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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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盈余公积计提

会计准则盈余公积计提

会计准则盈余公积计提会计准则中规定了企业应该如何处理盈余公积的计提。

下面将详细介绍会计准则盈余公积计提的相关内容。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未分配利润,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计提盈余公积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盈余公积的计提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计提盈余公积应按照一定比例从当年的净利润中提取。

2.盈余公积的计提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

企业应根据企业法人财务状况和发展需要,决定计提盈余公积的比例。

3.盈余公积的计提应在当年度利润分配决议通过后及时执行。

企业将当年度的盈余公积计入盈余公积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盈余公积的计提应将预提税金、应计利息等经营成本和财务费用提取出来,以确保企业实际收入和利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盈余公积的计提应遵循以下原则:1.准确性原则:企业计提盈余公积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计提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公正原则:企业计提盈余公积应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3.及时性原则:企业应在年度末及时计提盈余公积,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和准确。

盈余公积的计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盈余公积基金:企业应从每年的净利润中的一定比例提取,形成盈余公积基金。

盈余公积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和经营需要。

2.法定公积: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定比例的净利润需要计提为法定公积。

法定公积主要用于弥补企业损失和分配不低于法定比例的股利。

3.资本公积:除上述两种公积外,企业还可以自愿计提一定比例的净利润为资本公积,用于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总之,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盈余公积的计提原则和计提方面。

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当年度利润分配决议通过后及时计提盈余公积,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和准确,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支持。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2016-03-30 18:57:25)转载▼分类:财税实务(仅供参考)近年来,我国经济步入了转型调整的新时期,许多企业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财务核算模式也发生了相应转变。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新型的税收业务逐渐涌现出来,对相关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成为企业发展中的难题。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的常见方式,该问题在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多争议。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进一步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

一、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一)案例背景2003年,A、B两家公司分别出资9.8亿元和10.2亿元,注册成立C公司,A、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49%和51%的股权。

1.2014年6月,B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51%的股权挂牌出让,挂牌最高价格为25.4亿元,A 公司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按25.4亿元收购了C公司51%的股权。

2.2015年8月,A公司拟吸收合并C公司,合并基准日拟确定为2015年12月31日。

假设合并日C公司账面净资产为40亿元(已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中实收资本20亿元,留存收益20亿元。

3.合并日C公司有关财务数据如下表:单位:亿元资产负债净资产类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类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类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现金33长期借款55实收资本20非现金资产4252留存收益20合计4555554050(二)税务处理1.A公司购买B公司股权时,B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及应纳税所得额,A、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缴纳印花税,C公司股东变更,不需作税务处理。

试论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试论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上 述 原 因 特 别 是 会 计 和税 法 目的 的 不 同 , 税 差 异 的 完 全 消 除 需 财
关 键 词 : 期 股 权 投 资 财 税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长
要 一个相 当长期 的过程 , 但是 逐步减 少财 税差 异无疑 对节 约社会 长期 股权投 资是投 资者 通过投 入包 括现 金 、 物资 产及其 他 实 形 式 的资 产 , 得被投 资单位 股权并 打算 长期 持有 的一种 投 资方 取 式 , 主要 目的是获取 长期 利益 。由于会 计 准则和 税法 关于 长期 其 成 本和促 进企业 发展起 到重要作 用 。 通过 研究 国外的财税 差异程 度 , 们也 可 以 发现 , 济 发 达 的 国家 和地 区 , 税 差异 程 度越 我 经 财 小, 这也给 上述结 论提供 了有力 的事实依 据 。
而产 生 财 税 差 异 , 要 由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主
企业 持有 长期股权 投资 往往不 打算 短期 内出售 , 而是希 望 以 此进行 长期 战略的控制 被投 资企业 , 在这 个时候 那些 在出 售该资 产 才可 以转 回的暂 时性 财税 差异 以及 企业 可 以通过 影 响被 投资 单 位分 配现金 股利 及 以盈余 公积 和未 分配 利润 转增 资 本 而避 免 与之 相关 的暂 时性财 税差异 转 回的 . 不确 认递 延所得 税 。基于 这 样 的分析 , 投资企业 主观打 算或 客观行 动造成 财税 差异 短期 内 在
不可避 免 的, 原 因主要有 以下三 点 : 其 ( ) 定 会 计 准 则 与 税 法 的 根 本 目的 和 出 发 点 不 同 一 制 会计 准则 的 目的在于公 允 、及时 的反应 企业 的财务 状 况 、 经
持 有满 2年的 当年抵扣该 创 业投 资企业 的应 纳税所 得额 ; 当年 不

上市专题研究20: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关注

上市专题研究20: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关注

上市专题研究20: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关注一、法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1、基本概念: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2、适用条件:(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3、主要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4、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5、分配财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二、基本解读(一)所得税清算两个层面1、公司层面:依法创立的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2、股东层面:在股东层面,创立该公司的企业投资者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成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应就其投资该公司所取得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展开全文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解读:实践中,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公司法规范对象范围外的企业组织形式,能否参照公司法中股权投资与转让规定进行处理,尚存有疑问。

目前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此也未作出明确,不过由于股权(份)在法律语境中一般仅适用于公司制企业,而其他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对于投资者的投资份额采取的是“财产份额”而非“股权”的表述,因此现行税法规范性文件中所提及的“股权转让”,在其中未作特别解释与说明的情形下,一般应指的是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下的投资主体的所有者权益转让。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显然,我国“居民企业”的概念范畴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内。

但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例如对于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有些税务机关直接引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环节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10]143号)中规定,股权变更包括股权结构变化和数量变化,所指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非公司法人在内的所有企业。

清算所得的涉税处理及案例分析(结合财税(2009)60号)

清算所得的涉税处理及案例分析(结合财税(2009)60号)

清算所得的涉税处理及案例分析(结合财税(2009)60号)清算所得的涉税处理及案例分析彭连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以上规定可知,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之前,针对实际经营期(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和清算期分别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清算期开始日期的确定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为经营期的截止日期,即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日期,也是清算期的开始之日的前一日。

清算所得计算公式中的资产净值,是指实际经营终止之日的资产总值减除所有债务后的净值。

因此实际经营终止之日的确定将影响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实际经营终止之日如何确定呢?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五种情况,但实务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因此清算组成立的日期是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自清算组成立日期的次日起为清算的开始日期。

清算组成立的日期由股东(会)决定,股东(会)决议由企业的投资者确定,是一种主观行为,有较大的灵活性,故实务中清算期的开始日期一般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清算所得的计算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述如下: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企业的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

非上市公司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非上市公司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为了防范个人股权转让相关税收风险
税小萌和税小福整理了
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个税的相关政策解读!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税政策解读
(国税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两大风险点提示:
界定范围风险点不适用股权转让的3种情形:独资、合伙企业,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

收入确认风险点《67号公告》对股权转让收入的界定更加严密,股权转让收入应该是取得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全部经济利益。

既包括货币收入也包括非货币收入,既包括价内收入也包括价外收入,既包括即期收入也包括后续收入。

税小福为大家分享
案例分析+五大关注点
(一大笔税就这样省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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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例:张某投资500万元,占公司股权50%,无偿转让给儿子小张,张某不。

企业有必要计提盈余公积金吗?[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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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必要计提盈余公积金吗?[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一)
企业盈余公积金根本就没有必要计提,计提这么一个动作是多余的.未分配利润根本就没有必要这么叫,每年结转过来的利润,我认为,归到一个命名为”历年积余利润”科目更清楚明了.现在上市公司分红基本上一个个都是小气鬼的模样,再说分红要缴纳个税,企业一般都不积极,你说说,有必要计提盈余公积金吗?
孤高游侠盖伦:不是有法定吗,法定10%.
马靖昊说会计: 这个是法定,我个人认为它带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在公司法中,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有强制性,按每年净利润10%提取,上限为注册资本的50%.
财税闲谈:这个倒是确实可以废掉,可以减少核算工作量,报表可以少一行.
我是白白的小晴:没必要,挂在那,多笔分录的多余!
木土点:我觉得没必要,是盈余公积还是未分配利润,对企业没啥影响,当然这是我个人的意见.
马靖昊说会计:盈余公积不是资金的占用形态,而是其来源,其本质仍然是未分配利润,只是披了件不同的衣服而已.
杰西敏要做辣妈:亏损企业毫无压力.
马靖昊说会计:辣妈就是辣!
为什么要从未分配利润中计提盈余公积呢?制定这条规定的目的是限制公。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2012-04-11 09:26:30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12-04-11 09:28:01 ][ 孙勇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 33:51 ][ 斯特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2012-04-11 09:37:5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分析-企业减资业务中的个别报表、合并报表及所得税处理

案例分析:企业减资业务中的个别报表、合并报表及所得税处理内容摘要:减资是公司资本出现过剩或严重亏损时,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本文结合相关法规,通过案例分析企业减资业务中的个别报表、合并报表及所得税处理.减资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实务中,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使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即减资后各个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也可以是各个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而减少出资,有的股东减少出资,有的股东则不减少出资.此外,减资还可以采取返还出资、免除出资义务或以赊销股权或者股份等方式.一、减资企业的个别会计报表处理例1:某股份制公司净资产构成为实收资本500万元(每股1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现因为资产瑕疵需要减资.经股东大会批准减少100万股,公司以现金250万元回购100万股并注销.被减资公司的账务处理,首先按减少实收资本的金额减少实收资本,减资款超出所减少的实收资本的差额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为: 借:股本100资本公积100未分配利润50贷:银行存款2501.除少数特殊行业(大多为金融业)对企业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外,在2014年3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已经取消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因此例1中减资后的注册资本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2.在减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处理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规定,笔者建议可以参照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的处理原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交易费用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于减资中涉及的相关费用也应以此方式处理.如例1中减资发生审计评估费用2万元,广告费1万元.则广告费1万元需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减资直接相关的审计评估费2万元则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例1中借方的未分配利润数字应为52万元.3.对在减资过程中发生的应冲减权益的各种交易费用(如审计评估费用),还需注意如取得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实务中很多企业对该问题存在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中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对在减资过程中发生的应冲减权益的各种交易费用,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第十条所列举不得抵扣的事项,即可以抵扣进项税额.4.对现金流量表的处理原则是:(1)该减资企业的现金流量中应将250万元作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现金.(2)该减资企业母公司个别报表──现金流量中应将250万元作为收回投资收到现金.(3)该减资企业母公司的合并现金流量中应将250万元作为支付给少数股东的金额,即作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现金.5.减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应将250万元列入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列中其他行.二、减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例2,A公司2015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6年1月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2015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因此,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34号公告强调的是减资过程中留存收益可作为股息所得额应属于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原则.而79号文则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即按比例享有的留存收益部分不能减少股权转让所得.因此很多企业发生处置股权业务时多采用先分配留存收益再股权转让的方式处理.此外,类似34号公告中留存收益可以按投资企业所占比例作为股息所得的处理方式除了减资业务外还有企业清算业务.其具体税务处理原则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的相关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第A107011(股息红利优惠明细表)中专门设置了”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栏目,并在填报说明中解释了填写原则及表内、表间关系等.对有涉及减资业务的企业可以按照该填报说明的要求及表中的勾稽关系进行填写.三、减资企业母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处理例3:子公司A的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合计所有者权益5000万.母公司B持股80%,少数股东合计持股20%.其中,少数股东中的一半(即占A股权10%的股东)按照原出资金额减资.减资后A公司的实收资本变化为900万,资本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合计权益变为4900万.减资后母公司B的持股比例变为88.89%(800/900),其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为4900×88.89%=4355.56(万元).而B原来占有4000万元,等于在所有者权益中原少数股东所享有的份额中的355.56万元让渡给了大股东B.因此,在B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应按”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将355.56万元在B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该业务在合并口径的报表处理相当于母公司B购买子公司A的少数股东所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因此,合并报表的处理原则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子公司A的个别报表会计处理(单位:万元):借:实收资本100贷:银行存款100母公司B的合并报表──资产负债表借:实收资本900资本公积2000未分配利润2000贷:少数股东权益544.44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55.56长期股权投资4000上述会计分录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是按照原持股比例采用权益法计算后的得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00万元,权益法核算3200万元,合计金额4000万元).少数股东权益544.44万元是根据减资后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变为11.11%(100/900)计算的,其享有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为4900×11.11%=544.44(万元).该案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金额355.56万元属于权益性交易形成,如B公司今后处置A公司则不能转出,该金额应永久保留在B 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中.B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需通过利润分配──期初未分配利润科目进行勾稽.2.在B的合并报表──损益表中应区分减资之前和之后分段计算少数股东损益(假如减资导致少数股权变化).3.在B的合并报表──现金流量表中应将支付给少数股东减资金额作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现金.例4:本公司系A公司母公司.A公司原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2014年11月末A公司所有者权益1200万元(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10万元,未分配利润190万元).2014年12月实现净利润20万元.2015年1月~8月实现净利润为80万元,9月~12月实现净利润为20万元.本公司原持有A公司70%的股权(账面长期投资为700万元),其他300万元股权系少数股东持有.2014年11月30日,A公司减资300万元,但只是少数股东单方面减资300万元.根据决议和有关协议约定,减资时少数股东以2014年11月30日净资产为依据收回360万元,另外A公司需按5%的利率支付从2014年12月1日至变更完成日(实际退款日)止的利息.A公司所有法律变更手续及款项支付均于2015年8月31日完成,实际退款373.50(360+13.5)万元利息(少数股东出具发票).A公司减资时点为2014年11月30日还是2015年8月31日?在合并报表中母公司如何处理?少数股东的减资日应当是少数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利的开始日期.在例4中,如果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在2014年11月30日或之前作出,少数股东自2014年11月30日后不再享有和承担A公司的盈利或亏损,其对A公司只有债权(收取减资款和约定利息的权利),则可以认为2014年11月30日作为减资日.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体现为收购少数股权的权益性交易(因为子公司净资产份额和减资款相同,故调整资本公积的金额为零).但后续合并报表层面也需要体现出合同约定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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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
2016年1月,某税务师事务所对代理客户某跨国知名外商投资
企业进行2015年度税务审查时,2015年末的一笔会计分录引起
了审计人员的注意:该笔分录为借记盈余公积1000000元,贷记
实收资本1000000元。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该企业为生产型企
业,公司的外国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拟对中国投资的企业增加
投资,因股东流动资金紧张,考虑到企业账面上有300余万元人
民币的盈余公积,决定用盈余公积增加投资,并按相关的程序规
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财务人员认为盈余公积不是
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按税法规定不属于对外国股东的股息红利分
配,不涉及预提所得税的问题,事实果真如此吗?
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留存收益主要为盈余公积和未
分配利润;而盈余公积又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指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二者的区别在于前
者由法律规定提取,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准,可
以是用法定公积金转增,也可以用任意公积金转增。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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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法定公积金转增后,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的实收资本(股
本、注册资本)的25%;而任意公积金由于是企业自主提取而非
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转增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法律不作限制。
税法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非居民企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
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各国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各项所得的具体适用税率以中国与
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约定的税率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
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
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
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另外,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
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
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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