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
——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表5建筑容积率指标
类别
容积率
中央机关
2.0
省级机关
2.0
市级机关
1.2
县级机关
1.0
乡级机关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
表6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类别
建筑面积(平方米)
中央机关
6000
市级机关
县级机关
乡级机关
办
公
室
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
领导人员办公室
中高级
中级
中级或基本
基本
服务用房
会议室、接待室
中高级或中级
中级
中级或基本
基本
其他用房
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
设备用房
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
附属用房
基本
基本
基本
基本
主入口门厅及电梯厅
中高级
中级
中级或基本
基本
表11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
中高级装修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局部选用中高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中高档石材、木材、普通化纤地毯;墙、柱面可选用中档饰面板或涂料;天棚可做中高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高档复合木门或玻璃门。
注:同等档次室内装修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
表10装修选用标准
房间或部位类别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
表9装修标准
分类
装修要求
基本装修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经济型普通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办公用房的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标准是什么

办公用房的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标准是什么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其中,档次较高的、设备较齐全的为高标准写字楼,条件一般的为普通办公用房。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宣、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一、中央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子方米。
党政机构办公用房标准

党政机构办公用房标准党政机构办公用房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党政机构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党政机构办公用房的安全、舒适、便利和环保,提高办公工作效率,为党政机构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以支持党政机构的工作。
一、办公用房的选址。
1. 办公用房应选择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便于交通、通讯和供水供电供气的地段。
2. 办公用房应远离噪音、污染源和其他影响办公环境的因素。
3. 办公用房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
二、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
1. 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标准,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稳固。
2. 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采光、通风、隔音等因素,保证办公环境的舒适性和健康性。
3. 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等因素,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
三、办公用房的装修装饰。
1. 办公用房的装修装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装修装饰材料的环保性和安全性。
2. 办公用房的装修装饰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需求和舒适性,提高办公环境的品质和效率。
3. 办公用房的装修装饰应充分考虑办公设备的配备和布局,提高办公工作的便利性和效率。
四、办公用房的管理维护。
1. 办公用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保证办公用房的安全、卫生、保洁等工作。
2. 办公用房的管理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保证办公用房的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3. 办公用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办公用房的安全和稳定。
五、办公用房的评估验收。
1. 办公用房的建设和装修装饰完成后,应进行验收,保证办公用房的质量和安全。
2. 办公用房的验收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办公用房的合格性和适用性。
3. 办公用房的验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和需求,保证办公用房的满意度和舒适度。
党政机构办公用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政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形象、保障党政机构的安全和稳定、提高党政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出炉

进行动员和部署 , 并对近期出现新气象、 新作风的单 规定 。 二是实事求是 0 充分考虑各级党政机关对办公 位提出表扬 。 委秘书长李朴 民同志主持会议 。 全委各 用房的基本需求 ,主要是完善和规范办公 、接待功 直属党委、 总支 、 支部主要负责人和集 中教育活动各 能 , 提高公共服务和设备用房保障水平 , 并兼顾整改
公 布 天津 新 能 源汽 车 公共 充 电设施 网络 等 3 0个 政
房城 乡建设 部联 合 印发 了修订 后 的 《 党 政机 关 办公 府 和社 会资本 合作 模式 ( P P P ) 示 范项 目, 总投 资规 模
用房建设标准》 。
约 1 8 0 0 亿元 , 涉及供水 、 供暖 、 污水处理 、 垃圾处理 、
了批 评 。 关 同级 领导 干部 。
林念修指出 , 希望大家在认真做好第二阶段后
续 工作 的 同时 ,要 认 真做好 活动 第三 阶段 即召开 专 题 民主生 活会 的相关 工作 ,把反 腐倡 廉 集 中教育 活
下一步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执行 1 7
号 文件 和 国务 院 “ 约法 三 章 ” 要求 , 一律 不 得 以 任何 形 式和 理 由新 建 。 建设 标准 虽然 作 了修 订 , 有些 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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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林念修 同志出席 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委各直属党 格落实 中办发 [ 2 0 1 3 ] 1 7号文件精神 , 将 近些年来党
组织主要负责人会议并讲话,对持续深化反腐倡廉 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建设标准的政策要求上升
集 中教育 活动第 二 阶段工 作小 结 , 对 第 三 阶段工 作 为 规范性 要求 ,在 相关 条款 中作 出强 制性 或禁 止性
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年11月27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装修设计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使用面积)。
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申伯装饰设计师建议党政机关办公室装修设计,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
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相关链接申伯装饰设计新闻:正部级办公室设计面积每人不超过54平米。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附件1: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发改委〔1999〕2250号文件,结合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实际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标准第九条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二级。
一级办公用房。
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
适用于县级及其二级机构,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条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一、办公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201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可编辑打印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印发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该《建设标准》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规定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
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2014年版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党政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
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
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表5 建筑容积率指标
表6 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表7 标准层建筑面积
表8 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
表9 装修标准
注:同等档次室内装修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
表10 装修选用标准
表11 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
表12 照度标准值
表13 信息设施系统配置标准
注:●表示可配置;○表示不宜配置
表14 信息化应用系统配置标准
注:●表示可配置;○表示不宜配置
表15 公共安全系统配置标准
注:●表示可配置;○表示不宜配置。
领导干部办公室标准
领导干部办公室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和省级机关省级正职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
中央机关正司(局)级和省级机关正厅(局)级官员分别不能超过24平方米和30平方米,后者比前者面积大6平方米。
中央机关部级副职、省级机关省级副职、市级机关市级正职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一样,均为42平方米。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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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主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自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霜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确良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一、中央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二、地方机关(一)省级及直属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时行配置。
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
人防设施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
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
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
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
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人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需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装修标准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于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
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门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
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条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三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
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
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