 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 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 一道工序。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建设部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西安市房屋建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质建质发

西安市房屋建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质建质发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西安市房屋建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房屋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须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施工活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价一览表,对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作业环境的变化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部位、作业时间、控制措施、责任人等内容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告知(见附件三)。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八条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见附件四)。

具体业务由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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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9〕111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全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16日陕西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高处作业吊篮;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四章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三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第十五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六条专家应当从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危大工程,如本地无相关专家,可聘请外埠专家),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并满足以下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与论证的危大工程无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日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送达论证专家。

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

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与会专家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家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四条的程序并将修改内容告知论证专家;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外部环境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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